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首都医科大学论文发表规定
科研论文发表管理制度

科研论文发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院科研论文的发表工作,提高科研成绩的质量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医院学术水平,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从事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包含医生、护士、研究员等。
第三条论文发表审核委员会医院设立论文发表审核委员会,由院内外专家构成,负责对科研人员提交的论文进行评审和审核。
1. 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科研部主任担负,负责组织和协调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人数: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医院科研部依据实际需要确定。
•委员资格:委员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论文发表经验,来自不同学科领域,具备独立评审论文的本领。
2. 委员会职责和权限•职责:负责对科研人员提交的论文进行评审、审核和答辩,确保论文的学术质量和道德合规性。
•权限:有权要求科研人员供应论文原始数据、试验料子以及相关的研究过程等必需资料,有权向科研人员提出修改看法和建议。
3. 发表审核流程•提交论文:科研人员完成论文后,向科研部提交论文。
•论文初审:由科研部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论文符合发表要求后提交给委员会。
•评审和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并组织科研人员进行论文答辩。
•修改和再审:假如委员会认为论文需要修改,科研人员需依照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委员会重新评审论文。
第四条论文发表管理流程1. 科研人员申报论文•科研人员完成论文后,需填写申报表格,包含论文题目、作者名单、所属科室等信息,并提交给科研部。
•论文需满足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不得有虚假、抄袭、剽窃等行为。
2. 科研部初审•科研部依据申报表格对论文进行初步审核,确认论文是否符合发表条件。
•若论文不符合要求,科研部将通知科研人员进行修改或增补料子,直至满足发表要求为止。
3. 论文评审和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包含论文的创新性、学术价值、试验设计、数据分析等方面进行评价。
•答辩:科研人员需依照委员会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看法。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根据《医科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校对毕业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出以下相关规定:一、本规定所指学术论文是指研究生在攻读相应学位期间及期后,以学位论文相应内容及在读期间所做科研工作为基础公开发表或参与撰写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研究生必须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论文以论著形式(原则上不含短篇报道)在SCI源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一篇(或已被期刊杂志录用),方准许申请学位。
提交文章补申请学位的期限原则上为毕业后五年内。
要求第一作者(排名第一)SCI学术论著1 篇JCR3区及以上(或IF>3);或1 篇以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二)JCR2区及以上(或IF>5);或以1 篇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三)JCR1区(或IF>8)。
发表的SCI 文章在网络检索到方能领取学位证书。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一般为医科大学,其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按以下4种格式之一规范署名:(一)医科大学+学院(部)名称(校本部各学院(部)及省立临床学院和福总临床学院),如: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医科大学省立临床医学院。
(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名称(含直属和非直属),如: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医科大学附属泉州第一医院。
(三)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四)非我校附属医院的通讯作者,可署名2个单位,但其学院(部)或挂靠学院(部)名称必须排在第1位。
如:1.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部;2. 厦门市中山医院。
2.医科大学省立临床医学院;2.省立医院。
四、第一作者一般标注一个作者单位。
在我校研究生院备案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可标注2个作者单位,其单位排序及通讯作者署名不做要求,其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不做要求。
五、不按规定署名作者单位名称的文章将不予承认。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毕业后如用于公开发表或申报成果,必须署名医科大学,否则,一经发现我校有权取消原授予的学位并取消其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
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doc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首医大校字〔2014〕200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学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部门、直属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14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2014年7月10日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2014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具有按本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学位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四条学位委员会设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设置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与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和咨询,由学校授权研究、决定学位政策和事务、导师政策和事务、培养政策和事务、学位审定政策和事务等事项。
学校根据基础和临床各学院的学科建设状况和学位与研究生培养规模设立相关学院学位委员会。
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为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学校学位委员会领导。
学校及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院学位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与相关学院院长相商提名,经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在任期内,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调整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调整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调整,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与相关学院院长相商提名, 经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的科研素质及创新能力,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更加客观的评价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2017年6月26日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医学部学位会)五届十次会议讨论后修订,对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如下。
