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1]14号-北京市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领域物联网应用建设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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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6•【字号】京政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京政发[2016]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6日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目录1 总则1.1 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1.2 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4 目的和依据1.5 适用范围1.6 事件等级1.7 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专项指挥机构2.4 专家顾问组2.5 区、重点地区应急机构2.6 基层应急机构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3.2 预警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处置与救援4.1 信息报送4.2 先期处置4.3 指挥协调4.4 处置措施4.5 现场指挥部4.6 响应升级4.7 社会动员4.8 信息发XXX新闻宣传4.9 应急结束5 恢复与重建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与抚恤5.3 保险5.4 调查与评估6 应急保障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6.2 应急队伍保障6.3 通信保障6.4 交通运输保障6.5 物资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6.7 治安保障6.8 人员防护保障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10 气象服务保障6.11 资金保障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6.13 法制保障6.14 应急产业发展保障6.15宣传教育6.16 培训6.17 应急演练7 附则7.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7.2 监督检查与奖惩7.3 预案管理8 附件8.1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8.2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8.3 北京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1 总则1.1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1.1.1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八阶段(20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八阶段(20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八阶段(201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1]2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04【实施日期】2011.05.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八阶段(201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八阶段(2011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八阶段(2011年)工作方案按照“标本兼治、建管并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分工负责、综合治理”原则,在广大市民的支持配合下,2004年至2010年本市开展了七个阶段缓解市区交通拥堵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特别是2010年,通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路网设施功能、实施疏堵工程、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综合采取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等一系列措施,在机动车保有量比2009年净增81.7万辆、达到483.6万辆的情况下,实现市区交通运行基本正常。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42号),切实做好2011年缓解交通拥堵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和体制机制创新,综合运用科技、经济、必要的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大力推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交通综合管理水平、开展文明交通建设等工作,着力实施公交提速、地铁运力保障、交通秩序整治、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小客车数量调控等五项重点措施,努力实现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42%、中心城交通拥堵指数控制在6.0以下目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京政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北京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本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检查的相关工作。

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全国性信息系统,按国家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全市性信息系统,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对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运行和维护管理,以及在建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1月30日前完成。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及市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组织联合抽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本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监管责任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可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由隹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七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三)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四)明确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八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和奖惩;(二)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三)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四)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京政容函〔2011〕220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细化《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试行)》的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市市政市容委在本市燃气、供热、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行业和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协调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面做好市政市容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市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一)市政市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落实"全覆盖、全要素"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管、管理。

(二)市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2、承担本市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的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3、负责相关重要公用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4、综合协调管理本市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5、督促相关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6、积极推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市市政市容委主任对市政市容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市政市容委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助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市政市容委分管各行业的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四)安全应急工作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综合协调组织市政市容领域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委内相关处室组织、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开展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督促行业重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市信息办(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一、加强信息化规划工作(一)编制首都信息化“十五”建设规划。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本市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编制首都信息化“十五”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要明确目标,确定工作任务、进度和保障措施。

4月底前,提交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5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主办单位:市信息办、市计委协办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完成时间:2001年5月(二)编制市委市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

在《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首都信息化1998-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的指导下,编制《北京市市委市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报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主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市信息办、市计委完成时间:2001年6月(三)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规划。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市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和《首都信息化1998-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的指导下,编制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3日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城乡建设步入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美丽北京、永续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二、主要目标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自2013年6月1日始,新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基本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一星级以上标准。

“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至少创建10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和10个5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居住区,其中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

三、工作重点(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严格执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将于7月1日实施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率先实现居住建筑节能75%的目标;在土地集约利用、建筑节能、中水利用、雨洪综合管理和材料利用等方面突出本市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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