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中法网法条精讲教室杨艳霞刑法讲义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要注意“主客观相统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但没有列入基本原则中。
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简单,大家要读透法条,知道每一种管辖原则最主要的标准。
这四种管辖权彼此是不冲突的。
第一组刑法的基本原则(3-5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
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
在定罪上,尤需强调这一原则。
虽然它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一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
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根本出发点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类推。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包括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
该原则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它不是“同罪同罚”。
这是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因为人身危险性体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1.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应为)2.作为的可能性。
(能为)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而不为)4.量上要求:与相对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二)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1.形式的义务依据(1)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等。
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刑法将此种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需要具体考察其职责范围,如值勤消防人员有灭火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产生作为义务。
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因游泳而陷入危险负有救助的义务。
2.实质的义务依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
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
如动物管理员阻止动物咬人,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别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产生的爱护义务:谁是被害人爱护人,谁负有爱护责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爱护义务,如交警对交通事故的救助。
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爱护义务,如游泳教练对习泳者的救助。
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爱护义务,如将遗弃女婴抱回家的抚养。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救助风险。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如演出场所管理者阻止淫秽表演。
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男子对幼女猥亵其时的阻止。
(三)作为可能性(四)结果回避可能性(五)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2019法考讲义-第02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法的适用范围 犯罪概说-杨艳霞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刑法的时间效力1110%第十二条考点一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第141条原来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
《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018年5月审理2009年4月发生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1【考点】刑法的时间效力考点二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1.某罪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所得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201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所得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甲2015年犯该罪,2017年受审,应适用哪个司法解释?(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考点】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答案解析】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新(2016年)的司法解释,因为新的司法解释更轻,对甲更有利。
2.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3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1答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因为新法更重。
旧法规定的是具体危险犯,新法规定的是抽象危险犯。
同样的行为,如果只有抽象的危险,而没有具体的危险,按照新法构成犯罪,按照旧法则不构成犯罪。
2答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新(2016年)的司法解释,因为新的司法解释更轻,对甲更有利。
3答案:B第四章 犯罪概说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犯罪的概念2220%第十三条犯罪的分类1110%无考点一 犯罪的概念1.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2019法考讲义-第01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法的概说 刑法的基本原则-杨艳霞

第一章 刑法概说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刑法的解释1012100%无直接法条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1110%无直接法条说明:考查次数按照年份统计,不按照题目的数量统计。
分值按照题目的分值统计,只统计以本考点为主的题目,夹杂在其他题目中的不统计。
以下各表均按照此标准统计。
2018年,司法部未公布试题和答案,故无法统计。
考点 刑法解释1.将“非法制造大炮”解释为“非法制造枪支”是否合法?(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1【说明】由于官方未公布2018年法考的试题和答案,所以我们收集的试题都是考生的“回忆版”,内容和真题可能有一定的出入。
以下的2018年真题都是“回忆版”,不再一一说明。
【考点】刑法的解释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2/51)2A.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B.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C.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D.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陷阱点拨】对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考生记住一个原则即可:对于这些行为的认定与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相同,这些犯罪仅仅是将犯罪场地搬到了互联网上,或者是使用了互联网作为犯罪手段而已。
实际上,《刑法》第287条对此早有明确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立法当时,互联网还不发达,所以立法者使用了“计算机”这个名词,将其替换为“互联网”即可。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1)3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1答案:合法。
这一解释是合法的当然解释。
因为大炮和枪支同类,且更危害公共安全。
名师辅导杨艳霞老师:刑法案例精选

⼀、答题思路和⽅法 (⼀)刑法分析题:分⼈逐句摘录案情,定罪与量刑并重。
定罪时:(1)罪名是什么,如果是选择性罪名,只写他所犯的部分 (2)犯罪的主观⼼态 (3)⼀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或择⼀重罪 (4)犯罪形态:各⼈是否相同 (5)是否共同犯罪,或者仅就某部分犯罪成⽴共同犯罪 量刑时:(1)是否有特殊⾝份——年龄、国家(机关)⼯作⼈员、妇⼥等; (2)如果有未完成形态,应当怎样量刑; (3)如果是共同犯罪,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是否⾸要分⼦;如何量刑 (4)有⽆⾃⾸、⽴功、累犯、处于缓刑、假释期间等量刑情节。
强调:答题时要求考点完整、⽤语准确,⼆者缺⼀不可。
还要简练,⾔简意赅,否则时间将不够⽤。
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法⼈代表。
2006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的,宋向有关国家机关⼯作⼈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续。
在国外,宋某在*赌博,赢3万元。
归国后,2007年4⽉,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中⽤低标号⽔泥代替⾼标号⽔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同乡⾦某商议对策。
⾦某恰因⾛私被追查,⾦某提出请宋到⾃⼰在云南的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私的证据带⾛,隐藏好或⼲脆悄悄毁掉。
⾏前⾦某交给宋某2万元路费。
宋某⾛后,⾦某恐其难逃法,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在途中将宋⼲掉。
谭某闻⾔⾊变,说此举恐有杀⾝之虞,劝⾦某放弃。
⾦某诡称只要谭将⾃⼰的⼀封亲笔信带给刘黄⼆⼈,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
谭某默许。
于是⾦某当着谭某的⾯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
谭某在途中将⾦某的信交给刘黄⼆⼈,假说⾃⼰另有急事,⼀切事由可与⾦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寻到宋某,欲施毒⼿,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遂放过宋某。
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
请分析各⼈的刑事责任。
(1)宋某的⾏为构成⾏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宋某还须为单位所犯的⼯程重⼤安全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
2019法考讲义-第06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责任要件-杨艳霞