一、医学(理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要求有1篇论著在国内统计源期刊*发表或提交正式接受函。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科学技术史》、《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和《应用心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国内统计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表论著1篇或提交正式接受函。
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SCI 、S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著或病例报告1篇,或提交正式接受函。
三、医学(理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著1篇(JCR Q2及以上)或2篇(JCR Q3及以上)或提交正式接受函。
2.《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科学技术史》、《应用心理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内统计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表论著2篇或提交正式接受函。
凡以共同第一作者排名非第一位发表学术论文,其期刊的IF或JCR分区要求相应提高。
不允许2人(含)以上以同一篇论著申请学位。
四、发表学术论文及单位署名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为研究生,并且是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科研成果。
1.医学部本部及附属医院:第一作者、责任作者单位必须是北京大学+ 院(部)名称。
2.教学医院:第一作者、责任作者单位署名应遵循于北京大学医学部教学医院名称规范表述(见附件)。
3.医学部与外校联合培养:责任作者(联合)应为医学部导师,第一作者及责任作者单位署名要求有北京大学字样。
五、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应填写《研究生发表论著登记表》;导师对提交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全文复印件或学术论文正式接受函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医学科研论文发表规范制度

医学科研论文发表规范制度一、前言为了提高医院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医学科研论文的发表,特订立本规范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学科研论文的质量,保护科研人员的权益,促进医院科研成绩的转化和应用。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从事医学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其中,医学科研论文指的是在医学领域进行研究的成绩,并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发表的科研成绩。
三、发表主体科研人员在医学科研论文的发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学术诚信科研人员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不得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如数据造假、抄袭等。
科研人员应保证独立进行研究,并真实、客观地记录和呈现研究过程、结果和结论。
2. 合作与沟通科研人员应乐观与其他科研人员进行合作与沟通,促进学术共同进步。
在合作研究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与贡献,并在论文中明确署名。
未经相关人员同意,不得将其列为论文作者。
3. 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人员在发表医学科研论文时,应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
如有发现其他人侵害本身的知识产权,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4. 作者次序论文作者的次序以贡献的大小为依据,依据各舒适论文研究和写作过程中的具体贡献来排列次序。
在论文中应明确说明各作者的具体贡献和任务分工。
5. 试验道德进行试验研究时,科研人员应遵守相关的伦理规范和试验操作规程,保护试验对象的权益和隐私。
如涉及人体试验,需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批,并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6. 数据和资料科研人员应保管好试验数据和研究资料,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研究结果应以可验证的形式记录下来,并妥当保管。
7. 提交与发表科研人员在选择期刊进行投稿时,应审慎选择合适的期刊,并严格依照期刊的要求和规范进行投稿。
论文的内容、结论和图表等应真实、客观。
8. 学术造假与惩罚对于发现有科研人员存在学术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品性为的,医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严厉处理违规人员,并在相关学术期刊和领域内进行通报。
医科大学学术道德准则

医科大学学术道德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勤学、博思、求精、创新”的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首都医科大学整体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和以首都医科大学名义从事的学术活动,所涉及人员包括首都医科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医务人员、全体学生、全体兼职人员、全体博士后人员、全体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所指学术行为是指在学校名义下的所有学术活动中产生的行为,特别包括学术研究过程的行为:(一)学术资格申请:为获得学历学位、专业职务岗位聘任及维护和专业职务晋升评审及维护、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及维护、院士资格申请及维护等方面所从事的学术活动。
(二)学术成就发表:以论文、专著、教材、研究报告、文献综述、学术评论、学术会议报告等方面正式发表以展示成就的学术活动。
(三)学术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申报、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等方面成果申报与获取的学—1 —术活动。
(四)学术支持申请: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位授权点和培养点、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科研基金项目、学科建设项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方面政策和经费资源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五)其他学术活动:包括参与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
第二章学术行为原则第四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在科学研究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学术行为进行自律,遵循以下原则:(一)自觉原则:修身以恪守学术道德,自律以坚守学术诚信,正己以遵守学术规范。
(二)责任原则:以强烈的事业责任感和崇高的学术精神,为事业负责,为团队负责,为自身负责,为学生负责。
(三)求是原则:严谨治学以求实而求是,探寻规律而忠于真理,鼓励创新、鼓励争鸣,做学问而追求学术。
(四)尊重原则: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民主,尊重公正,尊重荣誉,尊重学术的诚信与圣洁。
(五)制度原则:以制度建设形成有效的学术行为约束,在自觉遵守学术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建设于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不欲、不能、不敢的干净的学术氛围。
学术论文与发表管理制度

学术论文与发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内学术论文与发表的管理,促进学术沟通与科学研究的发展,提高医院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特订立本《学术论文与发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学术论文发表的方向和目标1.学术论文发表的方向包含医学本科教育研究、临床研究、基础医学研究和科学普及研究等。
2.学术论文发表的目标是提高医院的学术地位和声誉,推动科研成绩向实际应用转化,引领学科发展方向。
三、学术论文发表管理的范围和要求1.包含医院内部与外部学术论文发表。
2.管理要求:–学术论文重要由医院职工完成,鼓舞与外部机构合作;–学术论文必需符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和剽窃;–学术论文必需经过科研组织、科研领导审定后才略发表;–学术论文发表应保证发表质量和数量的合理性,避开随便努力探求数量而质量不高;–学术论文发表应结合医院的学科发展方向,遵从国内外学术前沿;–学术论文发表应遵守相关的学术期刊投稿规范和审稿程序。
