民办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监审办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发改成本〔2020〕14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规范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规定,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收费包括: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公办高中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由受教育者合理承担的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由受教育者承担的中小学教育培养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与中小学教育培养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鄂价成规〔2011〕143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提高政府制 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实 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高中、初中、小学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系指民办教育单位教育培养学生过程中所发生的合 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 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四)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是与民办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凡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应当以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 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 准确、完整、合理。 未正式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 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第六条 人员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 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含学校食堂、住宿等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的支出)。具体包括:教职 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普通中学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审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普通中学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审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普通中学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审的通知各有关区县物价局、教育局:根据《陕西省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陕价成发〔2011〕184号)、《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06〕101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民办普通中学办学成本进行监审。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审范围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学。
二、监审内容核算民办中学2009年至2011年3年教育培养成本,同时检查各民办中学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等情况。
三、监审时间本次成本监审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及业务培训。
2012年3月下旬安排部署成本监审工作,并对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各民办中学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学校自查及区县初审。
2012年4月上旬各民办中学核算教育培养成本上报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初审后,由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分别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
第三阶段:市上联合审核。
2012年4月中、下旬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分区县实地审核。
第四阶段:论证结论。
2012年5月上旬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论证结论。
四、监审方法(一)分级监审。
各民办中学按照《陕西省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核算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并填报《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区县物价局、教育局按照《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进行初审;市物价局、市教育局集中审核、汇总,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完成成本监审结论。
民办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监审办法

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民办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均培养成本是指民办中小学培养一个学生一年所需的成本开支。
该成本指定价成本,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依据。
第四条生均培养成本监审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合法、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构成和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及审核办法:(一)经常性成本1、人员经费:(1)教职工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参照该系统相对应的小学、初中、高中平均工资,高于这一水平的予以核减,低于这一水平的不核增。
(2)福利费:指学校按规定标准提取和国家规定允许学校开支的,用于在职人员各项福利性的费用,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
(3)社会保障费: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住房公积金、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4)助学金:指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等。
2、公用经费:(1)公务费: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8项: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其他公务费。
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列支。
(2)业务费:指学校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开支。
(3)修缮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固定资产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学校房屋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的维修或大修理费用等。
若学校当年有房屋大修、大型设备维修超过历年平均维修费30%的,应分摊后分年进入成本,并附相关说明。
民办学校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成本核算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成本核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民办学校成本核算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财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统一标准原则:民办学校成本核算应采用统一的核算标准和方法,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 公平公正原则:民办学校成本核算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4. 适度精细原则:民办学校成本核算应适度精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算精细程度,确保核算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5. 真实完整原则:民办学校成本核算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的各项成本情况,不得有虚假帐目和遗漏帐目。
三、成本核算的各项内容1. 费用核算:包括教学费、住宿费、杂费、实验费等各项费用的核算。
2. 设备折旧核算: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进行核算。
3. 人员工资核算: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费用的核算。
4. 特殊项目核算:包括校园建设、场地维护、设施维修等特殊项目的核算。
5. 资源利用核算:对学校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核算和分析,包括教室利用率、图书馆利用率、实验室利用率等。
四、成本核算的程序1. 数据收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数据分类: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按照不同的核算项目进行归类。
3. 数据核算:根据各项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对分类后的数据进行核算。
4. 数据分析:通过对核算结果的分析,发现问题和优化空间,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成本核算的报告1. 成本核算报告:学校应每年制定成本核算报告,详细反映各项核算内容和结果,报送学校财务部门。
2. 成本分析报告:学校应定期制作成本分析报告,对各项核算结果进行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 内部报告:学校应根据需要,定期向内部管理层报送成本核算和分析的相关报告。
4. 外部报告:学校应根据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报送成本核算和分析的相关报告。
民办学校经营成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成本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成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成本管理合法合规。
(二)效益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
