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还是仲裁——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之我见
纠纷解决方式选择诉讼与仲裁的利弊分析

纠纷解决方式选择诉讼与仲裁的利弊分析纠纷解决是任何社会都难以避免的问题。
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诉讼和仲裁成为常见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进行利弊分析。
一、诉讼解决方式诉讼是指通过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最终由法官作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以下是诉讼方式的利弊分析:1. 利:(1)公正性: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官作为第三方公正裁决案件,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
(2)法律保障:诉讼过程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
(3)权威性: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判决生效,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判决,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 弊:(1)时间成本高:诉讼程序复杂,需要律师介入,且诉讼过程通常比较漫长,耗时较久,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时间成本的浪费。
(2)费用高昂:除了时间成本外,诉讼还需要支付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这些费用对于某些经济能力较弱的当事人而言是一笔较大的负担。
(3)繁琐复杂: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且对法律的了解要求较高,对于一些非法律专业的个人或企业来说,可能无法胜任。
二、仲裁解决方式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委托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纠纷裁决的一种解决方式。
以下是仲裁方式的利弊分析:1. 利:(1)高效便捷:相比诉讼,仲裁过程相对简单,仲裁机构或仲裁员通常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裁决,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2)成本较低:与诉讼相比,仲裁的费用较低,没有律师费用,且仲裁裁决通常会比诉讼费用更为合理。
(3)灵活性:仲裁过程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员等,使得纠纷解决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2. 弊:(1)法律约束力较弱:仲裁裁决的法律约束力较诉讼相对较弱,一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很难进行上诉或请求再审。
(2)仲裁员公正性难以保证:仲裁员由仲裁机构选派,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公正性难以保证。
部分仲裁员也可能没有法律背景,对法律的了解可能不如法官。
争议解决方法比较诉讼仲裁与调解

争议解决方法比较诉讼仲裁与调解争议解决方法比较:诉讼、仲裁与调解争议解决是社会发展和人际关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当人们在合同、商务、劳动等方面出现争议时,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法也变得非常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比较三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诉讼、仲裁和调解。
通过对它们的特点、适用性和效果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将能够更好地了解如何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一、诉讼诉讼作为一种公共法院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最常见和最传统的方法。
它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官作出最终判决来解决纠纷的过程。
诉讼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从优势方面来看,诉讼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
法官可以根据现有法律对纠纷进行公正判断,并在法律框架下做出决策。
此外,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法庭辩论可以帮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权益。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诉讼程序通常较为复杂且耗时,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出最终结果。
其次,诉讼费用高昂,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开支。
此外,诉讼的结果也是有风险的,因为不同的法官对事实和法律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当事人不满意的判决结果。
二、仲裁仲裁作为一种私人非诉讼争议解决方法,在商务和国际领域中被广泛应用。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或协商,选派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相较于诉讼,仲裁程序往往更加灵活和高效。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仲裁员,可以灵活安排时间和地点,同时程序较为简化,减少了繁琐的法律程序。
此外,仲裁的结果通常更加保密,有助于维护商业机密和商誉。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仲裁的成本较高,包括仲裁费用和仲裁员的费用。
尤其是对于复杂的案件,仲裁的费用可能会超过诉讼。
其次,仲裁的结果可能缺乏法律约束力,尽管仲裁结果可以通过法院执行,但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对结果产生疑议。
三、调解调解是一种自愿的争议解决方法,双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帮助来寻求争议的解决。
域名争议纠纷解决仲裁专家

域名由于具有比较大的经济价值而申请的成本相对低廉,从而造成很多人对域名进行恶意的域名抢注,恶意抢注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纠纷的生产,域名纠纷一般通过仲裁解决的,那么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与诉讼或者仲裁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与诉讼或者仲裁的关系在依据解决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二、域名争议专家的组成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
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
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
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关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答辩书后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
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
互联网领域中的域名侵权问题与解决

