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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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7.13•【文号】•【施行日期】1991.07.1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1991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

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

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

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违规违纪行为在任何组织和机构中都是不可容忍的,它不仅损害了组织的形象,也损害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的凝聚力。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对于组织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二、违规违纪查处的原则。

1. 法律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2. 公正原则,对所有违规违纪行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个人或部门;3. 证据原则,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凭空指责;4. 教育原则,对于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的方式进行处理,帮助员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5. 惩戒原则,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以警示他人,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

三、违规违纪查处的程序。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2. 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听取其陈述和解释;3. 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判断,如果属实,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4. 对于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处理;5. 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奖金、降职、停职、开除等。

四、违规违纪查处的效果评估。

1. 对于已经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效果评估,看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2. 对于教育引导类的处理措施,要关注员工的改正态度和工作表现;3. 对于惩戒类的处理措施,要关注其对其他员工的警示作用,以及对组织秩序的维护效果。

五、违规违纪查处的改进措施。

1. 定期对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2.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3.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和管理。

六、结语。

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是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组织的形象和员工的积极性。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和改进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确保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员工的良好状态。

干部违纪违法排查工作方案

干部违纪违法排查工作方案

镇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活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县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活动工作方案》(xx纪发〔2015〕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治理,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作用,经镇委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今年,全镇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县纪委的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从严执纪、抓早抓小,集中排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督促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治理制度机制,为农村基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时间安排从5月份开始至年底,集中时间和力量,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大排查工作。

三、排查重点重点排查五个方面的违纪违法线索:(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线索。

重点排查用公款或集体资金吃喝、请客送礼、变相旅游和奢侈浪费,以及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生冷硬推、吃拿卡要等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和庸政、懶政、怠政;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四风”问题线索。

(二)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等领域中的违纪违法线索。

重点排查在征地拆迁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者侵占截留、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在拆除违法建设中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在农林水利、公路交通等农村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中官商勾结、贪污贿赂等线索。

(三)农村“三资”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线索。

重点排查违规处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害集体利益,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或集体收入;滥发奖金、补贴和各种名目的财物等线索。

(四)涉农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线索。

重点排查在城乡基层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疾病防控、合作医疗、惠农补贴等政府专项资金以及公益捐赠资金的拨付、使用、分配环节中,违规操作、贪污、挪用、侵占,或者假公济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线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1.28•【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2008年6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2008年6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及工作流程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及工作流程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及工作流程一、责任单位局纪检组。

二、责任人纪检组长及参与经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四、受理范围局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五、办理条件局内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六、申报材料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及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办理程序:1、相关检查组或举报人向局纪检组提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或举报。

2、局纪检组进行情况初步核实,作出是否调查决定。

3、根据调查决定,成立调查处理组。

4、开展调查。

5、作出处理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办理期限45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一)每个环节都由承办人员签名,并归档保存。

(二)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接受纪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的。

2、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私自泄露应保密信息的。

6、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形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调离工作岗位。

5、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6、给予纪律处分。

7、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图廉政风险点:1、局纪检组初步核实,作出是否调查决定。

二级风险点防范措施: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初步核实。

责任追究办法:纪律处分。

2、开展调查。

二级风险点防范措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互监督。

责任追究办法:纪律处分。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违纪案件处理是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举措。

严格的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能够有效遏制违纪行为,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保障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违纪案件处理原则。

1.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在违纪案件处理中,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得违法乱纪。

2. 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处理。

违纪案件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处理,不得有丝毫偏离,确保处理公正、公平。

3. 突出警示教育作用。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突出警示教育作用,以此来震慑其他党员干部,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

4.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可以挽救的违纪人员要给予教育和改正的机会。

5. 公开、透明原则。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让党员干部和群众都能够了解到处理结果,增强党的纪律的权威性。

三、违纪案件处理流程。

1. 接到违纪举报或发现违纪问题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搜集证据。

2. 对于初步调查证实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可以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

3.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可以给予党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4. 处理完毕后,应当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同时公开透明地向党员干部和群众通报处理结果。

