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含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细则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含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细则为加强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许可行为,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7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三)《福建省航道条例》(2009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四)《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五)《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六)《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七)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附件2的行政审批第二项。
二、审查流程收件人窗口(或网上)收件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核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核准三、审查内容办理条件:(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1.港口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竣工质量评定合格);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单位水利工程的验收单位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三、验收范围1.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2.各类水利工程的完工验收的验收内容。
3.其他相关的水利设施的工程验收。
四、验收内容1.水利工程的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水库、渠道、泵站及取水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2.水利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验收时应参照国家规定。
五、验收程序1.由建设单位提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交水利工程验收必须的相关资料。
2.验收单位接到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审核。
3.验收组对水利工程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测试。
4.验收组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建议竣工验收或者不合格后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六、验收标准1.水力工程验收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验收标准要求做好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七、验收后的责任1.若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则由验收单位向建设单位颁发《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若水利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建议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八、验收的阶段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基本工程项目完工,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第一次验收。
2.完成各项水利工程设备安装、联动调试,使其正常运作并完成相关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二次验收。
3.项目全面完成,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后,可进行最后一次验收。
九、验收的终结1.水利工程项目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无质量问题等,经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出具检验意见书。
2.验收组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验收工作正式结束。
十、效果评估1.建设单位应对水利工程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效果良好者,出具评估报告,效果不良,应进行整改。
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2013年)

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工发[1993]1060号)、(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的精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1996]339号)的规定和多年实际操作经验,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更符合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
一、交工鉴定1.办理交工鉴定的手续及条件a. 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报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总结和监理单位评估资料,送到主管质监站。
b. 施工单位竣工资料齐全。
c. 具备《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条件,已按各单项工程合同完成施工图要求的内容。
2. 主管质监站交工质量鉴定前的准备由主管质监站发交工质量鉴定会通知,主持交工鉴定会全过程,建设四方必须派员参加,并邀请建设主管单位代表参加。
通知内容明确报到日期、地点、以及会议时间(根据工程大小、检测工作量大小来定,一般外业一天、资料审查一天、开会半天。
外业有可能要拖长,如疏浚工程横断面水深测量)并请建设单位承办会务工作,组织准备外业检测的仪器、工具、配合人员(见表)。
主管质监站准备各类相关检测用表,汇总表以及相关的其他表格,携带较先进的检测仪器。
3. 交工质量鉴定会内容a. 报到后开预备会,由主管质监站召集建设四方等,成立交工质量鉴定小组,确定检测的分组,人员配备,仪器、工具分配;进行抽查检测数量的确定(协商与抽签相结合)。
b. 根据各检测组对外业检测资料的整理和竣工资料的全面审核;对分项、分部工程评分。
c. 各检测组向鉴定小组汇报检测情况、审查资料情况、分项、分部工程评分情况。
d. 对观感质量进行讨论与评分,对工程缺陷、整改意见进行讨论。
e. 完成交工鉴定报告初稿。
f. 向建设四方通报鉴定工作情况(检测结果,分部、单位工程评定,观感质量评分)读交工鉴定报告内容。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一、总则为了保证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方案用于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方案适用于水运港口码头工程、航道建设工程、船舶修造厂和船舶修理厂、航运工程等竣工验收工作。
二、验收范围本次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以下内容:1. 水运港口码头工程:包括码头、泊位、坞埠、船闸、船舶装卸设施、防波堤等设施;2. 航道建设工程:包括航道疏浚、导航标志、航行设施等设施;3. 船舶修造厂和船舶修理厂:包括船坞、滑道、升降设备、修船设施等设施;4. 航运工程:包括船舶航运设施、船舶码头、船舶泊位等设施。
三、验收依据1. 《水运工程建设与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2. 《港口与航道工程验收规范》、《船舶修船工程验收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3. 工程设计文件;4. 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检查记录;5.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验收程序1. 竣工申请施工单位完成水运工程施工后,需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竣工申请,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2. 竣工资料审核竣工验收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格性。
3. 现场勘查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水运工程的现场进行勘查,确认工程完工情况和质量状况。
4. 质量检验对水运工程建设的关键部位和主要设施进行质量检验,包括结构强度、防护设施、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检测。
5. 安全评估对水运工程进行安全性评估,包括设施安全性、使用安全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估。
6.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机构根据现场勘查和质量检验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对工程的合格性和安全性进行评定。
7. 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机构出具验收合格证书,工程单位可以根据合格证书进行工程的交付和投入使用。
五、验收要求1. 结构安全:水运工程的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具备良好的结构安全性和抗风浪能力。
2. 使用功能:水运工程的设施和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使用功能,能够满足船舶停靠、装卸货物、航行导航等功能要求。
航运行业船舶建造质量验收

航运行业船舶建造质量验收航运行业是承载着全球贸易和物流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航运行业中,船舶的建造质量验收是确保船舶安全和业务成功的关键步骤。
本文将探讨航运行业船舶建造质量验收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介绍航运行业船舶建造质量验收是指在船舶建造完成后,经过一系列的检查、测试和评估工作,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关国际标准和规范,达到安全、可靠、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水平。
在建造质量验收过程中,船舶的结构、材料、设备和系统都需要受到严格的检查和测试。
二、船舶建造质量验收的流程1. 建造前准备阶段:在船舶建造之前,船舶建造单位需要准备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要求,确保建造过程符合国际标准。
同时,还需要进行供应商评估,确保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
2. 船台试航阶段:船舶建造完成后,需要进行船台试航。
这是为了检验船舶的各项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包括主机、舵机、通信设备等。
试航过程中,需要进行航行、停船、转向等各项测试,并记录测试数据。
3. 舾装调试阶段:船台试航完成后,船舶进入舾装调试阶段。
在这个阶段,将对船舶进行驾驶室、客舱、机舱等装置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4. 船舶质量验收阶段:在舾装调试完成后,船舶进入质量验收阶段。
验收工作包括材料、设备和结构的检查,以及必要的试验和测试。
验收的重点是确认船舶满足国际标准要求,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和适航性。
