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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质疑和投诉代理机构应做好五项工作

面对质疑和投诉代理机构应做好五项工作

面对质疑和投诉代理机构应做好五项工作■ 李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对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方式、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从近年来的政府采购实践来看,供应商提出质疑进而向财政部门投诉甚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数量呈上升趋势。

为有效应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的地方把供应商是否质疑和投诉以及供应商对质疑答复的满意率作为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内容之一。

这样一来,供应商是否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是否满意,以及是否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直接关系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结果。

同时,按照94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代理机构在处理、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以及在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因行为不当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应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呢?一般来说,代理机构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要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等事项,尤其是要明确答复供应商质疑的范围和权限。

一般情况下,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以及采购需要的合法合理性应该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如果就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提出质疑,就应由采购人负责答复;而采购程序和采购活动的组织是由代理机构负责的,供应商就采购程序以及采购活动实施过程提出质疑,则应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从近年来的采购实践来看,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颇多。

而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又集中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和采购需求以及评审要素和分值设置上。

如,认为资格条件要求提得过高,脱离实际,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者有地域限制;认为采购需求有偏向性,在技术参数上存在指定品牌和设置特定参数,隐含特殊要求和不合理条款,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在评审要素和评分指标设置上,把资格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因素作为评审事项和评分项目,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疑投诉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

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

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维权的权利,2018年3月1日重新修订20号令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细化规定了质疑投诉的提起条件和处理程序等相关要求。

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政府的检查监督增多,在2018年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中陕西省有6家单位被处罚,并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量急剧增长,这对代理机构在新时期开展采购活动提出了新挑战。

对省级政府采购网站公开的质疑、投诉案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表:由上表统计分析可知,经过质疑处理后进入投诉程序的比例达到44.21%。

通过对这些质疑投诉案件进一步分析,提炼了引发质疑投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采购源头不合规,容易引发质疑投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第一责任人,负有制订采购需求、编制和审核采购文件的主体责任。

当采购人制订的采购需求存在不合法、不合规情形时,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此及时制止、或处于经营发展考虑而不敢制止,继续违规政府采购极易引发质疑。

此类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进入投诉,同时被财政部门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文件违法并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较多。

二、采购文件编制差,容易引发质疑投诉采购文件存在内容前后矛盾、条款之间有冲突、表述不精确或不准确、评分细则表意不准、模棱两可等问题,严重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也严重影响评审质量,极容易引发质疑投诉。

例如:具有国家级奖项得3分,具有省级奖项得2分。

什么叫国家级、什么叫省级?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从招标采购文件中找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来质疑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各执一词,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也十分棘手。

三、评审现场组织不力,容易引发质疑投诉在评审现场管理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针对评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发现可能出现争议的事项及时依法依规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报财政部门裁决,不要等到公布的采购结果引发质疑时才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质疑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质疑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质疑注意事项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质疑、投诉是法律赋予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实现救济的一种权利;在采购实践中,一些供应商往往因不熟悉质疑程序,不了解提交质疑材料的规范要求,常常导致质疑不被受理;质疑又是投诉的前置程序,供应商投诉的事项限于事先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内,所以供应商只有依法规范、恰当地提质疑,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为此,特整理出本文与大家分享,以便大家了解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提质疑时需注意哪些事项;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哪些条件一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二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三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四质疑书内容格式符合本程序的规定;五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六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质疑应当向谁提出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质疑人应当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质疑人应当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三、可以提质疑的事项范围是什么一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1、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3、采购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4、采购程序违反规定;5、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6、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7、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二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等;三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过程,具体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程序环节;四、提出质疑有什么期限要求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对谈判、询价文件提出质疑的,自谈判、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谈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日前计算;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评审活动结束之日起计算;3、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五、提质疑需要交什么材料,应符合什么条件一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供应商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等;2、供应商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3、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4、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理由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提出质疑的日期;6、质疑人署名;质疑书应当按规定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质疑书上的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应当注意:1、供应商是自然人的,质疑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2、供应商是法人的,应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质疑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包括客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支持,质疑将会被驳回;六、其他需注意的事项:一提交质疑书时,供应商应在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上签字盖章,以确认提交的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的翻译为中文资料,并以中文资料为准;二应当向被质疑人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面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方式提交质疑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以及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被质疑人可以拒收;三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虚假、恶意的质疑,财政部门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附:质疑书与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质疑书被质疑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本公司于年月日购买了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并于年月日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谈判、询价;本公司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提出质疑;一、质疑请求: ; 二、质疑事实: ; 三、质疑证据:可另附材料,保密事项要注明证据来源;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请你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质疑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年月日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及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委托人之一: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受委托人之二: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代理我单位与被质疑人就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的质疑事宜;代理人具体权限和事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的提出、答复、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一方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五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六条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起质疑的日期。

第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八条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九条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投诉项目的名称、编号;(四)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五)事实依据;(六)必要的法律依据;(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一)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和质疑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的最新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概念政府采购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和疑问。

政府采购投诉,则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的申诉和主张。

二、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主体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投诉的主体同样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范围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具体包括采购文件的内容存在歧视性条款、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时效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投诉则应当在质疑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但如果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已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同时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的时效不受 15 个工作日的限制。

五、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受理条件质疑的受理条件包括: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质疑函应明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

投诉的受理条件相对更为严格,除了满足质疑受理的条件外,还要求投诉人已依法进行质疑,且在质疑答复期限内未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等。

六、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对于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投诉受理流程
1、提出质疑。

