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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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执行中若遇有与我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不一致之外,请按本办法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海绵设施验收流程,确保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2月31日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海绵设施验收流程,确保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株洲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范围内含有海绵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并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工作应符合国家、湖南省以及株洲市相关规定。

第五条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验收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范围内海绵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即按照工程性质及规模组织好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各区、县、市,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现将我局依据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划要求和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规划验收的对象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及管线工程以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居住区、工业区、开发片区等。

第四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包括:(一)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性质、建(构)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立面造型、外装饰以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模、性质、位置、路径断面、坡度、标高、配套工程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三)各项配套公共建筑、道路、停车、给水和排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绿化工程是否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四)拆除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与规划验收工程项目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第五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以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验核;(三)经验核合格或通过整改后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土地和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山西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晋发改办室发[2010]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

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

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鲁农建字〔2020〕14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鲁农建字〔2020〕14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现将《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4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依据及内容第三章验收方法及程序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主要以核实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工程数量、质量为重点,公正客观评价项目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竣工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市级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初验,并保留其影像资料,形成初验报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市级验收准备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验收依据及内容第五条验收范围包括按批复的建设工期应竣工验收的农田建设项目及上年度申请缓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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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1990.09.11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0.09.11
【正文】全文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
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

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
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

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

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

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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