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2节刑法分则-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杨艳霞

合集下载

中法网法条精讲教室杨艳霞刑法讲义

中法网法条精讲教室杨艳霞刑法讲义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要注意“主客观相统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但没有列入基本原则中。

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简单,大家要读透法条,知道每一种管辖原则最主要的标准。

这四种管辖权彼此是不冲突的。

第一组刑法的基本原则(3-5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

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

在定罪上,尤需强调这一原则。

虽然它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一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

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根本出发点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类推。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包括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

该原则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它不是“同罪同罚”。

这是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因为人身危险性体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1节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2) -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1节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2) -杨艳霞

考点4受贿罪[第385条]受贿罪★★★★【法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考点提示】1.本罪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客观要件:(1)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

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报酬是不正当的,并不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身也是不正当的。

利用正当的职务行为收取他人钱财的也是受贿。

(2)受贿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受贿罪不仅包括自己受贿,还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况。

●索贿与敲诈勒索如何区分?1(3)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成立犯罪;收受贿赂的,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

是否必须谋取到利益呢?2(4)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故意。

必须有受贿的故意。

●不知道自己受贿的或者准备及时上交的,不构成受贿罪。

5.受贿罪的5种法定方式表22-3受贿罪的5种法定方式1利用自己的职权敲诈勒索的是索贿行为,构成受贿罪。

利用与职权无关的事项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2不要求必须谋取到利益,承诺谋取即可。

6.本罪与诈骗的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谎称能为人办事而收取钱财的,认定为诈骗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其职务行为时,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7.“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核心:(1)各种变相受贿都是受贿。

包括收受干股,挂名领工资等。

(2)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0节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1) -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0节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1) -杨艳霞

专题二十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本讲聚焦】本章犯罪的主体是非军人,保护法益是国防利益。

在本章犯罪和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凡危害国防利益的,都定本章的罪名。

例如盗割国防通信线路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处理。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果构成。

本章多数犯罪与其他章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行为符合本章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按本章犯罪论处。

*【本节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368-381条*【目次】考点1一级罪名考点2二级罪名*【知识点讲解】考点1一级罪名1.[第368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法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考点提示】这是妨害军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定妨害公务罪。

2.[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法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考点提示】本罪是特殊罪名,特别法优先。

考点2二级罪名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定招摇撞骗罪。

包括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包括此种军人冒充彼种军人,例如少校冒充大校。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定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实践】刑法规定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行为人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能否构成犯罪?11应当将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评价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从而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专题二十二 贪污贿赂罪*【本讲聚焦】本章是重点章。

本章的罪名考查的都很深入,要细致掌握。

受贿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渎职则是违规或者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二者可能具有牵连犯的关系,但不必然。

例如,有人受贿严重,但并未渎职。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刑法》第382-396条2.“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次】考点1 贪污罪考点2 挪用公款罪考点3 受贿罪考点4 行贿罪考点5 二级罪名*【知识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名师辅导杨艳霞老师:刑法案例精选

名师辅导杨艳霞老师:刑法案例精选

⼀、答题思路和⽅法 (⼀)刑法分析题:分⼈逐句摘录案情,定罪与量刑并重。

定罪时:(1)罪名是什么,如果是选择性罪名,只写他所犯的部分 (2)犯罪的主观⼼态 (3)⼀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或择⼀重罪 (4)犯罪形态:各⼈是否相同 (5)是否共同犯罪,或者仅就某部分犯罪成⽴共同犯罪 量刑时:(1)是否有特殊⾝份——年龄、国家(机关)⼯作⼈员、妇⼥等; (2)如果有未完成形态,应当怎样量刑; (3)如果是共同犯罪,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是否⾸要分⼦;如何量刑 (4)有⽆⾃⾸、⽴功、累犯、处于缓刑、假释期间等量刑情节。

强调:答题时要求考点完整、⽤语准确,⼆者缺⼀不可。

还要简练,⾔简意赅,否则时间将不够⽤。

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法⼈代表。

2006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的,宋向有关国家机关⼯作⼈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续。

在国外,宋某在*赌博,赢3万元。

归国后,2007年4⽉,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中⽤低标号⽔泥代替⾼标号⽔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同乡⾦某商议对策。

⾦某恰因⾛私被追查,⾦某提出请宋到⾃⼰在云南的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私的证据带⾛,隐藏好或⼲脆悄悄毁掉。

⾏前⾦某交给宋某2万元路费。

宋某⾛后,⾦某恐其难逃法,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在途中将宋⼲掉。

谭某闻⾔⾊变,说此举恐有杀⾝之虞,劝⾦某放弃。

⾦某诡称只要谭将⾃⼰的⼀封亲笔信带给刘黄⼆⼈,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

谭某默许。

于是⾦某当着谭某的⾯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

谭某在途中将⾦某的信交给刘黄⼆⼈,假说⾃⼰另有急事,⼀切事由可与⾦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寻到宋某,欲施毒⼿,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遂放过宋某。

