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最新】
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通政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年2月22日通政规〔2010〕2号第一次发布,2020年1月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0〕1号第一次修订公布)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证居民生活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水、用水过程中水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南通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县(市、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承担水行政职能的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内节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系统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加强节水宣传和教育,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遏制地下水超采,实现地下水位持续回升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管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将节约用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积极推行差别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和阶梯水价相结合的水价调控机制。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对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农村用水价格调控机制,推动农业农村节约用水。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产品,促进节约用水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税费和资金扶持。
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水〔2021〕47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加强用水科学管理、实现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珠海市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水务局2021年6月7日附件: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全市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为单位用户,不包括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含原水)的单位用户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水计划管理应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满足单位用户合理用水需要,有利于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条制定用水计划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一)珠海市供水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指标、城市供水设施能力以及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二)国家及广东省相关用水定额,单位用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三)单位用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状,单位用户增产扩能情况、水平衡测试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重点用水监控名录或年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此范围以外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文章标题: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找文章到网更多原创-()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__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__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__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
__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四)负责__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__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
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首先,要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
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我们需要用水,但是过度浪费水资源会导致水资源的紧缺。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比如,可以通过安装节水设备、优化用水流程等方式来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浪费。
其次,要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
水资源的监测是保障水质和水量的重要手段,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水资源的变化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
同时,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包括加强水源地的保护、防止水污染、保护湿地等措施,都是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手段。
另外,要推广节水理念。
节水不仅是一种行为习惯,更是一种社会责任。
通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节水的重视和认识,培养大家节约用水的习惯,从而减少浪费,保护水资源。
此外,要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水资源的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打击违法排放和污染行为,保护水资源的生态环境。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水资源。
水资源是全球共同的资源,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保护水资源。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水资源问题,共同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推广节水理念、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加强国际合作,可以有效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共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共享。
河南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单位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提升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节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
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五条对下列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二)使用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规模的;(三)按照规定应使用再生水的;(四)洗浴、洗车、水上娱乐、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用水的;(五)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它取用水的。
第六条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月用水计划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节水管理机构核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应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一致;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的水量.第七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单位下年度用水需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节水管理机构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临时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计划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物价、财政、经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有效、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用水户由市和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计划用水管理。
供水企业的水厂用水应当装表计量,并接受计划用水考核。
用水户水表的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可以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将变更情况告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计划用水考核、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和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并负责告知实际用水户。
第六条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及时、准确报送计划用水统计报表。
第七条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至少每两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3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5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
鼓励月均用水量不足5000立方米的用水户开展水量平衡测试。
第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下达1次月度用水计划。
江苏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江苏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
第三条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以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水资源为原则,坚持节约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保护第一的方针,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江苏省计划用水总量控制原则上为确定的年度总量,根据各地区水资源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江苏省计划用水的划定、管理和监督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用水,是指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城市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水资源。
第二章计划用水总量控制第七条江苏省计划用水总量的控制原则上为指标管理,根据年度水资源可得性和需求情况,划定相应的计划用水总量指标。
第八条指标管理的计划用水总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因素确定:(一)江苏省水资源总量和可供水资源量;(二)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资源需求;(三)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市供水、生态环境用水等各个行业的需水量及通水时段等。
第九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根据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指标制定具体的计划用水安排,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建立计划用水台账,记录计划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各行业和单位的具体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建立计划用水实行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实际用水情况计算积分,对超计划用水进行惩罚,并加强用水行业的监管和执法。
第三章配套措施第十二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统筹安排一、二、三类水资源的利用,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基本用水需求。
第十三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加强农业节水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进灌溉制度,提高农业用水利用效率,实现农业节水增效。
第十四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加强工业和城市供水的管理,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倡导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加大用水定额和价格调整的力度,引导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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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和双阳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供水管网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及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
(三)使用市政供水管网或者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用水;
(四)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
第六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市、县(市)和双阳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辖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
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九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水源、用水性质、生产经营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并依据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综合平衡后,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用水户的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也没有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的,可以参考本地区同类用水户的平均用水量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对新增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自行确定月度计划用水
量,报辖区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市政供水管网用水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获得批准的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市政供水管网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装表计量、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用水户因生产经营等特殊原因需增加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增加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的次月起生效。
第十五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
第十六条用水户应当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
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每天二十四小时最大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并按月向辖区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数据。
第十八条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含三十立方米)的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测。
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
测试结果应当报送辖区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作为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
其他用水户,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十九条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明确计划用水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对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进行核查。
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检查和考核工作中发现用水户出现用水量异常增加或者可能超出用水计划的,应当给予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和双阳区水主管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计划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并把计划用水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由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办理市政供水管网临时用水手续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用水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