互联网领域中的域名侵权问题与解决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已成为企业和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重要标识。
然而,随之而来的域名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领域中的域名侵权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域名侵权问题的背景在互联网时代,域名扮演着企业和个人在网络上的门面和品牌标识。
域名的注册者可以通过域名来展示自己的形象、产品和服务。
然而,由于域名的独特性和商业价值,域名侵权问题也愈发严重。
域名侵权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域名抢注:一些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快速注册和抢注热门域名,侵犯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 域名盗窃:黑客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他人的域名控制权,进而获取网站流量、用户信息等,给域名注册者带来巨大损失。
3. 域名侵权纠纷:一些企业或个人使用与他人已注册的域名相似的域名,导致商标权、名誉权等权益受到侵犯,引发纠纷。
二、域名侵权问题的影响域名侵权问题对企业和个人都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域名侵权可能导致以下问题:1. 品牌形象受损:侵权者使用与企业品牌相似的域名,可能误导消费者,损害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2. 经济利益损失:侵权者通过抢注或盗窃域名,可能获取企业的商业机密、用户信息等,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3. 法律纠纷增加:域名侵权可能引发商标权、名誉权等方面的纠纷,企业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来解决。
对于个人来说,域名侵权可能导致以下问题:1. 个人形象受损:侵权者注册与个人姓名相似的域名,可能给个人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2. 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者通过盗窃域名,可能获取个人的敏感信息,给个人带来隐私泄露的风险。
3. 个人权益受损:侵权者使用与个人已注册的域名相似的域名,可能误导他人,损害个人的权益。
三、解决域名侵权问题的方法为了解决域名侵权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加强法律保护:各国应加强域名侵权方面的法律保护,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如何解决域名争议

如何解决域名争议引言:域名争议是当今互联网时代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由于域名在商业和品牌传播中的重要性,当多个个体或组织主张对同一域名的权益时,争议就会产生。
解决域名争议需要透明、公正的机制,以确保各方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决域名争议的方法和机构。
一、仲裁机构和平台为了解决域名争议,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和平台。
这些机构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
例如,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WIPO)是世界上最常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WIPO提供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程序,并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具备处理复杂争议的能力。
二、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是一套针对域名争议的规则和程序,被广泛采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
UDRP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简化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来快速解决域名争议。
根据UDRP规则,争议解决机构将评估域名的相似性、注册人的权益和恶意注册等因素,并作出裁决。
UDRP的优势在于它的程序简洁、有效,能够快速解决域名争议。
三、自愿调解和协商除了仲裁机构和政策外,自愿调解和协商也是解决域名争议的重要途径。
当双方对域名的权益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直接协商、调解或通过第三方专业中介来解决。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它灵活、迅速,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调整。
此外,调解和协商还能够保护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关系,避免进一步冲突。
四、司法诉讼在一些复杂的域名争议中,司法诉讼可能是唯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其他方法无法解决争议,或当域名争议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时,诉讼可能是必要的选择。
通过司法诉讼,各方可以寻求法院的判决,并执行法律的裁决。
诉讼的缺点是费用较高、耗时较长,但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替代的手段。
结论: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争议是一个严重影响商业和品牌利益的问题。
为了解决域名争议,我们可以利用仲裁机构和平台、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自愿调解和协商以及司法诉讼等多种方法。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和双方的需求。
争议解决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争议解决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争议解决是法律领域中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亦是无法避免的。
当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常常面临一个重要的决策:继续通过仲裁解决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在决策之前,当事人应仔细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选择的方式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并降低风险。
本文将就仲裁与诉讼的特点、优劣势以及适用情况进行讨论,以期为当事人提供决策参考。
一、仲裁的特点及其优势仲裁是指由一名独立中立的第三方仲裁员或仲裁庭在当事人自愿选定的一种程序下,对争议进行公正、公平、迅速解决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仲裁的特点及其优势:1. 快速高效: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仲裁通常能够更加迅速地解决争议。
这是因为仲裁不受法院繁忙的案件排期和庭审时间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和进度要求来决定仲裁的具体时间。
此外,仲裁过程中一般没有太多的繁琐程序和限制,使争议得到较快解决。
2.专业性强:仲裁员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具备相关的法律及行业背景。
由于仲裁员对争议的专业性了解,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核心,对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准确评估,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3. 私密性:仲裁的过程和结果一般是秘密的。
只有当事人和仲裁员以及其他与仲裁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才可以了解到仲裁的具体细节。
相比之下,法院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是公开的。
4. 可执行性强:由于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一经作出即可执行。
与此相对应,法院判决可能需要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较为繁琐。
二、诉讼的特点及其优势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诉讼的特点及其优势:1. 公正公平:法院作为独立的公正第三方,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院将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以及法律规定,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2. 法律保护:诉讼过程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 证据收集: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权使用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和呈现相关证据。
争议解决选择仲裁或诉讼的利弊分析

