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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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五日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一、总则(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
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
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07
•【字号】京发改〔2019〕1545号
•【施行日期】2019.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9〕1545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及本市供热企业供热成本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收费的统一上调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热计量收费的计量热价统一上调0.11元/千瓦时。
调整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
三、本通知自2019-2020年采暖季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5〕2619号)同时废止。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中有关加倍收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表(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12.15•【文号】建办城函[2012]751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2〕751号)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事业迅速发展,供热形势总体良好,促进了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条件。
但是,部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仍存在管道老化、腐蚀严重、技术落后、浪费热能、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影响了城市生产和生活秩序。
为了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确保供热安全和节能,推进城镇供热体制及供热计量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组织开展《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规划编制的范围(一)城市范围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的地级以上城市以及集中供热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县级城市。
(二)集中供热管网改造的范围1.供热管网和热力站,供热管网包括热水管网和蒸汽管网(包括一级网、二级网)。
2.运行使用超过15年的供热管网(包括一级网、二级网)。
3.使用年限不到15年,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泄漏的供热管网(包括一级网、二级网)。
二、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规划期规划编制内容: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现状、存在问题、改造措施及意见;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技术方案、管网改造建设规划、管网改造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保障措施及政策建议等。
规划期:2013年至2015年。
三、组织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北方采暖地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规划编制具体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130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征集拟申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新能源供热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申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新能源供热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点应在本市范围内,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及市区两级规划布局,满足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绿色转型、产业创新等相关要求。
(二)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方向,已通过方案评审和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并能够在2023年12月底前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项目申报单位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二、支持项目类型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城镇集中式空气源热泵和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一)申报时间:2023年10月20日前。
(二)申报材料:项目规划意见、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方案(达可研深度)、《申报项目信息表》。
(三)报送方式:申报单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统一报送至以下地址。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腾世纪总部公园9号楼I座811室;联系人:供热项目组联系电话:139****1794;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反馈至邮箱:*******************。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京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科学规划和使用土地,制定本规定。
一、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和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制定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三、新征(占)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在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应结合用地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等具体情况,参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四、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和各自职责进行严格审查。
五、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逐步组织建立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动态信息系统,加强对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效能的监测和评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京政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7日北京市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压减燃煤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2〕16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2013年在农村地区启动“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进一步调整郊区农村地区用能结构,改善空气质量。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城市化改造上楼一批、拆除违建减少一批、炊事气化解决一批、城市管网辐射一批、优质燃煤替代一批(简称“五个一批”)的方式推进郊区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
重点在农村地区实施优质燃煤替代、取暖煤改电、天然气入户、太阳能热利用、液化石油气下乡及沼气利用、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和城镇化建设等工程。
2013年计划减少劣质燃煤使用总量80万吨左右。
主要任务:1.13个郊区县(不含石景山区)2013年减少农村地区劣质燃煤使用量,门头沟区要达到2012年使用总量的100%,其它12个郊区县要达到20%以上。
2.将“两区三镇”(门头沟区全区、城乡结合部地区227个行政村和延庆县八达岭镇、昌平区十三陵镇、顺义区马坡镇)作为2013年推进工作的重点区域,其农村地区要全部实现不使用劣质燃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9•【字号】潍政办字[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Ο年六月十九日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有关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要求,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深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建立供热计量收费的节能机制,降低供热能耗,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用户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调动供热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强化用户的用热节能意识,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新建建筑全面达标不欠新帐,既有建筑逐步改造。
二、工作目标(一)2008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新建采暖建筑,都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必须配套建设供热分户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
(二)2010-2011年采暖期前,完成省里下达的全市13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对城区2008年10月1日前竣工、已经实行供热分户控制的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完成15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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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
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
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5号)文件
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充分发挥
公共机构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中的率先示范作用,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市属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按照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以
市级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改造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经调研确
认具备改造条件的市属公共机构923家。各主管部门负责制
定所辖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和验收
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造工作。
区县属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各
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改造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经调研确认具
备改造条件的区属公共机构4389家。各区县政府负责制定
所辖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和验收等
各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造工作。
供热单位是开展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主
体,应积极主动配合产权单位开展供热计量装置设备选型、
施工安装及使用维护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
求,积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工作内容
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应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
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10〕19号)和《北京市供热
计量应用技术导则》(京政容发〔2010〕115号,以下简称
《技术导则》)等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热力入口(或
热力站)安装热量表,在室内安装室温调控装置,供热系统安
装水力平衡装置和分时分区供热控制装置。改造后的供热计
量系统应具备自动抄表、数据采集、缴费计算、设备监控等
功能。
三、工作目标
2011年10月31日前,公共机构在建筑入口安装热量
表、系统温度调节控制装置的工作全部完成;室内温控阀安
装工作原则上应完成50%以上。从2011年至2012年采暖
季起,公共机构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2年6月30日前,
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全部完成。
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验收程序按照《技术导则》标准
执行。
四、资金来源
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各公共机
构供热计量改造所需资金原则上通过使用部门上年结余资
金、动支部门机动经费、调整本单位当年部门预算等方式统
筹解决。
五、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革和节
能考核工作,做好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协调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公共机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
金。
(三)市政市容部门负责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技术指导
与服务工作,督促供热单位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
费。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要求
加强对市属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程施工阶段、验收阶段
的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制造、销
售、使用、维修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供热计量器
具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
(六)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工作任务安排制定本行政区域
内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
造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公共机构要将供热计量改造工作作为推进本机构
节能降耗的重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落实任务和计
划,确保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完成。
(二)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各负其责,密切协作,
做好供热计量改造方案制定工作,切实落实供热计量改革各
项任务。
(三)供热单位要积极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老旧供热
管网改造,建立供热能耗监测和统计制度,做好供热服务,
为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提供保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