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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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岗位人员禁止非法鉴定胎儿责任书

B超岗位人员禁止非法鉴定胎儿责任书

B超岗位人员禁止非法鉴定胎儿责任书
甲方:乙方:
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严禁医疗机构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严格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引产。

2.从事B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等相关的执业资格,经县卫生局批准注册后方可上岗。

乡镇卫生院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3.B超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从事B超检查、诊
断等医疗行为。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如下处理:政府办医疗机构B 超岗位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者,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开除,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
代表签名:
乙方:
代表签名:
年月日。

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一、背景介绍胎儿性别鉴定是通过科学方法确定胎儿性别的过程。

在现代社会中,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主要用于了解胎儿的性别信息,提供科学依据进行选择性生育以及遗传疾病的筛查等。

然而,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性别歧视、人口性别比失衡等。

鉴于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该责任书的目的是规范胎儿性别鉴定的使用,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责任声明1.本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其相关的伦理道德规范,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本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工作时,应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不以任何形式接受或提供不当利益,不进行商业性买卖。

3.本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工作时,应严格保密胎儿的性别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非授权的第三方,确保胎儿和家庭的隐私权。

4.本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工作时,应尊重胎儿的自由选择权和人权,不干涉其生育决策,不进行性别歧视。

5.本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工作时,应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或伦理规范,为胎儿和家庭提供必要的咨询和辅导。

三、法律责任1.如本单位或个人在胎儿性别鉴定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伦理道德规范,造成胎儿或家庭的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2.如本单位或个人泄露胎儿的性别信息给非授权的第三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3.如本单位或个人歧视或干涉胎儿的生育决策,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四、附则1.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本责任书适用于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3.胎儿性别鉴定工作中的廉洁行为、隐私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约定。

总结:胎儿性别鉴定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工作,它既有正面作用,又有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合同书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合同书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严禁非
医学须要鉴别胎儿性别和挑选性别中止胎儿的规定》。

甲方特与合乎政策生育的未婚育龄
夫妇签定不得非医学须要鉴别胎儿性别和挑选性别中止胎儿合约,双方应当信守以下条款,并共同严苛履行职责。

1、甲方在开展生殖保健服务过程中,应将乙方纳入重点服务范围,对其孕情建档,
做好孕产期生殖保健服务,实行妊娠全程监测服务。

2、乙方应当主动向居委计生汇报孕情、育情,定期出席孕情孕查服务。

3、乙方若违反规定,出现持证怀孕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未经区计生服务中心鉴定
私自流引产,依法收回其《生育证》,属一孩的三年不得批准其生育,属二孩的不再批准
其生育,并应向甲方交纳元以上元以下的违约金,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以后若发现乙方
怀孕生育的,将按违法生育进行处理。

4、乙方分娩后经医生确诊猜测胎儿罹患有关的疾病,自行展开性别鉴别的或须要搞
中止胎儿手术的,必须经区计生服务中心核准,再展开手术。

5、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6、乙方生育后,应当及时主动向甲方报告生育婴儿长大时间及性别,并及时全面落
实新机制哺乳节育措施,甲方应当及时提供更多优质的技术服务。

若婴儿丧生、自然流产
的由奇吉12小时之内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

甲方:乙方:
年月日。

B超机使用人员禁止“两非”承诺书三篇

B超机使用人员禁止“两非”承诺书三篇

B超机使用人员禁止“两非”承诺书三篇篇一:B超机管理使用人员禁止“两非”承诺书为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格禁止“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行为,我特向本医疗单位、XX县集中整治“两非”领导小组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终止妊娠的手术;二、严格遵守B超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育龄妇女依法进行B超检查时,对胎儿性别不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告知或暗示;三、按照技术服务规定,对B超检查项目等进行实名登记,做到不漏登、不空项,以存档备查;四、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时,认真查验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受术者的身份证件,不做假手术,不开假证明;五、如果本人违反规定,实施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终止妊娠的行为,对照《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本单位、集中整治“两非”领导小组各一份。

承诺人所在单位(盖章):承诺人(签字盖章):20XX年月日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自查情况表填报单位:填表时间:年月日门,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交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办公室一份,自留一份。

篇二:B超机使用人员禁止“两非”承诺书为切实遏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严格禁止“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我特向本单位整治“两非”领导小组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两人在场操作,严禁超范围检查和向检查对象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并做好检查项目实名登记等相关记录和签名,做到不漏不登,不空项,以存档备查。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

未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禁止利用B超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特制定此责任书。

一、从事终止妊娠的医师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

二、未经批准严禁购买、销售、使用人流、引产类特殊药品。

三、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审批、B超的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通报管理制度。

对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政策内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政策外需经乡级计生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如因紧急情况(如前置胎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突发因素),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需在事发后4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电话:)。

四、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杜绝利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监测、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或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注销施术机构、施术者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

非法为他人进行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一票否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性别比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条例》和《通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监督单位与被监督单位各持一份。

打击两非责任书

打击两非责任书

打击两非责任书“两非”行为,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育秩序,影响了人口性别平衡,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有效打击“两非”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口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此打击“两非”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两非”行为的危害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打击“两非”工作的认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强化监管力度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企业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两非”行为的发生。

3、严格执法查处对发现的“两非”案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4、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打击“两非”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监督举报等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打击“两非”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二、责任内容1、卫生健康部门(1)负责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2)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B超等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严禁将B超等设备转借或出租给无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使用。

(3)组织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对涉嫌“两非”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2、药品监管部门(1)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2)对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记录和管理制度。

3、公安部门(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两非”工作,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对涉嫌“两非”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4、市场监管部门(1)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严禁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广告。

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持合格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所从事的一切工作必须有上级医生指导。

无证的所做的检查报告,必须经有证的审核并签字。

二、乙方不得利用B超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三、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做B超检查诊断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参与,并在检查登记册上共同签名备查,检查现场除孕妇外,不得有其他陪同人员在场。

四、乙方对孕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申请单和检验结果报告单(必须注有怀孕周数)单独装订归档,供计生部门对其跟踪随访。

五、甲方负责B超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牌,并公布监督电话。

六、上述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做到,照章办事,违者给予1000-5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做除名处理外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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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母婴健康,严禁溺弃女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进一步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手术、谁负责”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签定“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加强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遂人口发[2007]59号文件精神)。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本人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

认真组织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务人员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诚信意识。

不得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三、科室领导对本科作“B超”检查的孕妇负总责,其他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孕妇“B超“检查负直接责任。

四、坚决禁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作好“孕妇B超检查诊断登记”,认真填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六、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凭主管医生、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方可施行性别鉴定。

七、终止妊娠施术者,必须查验术者所持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施术证明介绍,才能施术。

否则,视为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并填好《终止妊娠登表》和完善医疗档案。

八、若本人对孕妇非法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和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医院、责任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

主管单位:大英县人民医院
副院长:
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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