争议解决选择仲裁或诉讼的利弊分析一、引言在商业和法律界,当涉及争议解决时,选择仲裁或诉讼成为了较为常见的两种方式。
本文将就这两种方式在争议解决中的利弊进行分析。
二、仲裁的利弊分析1. 优势仲裁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高度保密性:仲裁庭审过程相对于诉讼来说更为私密,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商业合同等信息相对安全。
(2)灵活性:仲裁通常能够比诉讼更灵活地调整庭审时间和地点,更适应当事人的需求。
(3)专业性:仲裁庭的仲裁员通常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涉及领域的法律和事实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4)速度较快:相对于诉讼来说,仲裁通常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结果,缩短了争议解决的周期。
2. 弊端虽然仲裁具有一系列的优势,但也存在以下一些弊端:(1)程序限制:仲裁程序较为灵活,但仲裁庭有时可能限制当事人的证据的提供和调查范围,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2)执行难度:国际商事仲裁的执行在某些国家较为困难,特别是对于涉及到涉外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可能面临执行问题。
(3)费用较高:与诉讼相比,仲裁的费用通常会较高,包括仲裁费、仲裁员费等,这可能对经济较为薄弱的当事人造成一定压力。
三、诉讼的利弊分析1. 优势诉讼是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正性:诉讼程序相对透明公正,可以确保当事人在争议解决中获得公正的结果。
(2)可执行性:诉讼结果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容易被执行,当事人不再需要花费额外精力和成本来追索权益。
(3)庭审公开:诉讼庭审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使得争议解决的过程更加透明,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监督。
2. 弊端诉讼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包括:(1)随机性:在诉讼中,判决结果将由法官决定,这可能受到法官的主观因素和司法解释的影响,有一定的随机性。
(2)周期较长:相对于仲裁来说,诉讼过程通常会更加复杂和冗长,耗费时间和资源,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
诉讼还是仲裁——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之我见