(三)公开透明原则:成本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教职工、学生及相关部门监督。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成本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成本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成本管理范围包括:(一)人力成本: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物力成本:教学设备、办公用品、维修保养、水电费等。
(三)财力成本:学费收入、政府补助、其他收入等。
(四)其他成本: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相关的其他成本。
第三章成本管理制度第五条学校成立成本管理委员会,负责成本管理的决策、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成本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学校成本管理制度,明确成本管理范围、原则和方法。
(二)审批学校年度成本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议,对成本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四)对成本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成本预算管理:(一)学校每年根据国家政策、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成本预算。
(二)各部门根据预算要求,合理编制本部门成本预算,经成本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需经成本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成本核算与监督:(一)学校设立成本核算机构,负责成本核算工作。
(二)成本核算机构应定期对成本进行核算,确保成本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学校财务部门对成本核算结果进行审核,确保成本核算的合规性。
(四)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成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成本管理制度的落实。
民办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

民办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随着私立学校在我国越来越受欢迎,民办学校教育成本的核算成为了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
民办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指的是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成本进行核算、评估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逐渐成为现代民办学校管理的基石,它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将着重探讨民办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的意义,以及如何建立和完善这个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办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的意义。
教育成本核算制度是民办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提高经营效率和社会口碑的必然选择。
未经核算的教育成本将无法满足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要求,也无法提高学校的内在管理和经营效率。
如果民办学校不能建立完善的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将很难在竞争激烈的教育市场中生存。
其次,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
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明确核算目的和标准要建立完善的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必须明确核算目的和标准,以此为依据开展成本核算。
核算目的一般包括经营决策、财务管理、资源利用等,核算标准通常包括人工成本、教学设施设备成本、教学辅助系统成本等。
2.建立成本档案为了方便统计和分析,建议设置教育成本档案。
该档案应记录学校的核心数据,如学生总人数、教职工总人数、课程设置以及设施设备信息等。
这样才能为成本核算工作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持。
3.实行成本控制在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础之上就可以实施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是指对学校教育成本进行规范、控制和调整的一项管理活动。
通过成本控制,学校可以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教育。
4.完善财务监督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还需要严格的财务监督机制。
这是为了防止经费流失和虚假支出,同时保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例如,可以对学校财务的收支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教育成本的正确核算和使用。
综上所述,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对于保证学校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学校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鄂价成规〔2011〕143号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高中、初中、小学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系指民办教育单位教育培养学生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四)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是与民办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凡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应当以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未正式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第六条人员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含学校食堂、住宿等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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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民办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均培养成本是指民办中小学培养一个学生一年所需的成本开支。
该成本指定价成本,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依据。
第四条生均培养成本监审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合法、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构成和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及审核办法:
(一)经常性成本
1、人员经费:
(1)教职工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参照该系统相对应的小学、初中、高中平均工资,高于这一水平的予以核减,低于这一水平的不核增。
(2)福利费:指学校按规定标准提取和国家规定允许学校开支的,用于在职人员各项福利性的费用,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
(3)社会保障费: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住房公积金、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4)助学金:指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等。
2、公用经费:
(1)公务费: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8项: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其他公务费。
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列支。
(2)业务费:指学校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开支。
(3)修缮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固定资产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学校房屋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的维修或大修理费用等。
若学校当年有房屋大修、大型设备维修超过历年平均维修费30%的,应分摊后分年进入成本,并附相关说明。
(4)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设备,若当年购置贵重设备(购置金额超过800元),不得一次性进入当年成本,应做新增设备折旧后分年进入成本。
(5)业务招待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6)其他费用:指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办案费、会员费、工会经费、来访费、其他杂费等。
(二)建设性成本
1、教学用房折旧:按教学用房现有固定资产值折旧,折旧年限为35年。
2、一般仪器设备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
3、电教设备折旧:语音、计算机、多媒体设备按5年折旧;一般电教设备按10年折旧。
4、车辆:按固定资产值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
5、房租:参考学校所在地段的社会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第六条学校行政人员、教职员工、学生比例审核标准
(一)平均学生人数:指每年的平均学生总数,即年初学生数和年末学生数的算术平均数。
(二)教职员工总数:教师人数指教学老师人数;行政人员人数指学校负责行政管理的人数,若行政人员兼教学,只能将其归入教师或者行政人员其中一类;临时工人数指学校招聘的临时工作人员数;其他人员数指学校招聘的其他工作人员数。
(三)师生比:即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标准为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高于以上比例的予以核减,低于以上比例的不核增。
经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地区和学校,其学校教职工编制数按照中学每班50名、小学每班45名标准班额的学生数,参照编制标准核编。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进入生均培养成本
(一)离退休人员数不得进入教职员工总数,离退休人员工资福
利不得进入人员经费;
(二)基建支出当年不得进入生均培养成本(计入固定资产后分年折旧);
(三)与办学无关的各类捐赠、招待支出;
(四)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条学校申报生均培养成本需提供的材料
(一)杭州市民办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调查表
(二)审核年度学校会计报表
(三)审核年度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九条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