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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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责”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责”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概要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概要

b、对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
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稽查局 按照正常程序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将检
查结论通报相关主管国税局。主管国税局应按照纪检监察政
纪案件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调查。
c、对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国税机关 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的公安立案案件、已查结入库税款在100万元 (含本数)以上的税务稽查案件,总局、省局督办的税务违法案件, 由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务 违法案件,应由本局监察部门牵头,先行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经办 人员开展自查,重点查找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税收工作中是否存在执法风险和隐患。 监察部门应对自查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存在明显执 法风险和隐患的,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开展执法监察。
(二)一案双查的目的
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 行为的监督检查 排查廉政风险和有效预防规避风险 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 行为
(三)一案双查的沿革
2011年11月· 市局 2008 年12 月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月 · 省局 宁国税发[2011]152号 国税发〔 2008 〕 125 号 苏国税发〔 2009 〕 149 号
二 一案双查工作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一案双查实施情况
市稽查局 7件 第二稽查局 14件 第一稽查局 14件 第三稽查局 9件
2012年,44户次
12个主管局:玄武区局8件,鼓楼区 局7件,沿江区局、秦淮区局各5件, 白下区局、栖霞区局、建邺区局各4 件,下关区局3件,经开区局、江宁 区局、直属分局、溧水区局各1件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就是有效措施之一。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是指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既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进行行政管理,全面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治理。

这种工作方案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还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综合管理水平,推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详细方案1.明确工作目标(1)建立完善专项整治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协调,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2)全面排查、整理各类犯罪线索,在源头上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预防。

(3)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侦查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震慑效果。

(4)建立健全犯罪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和研判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侦查打击效能。

2.明确工作步骤(1)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对犯罪活动的合力打击。

(2)全面排查、收集各类犯罪线索,建立犯罪情况数据库,做到有什么线索都能查到、查清楚。

(3)采取侦查打击、巡逻防范等多种手段,全面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控制局面。

(4)建立健全犯罪情况分析研判机制,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研判,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

3.工作重点(1)建立犯罪线索收集、整理和分析机制,把握犯罪情况的第一手资料,确保犯罪线索不遗漏、不误判。

(2)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犯罪活动的侦查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震慑效果。

(3)完善公安机关对犯罪活动的监控、巡逻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犯罪活动的扩散蔓延。

(4)建立定期犯罪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并研判犯罪线索,提高对犯罪活动的识别和打击能力。

4.工作保障(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专项整治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封法发〔2012〕138号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

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工作分工第六条“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三)决定离岗人员;(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内容:
一案双查是指对同一案件由两个独立部门进行查处的制度。

实行一案双查,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避免漏查漏处,提高办案质量。

下面我拟了一份一案双查方案范文,供参考:
一、案件移送
对涉嫌违法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双查。

移送部门应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初步证据等材料。

二、案件受理
受移送部门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立即立案进行查处。

三、案件查处
各相关部门应当各自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认定事实。

对证据可能发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协商后,可以先行认定。

四、处罚决定
案件查明后,各部门应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处罚决定。

五、信息沟通
一案双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保持沟通,避免重复调查、证据重复收集。

对案件处理结果,也应进行信息通报。

六、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案双查的具体操作规程,可以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

本方案由部门负责解释。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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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法发〔2012〕138号
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

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工作分工
第六条“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
(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
(三)决定离岗人员;
(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调查核实的内容涉及到相关部门工作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上报监察部门。

第四章内查范围
第九条在司法审判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内查的范围:
(一)涉嫌违法审判,程序违法的案件。

(二)司法工作人院在办案时有违法违规现象,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司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执法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内查内容
第十一条内查主要检查我院及各庭室、派出法庭,司法工作人员日常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廉政规定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案件的审判,立案的受理情况,当事人的认定,审判方式的确定,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判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进行司法审判,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在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以及案件结束后的归档是否严谨有序。

其他审判和管理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处罚金额是否合法、适当,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

(二)我院各庭室、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案源传递。

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条规定情形的,10日内将情况报监察室,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

案件检查人员在对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发现线索24小时内将情况口头报监察部门,并在对案件检查的同时,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一案双查”内查调查表》,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按照案件受理权限,3日内报监察部门。

司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和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应在24小时内,由相关科室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报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调查核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传递的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核。

对情节较轻、事实清楚、无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扣分及相关处理。

对情节较重,或者案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填列《“一案双查”内查调查审批表》,报经“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查核实。

执法过错行为,由业务科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问题或因执法违法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业务科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对核查情况,牵头部门应组织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结论表》。

调查报告和核查结论表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7日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一案双查”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研究处理。

领导小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内查案件进行研究处理。

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负责办理的职能部门。

对查无问题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案和对调查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一)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意见,移交业务科、人事、或监察部门处理。

业务科、人事、监察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符合内查规定情形,不按规定内容、时限上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不报告或隐瞒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内查工作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应予配合不配合的,应予调查核实未调查核实的,或未按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监察部门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内查职责
第十六条内查案件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方针,做到务实、依法依纪办案。

第十七条案件检查、核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做到不泄密,不乱发议论,不受任何干扰影响,不接受吃请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实行内查工作责任制。

对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应查的项目不查、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监察、法规等部门在“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内查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好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我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封丘县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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