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客观可归责性。
对条件关系的判断,采条件说:
1、等价:造成结果的所有条件均等价,不区分造成结果的原因是“远因”还是“近因”,是“典型的”或者是“纯属意外的”原因,⼀视同仁。
2、“去除法”:若可以想象条件不存在⽽结果仍会发⽣的,则⾮刑法上的条件。
对条件说的补充规则
1、假设因果流程不会影响条件关系的判断。
2、⾏为只要是造成结果的共同条件之⼀,即⾜以判定为发⽣结果之条件。
3、⾏为与被害⼈异常因素或⾃⾝过失共同造成结果,⾏为仍是结果的条件。
客观归责:在肯定条件关系之后,筛选刑法上可资归责的原因为何。
1、⾏为制造(升⾼)风险,并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
如果升⾼的风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仍然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则不是归责的原因。
如怂恿他⼈前往叙利亚⼀⽇游,他⼈终被杀。
若旅游项⽬合法,则怂恿者⽆罪。
2、结果与⾏为之间有常态关连,没有重⼤的因果偏异。
是否有常态关连,以前⽤“主观判断”:实⾏⾏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为⼀般⼈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为⼈特别认识、预见的。
现在⽤“客观判断”:是⾏为的风险被现实化,还是其他风险被现实化?。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7节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杨艳霞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本节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节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
(一)本节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158-169条之一。
(二)重点罪名详解表17-3本章重点罪名突破(3)【实践】1.以下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是:1A.甲是某房产公司的销售员,其在房产销售中,根据公司规定,获得销售佣金20万元B.乙是某县财政局的官员,其利用为私营企业结清货款的职务之便,要求私营企业根据所结货款的数额给与其1%的回扣,共收取回扣20万元C.丙是某私营企业中负责采购的职员,其利用为其他企业结清货款的职务之便,要求其他企业根据所结货款的数额给与其1%的回扣,共收取回扣20万元D.丁是某国有医院的副院长。
其收取某药商20万元现金,答应在开处方时多开该药商所售的药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的,或者与他人串通,名义上出售给他人,实际上自己获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认定?2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本节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节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应注意相关犯罪的区分: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是否具有同一性,是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所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所在;上游犯罪是否是特定的7种犯罪,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所在。
(一)本节主要法律规定1.《刑法》第170-191条。
2.“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二)重点罪名详解1【答案】CD。
选项A不构成犯罪。
选项B构成受贿罪。
选项D的医院院长并不是利用其作为院长的职务之便受贿的。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0节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1) -杨艳霞

专题二十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本讲聚焦】本章犯罪的主体是非军人,保护法益是国防利益。
在本章犯罪和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凡危害国防利益的,都定本章的罪名。
例如盗割国防通信线路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处理。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果构成。
本章多数犯罪与其他章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行为符合本章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按本章犯罪论处。
*【本节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368-381条*【目次】考点1一级罪名考点2二级罪名*【知识点讲解】考点1一级罪名1.[第368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法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考点提示】这是妨害军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定妨害公务罪。
2.[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法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考点提示】本罪是特殊罪名,特别法优先。
考点2二级罪名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定招摇撞骗罪。
包括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包括此种军人冒充彼种军人,例如少校冒充大校。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定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实践】刑法规定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行为人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能否构成犯罪?11应当将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评价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从而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专题二十二 贪污贿赂罪*【本讲聚焦】本章是重点章。
本章的罪名考查的都很深入,要细致掌握。
受贿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渎职则是违规或者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二者可能具有牵连犯的关系,但不必然。
例如,有人受贿严重,但并未渎职。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刑法》第382-396条2.“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次】考点1 贪污罪考点2 挪用公款罪考点3 受贿罪考点4 行贿罪考点5 二级罪名*【知识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有差别的,它不是作为⼀种规律来指导⼈们实践的,⽽是对已经发⽣的事实进⾏复原追溯。
所谓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存在于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为⾏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能够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但它联系着客观⽅⾯的危害⾏为和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有⽆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其联系程度刑事责任的程度,它是对⾏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虽然客观上出现了现实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也查明了某种危害⾏为,并不能由此要求⾏为⼈对⾃⼰的⾏为负刑事责任,还必须明确⾏为⼈的危害⾏为是怎样引起危害结果产⽣的,即必须考察⼆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种外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其有⽆的判断标准是存在与危害结果外部的危害⾏为是否通过⼲预特定法益内部正常的变化过程,促使法益内部存在的出现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
对于定罪性的因果关系⽽⾔,这⾥的危害⾏为与危害结果都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为和危害结果;对于量刑性的因果关系⽽⾔,则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为与⾮构成要件上的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公益讲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应讲义P30-P3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1.解决能否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的问题。
但因果关系与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无直接联系。
需牢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码事!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
实行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没有因果关系与无法证明具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就是不存在的,在罪的认定上具有完全一样的效果。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必须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4.影响罪数认定。
实害结果归属于同一个行为,只可能成立一罪;实害结果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则可能成立数罪。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但因果关系错误是指客观因果发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与本考点无关、顺序性(P31页最下方案例,行政责任上认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符合刑法上因果构成。
