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管局风险管理做法指引——内部控制
新加坡金融监管经验及借鉴

新加坡金融监管经验及借鉴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是新加坡的金融监管部门,其任务是“促进经济持续增长,预防通货膨胀,促进金融服务部门稳健发展”,为了实现其任务,MAS集中央银行职能和监管职能于一身。
一、新加坡金融监管的目标MAS的总体目标是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并分别设定了稳健的金融机构,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公平、有效、透明、有序的市场,交易透明、公平的金融中介机构,能获得充分信息的消费者五个分目标。
(一)金融体系稳定MAS的总体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但并不追求“零故障”。
一方面,MAS认为防范风险是金融体系的命脉,期望能减少金融机构倒闭的风险和影响,要求金融机构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足够的内部监控、完备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另一方面,MAS认为追求零风险而过于严格的监管将严重削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创新力和进取心,要求金融机构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
(二)稳健的金融机构MAS认为主要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银行的遇险或倒闭,对系统稳定具有潜在的破坏性影响。
MAS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对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监测和缓解,充分评估主要金融机构是否有强大可靠的恢复和解决问题的计划,并帮助其改进。
此外,为了防止金融机构被洗钱、恐怖主义所利用,MAS还要求各金融机构有强大的反洗钱系统和反洗钱能力。
(三)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金融基础设施发生故障,可能会由于资金流动受到遏制、在机构间传导冲击等原因放大系统性风险。
MAS认为基础设施的稳定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重要意义,要求金融基础设施提供平台具备应急预案和灾难备份,保证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通过提高金融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
(四)公平、有效、透明、有序的市场MAS认为维护金融体系的信心需要一个公平、有效、透明、有序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是大多数市场效率低下和行为不当的根源。
MAS致力于阻止、监测和惩处恶意串通、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等不公平交易行为,要求任何可能会影响到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能得到及时披露。
新加坡金管局风险管理做法指引——内部控制

新加坡金管局风险管理做法指引——内部控制2006年2月1引言1.1概述1.1.1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安全稳健地管理金融机构的基础。
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金融机构保护和增加股东价值,降低未预期损失和声誉受损的可能性。
1.1.2内部控制措施是指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金融机构运营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效益性,为财务和管理报告的可靠性,为遵循监管要求提供合理保障而制定的政策、程序和流程。
1.2指引的适用1.2.1本章提供有关稳健和审慎的内控措施指引。
本指引无意面面俱到或规定一套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的对内控措施的统一要求。
一家金融机构采用本指引做法的范围和程度应与该机构的风险和业务状况相匹配。
1.2.2本章分为两部分:内控环境和业务流程控制措施。
第一部分概述了内控环境的关键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一家机构内控文化的基调,并影响到员工的内控意识。
第二部分是关于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或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时的内部控制措施。
2内控环境2.1政策和程序2.1.1金融机构应具备经其董事会批准的全面和良好的政策,来对其业务活动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风险进行审慎管理。
经批准的政策应与机构经营活动的性质、综合化程度及重要性相匹配。
为在机构内统一地实施政策,应当对每一岗位的作用、职责和问责机制都作清晰地描述。
2.1.2金融机构应建立用以实施其政策的适当程序和流程,并将其写入程序手册。
手册应定期受到审查以确保其能反映现行的做法。
应有充分的系统来监测对于确立的政策和程序的遵循情况。
违背政策和程序的情形应由有关方面进行独立的调查、报告和处理。
2.2行为准则2.2.1金融机构以审慎和正直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其自身的利益。
在此方面,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其结构及营运综合化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准则。
2.2.2行为准则应声明金融机构的道德价值观,并规定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的指引。
行为准则应涵盖诸如接受礼品和招待、利益冲突、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的披露及限制等方面。
2.2.3除一般指引之外,金融机构应规定指导各职能部门营运的特定指引,比如针对投资银行、个人银行和资金业务部门的指引。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措施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措施金融机构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调度、信用风险管理等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保障存款人和投资人的权益,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措施。
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风险管理风险是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一个因素,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以及管理制度,以应对各种风险。
1. 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面对的首要风险之一。