四、论文发表嘉奖和评优1.对于医院职工发表的优秀学术论文,将予以以下嘉奖:–经学术评审认定的优秀学术论文,将予以肯定的嘉奖经费;–在国内外紧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将予以肯定的嘉奖经费和荣誉称呼;–同时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职工,将获得更高的嘉奖。
2.医院将定期评比优秀学术论文,予以评优职工表扬和嘉奖。
五、学术论文严重违规行为处理1.对于学术论文发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医院将严厉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绩;–虚假论文发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发表名义;–不符合学术规范或违反学术伦理的行为;–学术论文发表过程中存在贿赂、利益输送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2.处理措施包含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撤销发表资格、停发论文经费、停止合作关系、纪律处分等,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学术论文发表信息共享与沟通1.医院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医院职工了解和沟通学术成绩;2.学术论文发表信息将定期在医院内部进行通报和发布,以鼓舞学术沟通和合作;3.医院鼓舞职工参加学术论文发表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沟通活动,供应相应的经费和时间支持。
论文发表要求

论文发表要求
论文发表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容原创性:论文需要具有独立思考和研究的成果,不能有剽窃、抄袭等行为。
2. 学术价值:论文需要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包括在该领域的新发现、新观点或新方法等。
3. 实证研究:论文需要有一定的实证研究,包括数据采集、实验设计和数据分析等。
4. 结构完整性:论文需要有清晰的结构,包括引言、文献综述、方法、结果和讨论等部分。
5. 规范性要求:论文需要符合学术规范,包括文字清晰、语法正确、格式规范等。
6. 原创性声明:论文需要附上原创性声明,确保论文没有被发表过或者正在被其他期刊审稿。
7. 投稿要求:论文需要按照期刊的投稿要求进行格式和排版,并按照期刊的要求进行投稿。
8. 合作作者:论文如果有多个作者,需要明确各个作者的贡献,并获得其他作者的同意。
9. 审稿意见:根据期刊的要求,作者可能需要对审稿意见进行回应和修改论文。
以上是一般性的论文发表要求,具体要求可以根据不同期刊或会议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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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医大校字〔2013〕14号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
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
(2013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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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包括被SCI、SCIE、SSCI(以下简称“SCI”)收录的个案报道,不包括会议论文、综述、摘要、短篇等,论文内容应为本人学位论文一部分。
第二章发表论文要求
第三条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一)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1.医学(理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SCI收录论文。
2.医学(理学)硕博连读科学学位研究生、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科学学位者: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2.0的SCI收录论文。
3.工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SCI收录论文(1篇EI收录论文或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相当于1篇影响因子为0.5的SCI收录论文)。
4.工学硕博连读科学学位研究生、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科学学位者: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2.0的SCI收录论文(1篇EI收录论文或1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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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相当于1篇影响因子为0.5的SCI收录论文)。
(二)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不限。
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专业学位者须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SCI 收录论文。
(三)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至少须在首都医科大学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鼓励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第四条论文署名要求
(一)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学位申请人必须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必须为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并列责任作者、通讯作者)。
(二)单位署名要求
1.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学院(学系)”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2.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北京市呼吸疾病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等单位或机构培养的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及本单位的法定名称。
如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和“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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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和“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
(三)关于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
学校鼓励博士生外派进行联合培养。
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其责任作者和作者单位的署名要求,可依据外派时研究生院、导师和联合培养机构的协议执行。
原则上,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我方导师为共同作者。
第五条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要求
(一)学校鼓励研究生与他人合作发表较高水平的SCI论文,尤其鼓励根底与临床学科的研究生进行转化医学方面的合作。
(二)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者,其导师需书面说明每位第一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请人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的相关性,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专门汇报。
(三)分委员会应在会议记录中明确体现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者的详细情况及讨论结果,并由分委员会主席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中汇报,由校学位评定会委员审议表决。
(四)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者,每一作者所得的影响因子,按其论文影响因子和第一作者人数均分计算。
