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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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10.13•【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纪念涉老审判三十周年导语1991年,针对区域人口老龄化程度高的特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在民事审判庭内设老年法庭,专门审理涉及当事人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特别程序等民事案件。

1994年,在该老年法庭的基础上成立了全国首个内设机构单列的老年审判庭。

2001年,因内设机构改革,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

2016年,因原静安法院与原闸北法院“撤二建一”,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五庭。

2018年,因内设机构改革,更名为现在的涉老审判团队。

至2021年,静安法院涉老民事纠纷的专门审判工作已走过整整三十年。

三十年来,静安法院涉老民事审判始终坚持“司法护老”的理念,在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依法审判的同时,积极开展审判延伸工作,拓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探索涉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途径,全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静安法院首次向社会发布《2010年度涉老案件司法情况报告》,迄今共计发布10份涉老民事案件年度审判白皮书,从案件类型、结案方式、涉诉情况等多方面介绍涉老民事审判工作,通过分析涉老民事纠纷多发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可以说,涉老民事审判白皮书已逐渐成为静安法院的业务品牌和特色工作,近五年的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被上海市老龄委《上海老龄科学》全文刊发,2019年度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获评上海法院优秀白皮书,2020年度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列入上海法院推进司法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入选上海法院“五佳”新闻发布会。

2021年,适逢涉老民事审判三十周年之际,静安法院发布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通过涉老民事审判实践反映社会发展态势,以2011年至2020年这十年涉老民事审判大数据为基础,紧扣老年权益保护热点,结合典型案例类案分析,全方位、多角度地反映静安法院近十年的涉老民事案件审判总体工作情况。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5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耀庭,民事庭庭长王会峰,副庭长黄嵩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由宣教处处长谭鹤欣主持。

姜耀庭指出,广州法院近年来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创新开展了劳动争议前端预防、中端提质、末端巩固的劳动争议治理,以全过程能动履职、全链条诉源治理、全方位司法服务推动更多案件源头化解、前端化解、实质化解,力促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引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98547件,其中,成功调解50340件,诉前化解率达51.08%,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白皮书就2021-2023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旨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

白皮书整理归纳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情况,并总结整理了劳动争议诉源治理的有效举措,以期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社会繁荣稳定贡献广州司法智慧和力量。

白皮书介绍,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7209件。

案件主要呈现特点如下:一是劳动争议主体日益多元。

2021年至2023年,在广州市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类、超龄务工人员等争议主体有所增多,身份日益多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入职后的半年至三年,占案件总数的42.79%。

劳动争议涉行业领域从建筑业、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向教育培训、高新技术、餐饮酒店、物业服务、电子商务等行业延伸。

2020年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

2020年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

2020年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1.03.3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20年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前言2020年,天津海事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市委十一届历次全会精神, 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提升海事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水平,法院各项工作成果显著,有效地维护了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重大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一、审执工作基本情况2020年,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大量一线法官投身抗击疫情工作的情况下,全院干警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圆满完成了全年审执工作任务。

全院审执工作总体态势持续、平稳向好,多项质效指标跃居全市中高院前列,创历史最优。

(一)案件总体情况1.新收案件情况2020年,全院新收案件2114件,其中:新收海事海商案件1196件(含海商合同案件1157件,海事侵权纠纷39件),同比下降8%;海事行政案件8件(含确认行政行为违法3件、申请准予行政强制执行5件),同比下降33%;新收执行案件721件(含首次执行案件及恢复执行案件471件,执行异议案件105件,执行保全案件155件),同比增长13.72%;新收其他类型案件189件(含非诉保全审查案件78件、司法协助案件1件、债权登记案件8件、宣告死亡案件1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3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支付令案件94件,其他案件3件),同比上升44.27%。

2.审执结案件情况2020年,全院共审执结案件2191件,其中:海事海商案件结案1256件,同比下降18.71%;海事行政案件结案11件,同比上升12.21%;执行案件结案735件,同比上升12.21%;非诉保全等其他类型案件结案189件,同比上升29.45%。

2024→2024上海这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

2024→2024上海这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

2024→2024上海这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2024年,上海法院发布了一份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其中包含了多个典型案例。