为了降低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并制定信用审查与风险评估制度,对借款人、投资对象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核。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建立风险避免与分散原则,进行资产多元化配置,减少信用风险集中度。
2. 市场风险管理市场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另一重要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市场风险,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敞口管理制度,确保其资产负债表的平衡,降低无法预料的事件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积极监测市场波动,及时进行风险预警,以应对市场风险的变化。
3. 操作风险管理操作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例如内部失误、监管不力等。
为了减少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该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划分、审批流程规范、交易记录和报告审查等,以确保操作风险的最小化。
二、内控措施内控是金融机构运营的重要保障。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审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多个方面。
1.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内控中的重要环节,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建立风险策略、风险定价、风险分散等手段,降低风险损失。
同时,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以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
2. 审计控制审计控制是对金融机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的手段。
金融机构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各项制度和流程进行规范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还应积极配合外部审计,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确保金融机构运营情况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新加坡投资风险防控措施

新加坡投资风险防控措施新加坡是亚洲具有重要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地位的国家,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前来寻求商机和发展机会。
然而,任何投资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并做好防控措施。
本文将介绍新加坡的投资风险,并提供一些防控措施供投资者参考。
一、政治稳定首先,新加坡作为一个政治稳定的国家,拥有健全的法制和政府制度。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政治环境,保障了投资的相对安全性。
然而,即使在政治稳定的国家,也不能完全排除政治风险对投资产生的影响。
因此,投资者应该关注新加坡的政治动态,密切关注政府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
二、经济环境新加坡拥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稳定的金融体系,这些都为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然而,全球经济的动荡和不确定性,也给新加坡的经济带来一定的挑战。
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将资金分散到不同的行业和领域,避免过度依赖某一特定行业或公司的表现。
三、法律保护新加坡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保护,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此外,新加坡还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合法法律机构合作,以确保自己的投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了解新加坡的法律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也是投资者应当重视的方面。
四、市场监管新加坡的市场监管机构非常严格,维护着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投资者可以通过与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了解市场规则和行业要求,并将其纳入到自己的投资决策中。
此外,投资者还应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以便及时调整投资战略和决策。
五、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投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投资者可以采取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如分散投资、制定风险控制策略、设置风险警示线等。
另外,投资者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或保值,以规避市场波动对投资的影响。
六、战略合作与当地企业进行战略合作是一个有效的投资风险防控措施。
新加坡金融监管体制介绍

新加坡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业相当发达,其发达的金融业有赖于其不断发展完善的银行监督管理体制。
新加坡的银行监督管理体制建立于银行法基础之上,颇具特色。
1.监管组织构架。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主体为新加坡金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它同时有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
从职能结构上看,MAS 可分为6 大职能组团,其组织构架如图1 所示:MAS 的金融监管职能由“金融机构监管组团”实施。
该组团是MAS 最大的组团,由银行署、保险署、证券期货署、市场体系与风险顾问署、监管政策署、监管法律服务署组成。
银行署是该局最大的一个部门,其人员占MAS 总员工数的1/8。
由于在新加坡的银行较多,银行署下设六个银行监管组群,明确每个组群的监管机构。
同时在银行署内部专门设置了“资本市场部”,以便与银行署内的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对银行资本期货业务的监管。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体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监管当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从图1 的结构可以看出,MAS 采取了董事会——执行总裁办——职能部门的治理结构模式。
