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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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2001年11月1日)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及时给搬迁上楼农民及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农民自住房系指按市政府京政发〔2000〕12号及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的规定,在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农民以产权置换、差价补偿、折抵作价及乡村组织的货币搬迁等方式取得的房屋。

二、在市政府确定、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按即交即返方式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农民自住房和按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以下分别简称自住房和商品房)产权人均享有商品房产权。

各县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理办法》及市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为产权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农民自住房可核发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

在上市出售时,由买房人按照销售额交纳3%的土地出让金后所购房屋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四、绿化隔离地区农民自住房产权登记应由乡、村负责新村建设的单位持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统一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商品房购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办理。

五、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开发的商品房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商品房、农民自住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时应提供《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文件:(一)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许可证;(五)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六)房屋测绘成果。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房屋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10 个城市边缘集团之间的环状地带,以绿化建设为主,绿化配套及新村建设为辅的地区,涉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地区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建设的地区,也适用本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以及房屋销售、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125 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按照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实施。

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农用地置换周转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计划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

第五条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工作的领导,保证土地置换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置换工作的实施,确保土地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土地置换的审批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新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符合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的耕地进行置换。

(二)国有企业用地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置换的,经双方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出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农村集体耕地进行置换。

京政发(2000)20号

京政发(200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第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03-29. 林业-植树造林.林业第一条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

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

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

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

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第六条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如农户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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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政府建议书格式篇一:关于建议书的格式房地产项目建议书范本一、项目背景为落实《北京城市整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政府先后颁发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确定了“以绿引资,引资开发,开发建绿,以绿养绿”的原则。

随着北京市“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工程的启动,特别是中国正式加入wto、北京XX奥运会申办成功,温榆河流域开发建设将新的投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 顺义区后沙峪位于温榆河流域,商机无限。

由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开发建设低密度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范本二.项目历史条件1、宗地简介宗地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规划用地性为二类居住用地,可用来开发别墅外事型的居住性建筑。

宗地面积为340亩,北侧尚有400亩规划二类居住用地,因机场联络线未定而未有合作伙伴。

宗地北临京承高速与首都机场北门的联络线,东临后沙峪玉马教练场,西南侧为后沙峪镇罗马湖,交通便捷。

2、项目概况宗地由后沙峪政府与北京xx经济开发公司于1993年签订合作协议,历经十年,北京xx公司于1996年取得顺义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XX年10月13日,xx公司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338亩土地转让协议。

后由xx公司对其175亩地进行土地变性,计委立项和规委规划意见书工作。

因多方面原因后沙峪镇政府考虑收回该块用地。

3、合作方式由我方出面与xx公司签订协议,该公司负责解除与xx公司的合作合同,与后沙峪镇政府的合作合同,此部分费用为1350万元(含200万元付政府定金),由我方与后沙峪镇政府重新签订土地开发协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无【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31【摘要】京政发〔202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5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以下简称一绿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58-66)【作者】无【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相关文献】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本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2号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2号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

要充分认识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并举,通过制定灵活务实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大胆探索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式,紧紧抓住这一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遇,全面推进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

(三)坚持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通过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实现“分散集团式”的城市布局,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6•【字号】京政办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组织编制的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范围、内容、标准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提出了《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六日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意见(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建设,确保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制定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管理办法。

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和各有关区绿化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全市和本区的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管理办法,使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

要建立科学的绿化指标体系,严格控制绿化隔离地区内的建筑用地面积,不再批建新的住宅小区,确保规划绿地的实现,并尽可能增加绿化用地面积。

二、严格控制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

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用地,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确保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限制在绿化面积的3%至5%以内。

三、切实搞好规划绿地的确界钉桩工作。

创建绿色宜居北京——北京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规划与建设

创建绿色宜居北京——北京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规划与建设

创建绿色宜居北京——北京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规划与建

张永仲
【期刊名称】《北京规划建设》
【年(卷),期】2007()6
【摘要】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北京绿化隔离地区规划概况按照1993年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的要求.北京实行“分散集团式”布局.确定的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以下简称一绿)规划总面积约240平方公里。