5. 验收报告:质量验收结束后,验收单位将出具验收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船舶的检查结果、测试数据、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等内容。
该报告是船舶建造单位和船舶主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船舶建造质量验收的重要性1. 保证船舶安全:船舶建造质量验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满足安全要求。
只有通过质量验收,船舶才能获得相关的证书和认可,保证其在航运过程中的安全性。
2. 提高船舶运营效率:船舶建造质量验收不仅关乎船舶的安全,也关系到船舶在运营过程中的效率。
通过验证船舶的设计和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能够保证船舶的性能和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提高运营效率。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加强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障航道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的港口、航道等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类型和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开展,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单位承担。
第二章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建单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计划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验收机构审核。
第七条竣工验收计划应当包括:(一)航道工程建设计划和批准文件;(二)航道工程竣工和投入使用的有关材料和资料;(三)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原则、标准和验收要求;(四)航道工程验收方式和验收程序;(五)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第八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建单位应当开展预验收工作,对航道工程各项工作进行逐一检查、测试、试运行,并根据验收标准进行初步判定。
第九条预验收工作应当由承建单位自行组织,并邀请本行业内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对航道工程各项工作按照像关标准进行检查、测试、试运行等。
第十条预验收工作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当编制《预验收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验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实施第十一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编制的航道工程建设计划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当由各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验收机构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验收组,对航道工程进行全面、细致、严密的检查。
第十三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分阶段进行,包括初验、复验和终验。
第十四条初验应当对航道工程的整体结构、基础、土石方工程、水工建造、机电设备、管道等进行检查,同时进行关键点的测试和试运行,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复验。
第十五条复验应当逐步缩小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初验中未达到标准的部份,同时进行更为细致和深入的检查,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终验。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证航道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三条[验收规定]航道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工作原则]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客观、规范。
第五条[验收阶段]航道工程验收原则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工程,可增加阶段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验收。
交工验收是指对航道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的验收。
阶段验收指当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工程建设进行达到一定关键阶段(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试通航等),为便于后续工程开展而进行的阶段性的验收。
1第六条 [验收管理]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
阶段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交通部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航道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二章阶段验收第七条 [验收依据]枢纽和通航建筑屋工程阶段验收应依据国家、交通部有关工程技术标准与规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阶段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已完工程满足阶段验收各项技术、规程等要求;(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第九条[验收组织与程序]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技术和专项规程要求,组成验收委员会,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进行阶段验收。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证航道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证航道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三条[验收规定] 航道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工作原则]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客观、规范。
第五条[验收阶段] 航道工程验收原则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工程,可增加阶段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验收。
交工验收是指对航道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的验收。
阶段验收指当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工程建设进行达到一定关键阶段(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试通航等),为便于后续工程开展而进行的阶段性的验收。
第六条 [验收管理]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
阶段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交通部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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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1996年11月0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对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全面检验。
为加强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1990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河航运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河航运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于本办法。
河航运建设项目包括: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二、航道整治工程三、港口工程四、修、造船厂工程五、通信工程六、航标工程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它工程第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的河航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境涉外项目)的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按照签订的涉外合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四条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依据: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三、批准的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等文件;四、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五、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七、境涉外项目合同和有关文件;八、技术规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章验收条件第五条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二、主要工艺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已完成,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联动重载试车合格;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六、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七、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八、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第六条河航运建设各类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按附录一执行。
第七条境涉外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容,经试运行合格后,进行验收。
第八条河航运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设计规模建成,对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应报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九条河航运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对单位工程较多、建设容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组织预验,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第十条单位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要求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基本齐备,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预验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预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验收组织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参加单位一般有项目审批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银行以及项目建设、使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