诉讼还是仲裁?——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之我见[ 焦保宏]——(2006-11-27)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
作为一种稀缺和有限的资源,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今天,域名与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如商标等)之间的争议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笔者在此想通过自己代理域名争议案件的体会谈一谈对我国目前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些理解。
为解决这一问题,因特网IP地址和域名管理机构(ICANN)于1999年10月正式推出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实施规则,并于1999年授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启动了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
2000年7月24日制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一、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概况在我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也考虑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域名争议解决制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0年底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建成立,并于2005年7月5日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下称“解决中心”)名称,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解决.CN和中文域名争议。
在司法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制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作为司法程序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依据。
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是我国目前对域名管理立法中最权威的部门规章,其对域名争议的解决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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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还是仲裁一一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之我见诉讼还是仲裁 ?——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之我见[ 焦保宏] ——(2006-11-27)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
作为一种稀缺和有限的资源,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今天,域名与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如商标等)之间的争议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笔者在此想通过自己代理域名争议案件的体会谈一谈对我国目前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些理解。
为解决这一问题,因特网IP 地址和域名管理机构( ICANN )于1999 年10 月正式推出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实施规则,并于1999 年授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启动了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
2000 年7 月24 日制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一、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概况在我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也考虑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域名争议解决制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0 年底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建成立,并于2005 年7 月5 日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下称“解决中心”)名称,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2 年9月30 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解决.CN 和中文域名争议。
在司法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制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2001 年7 月24 日起施行,作为司法程序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依据。
2004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是我国目前对域名管理立法中最权威的部门规章,其对域名争议的解决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属性在中国,大多数人习惯了去法院或传统仲裁机构解决纷争,民间的调解组织至今未能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属性在我国立法中是明确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不仅如此,在依据《解决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而且,“解决中心”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 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
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 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显而易见,“解决中心”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并不具有司法程序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当其裁决与司法机关或传统仲裁机构所做的裁决冲突时,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其仅仅作为CNNIC 为了快速解决域名争议而设置的一种“变通” 的解决程序存在。
三、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司法程序和依《解决办法》形成的解决机制各自具有不同的特色。
管辖原则依照国际通行的惯例,我国对域名注册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而《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其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该权利所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 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则域名注册人必须接受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设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和其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域名注册人通常没有权利修改域名注册协议的条款,必须接受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设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管辖,因此,“解决中心”在管辖权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而《解释》所规定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一规定使当事人在选择受诉法院时经常产生困惑。
其实,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网站查询域名的Whois 信息,即可获得域名持有人的全部注册资料,并不会存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形。
审理期限提交“解决中心”仲裁的投诉,除非专家组认为有必要举行当庭听证,争议解决机构将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 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而普通程序的民事诉讼或传统仲裁则最长需要6 个月才能作出裁决。
另外,由于裁决只涉及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不涉及到赔偿等复杂的问题,按照争议解决规则的规定,从投诉提交到仲裁完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快速的在线裁决系统的使用,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投诉书、答辩书、证据和裁决书,也免除了当事人往返奔波,减少了解决域名争议的成本。
举证规则《解决办法》虽同样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实践中,由于域名争议解决是一种快速的纠纷处理程序,在案件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上,凡当事人提交并已转递对方的证据,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质疑或否认的情况下,专家组将予以采信。
如果对方当事人质疑或否认有关证据的真实性,专家组将在全面衡量所涉证据和当事人的理由的基础上就此独立作出认定。
在这点上,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规定的“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比较,则显得更有效率。
审理依据作为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权威机构,CNNIC 对任何一种新生域名或网址访问体系都必然配套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和争议解决办法。
这点上司法解释和立法相对滞后的不足就显的很明显。
譬如在《解释》出台后不久,“通用网址” 出现了,这是一种新型快速访问网址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和域名(URL )之间的对应关系实现访问。
经CNNIC 授权,“解决中心” 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1 年8 月4 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及2002 年1 月1 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其中具体的规定并不是《解释》所能预期和涵盖的,那么,对于日益增加的通用网址争议的解决能否适用《解释》的规定审理和裁决,笔者认为是不能适用的。
因为,通用网址与域名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体系。
中立性域名争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均是法律界的权威人士和网络域名方面的专家,先进的在线裁决系统主要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方式传递文书,这使得专家组成员不与当事人及代理人直接接触,使他们在裁决案件时很少会受到案件外的因素的影响,一般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裁决的执行一旦当事人双方接受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启动争议解决程序,那么专家组将在短期内作出裁决,而该裁决只需等待10 日,以便不服该裁决的当事人有机会提起司法救济程序,否则,该项裁决将由域名注册机构付诸执行。
尽管这仍不中以阻碍当事人继续向法院或传统仲裁机构主张权利,但只要该裁决不与法院或传统仲裁机构的裁决相冲突,那么,效力仍然是不能被否定的。
诉求的限制《解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的前提下,争议解决机构对注册域名的处理结果应仅限于:(一)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二)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除此之外,商标权人要想获得其他救济,如金钱方面的救济,或者针对域名持有人的禁止性裁判,只能诉诸司法程序。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也正是由于《解释》将争议直接定性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因而投诉人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也就显得理所当然。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核心规则及存在的问题(一)、投诉成立的条件为了使投诉主张获得支持,投诉人必须举证证明以下事项同时存在,缺一不可:第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解释》第四条规定为“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解决办法》并未提及“商标” ,而是统称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这一概念将受理争议的范围并不局限在域名与商标之间,也包括了域名和域名、域名和其他享有民事权益的标志之间的争议。
这一点上《解决办法》与《解释》不谋而合。
鉴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并未涉足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 年8 月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但《解释》突破了这一限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从这种突破可以看出,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中实际上使域名持有人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第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解释》规定为“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
也就是说投诉人必须明确,只要域名持有人对被投诉的域名享有一定的权利,其所提出的投诉就必然被专家组驳回。
但在这一问题上,要求投诉人举证证明被投诉人对所持有的域名并不享有合法权益是不实际的,只有被投诉人对其确实享有合法权益举证证明了。
第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恶意”的存在与否是认定域名注册或使用非法的前提条件,也是域名持有人是否合理注册、使用的判断标准。
(二)、恶意的认定由于“恶意”本身是一个没有明确界定的词语,因此,《解决办法》和《解释》都对何为“恶意”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
(1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