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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站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站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站是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施设备和工作条件,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站的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方针。

第四条动物防疫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提高动物防疫水平,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动物防疫站应当设立站长、副站长、防疫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站长负责动物防疫站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站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防疫员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报告、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开展动物防疫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九条动物防疫站应当设立兽医实验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和科学研究。

三、动物防疫工作流程第十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制定动物防疫工作计划,明确防疫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定期对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采取隔离、消毒、扑杀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疫病种类和疫情来源,制定疫病防控方案。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对疫病防控方案进行组织实施,加强对养殖户的指导和督促,确保疫病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对疫病防控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方案。

四、防疫物资与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健全防疫物资管理制度,确保防疫物资的质量和供应。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定期对防疫物资进行盘点和更新,确保防疫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物健康与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防疫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疫病监测、报告、隔离和消毒工作,提高防控能力。

第四条动物防疫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利的原则,促进动物健康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

第五条动物防疫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动物防疫的认识和意识,共同参与防疫工作。

第二章: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管理第六条动物疫情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疫情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动物疫情。

第七条动物疫情监测机构应加强与兽医部门、畜牧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联动与协作,共同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第八条动物疫情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凡发现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动物疫情监测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条动物疫情监测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协助相关部门制定疫情应对方案。

第三章:动物隔离和检疫管理第十一条动物隔离管理应根据不同动物种类与性质,进行分类管理,确保隔离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动物隔离机构应设立完善的检疫设施和设备,配备专业人员,执行隔离、检疫和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动物隔离管理应遵循无害化处理原则,做到有效隔离,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四条动物隔离机构应加强动物健康监测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动物隔离期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测,确保其符合放行条件,防止疫情传播。

第四章:动物消毒管理第十六条动物消毒管理应根据动物种类与场所特点,制定相应的消毒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动物消毒机构应建立健全消毒设施和设备,配备专业人员,执行消毒工作。

第十八条动物消毒管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有效性。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操纵与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操纵、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操纵、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与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与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与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

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与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根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与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缺失赔偿。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八条市与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与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

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与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操纵与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3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3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为了保护动物的健康和遏制疫病传播,制定本动物防疫制度,旨在全面提升动物防疫管理水平,确保动物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2. 原则:a)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c) 核心区管理和边境防控相结合;d) 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公众参与;e) 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公开透明。

三、动物安全防范1. 进出动物检疫:a) 动物进出境应持有相关的动物健康证明;b) 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对进出境动物进行检测和隔离;c) 有关部门对进口动物进行常规抽检,并对疫情动物进行尽快处理和通报。

2. 动物疫情监测:a) 建立疫情监测与上报制度,及时了解情况;b) 建立疫病监测网络,强化动物疫情预警;c) 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疫情调研,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

四、动物场所卫生管理1. 动物场所消毒:a) 对养殖场、市场等动物场所进行定期消毒,有效消除病原菌;b) 使用符合标准的消毒剂,按照规定浓度和方法进行消毒;c) 建立动物场所消毒档案,做到消毒记录清楚、可查、可溯源。

2. 动物场所环境管理:a) 动物场所应保持清洁,保持合理的通风、温湿度;b) 加强动物粪便和废弃物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c) 定期对动物场所进行检查和清理,清除滋生病原菌的隐患。

五、疫苗免疫管理1. 确保疫苗质量:a)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使用疫苗;b) 保持疫苗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变质;c) 定期对疫苗进行质量检验和追溯。

2. 动物疫苗接种:a) 实施动物疫苗接种制度,保证养殖动物全面接种;b) 建立动物疫苗档案,详细记录接种情况;c) 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疫苗接种工作得到落实。