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

请分析各⼈的刑事责任。

(1)宋某的⾏为构成⾏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宋某还须为单位所犯的⼯程重⼤安全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2)-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2)-杨艳霞

5.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在给病人做手术时,医生甲故意将病人的子宫切除掉,护士乙不小心将纱布落在病人体内。

6.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亦无重合),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甲欲杀害住在宾馆的丙,他对乙谎称,自己要盗窃丙的提包,请乙为自己望风。

乙在走廊负责望风,甲在宾馆房间内杀害了丙。

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7.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

【示例】甲、乙共同入室盗窃。

甲看到女主人丙比较弱小且已睡着,就试图强奸丙。

即使乙看到了却未阻止,只要乙没有帮助行为,乙就不构成强奸罪。

8.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三、部分犯罪共同说★★★表8-3部分犯罪共同的种类四、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利用(1)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某些未成年人或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2)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人。

间接正犯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但对犯罪具有支配性)。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

考点3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表8-4共同犯罪的形式●理论上,对合犯的双方也被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但是,第三种情况则是单独犯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必须在事中通谋。

这被称为承继的共犯。

如果在犯罪结束后才加入进来,就不能成立共犯。

★★★表8-5承继的共犯【辨析】甲非法拘禁乙两天后,得知真相的丙加入进来拘禁乙。

甲、丙能否成立共犯?1【示例】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将乙打昏。

正拟取财时,甲的朋友丙经过此地。

甲告知丙:“这个人不知道被谁打昏了,咱们偷他点钱。

”于是,丙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

此时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

但是甲、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39页PPT

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39页PPT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渎职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渎职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渎职罪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题二十三 渎职罪
*【本讲聚焦】
本讲也是重点章,每年必有题目。

首先要掌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关系。

其次,对于大纲里列出的一级罪名,要掌握其具体构成要件。

再次,对于非一级罪名,要知道其罪名。

最后,还要掌握本章犯罪和受贿罪的关系及具体并罚规则。

*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397-419条*【目次】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考点2 一级罪名
考点3 二级罪名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 一级罪名
1.[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提示】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
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条款,同本章其他特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此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定罪量刑。

普通的渎职罪 特殊的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
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并罚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对于第399条的4个犯罪:择一重罪
对于其余的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1)请注意这是两种主观心态不同的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本章的渎职罪都可以分为这两类。

(2)第397条与本章其他各条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其他罪名,在无特别规定时,分别适用这两个罪名。

2.[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法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
(1)前罪仅限于刑事案件,后罪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

(2)本罪是故意犯罪。

由于办案能力不足导致发生错案的不构成本罪。

(3)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方式:各种可能导致无罪的将被追诉,有罪的不被追诉,轻罪重诉、重判、重罪轻诉、轻判的违背事实和法律追诉、裁判的行为。

(4)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是否一定是重罪呢?1
●注意:本规定仅对本条适用,不可推而广之。

除第399条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而又渎职的,均以受贿罪和该罪数罪并罚。

3.[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法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考点提示】
(1)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为故意。

(3)犯罪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4.[第400条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法条】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
【考点提示】
(1)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为过失。

(3)犯罪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5)因为是过失犯罪,所以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

1【答案】不一定。

5.[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法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考点提示】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客观要件是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6.食品监管渎职罪(修八新增)
【法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考点提示】
本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只有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考点3二级罪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放纵走私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这种行为不能定包庇罪)——参见法条。

【实践】
1.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2-63)2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

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

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

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

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2.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官故意加大民事赔偿数额的、检察官将法定不起诉改为酌定不起诉的,如何认定?3
3.警察甲为了立功(可以奖励一套房子),说服流浪汉乙冒充犯罪嫌疑人丙被其抓获。

乙为了获得监狱的免费吃喝和住房就同意了。

乙后来果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甲构成徇私枉法罪吗?4
4.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

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

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

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
2【答案】CD。

大楼起火的结果不是秦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的,选项A错误。

题目并未交代武某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非法行医者,因此武某的行为不符合“严重不负责任”的要求,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选项B错误。

3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徇私枉法罪。

4构成。

乙的承诺并不能排除甲的行为的违法性。

乙无权对国家的司法权的公正进行承诺。

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

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21)5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专题二十四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讲聚焦】本章是非重点章,几乎不考。

简单看看即可。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
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军人的犯罪行为既触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条文,又触犯刑法分则其他章的条文的,应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以军人违反职责罪论处。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420-451条
*【目次】
考点1共性问题
考点2一级罪名
考点1共性问题
一、军人的范围
本章中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战时的含义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考点2一级罪名
1.[第43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法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
【考点提示】
(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2)仅限于军事秘密。

5【答案】D。

应数罪并罚。

2.[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法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
【考点提示】
(1)战时;(2)故意自伤身体;(3)目的是逃避军事义务。

(4)战时自杀未遂,造成身体伤害的,也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实践】
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非军事秘密的,如何认定?非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如何认定?6
6两种行为均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