科学学位博士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不小于2.0(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不小于3.0);专业学位博士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不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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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不小于2.0);科学学位硕士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不小于1.0。
(五)如与在职职工或校外人员作为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 论文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本人应排在共同第一作者的首位;如与其他申请学位人员(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作为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共同第一作者排序不分先后。
第三章发表论文的认定
第六条论文收录的认定规则
(一)鉴于SCI(或E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或EI)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
(二)SCI收录论文的影响因子以该刊3年内的最高影响因子计算。
第七条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
(一)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时间须为在学期间或毕业后3年之内。
(二)同等学力人员用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应为近3年发表(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之日计算)。
第八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获奖的等同认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授权或申请的与学位论文研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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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相关的发明专利,可用作学位申请。
硕士研究生所申请的发明专利须已经获得申请号,博士研究生所申请的发明专利须已经获得专利公开(公告)号,并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公告)。
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均应为“专利发明人”之一,发明人排名顺序不限;“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须含“首都医科大学”字样。
1项专利仅限1人申请学位使用。
(二)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为在学期间获批,著作权人应含“首都医科大学”字样,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均应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之一。
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仅限1人申请学位使用。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与研究课题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可用作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均应为奖项完成人之一,排名不限。
1项成果仅限1人申请学位使用。
(四)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获奖成果必须为学位论文研究的重要环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认真审核该成果与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相关程度,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专门报告,说明审核结果和明确的使用意见。
第九条论文审核的工作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须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网上填写并打印《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登记表》,与论文复印件一起上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经该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校学位办公室再次审核合格后提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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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对于已被国外SCI(或EI)收录刊物接受但尚未发表的论文,学位申请人提交该刊物的正式接受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后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国内刊物(含被SCI收录的国内期刊)的接受函及小样,学校一律不予认可,不可用于学位申请;已经以网络版发表的SCI(或EI)论文可认定其为正式发表。
(三)为鼓励硕士研究生发表SCI论文,硕士生在读期间经导师审核已投往国外SCI收录刊物的论文可用于申请学位。
申请人须提交杂志社的修稿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
此类论文不认可共同第一作者。
(四)对于使用国外SCI收录刊物接受函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使用国外SCI收录刊物修稿函申请硕士学位者,待论文正式发表后下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条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是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导师应高度重视,教育并监督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并在学位申请阶段作为论文的责任人做好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学院最高级别的学术评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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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承担着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职责。
对申请学位人员发表论文的审核是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态度对学位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发表论文是否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等进行认真审核和讨论,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第五章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发表规定论文的处理
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研究生(不包括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接受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有效期3年。
如毕业后3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三条对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规定论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处理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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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本规定,且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3年入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以往颁布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印发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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