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接受质疑。

采购人、代理机构接受质疑。

3、办理签收手续。

作为收到后进入初审时限的起点。

4、初审。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对于初审未通过的,要求修改重提并送达书面的初审意见。

5、受理。

可送达质疑副本给其他供应商进行配合参与审查。

6、审查。

审查的方式有答疑、质证、相关鉴定、检验检测。

审查期间可视情况最多暂停采购活动7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同意。

7、质疑答复。

将答复送达质疑供应商,供应商可根据答复选择撤回质疑或者投诉来终止质疑处理。

8、备案登记。

填写《政府采购商质疑登记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政 府采购招投标的申诉渠道有哪些

政 府采购招投标的申诉渠道有哪些

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申诉渠道有哪些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参与方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时,了解并掌握有效的申诉渠道就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是常见的第一步。

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函应当包括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进一步采取申诉措施。

其次,投诉是一个重要的申诉途径。

供应商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情况下,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的诉求及主张等内容。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除了上述常规渠道,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提起行政诉讼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供应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在申诉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的要点需要注意。

一是要确保申诉的时效性,超过规定的时间可能会导致申诉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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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怎样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疗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受伤”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质疑和投诉,从而建立了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
救济制度。

我国的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制度,是在总结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同
时借鉴了各国的立法经验,也基本符合《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

所以,既体现我国的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

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途径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程序。

(一)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询问是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直接向采购人提出,采购
人如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询问是针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提出的,询问的范围广泛,包括政府采购活动的
任何事项,对于提起询问的时间法律上没有规定限制,在政府采购活动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

询问的方式法律上也不作限制,即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采购人仅对供应商
询问的答复应当准确及时,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所谓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询问
与招标过程中的澄清是有一定区别的,询问的范围广泛,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事项,采购人仅就询问供应商提出的询问答复询问供应商,但询问的内容如涉及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且影响招标投标的应当通知所有的投标供应商。

澄清仅针对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澄清的内容应当通知所有的投
标供应商。

设立询问制度赋予供应商询问权,对于监督采购人遵守和实行公开透明原则,
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了解权等程序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 质疑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向采购人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请求,要求纠正或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方式。

《政府采购法》对质疑的范围、质疑的时限、质疑的形式、质疑的机构都有明确的规定。

1、质疑的范围质疑的范围仅限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供应
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
提出质疑。

而对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违约责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救济。

2、质疑的时限《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

时限的规定旨在促使供应商能及时行
使其权利,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及时性的要求。

3、质疑的形式质疑供应商在质疑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申请
的内容应当包括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住所、电话、邮编等基本情况,质疑的具体请
求事项,质疑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质疑文书也是政府采购文件之一,按照《政府采
购法》的规定保存。

所以,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质疑的机构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程序属于内部的救济机制,对救
济机构的设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质疑可以直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关提出,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质疑部门,而不能由采购部门的经办人员直接接受供
应商的质疑,质疑部门应当由专职人员从事受理质疑工作。

5、质疑的处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在七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在受理供应商质疑之后,
向采购部门调取有关的采购文件,对质疑的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和程
序的合法性。

对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请求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
般地,经审查发现政府采购的文件和程序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应当要求采购部门及时纠正,给供应商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但赔偿以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和投标之损失为限。

(三) 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在处理投诉期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法律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采购权,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采购的继续进行将给供应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者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才可以行使暂停采购权,但暂停采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四)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供
应商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
采购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符合WTO的要求。

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当
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

(五) 评价我国《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特征在于: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相结合,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结合,以及救济方式的多样化。

而且规定了严格
的程序,质疑为投诉的前置程序,供应商只有在质疑后方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救济的范围仅限于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三个方面的内容。

并未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发生的争
议如何进行救济。

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既然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那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对上述各国(地区)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比较来看,普遍的做法
是根据政府采购行为在政府采购不同阶段将其区分不同的性质,即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两种。

进而,可以将政府采购争议区分为“招标争议”与“履约争议”两种类型。

招标争议,指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前,从拟定采购规格、公告、选择供应商、竞标、开标至决标为止的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

其特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之间还没有
合同;二是争议的发生是由于政府采购机关的单方面行为所引起的。

在这一阶段,政府采购
机关依据其行政职能而为各种行为,处于主导地位。

履约争议是指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及履行完毕后的验收阶段所生的争议。

其特点与招标争议相对应:一是双方当事人已具有合同关系,故权利义务的归属已具有明确的判断依据;二是争议的发生既可能是政府采购机关的原因,也可能是供应商的原因导致的。

在这一阶段中政府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是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因该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或任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应尽义务而致生争议,均应以该合同为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行政程序的救济是因政府采购行为引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采购方式选择和操作阶段。

由于采购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在招标采购中供应商的众多,采购机构如何依照法定程序选择供应商,直接涉及到供应商的利益。

所以,这一阶段的救济主要针对采购机构违反采购程序,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别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程序规范严格,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现矛盾。

从已有政府采购诉讼案件来看,基本上是由于采购机关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疏于管理,或由于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而产生的。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法定方式进行,供应商认为采购机构和中介组织在采购方式的应用、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程序的操作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利益受损,可采取的救济方式有: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行政复议并非是终局的,还可以通过司法审查。

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也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所以,司法审查是必要的。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阶段采取民事的救济方式。

我们主张,无论在招标阶段还是在合同履行阶段,一旦发生争议应当鼓励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在采购合同中,我们主张订立仲裁条款。

目前。

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尚为被人们充分认识。

其实,仲裁所采取的一裁终局的原则,是解决纠纷便捷而有效的途径,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讼。

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未能订立仲裁协议,那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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