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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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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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正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1991年6月13日)第一条为了明确办案程序,妥善办理征求意见的案件,根据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征求意见案件包括:1、报中央或中央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报批前,省部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确实把握不准,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2、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确实把握不准,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3、由地市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一般不受理。

其中特别重要、复杂和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确实把握不准,报省部级党委、纪委征求意见后,省部级党委、纪委也把握不准,要求进一步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4、由中央纪委纪检室检查的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结束,正式移送审理前,有关纪检室在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方面,征求审理室意见的。

5、中央纪委控告申诉室在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方面,征求审理室意见的。

6、中央纪委常委交办的其他征求意见案件。

第三条征求意见案件,须报下列材料:1、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2、有关纪委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中央纪委纪检室和控告申诉室所送的案件,要附有案件检查组和有关室对案件审查、处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6.24•【文号】•【施行日期】1994.06.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1994年6月24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对重要违纪问题的立案(核实)和结案建立备案制度的要求。

为了落实这一要求,经与监察综合室,各有关纪检监察室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内容:1、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主办的立案、结案涉及厅局级干部的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倾向性的案件。

2、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主办的初步核实反映厅局级干部违纪问题及其他重要核实件。

二、备案形式。

填报统一设计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备案表》、《纪检监察机关结案备案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件备案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件了结备案表》等四种表格。

每季度填报一次,每次填写一式四份(报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二份,监察综合室一份,办公厅案件管理处一份)。

每半年将本单位查处案件情况分析报告(一式两份)报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

三、填表及报送时限。

填表截止日期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天。

四种表格每季度报送一次,即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备案表(一式四份)报送到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

查处案件情况分析报告每年1月下旬、7月下旬报送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

1994年上半年度查处案件(核实件)备案表,请于7月20日前报送到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

四、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请将本单位负责案件备案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级、联系电话,于1994年7月15日前书面报送到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以便联系工作。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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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登记处理。

(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

(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

(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

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盐都区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明确机构及职责。

在区纪委案管室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

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储备库线索信息来源。

主要包括: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报送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

第五条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置、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

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置,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核时限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区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第六条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

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1.28•【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要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

案件检查工作的作用就是要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

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请同志们在平时学习中认真学习领会。

今天我主要和同志们一起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后简称《行政监察法》),谈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供同志们在实践中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线索管理工作制度

线索管理工作制度

线索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线索管理,规范线索收集、流转、处理和监督工作,提高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中对线索的管理工作。

1.3 线索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线索管理的合法性;(2)客观公正,全面收集线索,客观分析线索,公正处理线索;(3)保密安全,加强线索信息的保护,防止线索泄露;(4)及时高效,快速反应,迅速处理线索;(5)分工协作,明确职责,协同配合,确保线索管理的顺畅。

二、线索的收集2.1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通过以下途径收集线索:(1)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举报;(2)查阅文件、资料、报告等信息;(3)听取、了解、调查有关人员的陈述、反映和评价;(4)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线索。

2.2 收集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线索信息的安全。

三、线索的登记和流转3.1 线索收集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建立线索档案,内容包括:线索来源、线索内容、线索类型、线索等级、线索处理情况等。

3.2 线索登记后,应当根据线索的性质、重要程度、紧急程度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流转到相关承办部门。

3.3 线索流转过程中,应当做好流转记录,确保线索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线索的处理4.1 承办部门收到线索后,应当对线索进行审核,并根据线索的性质、内容、来源等因素,确定线索的处理方式和处理人员。

4.2 对符合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范围的线索,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4.3 对不符合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范围的线索,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退回收集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线索的监督5.1 线索管理应当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范围,建立健全线索管理内部监督机制。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应制定规范的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案件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扎口管理原则。

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案管室负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

(二)双报告原则。

乡镇纪委、部门纪委(纪检组)发现掌握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区纪委报告。

(三)保密原则。

案件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线索构成第三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线索;(二)纪检监察室在查办案件或调查信访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三)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效能室、软建办、阳光办,从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经初核发现的案件线索;(四)信访室将暂时不宜交办、不宜调查、也不能在信访室留存的信访件,交给案管室处理的信访案件线索;(五)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六)乡镇、部门在调查信访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四条案件线索分为五类,即初步核实类、拟立案类、暂存类、留存类、了结类。

(一)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案件线索;(二)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线索;(三)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暂时无法初步核实,等待时机,条件成熟再展开调查的案件线索;(四)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不具体,但具有有价值的信息,待有新的反映、可转为初步核实的线索;(五)了结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失实或发生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查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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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登记处理。

(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

(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

(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

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初步核实类。

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采取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

谈话函询类。

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做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谈话人谈话、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

暂存类。

主要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比如,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集体研究排查,予以留存,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四)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呈书记批准。

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五)经信访室向下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件,由信访室负责督办,调查完毕后,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案件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告书记,上报有关单位、领导并存档。

第三章初步核实第四条承办室收到案管室转来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分析研究,承办室负责人作为线索初核责任人,确定初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分析研判制定初核方案,填写《初核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告书记,初核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五条采取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方式的,由承办室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核材料由承办室负责把关。

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六条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查结后,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承办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性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

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由承办室负责人审核初核报告并签名,连同《初核情况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经初核,反映问题失实建议了结的,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

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予以了结,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第八条经初核,认为需要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承办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还需报书记批准。

承办室将相关材料移交干部室,实施警示训诫措施。

干部室应做好谈话笔录、监督整改和回访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交回承办室。

第九条经初核,发现被反映人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按规定可不予处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或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承办科室负责与组织、人事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确保组织处理落实到位。

第十条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按立案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初核结束后,承办室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核情况登记表》、证据和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信访室存档,并报案管室,由案管室录入案件管理系统,按月上报地区纪委。

第十二条涉及执法纠纷、绩效、干部管理方面的案件线索,初核后,无需立案的,相关材料由承办室留存,同时将结果报信访室和案管室。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室对交办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具备可查性的,或者不宜立即进行调查的,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退回信访室登记备案并留存。

第十四条结果反馈。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要结果或批示核查等案件线索,在完成初核调查工作后,经分管领导和有关批示领导审定,由承办室书面向有关单位和领导回复。

第四章立案审批第十五条经初核,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呈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政纪类案件需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后,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党纪类案件需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第十六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八条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成立调查组,按照安全文明办案要求层层签订《安全文明办案承诺书》,并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及时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同时,承办室将《立案决定书》抄送案件管理室。

第二十条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由承办室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提出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会同承办室负责督办。

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五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在办理案件中,需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作配合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财政、审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要求,要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分工履职,严格规范使用办案手段和借用办案人员程序,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日常联系部门。

(一)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证执纪执法和办案安全,办案手段必须依规依法,安全文明。

(二)借用办案人员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纪委书记批准。

办案人员借用工作由干部室进行协调,必须严格把关,案管室对借用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借用人员在办案中不得以原单位身份开展工作。

(三)需要提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等相关机关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纪委书记批准,需严格审批,按照程序提请同级相关机关协助办理,不得越级办理。

(四)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进行核查,或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室应填写《查询存款通知书》或《提请保全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监察局局长签发。

(五)发现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由承办室和案管室负责同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出具正式文书,依法协同办案。

(六)案件涉及的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由承办室和案管室及时转送检察、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七)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室须先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根据决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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