下面将列举其中几个案例,并分析其争议点以及解决方案。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

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乙员工认为解除合同违法,要求继续劳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试用期期间未向乙员工发放试用期工资,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判决解除合同违法,继续劳动。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加班费的纠纷。

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工时为八小时,超过工时的加班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丁员工认为公司多次安排加班,并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丙公司确实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判决丙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规范加班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

戊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后向甲公司提出了工伤赔偿请求。

甲公司认为工伤是由员工自身过失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戊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伤,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四起案例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的争议。

己公司与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庚员工要求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己公司认为庚员工在合同解除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再次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己公司未向庚员工支付合法的经济补偿金,判决己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些案例涉及了劳动合同解除、加班费、工伤认定和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的典型问题。

通过审理这些案件,法院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惩处和制止。

这些案例的审判结果为类似问题的劳动争议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有助于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为了解决类似问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其权益和义务的认知。

云浮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8-2022)

云浮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8-2022)

云浮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8-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云浮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8-2022)近年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全面指导下,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法治建设的要求,主动服务,重点着眼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探索数字化审判模式、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等工作,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的退出和救治机制,为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驾护航,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破产审判工作概况(一)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和类型1.2018年至2022年,云浮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类案件121件,其中2018年受理38件,2019年受理7件,2020年受理41件,2021年受理16件,2022年受理19件。

案件类型中,申请破产清算80件,申请强制清算1件,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案件5件;进入破产清算33件,强制清算2件。

2.2018年至2022年,云浮两级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含旧存)90件,其中申请破产清算79件,破产清算6件,申请强制清算2件,强制清算2件,申请破产重整1件。

3.2018年至2022年,云浮两级法院共受理16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按照案由分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15件,一般取回权纠纷1件,云浮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为主。

(二)破产案件的特点1.国企破产案件占比大。

该类企业均为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背景为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文件,开展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

除国企破产案件外,云浮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多为中小企业,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且集中于传统制造业,如造纸、水泥、陶瓷等。

青岛法院物业服务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2年)

青岛法院物业服务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2年)

青岛法院物业服务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2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青岛法院物业服务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2年)前言社区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平台,社区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也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物业服务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城市安全运行。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及维权意识的提高,物业服务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虽小,但关系居民幸福生活的“大民生”。

妥善防范化解物业服务纠纷,是推动诉源治理,助力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对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物业服务环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两级法院2020年至2022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发布《物业服务纠纷审判白皮书》,总结案件特点,分析物业服务纠纷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的建议。

一、青岛法院物业服务节分案件审理情况(一)基本情况2020至2022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934件(一审23037件、二审897件),其中,2021年审结7617件,较2020年审结11995件,降低36.5%;2022年审结4322件,较2021年降低43.3%。

从青岛各区(市)法院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看,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数量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特征,与各区(市)的房地产经济发展水平基本成正比。

其中,市北法院案件数量四年来一直稳居前列,胶州法院、城阳法院、即墨法院、李沧法院、黄岛法院紧随其后,市南法院、崂山法院、平度法院、莱西法院案件数量一直较低。

从青岛各区(市)法院一审案件结案方式看,近四年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以撤诉和调解为主,调撤率均在80%左右。

青岛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审判白皮书(2015)

青岛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审判白皮书(2015)

青岛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审判白皮书(201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青岛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审判白皮书(2015)前言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我国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实施海洋强国、“一带一路”战略,海洋经济进入深度调整期。

随着山东被确定为“一带一路”海上战略支点和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沿线重点地区,以及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青岛市“海洋+”、烟台中韩产业园、威海中韩自贸区等一系列发展规划的推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和自贸区建设呈现出良好态势。

作为审理海事海商和海事行政案件的专门法院,一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标准,把海事海商审判工作放到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中去谋划和推进,有效发挥了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职能优势。

本白皮书概要介绍2015年我院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选取海事海商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便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改进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为海洋经济和经贸航运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和服务,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作出更大的贡献。