竣工预验比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并可邀请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的管理单位及提供外协条件的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视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
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主任委员(组长)、副主任委员(副组长)、委员(组员)组成。
其成员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小组)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试运行情况,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确认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结果,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并核定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二、检查工艺设备联动试运转记录和试生产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测;三、检查项目投产准备情况;四、审核竣工决算报告;五、对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六、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章验收资料第十六条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包括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会议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满足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应符合《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交办发[1992]100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交通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
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
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保存全套竣工资料原件。
第七章竣工决算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资金、物资和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完的收尾工程,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收尾工程名称及相应的工程量、投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投资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对预编制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完成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录一:各类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一)船闸、升船机以及引航道、航标、等待过闸(坝)的靠泊设施、通信导航设施、船舶调度设施等主要项目按设计容建成。
(二)船闸经充水、放水及无水试验,升船机经空载、重载试验,引航道经复测。
(三)船闸、升船机经实船过闸(坝)试验。
(四)船闸、升船机工程经半年以上试运行。
(五)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的其它工程按设计容建成并符合有关验收规定。
二、航道整治工程(一)短河段及单滩整治工程:筑坝、疏浚、炸礁、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容完成。
(二)长河段及滩群整治工程:分段、分滩整治工程按设计容完成。
(三)新开运河航道、裁弯取直工程:航道开挖(疏浚)、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容完成。
(四)交工验收后的航道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并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航道尺度及航行条件达到设计要求。
三、港口工程(一)货运设施1、码头、仓库、堆场、装卸机械、港道路、铁路等生产性项目按设计容建成。
2、联运工艺线(缆车、翻车机、皮带机等)经重载联动试车。
3、航道、锚地、港外道路等进出港条件满足设计要求。
(二)客运设施1、客运站房、码头、站前广场、客货运缆车按设计容建成。
2、客货运缆车经重载联动测试。
四、修、造船厂工程(一)车间(船体、轮机车间等)土建工程、主要工艺及起重运输设备等按设计容建成,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机电设备工程等验收规定。
(二)船台、滑道、船坞,船舶上下船台、进出坞工艺设施等工程按设计容建成。
(三)船台小车、滑道斜架车经空载联合试运转,并经船舶上、下船台试验。
(四)干船坞经无船充、放水试验,浮船坞经无船下沉、上浮试验,船坞经船舶进、出坞试验。
五、通信工程(一)通信设备(收发信机、信道机、程控交换机等)按设计容建成,频率配置、电路分配符合设计要求,经本机测试、系统测试及监控设备检测,符合有关规定。
(二)通信电源设备(配电屏、蓄电池、发电机组等)按设计容建成,设备经接地电阻测试,蓄电池经充放电测试,符合有关规定。
(三)通信线路传输工程(明线、电缆、光缆,天、馈线系统等)按设计容建成并经线路绝缘电阻、环路电路及近端衰减测试,电缆经闭性气压测试,符合有关规定。
六、航标工程(一)航标标体、标灯、电源按设计容建成并按配布图布设完成。
(二)航标站房、航标船(艇)、码头按设计容建成。
航标船(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三)电气航标灯帜经通电试验,符合设计要求。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他工程(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1、船舶监测、通信导航、航标系统及监督船(艇)等主要项目按设计容建成。
监督船(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2、船舶监测、通信导航设施经实船航行监测、导航试验。
3、全系统经可靠性测试。
(二)其他工程1、跨河(过河)建筑物按设计容建成,符合通航要求。
2、工业与民用建筑、造船、消防等其它工程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附录二:交工验收要求一、单位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容建成,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经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合格,交工验收资料齐全,应及时办理交工验收。
二、交工验收主要依据为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施工技术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加单位一般有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使用(管理)等单位。
四、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主要包括:(一)施工图设计会审纪要、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二)原材料出厂证明,各类材料、半成品、加工件、砼试块等检测和试验报告;(三)设备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安装调试、性能考核记录等;(四)工程业务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验收单;(五)施工记录、施工日志及事故处理报告,分部、分项工程检测记录,主体工程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录等;(六)施工小结,施工结算,竣工图(编制要求见附录四);(七)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指令、通知、签认等文件;(八)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证明文件。
五、航道整治工程在交工验收前,必须进行水上和水下地形、水文、整治构筑物测量,必要时进行扫床检验,其结果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及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合格。
六、交工验收证书是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容,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产品)的依据。
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填写并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证书份数根据需要确定,其格式如下:交工验收证书单位工程名称:编号:附录三: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一、建设管理文件资料(一)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项目审批部门的相应审批文件。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图等基础资料。
(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及相应的批复文件。
(四)红线图,征用土地、拆迁补偿文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国土、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签证文件及水、电供应等外协条件的有关文件。
(五)合同、协议及招投标文件。
(六)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资料。
(七)其它由建设单位汇编的文件。
二、工程技术资料(一)各类工程试验、试运行及观测资料。
(二)监理大纲,监理记录,以及未纳入交工验收资料的各类监理文件。
(三)其他工程技术及质量评定资料。
三、竣工验收会议资料(一)竣工报告,质监报告,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
(二)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三)交工验收证书。
(四)竣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录五)。
附录四:竣工图编制要求一、完全按施工图施工的,可将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
二、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一般性变更,且能在原图上作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做修改、说明后,作为竣工图。
三、总平面布置、结构型式、工艺及其它重大改变,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都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