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doc
驾驶员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书

驾驶员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书驾驶员岗位平安管理责任书【篇1】甲方:乙方:为了仔细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有责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平安、有序、畅通,削减人员伤亡和国家、人民财产损失,维护企业声誉,保障社会安定,道路运输企业应与驾驶员(乙方)特签订平安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共同搞好平安工作。
一、平安目标:1、无行车责任事故、无重(特)大事故;2、无人身伤亡事故;3、无重大机械事故;4、无火灾、火险事故;5、无违法治安案件;6、无新闻曝光事故;7、无重大违纪事务。
二、甲方责任:1、刚好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的法规、条例和企业的各项平安规章制度。
2、主动开展行车平安宣扬和教化,依据不同季节和不怜悯况有针对性的仔细组织平安学习和开展各类劳动竞赛活动。
3、刚好传达上级平安部门有关平安工作的种类文件、通知和指标,刚好组织或通知乙方参与培训、复训和考核工作。
4、合理支配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按规定配备驾驶员,建立各项平安台账和档案,刚好收集平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中合理地运用。
5、在运输生产经营中加强平安监督和指导,对违章违纪现象刚好制止,对事故隐患马上整改,严禁违章指挥。
6、发生事故刚好处理和报告上级部门,做好“四不放过”工作,并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7、设立平安专项资金,负责对全面实现平安目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嘉奖,对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人进行惩罚。
三、乙方责任: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觉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听从管理,讲究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平安行车,礼貌待客,优质服务,维护企业声誉。
2、按时参与每月一次的平安学习,遇特别状况不能参与者必需请假,但事后必需补课。
3、必需听从运输生产调派,遵守劳动纪律。
当班驾驶员必需提前半小时到达运输点,做好出车前的.打算工作,做好出车前、行驶途中和回场后的“三检”工作,回场后做好清洁工作,遇保养、检修需跟车作业。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厂内交通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确保厂内行车安全,防止厂内行车中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单位、企业要有车辆管理专兼职机构可以成立交通协管组织,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组织并参加企业内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自有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保险;组织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和评聘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资料机动车辆档案;机动车驾驶员档案;道路交通事故档案;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机动车辆保险档案;参加并协助地方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表彰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做法;第三条各单位、企业应开展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二级单位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班组每月组织一次;企业每月路检、场查或夜查应不少于一次;二级单位每月应不少于两次;班组每月应不少于四次;第四条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机构,负责本厂所有车辆的安全及驾驶人员管理,并协助厂安监部门进行厂区内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条各电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二章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第六条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方可在道路上行驶;厂内机动车辆须经质监部门审核登记挂牌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第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其车辆所属路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八条外来车辆进入厂区行驶,应当到厂保卫部门办理厂区通行卡,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应随车携带;厂区通行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领或者换领;第九条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第十条机动车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不抢道行驶, 转弯时应观察;二必须按”交通标志”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在平交、叉路、转弯的地方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进入平坦、良好的直道,进入厂门、支道时必须严格执行限速标志上所规定的时速行驶;三机动车货箱上不能载人,驾驶室内不得超额乘人和乘坐无关人员铲车、叉车、装载车严禁坐人;四机动车在行驶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牢固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五各种车辆载货不能超长,超高,超宽和超载;六特殊情况载物超宽、超高、超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派专人指挥,前后左右要有人监护,在车辆、行人稀少的情况下,慢速缓行,其超出部分不得接触地面拖行;铲车铲内的货物超过司机视线时,应有人领路行驶;七车辆装载的货物要捆扎牢固,车辆侧板,后尾板要拴牢,后尾板和所载货物不得遮挡车号牌,尾灯和刹车灯;装载货物要防止偏重,装载散碎、液体货物的车辆必须有挡板或使用容器,货物不得散落或飞扬;八停车含夜间停放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交叉路口的变道,狭道和消防栓10米以内停车;九叉车、铲车、推土机以及未准许驶离厂区的其它车辆加油除外不能驶离厂区,特殊情况,需经厂领导批准;第十二条载货汽车的车身应当喷涂车辆所有单位厂内机动车应喷涂车辆所有单位及部门和自编号,还应当分别喷涂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等;第十三条机动车厂内机动车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第十四条机动车厂内机动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第十五条环卫及清扫、设施维修试验及绿化等道路作业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环卫及清扫含运渣运粉及其它车辆要有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第十六条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喷涂或者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告标志;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持有政府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政府颁发的证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不得将车辆停放在生产区、办公区和住宅区;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应接近明火、高温场所;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任意排弃;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应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入厂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排气管应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应有良好的接地等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七条车辆安全十大禁令一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二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三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四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超员;五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化学品;六