MAS 董事会由政府官员及财政金融界、法律界的资深要员组成。
新加坡MAS 董事会这种人员构成为保证MAS 职能的有效行使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并没有过多地影响MAS 的独立性,在实施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过程中有相当的独立性和很高的权威性;二是实行混业经营和合业监管的体制;三是银行业监管注重管监分离和有效协作。
2.监管理念和文化新加坡政府把金融业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支柱,实行积极的开放政策,鼓励金融自由化,MAS 致力于把新加坡发展成为世界级的金融中心。
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MAS 形成了一套全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主要表现在:一是MAS 颁布法规放松流动性管制,允许银行实行自我申报的流动性管理政策,逐步取消银行统一执行的流动性指标。
二是专注风险性监管。
三是注重银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营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定义、原则、方法以及重要性进行探讨,并提出对未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定义风险管理是指通过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风险,以及制定相应策略来管理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内部控制是指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制定的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流程和控制措施。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原则1.风险管理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涵盖金融机构各个方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风险识别原则:金融机构应准确、全面地识别内部和外部的各类风险。
(3)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4)风险报告原则:制定完善的风险报告机制,及时向决策者提供风险信息。
2.内部控制的原则(1)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能有效地减少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
(2)风险识别原则:金融机构应准确、全面地识别内部和外部的各类风险。
(3)分工与授权原则: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内部控制的执行。
(4)监督与检查原则: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方法1.风险管理的方法(1)风险评估:通过对金融机构内外部环境的分析,确定不同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2)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对机构的风险水平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
(3)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建立适当的风险限额、风险分散、风险对冲等策略。
(4)风险应对: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准备,以减少损失。
2.内部控制的方法(1)风险评估与预防: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制定适当的流程、规章制度,减少风险的发生概率。
(2)风险识别与监控:建立内部执掌系统,对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3)授权与审批: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授权和审批机制,确保内部控制的执行。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资产证券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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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内部控制案例分析起首,我们需要了解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内部控制梗概。
内部控制是一个组织的管理活动、程序和方法,旨在保卫财务报告可靠性、资产保卫和合法合规。
合理的内部控制可以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起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审计和监控机制。
这导致了一些员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问题的发生。
其次,公司的内部控制流程不透亮,员工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晰,缺乏有效的内部协作和沟通机制。
这使得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信息障碍、决策滞后等问题。
接下来,我们分析造成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的原因。
起首,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全面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公司的快速进步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导致了内部控制的滞后。
此外,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不足,以及员工的道德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的缺失,也是导致内部控制问题的重要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应实行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内部控制。
起首,公司应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审计和监控机制,加强对内部流程和风险的管理和监控。
其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机制,明确员工的职责分工,消除信息障碍,提高决策效率。
作为总结,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内部控制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通过对该公司内部控制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了内部控制不健全和流程不透亮等问题,并探讨了其原因和解决方法。
