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篇
刑法之职务犯罪概述(共 40张PPT)

一、总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三、职务犯罪的种类 (一)贪污贿赂罪 (二)渎职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犯罪(略) 附: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总论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 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 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 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 突出的表现。
二、挪用公款罪
1、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 ( 1 )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 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特点
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 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 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 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 4 )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刑法之职务犯罪PPT课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 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 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 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 构成本罪。
2、构成
(1)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 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 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 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3、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 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 活动的管理职能。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事业单位统考已经拉开大幕,各地的招考公告陆陆续续公布,考生们的复习也已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
但是考试并不是谁学的认真用功谁就是赢家,掌握好学习的内容以及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这里并不打算给大家介绍虚幻的学习方法,而是就公共基础知识当中非常重要的刑法部分,给大家系统的梳理出十大重要考点。
刑法在去年的统考中异常风光,在十九道法律题当中独占三分之一,当然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缘由。
所以今年肯定不会有这么高的比重,但是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还是会保持较高的出现频率,而考点涉及的方式还是会延续去年的案例形式。
综合近三年已经出现的考点,接下来便是今年最核心的十个考点。
一、刑法基本原则1.考察的方式:一种是直接性的名词考察,问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问题,这是统考之前各地自主命题的常见形式。
统考之后这种方式就大幅减少,主要是另外一种,需要理解每一个原则的具体内核。
2.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这里的法仅仅指刑法。
引伸出来的原则——疑罪从无。
(2)平等适用刑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再刑法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又叫罪责刑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的三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态,最常见的考点集中在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对于八种犯罪负责,而其他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八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个考点的考查方式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搞清楚做题的步骤即可。
首先要分清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公务员违法行为与法律制裁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公务员违法行为与法律制裁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公职人员是指从事公共事务、由国家、地方或组织依法任命、管理和监督公共资源的人员。
公职人员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
然而,有些公职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甚至涉及职务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针对这样的行为,法律需要进行制裁,以保障社会公正和法治。
一、公务员违法行为的定义与种类公务员违法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在职务行使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责违反原则、规定,扰乱行政机关正常运行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公务员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贪污受贿行为: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及受贿、行贿等犯罪行为;2. 滥用职权:公务员在职权范围内恶意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导致不公平和不正当的结果;3. 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公职人员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商业机密,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4. 故意违法执行职务:公务员明知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要求而故意违法执行职务导致不良后果;5. 滥用公款等财物: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浪费、私分、私用公款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制裁当公职人员涉嫌犯有职务犯罪时,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制裁,以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法律制裁方式:1. 刑事责任: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法律的方式进行制裁。
对于涉及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等较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 行政制裁:对于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措施,以维护公职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3. 经济制裁:对于涉及滥用公款等财物的公职人员,可以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对其处以罚金;4. 其他附加制裁: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被判刑后,法院还可以进行剥夺政治权利、责令退赔、取消享受的荣誉称号等附加制裁。
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有关规定课件

(三)数额较大的规定认定,
在执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案数额的认定, 新疆地区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为5000元,起刑 和追诉标准为10000元。就是说,只要你利 用职务便利侵占5000元以上的财物,公安机 关就可以立案侦查,对嫌疑人采取侦查强制 措施,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 就要追究刑 事责任。
以下是近年吐哈公安局办理的几起职
四、在吐哈油田近年多发的一பைடு நூலகம்职务 犯罪-----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行为。
2、2011年6月底,吐哈油田特车公司驾驶员刘某(协议工)
利用洗车的机会与鄯善县三叉路口洗车店的老板万红军商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拉到原油后,卖给犯罪嫌疑人万红军。2011 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从吐鲁番葡北站拉运原油至鲁克
沁采油厂鲁中站,在鲁中站利用卸油人管理疏漏和过磅人吃
饭之际将罐车内原油故意未卸完。后将原油拉运至鄯善县三 叉路口万红军洗车店处,将未卸完的10吨原油(经物价部门 鉴定价值51120元)以2.1万元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万红军, 2011年7月7日,犯罪嫌疑人刘红民再次利用拉运原油便利 之际,将没有卸完的10.96吨原油(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 54954元)拉到犯罪嫌疑人万红军处,按照犯罪嫌疑人万红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 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 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管 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 挥、监督职权。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原市长王某,王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必须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4. 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四、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市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王某作为市长,有权决定和影响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其职务便利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3. 非法占有: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收受他人贿赂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1. 刑事处罚:王某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2. 行政处罚:王某可能面临开除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王某可能需要赔偿因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读试题与答案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读试题与答案1、(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以()定罪。
A.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B.非法经营罪C.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D.侵犯商业秘密罪正确答案:C2、(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
A.单位行贿罪B.对单位行贿罪C.行贿罪D.受贿罪正确答案:A3、(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
A.没收财产B.上缴国库C.责令说明来源D.退赔正确答案:C4、(多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正确答案:ABCD5、(多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
A.国家机关B.国有公司、企业C.事业单位D.人民团体正确答案:ABCD6、(判断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共犯论处。
A.对B.错正确答案:A7、(判断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贪污罪。
A.对B.错正确答案:B8、(判断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贪污论处。
公务员须知: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

公务员须知: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华图教育陈茜近年来职务类犯罪在公共基础知识中有涉及到题目,并且考点集中且考点多,所以在这备考过程中我们要结合这类条文的刑法罪名学习相关知识点。
华图教育专家现将知识点归纳如下: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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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篇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贪污贿赂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2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以下重点介绍前三个: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有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根据刑法规定,贿赂只限于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例题】王某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辞去公职以后,承包了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王某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
B.滥用职权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解析】A。
二、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规定了33个罪名,这里重点介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例题】关于渎职罪主体包括下列哪些人员?()
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烟草专卖局、水利站、房管所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合同制、聘用制人员等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解析】A、B、C、D。
参见“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范围的立法解释。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