必须是先有行为、后有结果,才可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客观性、顺序性是比较容易考查的内容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某些犯罪必须符合一定的发展过程,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重点注意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因果关系。
诈骗: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将信将疑的心理而处分财物,也成立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被害人因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须注意: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或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对行为人的怜悯心理处分财物,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具有因果关系,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抢劫:行为人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词: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危险行为(一)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有多种含义,有时将其与犯罪行为同义使用;有时仅指造成危害结果的人的身体动作,没有主观罪过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有时指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危害行为不同于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更不同于合法行为,它是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乃至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中心地位,无行为即无犯罪。
(二)基本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三点:1. 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或者消极的活动,是客观外正的现象,能够作用,影响外在世界,使外在世界发生变化。
思想不是行为,仅有犯罪的思想,而无外在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
2.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身体的动静,所以无意识的举动,如在睡梦中的举动,精神错乱下的举动,身体的生理反射动作,不可抗力之夏的身体动静,均与人的主观内在意识没有联系,不是人的行为,自然也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3. 有害性。
危害行为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能够侵害或者威胁犯罪客体的行为,表现为人的一系列举动所构成的一个统一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基本形态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但其基本形态有两种,即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说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三构成要件符合性(1)

专题三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构成要件1)*【重点法条】本讲无具体法条。
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知识,在法考中极为重要。
①*【目次】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考点3 危害行为考点4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考点5 危害结果考点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知识点讲解】一、法益(犯罪客体)的概念法益即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性质。
在三阶层和两阶层理论中,没有独立的法益要件。
但是,这个体系同样重视法益。
二、法益与行为对象的区别法益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行为对象也称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组织)或物质表现(物)。
【实践】(1)盗窃仓库里的电线,构成何罪?盗窃在已使用的电力线路上的电线呢?①(2)盗窃电视机,法益受到损害了吗?行为对象受到损害了吗?①(3)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吗?①【提示】行为对象必须是危害行为作用的对象。
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知识点讲解】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这部分的重点。
①行为主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主体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责任要件)。
由于主体的客观要件内容较少,我们在责任要件部分统一讲解行为主体的内容。
②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通常认定为重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③盗窃电视机,法益受到了损害,但行为对象没有受到损害。
④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但在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行为的对象。
考点3 危害行为★★★★*【知识点讲解】一、危害行为的特征与分类1.概念: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2.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
思想、观念不构成犯罪。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②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下列情形不能进行 客观归责: a.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结果的发生并不 是由该危险所致,而是偶然与危险同时发生时, 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b.行为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时,不能进行客观 归责。(只有当行为人对结果具有操纵可能性时, 才能进行客观归责) c.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包含的结果 时,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3.相当因果关系说 (1)观点: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 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则行为 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2)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①客观说;②主观说;③折中说。 【该说是日本学界的通说】
4.客观归责理论 (1)观点: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 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 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者在构成要件的保 护内实现)时,才可以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杨辉忠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2.顺序性; 3.绝对性; 4.相对性; 5.复杂性。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各种学说 1.条件说。 (1)观点:将一切产生危害结果的条件,都看做结 果发生的等值原因。 (2)观点解析: ①条件说认为,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 的关系。 ②条件说所认为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
③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下列情形不 能进行客观归责: a.行为人参与他人的故意的自损行为时,不能将他 人的自损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b.在被害人意识到他人行为对自己法益的危害性。 却同意他人实施给自己造成危险的行为时,不能 将由此产生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c.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的责任领域时,该结 果不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所符合的构成要件的保护 目的之内的结果,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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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常见特殊因果关系的总结★★
(1)劝人乘坐飞机、火车,他人因此死亡的: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 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二者之