期望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能够勤勉对待内部控制问题,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规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进步能力综上所述,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内部控制问题主要源于责分工不明晰、缺乏有效的内部协作和沟通机制。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大、员工培训和教育不足以及职业道德意识的缺失都是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应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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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管局风险管理做法指引——内部控制2006年2月1引言1.1概述1.1.1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安全稳健地管理金融机构的基础。
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金融机构保护和增加股东价值,降低未预期损失和声誉受损的可能性。
1.1.2内部控制措施是指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金融机构运营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效益性,为财务和管理报告的可靠性,为遵循监管要求提供合理保障而制定的政策、程序和流程。
1.2指引的适用1.2.1本章提供有关稳健和审慎的内控措施指引。
本指引无意面面俱到或规定一套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的对内控措施的统一要求。
一家金融机构采用本指引做法的范围和程度应与该机构的风险和业务状况相匹配。
1.2.2本章分为两部分:内控环境和业务流程控制措施。
第一部分概述了内控环境的关键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一家机构内控文化的基调,并影响到员工的内控意识。
第二部分是关于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或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时的内部控制措施。
2内控环境2.1政策和程序2.1.1金融机构应具备经其董事会批准的全面和良好的政策,来对其业务活动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风险进行审慎管理。
经批准的政策应与机构经营活动的性质、综合化程度及重要性相匹配。
为在机构内统一地实施政策,应当对每一岗位的作用、职责和问责机制都作清晰地描述。
2.1.2金融机构应建立用以实施其政策的适当程序和流程,并将其写入程序手册。
手册应定期受到审查以确保其能反映现行的做法。
应有充分的系统来监测对于确立的政策和程序的遵循情况。
违背政策和程序的情形应由有关方面进行独立的调查、报告和处理。
2.2行为准则2.2.1金融机构以审慎和正直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其自身的利益。
在此方面,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其结构及营运综合化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准则。
2.2.2行为准则应声明金融机构的道德价值观,并规定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的指引。
行为准则应涵盖诸如接受礼品和招待、利益冲突、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的披露及限制等方面。
2.2.3除一般指引之外,金融机构应规定指导各职能部门营运的特定指引,比如针对投资银行、个人银行和资金业务部门的指引。
例如,在资金交易和金融衍生品经营活动方面,应对交易员及其与经纪人的关系进行独立和严密的监督。
金融机构应监督使用特定经纪人的理由,并确保只与经核准的经纪人交易。
对于接受经纪人的招待和礼品应有清晰的指引。
关于经纪人的声明应受到独立于交易部门的职员的审查,对于从经纪人处获得的利益应有适当记录。
有关从经纪人处获取利益或报酬的不寻常趋势应予以特别关注。
指引应同样适用于同那些与金融机构有频繁大额交易的客户进行的交易。
2.2.4金融机构应有充分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来应对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金融机构应要求员工及时披露利益冲突。
这些情况应逐级报告至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并向相关客户披露。
交易员不应为他们个人的账户进行交易。
2.2.5金融机构应确保所有员工理解并遵循行为准则。
该准则应由一名高级职员或一个恰当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应要求员工书面确认他们已阅读、理解并将遵守行为准则。
违反准则要求的员工应受到处罚。
2.2.6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定期审查行为准则。
2.3授权2.3.1金融机构应清晰界定各类经营活动和风险暴露所要求的授权责任和级别。
比如,核准分配给职员的限额应与其资历及责任相匹配。
2.3.2任何授权应有清晰的书面规定,并应具体明确被授予的权力,授权人再度授权的权力,以及对于行使授权的限制。
金融机构还应有充分的监测系统,以确保经营活动受到恰当的授权。
违背核准的限额结构的情况应立即报告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2.4职责分离2.4.1金融机构应确保充分地职责分离,以防范未授权交易、欺诈行为、为个人获利、为隐瞒异常情况或财务损失而操纵数据等的风险。
应有流程防止任何一名职员处理整个交易过程。
2.4.2金融机构应定期审查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利益冲突,并确保对职责分离的适当性进行独立的检查。
当个人负责下列情形,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时,职责分离不充分就可能出现:●前台和风险管理部门(例如信用营销和信用管理);●交易执行和操作部门(例如交易确认、交易结算、前后台交易数据核对、对帐和会计);●批准资金支付和实际支付;●发起和发布付款指示2.5审计2.5.1董事会通常授权审计委员会监督审计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应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具备合适的资历履行其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人员构成、最低会议人数及会议召集频率应由正式文件规定。
2.5.2审计委员会应以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履行其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被赋予权利深化内部审计计划,评价审计人员的绩效,决定审计人员的报酬,并评估高级管理层是否迅速地纠正审计所发现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确保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经验和专业技能,胜任其工作,并独立于受审查的领域。