四、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的意义。

严格的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能够有效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为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五、结语。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够严格按照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进行处理,做到公正、公平,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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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一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违法违纪案件是: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共同负责。

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机构(下称“本公
司”)。

第二章受理及立案
第五条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在依职权进行稽核检查、信访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构成案件的,应将事实情况调查报告和认定事实的全部证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对于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尚未查清或有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转交负责调查的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补充调查,完善调查报告。

第七条构成犯罪的,以违法犯罪案件立案;不构成犯罪的,以违规违纪案件立案,并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办。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八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权限的确定:
(一)分公司查办权限:负责本单位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二)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查办权限:负责机构涉案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总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三)专案: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下列违法案件:
1.系统内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
2.涉案人员涉及系统内A类干部的;
3.涉案人员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
4.其他情节恶劣或涉案时间较长,停滞、搁浅的案件,经总公司决定需要列为专案的案件。

第九条上级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将本部门负责查办的案件交由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查办,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就查办过程及结果应及时汇报;上级稽核监察部门亦有权将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负责查办的案件决定由本单位负责直接查办。

第十条案件查办单位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知案发单位将案件信息,向上级部门全面汇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第四章办理
第十一条违纪案件由案件查办单位在阶段性报告或结案报告中进行责任分析认定,根据公司《“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案件督办单位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违法案件依据办案权限由案件查办单位负责案件查处,具体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跟踪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进程,直至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司法裁决。

第十三条在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案件查办单位应当依据案件情况适时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偿违法案件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

决定放弃民事诉讼,必须报经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和法律合规部批准。

第十四条上级稽核监察部门在案件查办或督办过程中,可以督办函、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停职(调岗)通知书等形式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明确监察意见,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当遵照执行,承办人跟踪监察文书的落实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全面准确执行监察意见的,按《“红、黄、蓝”牌处罚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分公司负责查办的案件具体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督办。

案件查办单位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督办单位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报告。

第十六条专案案件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协调对系统内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并有权以监察文书的形式采取相应措施,以及从公司及机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加强案件调查力量,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案件查办单位应当每季度提交本单位查办案件的《未结案件阶段性报告》,或者在认为有必要对责任人员先行处罚、案件查办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及应督办单位要求,向案件督办单位及上级相关领导提交《未结案件阶段性报告》,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二)案件的查办过程;
(三)案件查办的阶段性成果;
(四)涉案单位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问责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案件查办单位、督办单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因案件查办需要,可以在阶段性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涉案人员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责令停职配合调查;
(二)通知调岗至与案件查办无冲突的岗位;
(三)先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违法犯罪案件自公安机关受理后,案件查办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中止涉案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待案件查办结束后,根据结果恢复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各级稽核监察和业务部门在案件协查和办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秘密。

遇有重要情况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

第五章结案
第二十一条案件查办单位对事实已经查清,经案件督办单位对问责结果确认后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形成书面结案报告。

(一)对违纪案件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已经全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对违法案件司法机关已作出最终司法裁决,并且已经生效的。

第二十二条案发后嫌疑人下落不明、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的,或能够确认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但嫌疑人在逃的,案件查办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定期开展追踪专项行动,加大惩治力度。

第二十三条可以结案的案件,按照管辖权限,由案件查办单位撰写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二)案件的查办结果;
(三)案件总结的风险点及建议;
(四)涉案单位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问责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案件结案后,案件查办单位应当将案件有关电子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主要证据材料、司法文书、结案报告等案件全部材料整理归档,并上报案件督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案件督办单位对上报的结案报告进行审核,同意报告内容的可以归档。

对案件中有遗漏、查证不清、人员处理不当的,可要求案件查办单位复查、复议。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对已结案的案件,应由案件查办单位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根据案件信息进行汇
总、分析;撰写季度、半年度、年度案件分析报告,并上报总裁室主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应定期开展对机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的检查抽查,对未按规定上报或查处案件的单位,按照《“红、黄、蓝”牌处罚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和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颁布前的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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