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七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八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九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十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一可在厂外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按照国家要求执行;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机动车辆驾驶证;经有车部门书面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厂内机动车准驾证,在有效期内,可驾驶属于本企业本部门的机动车特种车辆;三厂内机动车准驾证可驾驶属于电厂本部门的机动车在厂区内和厂区外规定的区域内行驶加油等除外;其它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技术监督局安监局核定的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加油等除外;四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出车,必须随身携带“厂内机动车准驾证”,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五厂内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不得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驾驶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五年或150000km 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六厂内机动车辆货车只能用来装运货物和生产消缺或生产应急,严禁用于与生产无关的事项,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一般损伤, 除及时抢救伤员外,还应保护现场,要及时报告部门主任和安监部门;七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厂车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规定学时;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必须接受车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必要时强制送到公安部门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九条机动车车辆记录台帐及制度一加油登记本;二各部门专兼职驾驶员安全学习记录及违章记录;三车辆维修记录及申请单;四工作用车出车记录表;五路检路查制度;六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七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八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交车、交钥匙、封车、定位停车制度;九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十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十一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二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十三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四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厂区交通事故的处理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在公路或厂区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包括途中停放发生的碰撞、碾压、翻车、落水、擦挂、失火等而造成人、畜伤亡,车、物损坏盗窃均称为交通事故;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计算,包含如下:车、物损失;车、物损坏只计算其直接经济损失;厂房、设备、车辆、货物及原材料的损失;因事故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受伤者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医疗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费;丧葬费、扶恤费;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急救伤员移动现场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逃逸、私撤、破坏和伪造现场;凡属交通事故,均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为准,不得私下了结;第二十三条在厂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可请交通警察代维护现场秩序,组织现场救援等,并按照有关现场勘查规范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参照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事故,作出事故认定;第二十四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缴驾驶证,在听侯处理期间,应暂调做其他工作;第二十五条对交通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除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外,并根据经济损失和责任大小,给予当事人及相关领导一定的经济处罚和事故损失赔偿;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制定;第四章厂区交通道路的管理第二十六条为了维护厂区道路企业有所属权的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在厂区道路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二十七条厂区道路的维护、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住宅区或者单位内部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八条厂级车辆管理部门协会是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厂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厂区道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应由安监部门与车辆所属单位签署安全协议,划清责任,并请地方参照乡村级公路参与管理和事故处理;第三十条厂区铁路专用线、厂区专用码头及其它专用道,应与当地的专业管理机构签署代管代维护合同,便于专业管理;对规定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完善,并接受有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应当保障道路、道路配套设施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与管理符合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消除厂区道路安全隐患;对陡坡、急弯、连续弯道、视线不良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以及下边坡高度为六米以上的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二条厂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进行厂区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第三十三条在厂区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应当征得厂级车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同意;第三十四条在厂区道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固定作业应当在作业区范围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移动作业时,应当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二移动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明显的反光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四过往车辆对作业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第三十五条不得占用厂区道路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等活动;在厂区道路上及道路两侧的设施、建设建构筑物,不得遮挡、干扰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新建横跨道路的管线、道路附属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从地面起净高不得低于五点五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建成的横跨道路的管线、道路附属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从地面起净高低于五点五米的要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通行规定一机动车进入厂区公路,在道路上行驶严格按照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