目录第一部分海事海商审判基本情况一、审判执行工作总体运行情况二、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要特点第二部分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一、发挥职能优势,全力服务保障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二、践行司法为民,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三、狠抓审判管理,全面推进海事海商审判精品战略第三部分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一、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三、船员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四、渔业船舶登记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五、企业融资借款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六、追加股东担责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第四部分海事海商典型案例案例一: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例二: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水运有限公司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原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海上旅游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四:原告关某诉被告施某、李某、第三人丛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原告某油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航道工程局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案例六:原告杨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原告某海事局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船舶保险金支付纠纷案案例八:原告侯某、李某诉被告郭某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第一部分海事海商审判基本情况一、审判执行工作总体运行情况2015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252件,较2014年同期2733件增长92.17%;标的额112.84亿元,较2014年同期89.18亿元增长26.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6-03-15 为全面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着力强化执行队伍职业化,积极稳妥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各项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为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通报了近三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收结案情况白皮书透露,2013年至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013.22万件,执结944.02万件,同比前三年总数分别上升40.02%和28.13%;执行到位标的金额32861.82亿元,同比上升109.64%,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法治权威发挥了应有作用。

白皮书对三年来执结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并与前三年结案数据进行了对比。

2013年至2015年执结的944.02万件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822.12万件,同比前三年总数上升30.88%,其中,民商事执行案件783万件,同比上升31.22%;刑事执行案件36.56万件,同比上升28.05%;行政执行案件2.56万件,同比下降11.4%。

非诉讼类执行案件121.9万件,同比上升12.23%,其中,行政非诉审查类案件49.27万件,同比下降5.45%;仲裁执行案件46.68万件,同比上升43.76%;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8.27万件,同比上升60.89%;司法协助与其他执行案件17.67万件,同比下降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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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绍兴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4年6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八月绍兴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4年6月) 前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近年来,绍兴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一批罪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1年1月-2014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97件,审结194件,判决罪犯235人。

其中,2011年少量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2014年6月处理的案件中也存在上述情况。

2012年,共审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97件,判决罪犯11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3件,判决罪犯3人;2013年,共审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54件,判决罪犯68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29件,判决罪犯32人;2014年1-6月,共审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9件,判决罪犯10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2件,判决罪犯6人。

在上述案件的处理中,共缴获铬超标胶囊43800余万粒,假性药9700余粒、1300余盒(瓶),有毒、有害鸟、畜2200余只,此外,还缴获了一批假酒、降压药、镇咳药等。

上述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一)结案数经过井喷式增长后有所下降 从统计数据看,2012年共审结案件100件,判决罪犯119人,相较2011年呈现井喷式增长;2013年共审结案件83件,判决罪犯100人,比2012年分别下降17%、15.97%;2014年1月至6月共审结案件11件,判决罪犯16人,比2013年同期分别下降78.85%、75.38%(见表一、表二)。

2012年度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在于集中查处了一批铬超标胶囊、假性药案件。

表一:2012年-2014年6月结案数20406080100120201220132014.1-6表二:2012-2014年6月判决罪犯人数20406080100120140201220132014.1-6(二)所涉罪名、涉案区域、犯罪对象相对集中1、罪名集中于假药犯罪1。

在已审结案件中,假药类案件明显多于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件,2012年度,假药案件与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占总案件量的比例分别为97%、3%;2013年度分别为65.06%、34.94%;2014年1-6月分别为81.82%、18.18%(见表三)。

表三:2012年-2014年6月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占比97%3%1、该类案件所涉及的四个主要罪名,全市仅有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收结案情况,无生产、销售劣药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收结案显示。

2014.1-618.18%2、区域性特征明显。

假药案件主要集中于诸暨市及越城区,两区域的案件数量占假药案件总数量的74.38%,而上虞区、柯桥区、新昌县均在10%以下,其中新昌县仅占1.88%。

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则集中于新昌县,占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总数量的85.29%(见表四)。

