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 制度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近日,浙江出台了一项名为“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涉及的案件的监督和审查,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得到贯彻。
该实施方案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相应的责任分工,以确保该制度能够有效地执行。
根据方案的规定,涉及“一案双查”的案件主要包括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腐败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这些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重大影响,因此要特别重视其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按照“一案双查”制度的要求,每当一个案件被受理后,除了传统的司法审查,还将进行行政审查。
司法审查由法院进行,行政审查由监察机关负责。
这样的双重审查机制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并且能够有效地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实施方案还规定了“一案双查”制度的操作流程。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不同,司法和行政审查的时间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都要以推进案件的审理、破案和办案质量为出发点。
另外,方案还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合作机制,确保在实施过程中能够顺利合作,确保制度能够真正落地并有效运行。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的发布,标志着该制度将正式在浙江省范围内实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对于保护群众利益、
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将通过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如何利用“一案双查”机制堵塞管理漏洞

周晓荣如何利用“一案双查”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摘要:中纪委推出的“一案双查”制度是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
文章阐述了国有企业“一案双查”机制的概念和实施的必要性,分析了“一案双查”取得的成效,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几点完善“一案双查”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一案双查;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一、“一案双查”制度的概念“一案双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通俗地讲就是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当事人领导的责任。
二、国有企业实施“一案双查”的必要性(一)促进健全监察体制建设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基本方略的重要途径。
国有企业推行“一案双查”机制,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监督、健全监察体制的重要手段。
与原有的日常检查、综合监督、效能监察、离任审计等手段相比,“一案双查”制度更具威慑力和针对性。
(二)压实“一岗双责”落地生根“一案双查”是全面推动“一岗双责”,不断完善主体责任体系建设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
同时对建立健全提升企业管理机制具有导向意义:(1)在选人用人方面,要严把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关口;(2)在关键岗位人员的思想教育上仍需加强;(3)在人员监管方面,要有效运用“四种形态”。
(三)有效遏制腐败滋生蔓延“一案双查”的实施能有力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既可以及时挖出可能存在的“保护伞”,又可以大大减少贪腐案件中的“漏网鱼”。
实行倒查问责,让各个权力部门、权力行使者有所顾忌,有所收敛,有效打破利益同盟,彻底铲除腐败的“毒瘤”。
同时“一案双查”制度还要求党员领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置身事外,无论是日常管理失职、失察,还是包庇、纵容,或存在共同腐败的情节,都将受到严肃追究。
(四)助推企业提质增效近年来,该公司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推进项目管理变革,加大项目督导、专项治理、内部审计和效能监察力度,在建项目总体平稳可控,但项目管理变革不深、精细管理不够、执行力有待加强的问题依然突出。
(完整版)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XXX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工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XXX党工委和纪工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一案双查制度

集团公司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集团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集团公司纪委及所属单位专职纪检委员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干部职工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三)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四)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五)所属单位党支部(总支)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六)违反“八项规定”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七)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职工有反应、有举报,分管领导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九)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十)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认定按照以下三个方面确定:(一)直接责任者。
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者。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封法发〔2012〕138号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
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工作分工第六条“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三)决定离岗人员;(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XXX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工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XXX党工委和纪工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一岗双责制度一案双查规定

一岗双责制度一案双查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司的管理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在行业规范方面,对于“一岗双责制度一案双查”进行规定,旨在通过实施“双岗双责”制度,加强企业人员对监管的认知和感知,提高追责和执法的能力。
那么,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什么是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在企业的管理中,每个岗位都应该细化职责,做到责任分工,使每一名员工在实践中能够履行自身的职责,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并对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实时接报和协调。
具体而言,一项法规制度,是对于企业围绕着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现状进行统筹调整的。
一案双查规定在“一岗双责制度”之上,该行业还增加了“一案双查规定”,是指即使职责已经确定,还需提高保障职责的实现。
包括对于事故的现场排查和处理,员工上岗时的资格认证,追责检查,等一系列细致的安全措施。
从而保证这项主张落实到位、行之有效。
实践中的应用从实际生产的角度来看,制定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规定,能够大大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因管理不到位而带来的矛盾和冲突。
围绕着职业责任的推广营销各个领域,都需要协同推广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规定的实践应用,真正把这项制度的理念做到每位企业员工的内心。
总结在未来的趋势中,“一岗双责制度一案双查”将成为我们国家企业监管的标准操作规范之一。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需要注重实践中的应用和推广,为企业提供更加清晰和明确的指引,帮助员工在实际情况中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良好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做到让企业不仅仅是立足于行业的第一,同时也要向着国际市场的竞争冲刺。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内容:
一案双查是指对同一案件由两个独立部门进行查处的制度。
实行一案双查,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避免漏查漏处,提高办案质量。
下面我拟了一份一案双查方案范文,供参考:
一、案件移送
对涉嫌违法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双查。
移送部门应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初步证据等材料。
二、案件受理
受移送部门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立即立案进行查处。
三、案件查处
各相关部门应当各自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认定事实。
对证据可能发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协商后,可以先行认定。
四、处罚决定
案件查明后,各部门应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处罚决定。
五、信息沟通
一案双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保持沟通,避免重复调查、证据重复收集。
对案件处理结果,也应进行信息通报。
六、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案双查的具体操作规程,可以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
本方案由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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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一案双查”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请党委工作部参与调查。
第八条“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
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
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
“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公司纪委常委会研究。
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