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以下简称二绿)规划范围为一绿和市区边缘集团外界至规划六环路外侧1000米绿化带.总用地面积约1650平方公里。

【总页数】4页(P88-91)
【关键词】绿化隔离地区;地区规划;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国务院;绿化带;公里
【作者】张永仲
【作者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12.14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3]15号 [J],
2.加大市场运作力度吸引社会力量搞绿化北京市大兴区在加快实施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探讨 [J], 阮志恒
3.环状加楔形绿化结构与总量控制——北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思路 [J], 施卫良;吕佳
4.以水体为主线打造北京第二道绿化隔离带——关于北京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思路的设想 [J], 肖锋
5.《北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简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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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

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

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

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

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
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第六条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如农户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

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使农民按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各类绿色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通过家庭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绿化隔离地区的大市政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和落实,区(县)、乡(镇)、村负责新村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新村建设用地,须经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农民宅基地面积。

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补偿。

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新村建设主要采取农民合作建房的方式,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资开发进行建设。

采取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组建住宅合作社,并作为业主单位对本行政村的新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确保工程质量。

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拆迁、新村建设及绿化建设,所缴纳的地方性税款由市、区(县)财政通过安排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用于新村建设和绿化补偿。

建设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1∶0.5。

集体经济组织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上市出售。

第十一条农民按建安造价购买自住房的,其被拆迁的原有平房的补偿标准由行政村自定。

在农民原有住房拆除的前提下,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人均40至50平方米计算,或按现有正式住房1∶1的面积计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购买标准。

紧邻市区并以城镇居民为主体的乡镇,还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房屋拆迁,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自定。

新村建设一般以
多层建筑为主,在不突破农民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80%的情况下,农民可建设自住的单体二层或三层小楼,但不能申领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

转让人或受让
人必须按住宅合作社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转让人应付的建房款,并签订转让人原有住房拆除的合同后,双方才可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和受让双方须到指定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对不愿意出资购买新建住宅楼的农民,须搬迁到指定的绿化隔离
地区以外的远郊区(县),由原行政村按其现有正式住房(地上部分)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

接收迁入的乡(镇)要按当地农民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安排建房用地。

第十四条凡居住在行政村内有正式住房并是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合作
建房的义务和权益与农民一样;有正式住房但户口不在当地的,参与合作建房后自住房面积为当地农民的50%。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要对新村建设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

新村建设在4年内
完成的,市财政将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

贴息的贷款规模按进行新村建设的行政村实有人口计算,每人1万元。

市财政对贷款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乡(镇)、村按1∶0.5的比例建设自住房和商品用房的,贴息时间为6个月;完全只建农民自住房屋的,贴息时间为24个月。

对不使用贷款进行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上述贷款利息额的资金补贴。

第十六条从今年4月1日起至新村建成前,在规划确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的迁入审批手续。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新批宅基地用地,农民也不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第十七条鼓励农民发展适合首都经济特点的第二、第三产业,规划部门要
按照集中发展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发展用地。

第十八条对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的企业,原则上都要搬迁到指定的远
郊区县工业区和乡镇工业小区,搬迁企业应当在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迁入地纳税。

接受迁入企业的区县要在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无偿提供企业用地。

企业也可自行选择迁入地。

搬迁企业的建设、经营、用人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

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开办的市场及个体工商户也应根据要求迁
入其它地区进行经营。

第十九条加大搬迁企业重组转制力度。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快审批速度,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鼓励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以各种方式到远郊区县从事各种产业的生产经营,并享受与当地农民同样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对绿化隔离地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部门代征的绿地,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规划、建设和绿化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在3年内完成绿化。

对不能按期完成绿化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精神,经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继续执行原有政策。

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绿化建设的实施步伐,确保3至4年内全面完成规定的绿化建设任务。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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