执行,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及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二机动车在厂区公路行驶时,如在夜间或者在厂房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三机动车在厂区公路行驶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三十米开启转向灯;四厂区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五机动车在厂区公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规定,确保附载作业人员安全;在厂区道路上,核定载质和载人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同;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厂区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停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驾驶人不得离车;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通行;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辨清道路轮廓,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第四十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四十一条非机动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自行车在厂区行驶,不得载人;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第四十二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第四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经厂车管部门同意方可在允许的进入厂区道路上行驶;第四十五条经厂车管部门同意的非机动车在厂区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第四十六条生产用的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只能在允许其生产必经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车辆管理安全责任书(六篇)

车辆管理安全责任书公司各部门的用车时间和用车次数不断增加,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可有偿使用驾驶公司车辆外出办公。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车辆驾驶的安全风险,保障乘车员工人身安全,公司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员工需签订《公司车辆使用协议书》及本责任书后方可使用公司车辆。
(一)、车辆使用流程1、司机出车必须在“出车单”上注明车型、里程数。
2、出车返回后,必须写清楚抵达具体时间、里程数。
(二)、车辆管理1、公司车辆实行定时保养责任制。
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报告其车辆保养负责人,不得带病出车。
2、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禁止公车私用。
3、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4、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5、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6、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驾照。
7、车辆驾驶人需身体健康,可胜任准驾车型的驾驶。
8、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非公使用。
9、熟悉驾驶车辆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规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具有一般机械故障排除和车辆日常维护的技能,驾驶员操作符合安全行车的要求(三)、车辆保养:1、车辆维修方式:逐步过渡到指定特约维修厂维修。
2、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应事先电话通知公司车辆保养指定人同意。
3、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需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全额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4、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公司负责人联络协助处理。
5、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后,全额有车辆驾驶人承担。
(五)、驾驶员管理规定: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并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交通违章罚款由车辆驾驶人全额承担。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一、目的与范围1.1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掌控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当进行,特订立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二、职责2.1办公室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加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车队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2.3办公室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3.1厂内机动车辆必需保持车容乾净、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祸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车辆转向应灵巧快捷,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停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需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坚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更改光照方向。
全部灯光开关应安装坚固,开关自若,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承担什么责任?

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什么责任?有许多人会开车但是没有驾照,车主明知其没有驾照却依旧将车辆借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呢?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明知道他人没有证,还将车借给其开,结果发生。
对此,重庆法院判决驾车人和车主承担同等责任。
2002年9月27日上午11时许,张某驾驶自己的一辆长安双排座车长安车从重庆渝北区麻柳沱镇返回途中,当车行驶到当地一化工厂时,张某在明知同行的安某无的情况下,还是将车借给安某驾驶,随后车驶离路面翻到沟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随车的另外两人受伤。
在交警的主持下,车主张某与两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
张某叫安某拿出了1万元赔付伤员、4440元用于支付汽车修理费,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了6300余元给车主张某。
事后,安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张某返还其垫付的1444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安某除承担本事故现有的5700元外,多给付的8739元应该由车主张某予以返还。
判决后,车主张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
日前,此案经市一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重庆市一中院法官说,张某作为车主,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安某驾驶,而由于安某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与安某均有过错。
法院据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应该承担同等责任。
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却依旧将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驾驶员承担相同责任。
无论是什么关系,车主千万不要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因为这对于车主来讲属于无望之灾。
那么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又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如果您想要了解律师交通事故的其他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借车出事故车主有赔偿责任吗?租、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38离合器踏板是离合器的操纵装置,用以控制_D__与传动系动力的接合与分离。