考点 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归责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 险的行为。因此: (1)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是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则不能认为行为与 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劝乙乘坐飞机,乙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甲这种劝说行为不是 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如果某个行为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也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例如,乙即将被车撞到,甲猛地推开乙,致乙倒地轻伤。此时,就不能将乙轻伤的原因归责 到甲的救人行为。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试卷 2 第 52 题)①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 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 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 13 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 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 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的断裂:甲毒打乙,乙 3 小时后会死亡,但 2 小时后发生地震,乙被倒 塌的房屋压死。由于即使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会在地震中死亡,故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5)择一的竞合:甲、乙在未经通谋的情况下,同时射击丙,均打中心脏。由于二人 都击中了丙,故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6)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未经通谋,都给丙投毒,毒药量均为致死量的 60%,结 果致丙死亡。由于二人的行为都对死亡结果发生了作用,因此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有因 果关系。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本质★★★★★
某个实行行为
危险的现实化
危害结果。
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种类及其判断
1.无介入因素的:甲给乙投毒,乙因中毒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行为符合法则 或者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 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2.有介入因素的:甲给乙投毒,在毒性尚未发作时,乙因为被投毒而觉得难受,出门 透气,被仇人丙看见,被其持枪当场打死。先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条件关系(事实判断), 再进一步判断结果是不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规范判断)。
(1)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2)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 (3)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这三个因素在判断是否中断时非常重要。
行为人的行为 (前行为)
表 3-3 因果关系判断流程(思路)图★★★
(1)无介入因素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不中断
(2.1)介入因素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 前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分析】此时如何判断呢?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丙的死亡?是乙的行为!所以,乙的行 为是丙死亡的原因。
(9)迫不得已的(不异常的)被害人的行为:甲把乙的衣服用火点着,乙不得不跳入 河里灭火,因此被淹死。此时,尽管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死亡,我们仍然认为乙的死亡 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这些因果关系看似复杂,其本质都一样——结果是哪个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是实行为
结果与行为 之间具有条 件关系
结果是危险的现实化 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规范判断)
结果不是危险的现实化 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判断)
七、条件关系及“因果关系中断”理论
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自然事件、行为人的其他行为而导致结 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综合考察:
考点 5 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种类: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标准: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 2.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前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后者是行为对法益 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侵害犯与危险犯。 3.结果与犯罪的分类:(1)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2)结果的发生与犯罪 终了的关系——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4.结果加重犯四要素:★★★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 直接因果关系;(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 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法条示例】刑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四、为什么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我们要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危害结果负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确定将危害 结果归属于哪个行为的理论。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和乙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扣留丙的过程中,丙中途以要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
乙的过失行为(疏于管理)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为了杀乙,在饭中下毒药,乙中毒,家人送乙去医院,途中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
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乙被当场撞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① 【答案】ABC。D 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且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A 是原因自由行为。B 中,乙的 疾病不中断因果关系。C 中,丙的逃跑确实是由于甲、乙看管不严导致的。
间没有因果关系。 (3)介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的,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甲轻击乙,但乙有脑梅毒瘤,
竟然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甲对乙的病不知情,则甲不必承 担刑事责任。
【实践】甲给乙投毒,乙 2 小时后必死无疑。20 分钟时,发生地震。乙被倒塌的房屋 砸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分析】此时,地震与甲的行为连条件关系都没有。
表 3-2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顺序
某行为
不是实行行为
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果与行为之间不具有条件关系
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实践】 (1)甲杀乙后又后悔了,背上乙就去医院。但是医院离得非常远,乙因为失血过多而 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杀人行为有无因果关系?① 【提示】介入因素是指行为后才产生的、突发的、独立的因素,例如忽然地震了,被害 人自杀了等。路程遥远是一种事前就存在的客观现象,不是介入因素。
① 乙的死亡和甲的杀人行为之间仍然有因果关系。
(7)介入医生的医疗过失呢?如果医生存在重大医疗过失,并且死亡原因主要是由重 大医疗过失造成的,那么因果关系就中断,医生的行为成为死亡原因。如果医生存在一般医 疗过失,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前行为,那么因果关系不中断。
(8)可替代的充分条件:甲给丙的水壶中的水下毒后,乙又将丙的水壶钻了个小孔, 结果丙在沙漠中想喝水时,发现水已漏完,最后干渴而死。
具有因果关系。(2)例外:如果介入因素是前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不异
常,那么即使主要由介入因素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也不中断。 【实践】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 回忆版)① A.贾某酗酒之后在公路上驾车行驶,将水泥地上的井盖等杂物撞飞至行人重伤,其醉
酒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乙发生口角,甲把瘦小的乙踢伤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
因果关系不中断
(2)有介入因素
(2.2)介入因素是 发生危害结果的 主要原因
(2.2.1)介入因素非常异常,即前 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中断
(2.2.2)介入因素不异常,即前 行为通常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不中段
●总结:(1)通常:前行为和介入因素,谁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谁就和结果
十、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只有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不作为行为才可能构
成犯罪。
十一、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参见认识错误部分。
十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 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性”说明该行为产 生该结果是通例,而非异常的。
①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