六、动物疫病应急响应1. 快速反应:a) 建立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协作机制;b) 健全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疫情;c) 加强动物疫病应急演练,确保各级部门能够快速响应、统一行动。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疫苗处置
对于过期、损坏或未使用的疫苗进行妥善处置,防止二次使用或流入市场。同时 ,对废弃的疫苗和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CHAPTER 05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制定
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工 作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 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制度总则 • 防疫管理 • 检疫管理 • 疫苗管理 • 应急管理 • 监督与处罚
CHAPTER 01
制度总则
制定目的
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 障公共卫生安全。
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 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管理
定期清理动物舍,保持环 境卫生,减少病菌滋生。
防疫消毒
定期对动物舍进行消毒, 防止疫病传播。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免疫接种
根据当地疫情和疫苗接种计划 ,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提高
抵抗力。
疫情监测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 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疫情上报
如发现疫情,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防止疫情 扩散。
实验室检测
采集的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病原学、血清学检测,确认无异常后 进入下一环节。
合格出证
检测结果合格,按照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准予调运或上市。
检疫证明管理
统一格式
01
检疫证明应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

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包括农业生产、畜牧业、养殖业等领域。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全面协作。

第五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为国家农业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的对象为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养殖场、兽医机构等。

第七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遵循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防控,提高防疫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八条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国家设立农业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组织制定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规章制度;2. 审核动物防疫计划和监督实施情况;3. 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4. 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的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5. 协助处理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作业流程,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正规、有效。

第十三条全国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与地方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工作协调,确保全国范围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效实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规章、标准、办法、规范等。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权限与义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加强动物卫生防疫能力建设,保障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二、防疫措施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一)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免疫情况,确保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对引进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严格检疫,必要时进行隔离饲养或处理。

(三)对饲养的动物定期进行预防接种和驱虫,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六条疫情监测与报告(一)设立疫情监测网点,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二)动物疫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三)发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七条疫情处理(一)对确诊为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消毒,消除疫情隐患。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动物及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生物安全(一)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质量管理规范。

(三)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监管,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三、检疫制度第九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一)动物在出售、运输、屠宰前,应当进行检疫。

(二)动物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当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进入市场。

第十条检疫机构(一)设立动物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人员管理1、本单位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

兽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2、养殖人员应熟悉动物防疫知识,严格遵守动物防疫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

3、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域前,应更换工作服、鞋,经过消毒通道消毒,防止带入病原体。

三、养殖环境管理1、养殖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地、交通要道等。

2、养殖场布局合理,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严格分开。

3、养殖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消毒。

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创造适宜动物生长的环境。

四、动物疫病预防1、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按照规定的免疫病种和免疫时间,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免疫记录应完整、准确。

2、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时掌握疫病流行情况。

对监测中发现的阳性动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加强饲养管理,保证动物营养均衡,增强动物的免疫力。

4、严格执行引进动物的检疫审批制度,引进动物应来自非疫区,并经过严格的检疫和隔离观察。

5、动物出售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五、消毒管理1、设立消毒设施,包括消毒池、消毒室等。

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液,保持有效浓度。

2、定期对养殖场所、用具、车辆等进行消毒。

消毒药品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

3、消毒工作应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确保消毒效果。

消毒记录应详细、完整。

六、疫情报告与处置1、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2、确诊动物疫情后,应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对染疫动物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的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饲养场应经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饲养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饲养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免疫证〜加施免疫耳标。

六、饲养场实行封闭性管理〜并禁养其他易感动物。

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要定期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入。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需跨省引种时〜还应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

畜,禽,引进后〜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引进情况〜并在隔离舍隔离观察一个月以上〜经检疫合格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无害化处理。

九、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做好详细的处理记录定期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报〜并接受监督指导。

十、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做好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记录。

1十二、饲养场严格遵守检疫报检制度〜并设检疫报检员〜在动物出栏前〜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十三、饲养场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监督。

动物屠宰加工场,厂,动物防疫制度一、动物屠宰加工场,厂,重视动物防疫工作〜设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卫生工作的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科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及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科是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动物防疫科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法治、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动物防疫科应设立以下岗位:(一)科长:负责动物防疫科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防疫医师: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三)防疫员:负责协助防疫医师开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动物防疫科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确保动物及人类健康。

(二)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保障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四)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五)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三、动物防疫工作流程第六条动物防疫科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流程,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一)疫病预防:根据疫病流行情况,制定预防措施,如疫苗接种、消毒、隔离等。

(二)疫病监测: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诊断和处理。

(三)疫病诊断:对疑似疫病病例进行诊断,确定疫病种类和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四)疫病治疗:对确诊疫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情发展。