A、离合器
B、变速器
C、差速器
D、发动机答案D
39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的,终身禁驾。错
40遇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车道行驶规定的车速行驶。错
4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_A__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A、防雾灯
B、近光灯
C、远光灯
D、危险报警闪光灯答案B
33夜间行车中,如果灯光照射_B__,有可能是车辆前方出现急转弯或大坑。
A、由远及近
B、离开路面
C、距离不变
D、由高变低答案B
34泥泞路行驶中,当车辆发生横滑时,应向后轮横滑的相反方向转动转向盘进行修正。错
35行车中与其他车辆已不可避免地发生正面碰撞时,应_B_,以减少正面碰撞力。
A、15日以下
B、15日以上
C、1个月以下
D、1个月以上
因此答案为A。
42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并处_C_。
A、扣留机动车
B、吊销驾驶证
C、15日以下拘留
D、扣留行驶证
答案C
43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道交借给无证驾驶判决书

道交借给无证驾驶判决书将车辆借给无证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判决书原告方X娇,女。
委托代理人流树有,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福。
被告林X忠,男。
委托代理人叶XX、苏XX,厦门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XX、黄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X娇诉被告林X福、林X忠、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X娇之委托代理人沈树有、被告林X福与林X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XX、被告林X忠、被告XX厦门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X娇诉称,2013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林X福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324 国道同安区新民派出所路段时,与原告方X娇推行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林X福、方X娇受伤的损害后果。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X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方X娇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X娇被送往同安区中医院住院治疗47天。
本起事故共造成方小娇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 14963.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天×47天-2620元;3.营养费3000元;4.护理费70元/天× 47天=3290元;5.误工费(47+60) ×100元/天=10700元;6.交通费470元;7.残疾赔偿金13455元/年×20年×10%=2691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700元。
上述损失合计67653.56元。
肇事车辆在被告XX厦门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XX厦门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6370元(其中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和非医保费用)。
把车借给无证人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把车借给⽆证⼈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对于买了车的朋友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朋友会开车但是却没有驾驶证。
处于朋友之间的⾯⼦将车借给朋友驾驶,可是遇到了交警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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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借给⽆证⼈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将车辆交给⽆证⼈员驾驶处罚:机动车驾驶⼈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九条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通⾏,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财产损失的。
⾏为⼈有前款第⼆项、第四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项、第三项、第五项⾄第⼋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五⽇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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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应当如何定性处罚□李先赋案情简介:田某与陈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一辆15座客运中巴车,从事某镇至县城的客运。
田某亲自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负责驾驶工作;田某则以月薪三百元雇请其妹夫冯某跟车,负责收费卖票和招呼乘客等。
某日晚,田某电话对冯某之妻称自己第二天有事,要求冯某第二天早上到半路来接车。
次日晨,田某驾车从镇上驶往县城,途遇冯某,将车交予无驾驶证的冯某驾驶,自己则另搭车返回。
冯某驾车行驶过程中,沿途上下旅客并超员载客。
10点18分左右,该车肇事,致7名旅客当场死亡、18名旅客受伤,车辆损毁报废。
交警部门认定冯某、田某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冯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冯某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田某构成犯罪,冯某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田某不构成犯罪,冯某构成犯罪。
本人同意第四种意见,冯某无证驾驶、超员载客肇事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冯某驾驶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首先,田某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联系,表现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其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但犯罪构成中不包含、不要求物质性损害结果的犯罪,一般不存在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
事物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
因果关系也不例外。
从结果的角度考查原因,有近因和远因。
从原因的角度考查结果,有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近因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远因则不是。
直接结果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间接结果则只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
而且,间接结果作为量刑情节的前提条件,是直接原因与直接结果构成了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犯罪是结果犯。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客观要件的要求。
其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原因,“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结果。
只有当前者是后者的直接原因,后者是前者的直接结果,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
本案中,田某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冯某驾驶的行为是远因,冯某无证且超员驾驶是近因。
对于田某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冯某驾驶的行为而言,其直接结果是导致冯某无证驾驶(即导致冯某驾驶的车辆及其载运的乘客,以及路上相关的行人处于危险状态)。
冯某超员载客、发生交通事故等,均是间接结果。
而且,田某将车交给冯某驾驶,致使冯某所驾车辆及其载运的乘客、路上相关行人处于危险状态的结果,是无形的和不可具体测量确定的。
因此,田某的行为与本次交通肇事之间并无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对田某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田某不是冯某交通肇事犯罪的共犯。
通常过失犯罪是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存在共同犯罪是一个特例。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共犯论处。