第七章 责任要件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故意犯罪1014100%第十四条事实认识错误1015100%无过失犯罪104100%第十五条说明: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考查经常结合对刑法分则的考查进行,因此年年都有数道题目。
考点一 故意犯罪1.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5)1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2.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2/5)2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2/5)3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1答案:A2答案:D3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2)-杨艳霞

5.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在给病人做手术时,医生甲故意将病人的子宫切除掉,护士乙不小心将纱布落在病人体内。
6.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亦无重合),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甲欲杀害住在宾馆的丙,他对乙谎称,自己要盗窃丙的提包,请乙为自己望风。
乙在走廊负责望风,甲在宾馆房间内杀害了丙。
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7.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
【示例】甲、乙共同入室盗窃。
甲看到女主人丙比较弱小且已睡着,就试图强奸丙。
即使乙看到了却未阻止,只要乙没有帮助行为,乙就不构成强奸罪。
8.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三、部分犯罪共同说★★★表8-3部分犯罪共同的种类四、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利用(1)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某些未成年人或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2)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人。
间接正犯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但对犯罪具有支配性)。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
考点3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表8-4共同犯罪的形式●理论上,对合犯的双方也被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但是,第三种情况则是单独犯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必须在事中通谋。
这被称为承继的共犯。
如果在犯罪结束后才加入进来,就不能成立共犯。
★★★表8-5承继的共犯【辨析】甲非法拘禁乙两天后,得知真相的丙加入进来拘禁乙。
甲、丙能否成立共犯?1【示例】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将乙打昏。
正拟取财时,甲的朋友丙经过此地。
甲告知丙:“这个人不知道被谁打昏了,咱们偷他点钱。
”于是,丙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
此时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
但是甲、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
杨艳霞补充讲义

补充: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一)概念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形。
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1)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2)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二)对象违法性认识是对刑法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
所以,违法性的认识是指对形式的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指对实质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但是,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刑罚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
换言之,对刑罚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错误,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责任的程度。
(三)法律效果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
因此,即使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某种法益,但合理地相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被刑法所禁止时,即违法性的错误不可回避时,就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四)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故意犯与过失犯共同的主观要素——即,要构成犯罪,仅有罪过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思考:为何不是还必须具有“违法性认识”?(五)违法性的错误的类型(1)直接的禁止的错误(2)间接的禁止的错误(3)涵摄的错误(4)有效性的错误(六)认定存在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认识违法性的现实可能性;(2)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量的具体契机(3)必须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以下三种情况提供了对法的状况进行确认的契机:(1)对法的状况产生了疑问时:行为人没有真正地考虑该疑问,而是轻率地相信其行为具有合法性时,存在违法性的错误,而且该错误是可能避免的,行为人存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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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
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
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构成要件要素3730%无
不作为犯罪1011100%无
危害结果2220%无
因果关系1020100%无
考点一 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1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考点二 不作为犯罪
1.丁是精神病人,甲之妻郭某系丁的监护人。
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和其父母争吵,丁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
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
郭某事后还洗了丁的血衣,事后证明丁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
问:郭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郭某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
【答案解析】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3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1答案:D
2答案: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答案:D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陷阱点拨】考生对本题的异议主要集中在选项A上。
大家认为所有的犯罪都应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这是混淆了犯罪构成和义务来源。
每个犯罪的犯罪构成都应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不一定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2)1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
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
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51)2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
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
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
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
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2/52)3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
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
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1答案:ACD
2答案:BD
3答案:BCD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
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考点三 危害结果
1.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1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2.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2/1)2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后果的认定。
一个行为是否有刑法上的危害后果,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而是由法律决定的,是法律根据需要保护的法益决定的。
1答案:C
2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