表四:2012年-2014年6月各县(市、区)法院总结案数10203040506070诸暨市越城区嵊州市上虞区柯桥区新昌县3、犯罪对象集中于铬超标胶囊、假性药。

假药案件的犯罪对象中97.14%为假性药,其余则为假冒的降压药、风湿药、蛇油膏、创口贴、阿胶等。

除此之外,还以其他相关罪名审结了一批假茅台、五粮液、鱼翅、食用油等案件;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犯罪对象中85.29%为铬超标胶囊,其余则为含琥珀胆碱、呋喃丹的鸟、畜等。

(三)犯罪主体多为低学历、本地籍,且以单独犯罪为主从统计数据看,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共198人,占被告人总人数的84.26%;本地户籍被告人共174人,占被告人总人数的74.04%,与其他犯罪中本地籍被告人占30%相较有鲜明的对比;单独犯罪共170起,占总案件量的87.63%。

(四)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查证难度大在假药案件中,被告人均没有正规的购、销记录,此外还有大量的被告人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各地流窜作案。

上述种种因素造成取证困难,对被告人已销售数量难以准确认定,仅能根据查获数量认定犯罪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及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二、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突出重点,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者全市两级法院始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累犯、惯犯、系列案件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罪犯,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罪犯从重打击。

铬超标胶囊系列案中,39.39%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其中销售金额巨大的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对出售含琥珀胆碱的狗肉、病死猪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一律适用实刑。

如: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分别因将家狗用琥珀胆碱毒杀后出售获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仓某某因收购、贩卖病死猪获刑一年。

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罪犯依法从宽。

如:针对本地区假性药案件呈现涉案金额较少、危害性较小的特点,对涉案被告人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适度适用缓刑(见表五、表六)。

2011年-2014年6月,全市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案件的服判息诉率为98.86%、再犯罪率为1.44%,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表五:有毒、有害食品刑期表11人, 26.83%12.2%表六:假药案件刑期表68.56%31.44%(二)加大力度,从严惩处职务犯罪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有着较大关系。

从审结的案件情况来看,因部分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胶囊生产企业顺利通过换证;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企业未被吊销许可证照;涉嫌犯罪的行为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及2013年,全市共有八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被依法惩处。

(三)多措并举、统一裁判尺度全市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虽多为单被告案件,但其间也存在系列案和同类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绍兴中级法院通过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制定指导性意见,统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应对社会监督。

如绍兴中院于2012年3月会同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假(劣)药品的司法认定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假药、劣药及主观明知的认定作出了统一规定。

另一方面,各基层法院也纷纷出台措施,力求同案同判。

越城区法院指定专人集中办理了假性药案件,又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将销售时间、非法获利数额作为量刑因素,科学设定量刑标准,实现同案同判。

(四)注重宣传,增强审判效果全市法院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在审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过程中,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做好宣传教育,树立了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扩大了宣传教育的辐射效应。

新昌法院对部分铬超标胶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新华网、新浪、腾讯、搜狐等主流媒体均予以报道,在网络社区亦成为热门讨论话题。

越城区等法院在审理假性药案件过程中,注重判后宣传,通过绍兴晚报等地区媒体报道典型案例、法官访谈等方式扩大审判社会效应,力争收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一)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审判质效近期,市中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其中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非监禁刑、财产刑的适用、禁止令的宣告、相关职务犯罪的量刑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

同时,还将通过督办、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庭长例会等,加强对大要案、疑难案件的监督与指导,及时应对疑难问题,解决共性问题。

此外,通过健全联席会议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的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监管存在漏洞、查处不够严等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指出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中的不足,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推进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全市法院以审判公开为中心,大力加强信息化和新媒体的应用,不断改进立案、庭审、执行、文书等公开机制中的薄弱环节。

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渠道,扩大案件的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公众知情权。

结语近年来,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恶性案件不仅严重损害食品药品行业本身,而且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全市两级法院将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量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严控缓免刑的适用。

与此同时,不断强化效率意识,及时惩处罪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附:全市法院5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1、被告人仓恒国销售伪劣产品案——收购、贩卖病死猪获刑(一)简要案情被告人仓恒国,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仓恒国为非法获利,通过印制、散发名片等途径,在绍兴县境内各生猪养殖场收购未经动物检疫合格的病死猪,然后将收购的病死猪非法销售给沈力军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9,259元。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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