”明确界定了交通肇事罪共犯的主体是“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客观方面有“指使肇事人逃跑”的行为并造成了“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后果。
本案田某没有指使肇事人逃跑的行为,也就无所谓指使其逃跑后“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后果。
因而田某不是冯某交通肇事犯罪的共犯。
第三,田某作为车辆共有人之一,也不能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上述《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其中: “指使”即指令、指派、安排之意;“强令”即强迫、命令。
二者都表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与驾驶人员之间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
指使和强令只有支配程度上的差异,并无本质上的区别,都当以某种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为基础。
只是“强令”意味着他人的人身或意志受到强制,从而丧失了精神自主或人身自由。
在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对被强令者应当根据其受强制的程度,或不认为是犯罪,或依照对从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即便是抛开司法解释特定的法律语境,从通常的语义上去考察,我们仍然能够分析出指使者与被指使者之间一定程度上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辞源》对指使的解释,一是支使,二是出主意让人做某事。
因此,指使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利用地位或其他利害关系支配他人,二是出于利己动机而采用蒙骗、挑唆、欺诈等手段使得他人觉得有利可图而心甘情愿地去做某事,三是出于利他的动机采用怂恿、说服、提醒、提示等方式激发或强化他人的信念使得他人去做某事。
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是值得研究的。
例如,直接指使、强令无证人员驾驶,指使、强令有证人员超速、超载等自然应当属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那么,指使、强令他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通常情况下无法完成的运量,从而导致他人超速、超载是否也属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呢?我们认为,对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不宜做扩大化理解。
本案中,冯某受雇于陈某,系为陈某工作,对陈某负责,并代表陈某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他只听命于雇主陈某。
对于田某的请求,冯某拒绝与否完全取决于冯某自己。
相对于田某而言,冯某的人身、意志都是完全自由的,从身体到精神没有受到田某的任何强制。
田某和冯某之间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关系,田某也没有对冯某实施强令、指使的行为。
事实上,本案中系为了对陈某负责而自主决定驾车营运。
因此,田某的行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四,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犯罪的证据。
和其他证据材料一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必须审查确认符合证据条件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换言之,在追究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审查、甑别、认定的责任和权利。
事故认定书的作用,一是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凭据,二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的,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实事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就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审查,作出了规定和要求。
本案中,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和冯某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本身就是不正确的。
因为,田某与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联系,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
根据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指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活动(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可能影响正常交通的单位和个人。
据此,自将车辆交给冯某时起,田某就已经不再为嗣后的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对本次肇事而言,他不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不是事故责任主体。
因此,认定书认定田某和冯某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不能据以认定田某构成犯罪。
第五,有人认为田某漠视乘客的生命安全、玩忽职守,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冯某驾驶肇事,理应严惩。
对此必须指出,这种认识严重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和“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陷入了感情用事的误区。
是否将“驾驶员把车辆交给他人无证驾驶肇事”确定为犯罪,则是一个立法命题而不是司法问题。
第六,田某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均应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田某将客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冯某驾驶,导致冯某肇事,造成特大交通事故,情节严重,应当依照条例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在冯某、田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中,田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调查与研究》文稿:林业站站长超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犯罪李先赋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某乡林业站站长,曾参加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员培训并取得《核发员证》。
二00一年六月十日,县林业局签发《林木采伐审批委托书》,委托该乡林业站“对辖区内壹个立方米自用材的审批及采伐监督”。
委托期限从二00一年元月至二00五年十二月。
二00五年年初,县林业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05年度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该乡二00五年农民自用材计划指标为260立方米。
二00五年元月至八月三日期间,王某以乡林业站名义实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350份,许可采伐林木立木蓄积342立方米。
该乡林业站超指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出现后,乡政府于二00五年八月十日致函县林业局,请求追加农民自用材指标。
县林业局于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召开主要领导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全县发展畜牧养殖实际需要追加用材采伐指标。
会后,林业局下文追加各乡镇自用材指标。
其中,该乡追加了100立方米。
该乡林业站为事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为县林业局。
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理由是:1、王某具备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资格。
对此又有不同观点。
观点之一,县林业局与乡镇林业站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可以认为乡镇林业站是“林业主管部门”的组成部分。
同时,王某是该林业站站长,且持有《核发员》证,应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份。
观点之二,王某所在的乡林业站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王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观点之三,该乡林业站持有县林业局局长签发的“委托书”,王某属于《解释》规定的“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观点之四,县林业局对该乡林业站的“委托”,实际上是上级对下级的工作安排,应当有效。
该乡林业站站长王某因此而取得代表行政机关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