(五)疫病扑灭:对疫病爆发区域进行封控、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止疫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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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
为提高动物养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科学养殖、生态养殖,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养殖场动物防疫系列制度。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三、履行各项动物防疫职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监测。

四、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养殖场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做好动物疫病综合防范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发生。

五、养殖场的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七、按规定及时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

养殖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养殖场
年月
一、隔离制度
1、人员隔离:禁止非本场生产、管理人员进入生产区;外来人员进入需经兽医批准,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换鞋、更衣、洗手、紫外线消毒,经过消毒池消毒后入内;场内兽医不得到场外出诊,严禁收治场外病畜禽;饲养人员不得串场。

2、物品隔离:凡生产区内的工具、物品要固定使用,不得带出场外使用。

进入生产区的工具、物品应视种类不同作严格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

3、车辆隔离。

本场运载工具应消毒后方可进入;严禁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

4、其他动物和肉类隔离:在养殖场范围内严禁饲养其他动物;不得将活畜禽、生肉类带入场内;已出场动物不得返回生产区,必须进行隔离观察;已出场的动物产品不得返回养殖场。

5、坚持自繁自养。

引进种用动物或商品动物时,必须来自于
一、二类动物疫病的非疫区。

运到目的地后凭对方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从省外调入时,还需《备案单》)向本地动物检疫员报验。

报验合格,用于饲养的,在隔离区隔离饲养一个月后,确认健康才能用于生产。

6、销售动物前三天,按规定申报检疫。

7、患病动物及时隔离、诊治。

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诊断,服从有关处置决定。

8、尽可能做到全进全出,以利于空栏和消毒。

养殖场
年月
二、清洁卫生与消毒制度
1、饲养舍应经常打扫、保持舍内整洁、干燥,并经常性进行灭鼠和灭蝇、灭蚊工作,同时搞好场内绿化,尽量创造一个冬暖夏凉的环境。

2、根据自身的生产方式、主要存在的疫情隐患、消毒剂和消毒设备设施的种类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消毒程序。

一般情况下,畜舍、用具、车辆等应先清洗后消毒,腐蚀性药液消毒一定时间后需再清洗一次;疑有病源污染的场所、用具、工作服、鞋等,先消毒后再清洗;病死动物深埋销毁处理后,对病死动物经过的地方进行严格消毒。

3、平时预防性消毒。

(1)养殖场生产区门口设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2)一般为环境和道路十至十五天一次,舍内七—十天一次;(3)工作人员出入生产区均要严格消毒并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必要时还要淋浴);(4)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5)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

4、即时消毒。

当动物群体中有个别或少数动物发病或死亡,或有场外人员来过之处,对其采取局部强化消毒。

5、隔离舍消毒。

在隔离观察过程中,视情每天消毒一至二次。

每批隔离动物进舍前和出舍后全面严格消毒。

6、按照生产日程、消毒程序的要求,合理选择对人和猪安全、
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

消毒剂要经常
轮换使用。

7、做好消毒档案记录工作。

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年月
三、免疫制度
1、根据本场疫情史和周边疫情,确定、实施免疫种类,科学制定免疫程序,确保实施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从正规渠道购进疫苗。

强制免疫用疫苗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

3、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

4、免疫工具严格消毒。

5、严格按免疫操作要求、接种部位和剂量实施免疫。

6、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7、及时处理免疫反应。

8、剩余或废弃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9、认真做好“免疫记录”,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养殖场
年月
四、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无害化处理场所要远离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2、污水污物采用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的处理方式。

3、动物粪便实行封闭性堆积发酵后,用作农业和林果业肥料。

4、尿液等经过沼气池发酵处理后,沼气作为清洁能源,沼液用作农业和林果业肥料。

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主要采取先消毒,再投入无害化处理池深埋方式;对被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堆积发酵后深埋作农作物肥料;对被污染的杂物等物品,焚烧深埋。

6、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

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养殖场
年月
五、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制度
1、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

认真审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并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

2、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符合国务院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
不使用人用药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及假劣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须来源于无疫病地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感染。

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3、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

加药饲料与不加药饲料要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4、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

5、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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