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一案双查制度
安全生产一案双查

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安全生产一案是为了保障企业、员工以及社会的安全和利益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安全生产一案中,双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核查,同时也是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的一种方式,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持续改进。
双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一方面,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和安全生产流程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自纠,随时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在安全生产一案中,双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查要重点关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严格执行。
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其次,双查要重点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情况。
企业应按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再次,双查要关注安全生产流程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最后,双查还要关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企业应按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通过双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社会的利益。
企业要充分重视安全生产一案的双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一案双查 制度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就是有效措施之一。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是指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既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进行行政管理,全面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治理。
这种工作方案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还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综合管理水平,推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详细方案1.明确工作目标(1)建立完善专项整治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协调,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2)全面排查、整理各类犯罪线索,在源头上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预防。
(3)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侦查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震慑效果。
(4)建立健全犯罪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和研判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侦查打击效能。
2.明确工作步骤(1)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对犯罪活动的合力打击。
(2)全面排查、收集各类犯罪线索,建立犯罪情况数据库,做到有什么线索都能查到、查清楚。
(3)采取侦查打击、巡逻防范等多种手段,全面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控制局面。
(4)建立健全犯罪情况分析研判机制,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研判,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
3.工作重点(1)建立犯罪线索收集、整理和分析机制,把握犯罪情况的第一手资料,确保犯罪线索不遗漏、不误判。
(2)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犯罪活动的侦查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震慑效果。
(3)完善公安机关对犯罪活动的监控、巡逻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犯罪活动的扩散蔓延。
(4)建立定期犯罪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并研判犯罪线索,提高对犯罪活动的识别和打击能力。
4.工作保障(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专项整治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
未成年人一案双查制度

未成年人一案双查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机制,防范和杜绝未成年人在旅馆中被侵害案件的发生,福安市公安局根据部署要求,积极主动作为,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开展旅馆业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专项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高度重视,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福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要求各派出所、相关办案单位认真按照要求宣传到位,督促辖区相关企业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认真做好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强化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切实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持续督促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严格执行“五必须”规定,有效防范遏制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检查,及时堵塞安全漏洞辖区派出所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落实“五必须”情况作为重点日常检查事项,治安大队开展常态化暗访检查。
对因安全管理要求不落实被查处等风险较高的住宿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今年以来,福安公安通过日常强化检查,发现3起旅馆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者及有关人员进行依法查处追责,并及时通报,形成警示教育,有效强化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措施。
3、倒查案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各办案单位认真梳理分析查处的各类案件中涉及入住旅馆特别是未成年人入住旅馆的,及时通报辖区派出所和治安大队进行倒查,对不如实登记旅客信息或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的旅馆进行处罚。
对在旅馆等住宿经营单位发生的涉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实行“一案双查”机制。
今年以来,福安公安通过案件倒查,发现2起旅馆不如实登记旅客信息、5起旅馆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治安处罚,有效震慑旅馆业主守法经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一案双查制度

集团公司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集团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集团公司纪委及所属单位专职纪检委员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干部职工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三)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四)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五)所属单位党支部(总支)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六)违反“八项规定”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七)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职工有反应、有举报,分管领导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九)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十)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认定按照以下三个方面确定:(一)直接责任者。
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者。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封法发〔2012〕138号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
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工作分工第六条“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三)决定离岗人员;(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XXX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工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XXX党工委和纪工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内容:
一案双查是指对同一案件由两个独立部门进行查处的制度。
实行一案双查,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避免漏查漏处,提高办案质量。
下面我拟了一份一案双查方案范文,供参考:
一、案件移送
对涉嫌违法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双查。
移送部门应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初步证据等材料。
二、案件受理
受移送部门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立即立案进行查处。
三、案件查处
各相关部门应当各自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认定事实。
对证据可能发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协商后,可以先行认定。
四、处罚决定
案件查明后,各部门应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处罚决定。
五、信息沟通
一案双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保持沟通,避免重复调查、证据重复收集。
对案件处理结果,也应进行信息通报。
六、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案双查的具体操作规程,可以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
本方案由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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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XXX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工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XXX党工委和纪工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
报街道纪工委审定。
第七条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请党工委参与调查。
第八条“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
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
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
“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街道纪工委研究。
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纪工委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XXXX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