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渎职犯罪规定及标准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实务-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涉嫌构成逃税罪案件的移送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四)涉嫌构成抗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涉税违法处罚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行为,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
2、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
3、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4、骗取减免税或者先征后退税款等税收优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量刑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其次是根据犯罪的结果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幅度。
最后是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在确定刑罚轻重时,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如果是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罚的幅度将会更加严厉。
在确定刑罚的幅度时,要考虑到犯罪的结果和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刑罚的幅度将会更加严厉。
而如果犯罪行为虽然存在,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刑罚的幅度则会相对较轻。
最后,在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时,要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或者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刑罚的具体幅度将会更加严厉。
而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轻,或者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刑罚的具体幅度则会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对于渎职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的结果和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在全面了解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才能够确定刑罚的轻重和具体幅度,以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罪立案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渎职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一定的立案标准。
下面将对渎职罪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渎职罪的立案,需要证明被告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包括相关的工作证明、单位证明以及其他证据。
其次,对于渎职罪的立案,需要证明被告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明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职责的行为。
这就需要对被告人在具体工作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证实,包括相关的文件、证据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等。
只有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了职责,才能构成渎职罪的立案条件。
再次,对于渎职罪的立案,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这就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对国家利益受到的损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证。
只有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才能构成渎职罪的立案条件。
最后,对于渎职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这就需要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收集和分析,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渎职罪。
只有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才能构成渎职罪的立案条件。
总之,对于渎职罪的立案,需要全面、客观的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渎职罪的各项条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构成渎职罪的立案条件。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渎职罪案件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首先,渎职罪的认定要求主观故意的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为之,有意谋求他人或集体的利益。
对于渎职罪来说,主观故意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违反职务,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主观故意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认定,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面证据、技术鉴定等。
其次,渎职罪的认定要求有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
客观违法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的违反职务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来说,客观违法行为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支付凭证等。
最后,渎职罪的认定要求结果特定的存在。
结果特定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对于渎职罪来说,结果特定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例如损失财产、侵害公共利益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如审计报告、财务文件、涉案物品等。
综上所述,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证据来全面审查,以确保合理公正地认定渎职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偷税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偷税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偷税漏税行为通常违反国家的税法法规,并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1. 税收违法行为:偷税漏税行为属于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税收管理法规。
涉及的法律条款、法规和规定可能因不同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逃避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行为。
2. 行政处罚: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通常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滞纳金、税务违法行为公告等,金额和手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刑事处罚: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中,涉及巨额逃税、组织、领导、参与偷税漏税等情况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事处罚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通常要求涉及偷税漏税的当事人补缴相应的欠税和滞纳金,以消除不当获利和纠正违法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此外,税务机关在处理偷税漏税行为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裁量,并依法进行税务调查和处理。
如果遇到涉及偷税漏税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为大家一一列举。
一、违法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
1. 对于违法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a. 侵占的国家资产金额较大,对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b. 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所为;
c. 行为人明知侵占行为违法,仍然故意为之。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a. 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b. 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c.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明知违法,仍然故意为之。
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 对于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a. 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b. 行为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正常运行;
c.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明知违法,仍然故意为之。
总的来说,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侵占国家资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故意和行为对国家利益的实际损害程度。
同时,也需要严格依法审查,确保立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以上就是渎职罪立案标准的一览表,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当时刻牢记法律法规,自觉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新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税部分)(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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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渎职犯罪规定及标准
一、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关涉税渎职犯罪的规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节选)1、滥用职权案(笫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O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O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
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
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