审计人员应被赋予与任何员工沟通,获取正常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所有记录、文档或数据的权利。
2.5.3审计人员应定期审计风险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措施。
他们应根据风险水平相应变化审计频率。
如果发现重大缺陷或风险勘查程序、产品流程、模型原理、内部控制或风险组合发生了重大变动,则应增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频率。
为了促进良好控制的发展,应当允许审计人员在前期就对产品和系统开发程序出具意见。
不过,审计人员的参与程度不应折损随后他们客观回顾新产品或系统的独立能力。
2.5.4审计人员应评价机构审批程序、风险管理程序和内控系统的独立性及有效性。
他们还应评估会计、运营以及包括风险限额合规情况和提交给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报告的可靠度和时效性在内的法务和风险控制。
除此之外,对于资金和衍生产品业务,审计人员应核实市场操作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报告路线是妥善和充分相隔离的;核实不负责日常交易的责任经理是否充分监察。
2.5.5审计报告应当应及时分送至授权负责执行正确计量的高级管理层。
总行位于海外的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将其发现直接报告给总行。
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跟踪以保证审计发现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审计委员会应收到审计发现物证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监管和跟踪针对审计发现所采取的行动并保证高级管理层有效和及时地反馈。
2.6合规2.6.1金融机构应明确合规职能的重要性,任命高级人员或一个适宜的部门来总揽合规事宜。
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足够的技能和专业知识,其水平应与金融机构产品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相称。
2.6.2合规人员应当,但不仅限于,向员工提供法规要求和专业操作标准方面的建议和培训;应当定期回顾评估政策、流程和法规要求的合规性。
发现异常情况或规则、指引方面的不合规情况应立即逐级上报高级管理层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2.7强制休假2.7.1金融机构应建立要求风险承担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岗位的职员每年至少强制休假五个连续工作日的人事制度。
仅当在例外环境下并得到正式批准,才能不执行该项制度。
2.7.2强制休假期间的职员在离职期间不允许进行交易,处理指令或从事其分内的工作。
强制休假的管理人员在离职期间不得向其下属职员发布操作指示。
该职员的工作、责任和相关授权在其离职期间应当完整移交给接替人员。
2.8投诉处理2.8.1投诉频率高可以被视为内控不充分或现行流程不合规的症候。
因此,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当的,对客户投诉的记录、调查和监管流程。
应采取步骤保证投诉处理的公平性、前后一致性和及时性。
负责处理投诉的职员应当独立于投诉部门。
金融机构还应立即采取行动来纠正系统和控制投诉反映出来的薄弱环节。
2.8.2高级管理层应保证客户投诉得到妥当处理。
有鉴于此,关于投诉的定期报告应提交给高级管理层。
报告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投诉来源、投诉量和类型、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对违反内部指引或未能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应有的专业水准的职员的惩戒。
2.8.3董事会或适宜的董事委员会应定期收到关于投诉和投诉处理的概要报告。
2.9员工薪酬2.9.1金融机构应保证其薪酬政策能够吸引和留用有经验、有能力的职员但不会不慎引发不当操作动机。
风险管理、控制和评价职能部门的薪酬政策应与交易业务或代客业务的绩效以及收入目标无关。
这是为了避免产生对这些员工放松机构风险承担控制的诱因。
即便是在决定创造收益和实行管理的职位的薪酬时,金融机构也应考虑员工个人一贯的表现、对操作规定、内部指引和法规要求的遵从情况以及对其长远表现的评估,而不是只注重短期结果。
金融机构应妥为保留员工的考核评价文档以供未来参考。
2.10聘用2.10.1金融机构应确保拟雇用的人员在经验、专业能力及诚实正直方面经过了充分地筛选。
筛选应当包括用于评估个性、诚实度和既往记录的工作背景审查。
2.11员工培训和教育2.11.1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员工了解新产品知识以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变化,且经过了充分的培训以提高他们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机构应定期甄别技能差距,评估培训需求,同时保留培训记录。
应妥善组织培训以使员工理解和掌握其负责的综合性职能领域。
2.11.2如适宜并可性的话,金融机构应实行定期工作轮岗来帮助员工拓展技能。
这可能有助于为受员工流动影响的领域提供持续性。
金融机构还应当考虑到员工的高流动性会降低内控系统的有效性。
而保证职能部门的每一个员工都熟悉政策、流程和操作可以将此负面影响降低到一定程度。
3业务流程控制3.1客户交易3.1.1机构应当有经过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的,有关客户交易和风险披露的清晰的成文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少与客户之间的误解风险和合同争议。
3.1.2和客户的交易应当基于良好的信用和能提升公众对整体市场的信任度的方式进行。
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机构应当提供合适/足够的培训并且很好地监管与客户进行诸如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资金交易工具等更复杂产品交易的员工。
机构还应当定期审查上述交易的书面协议和其他文档,以适应市场操作和法律的变化。
3.1.3机构应当执行一些程序来评估客户的金融经验值,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
可行的话,机构应当提供考虑了客户的金融经验值和交易复杂度风险的风险披露信息。
这将使客户能够更好地理解风险以及交易自身及资料性的条款和状况。
3.1.4当机构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的交易与其建议相违背时,这个决策应当和机构提供给客户的建议和风险披露信息一并存档。
如果客户因此招致损失,向机构要求权益,这将保障机构的利益。
不仅如此,这样的交易应当交由相对独立和足够经验的部门或个人审查,并且提交机构高级管理层关注。
3.1.5机构应当向客户澄清机构与客户间关系的本质。
将客户不正确地假设机构在交易中扮演了顾问或类似角色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3.1.6机构应当从速解决和客户的争议交易。
应当保留客户做交易和讨论计划进行的交易的电话记录以便迅速解决分歧和争议。
机构应当禁止使用移动电话或交易室以外的电话进行交易,除非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适当的,足够的风险缓解控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