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金融产品风险评级管理办法

金融产品风险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界定(以下简称“公司”)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规范公司财富管理业务中的销售活动,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风险评级是指公司在综合考虑金融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结构的复杂程度、产品期限、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及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后,对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综合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产品风险分类的目的:(一)风险识别。
全面、准确认定金融产品风险类别,揭示金融产品的风险程度。
(二)产品管理。
通过对金融产品风险评级,对不同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实施有针对性的审查、审批和投后管理措施。
(三)匹配销售。
对投资者实行适当性匹配销售,确保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应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公司风控中心负责对公司开发设计及代销的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和调整;负责向销售部门提供金融产品风险评级信息及与评级相关的披露信息;负责对公司金融产品风险评级信息进行统一建档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金融产品销售部门负责金融产品的合规销售管理,依据金融产品的风险评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风险级别第六条金融产品的风险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保守级、稳健级、平衡级、成长级、进取级五个等级。
第七条不同级别含义如下:(一)保守级(R1):该级别金融产品总体风险很低。
一般保证本金的完全偿付,本金及收益受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影响很小。
产品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债券、货币市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
(二)稳健级(R2):该级别金融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很小。
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受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影响较小。
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主要承担高信用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如AA级(含)以上评级债券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同业存放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严格控制股票、商品和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5•【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9月5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市场监管委成立以来,随着监管职责的增加,监管范围的扩大,基层监管面临着压力大、任务重、人员少等实际问题。
同时,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风险程度千差万别。
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的风险等级,确定重点业态、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确定监管频次,是今后一个时期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和力量,依法分解日常监管工作强度,增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手段。
为此,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2017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效、有序地推进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监管系统数据库。
完备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数据库是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局要在现有主体数据库的基础上,准确采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
私募科技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办法(科技类)

私募科技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办法(科技类)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提供私募科技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办法,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评估这类产品的风险水平。
背景私募科技基金产品在近年来受到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和追捧,但其风险也相对较高。
因此,在投资私募科技基金产品时,评估风险等级变得尤为重要。
风险等级评定体系为了对私募科技基金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我们建议采用以下指标:1. 市场风险:分析科技行业的整体市场环境和走势,包括行业竞争力、政策环境、行业增长率等。
2. 投资策略风险:评估基金投资策略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包括投资组合的分散程度、投资方向的准确性等。
3. 股权投资风险:考虑基金是否主要投资于科技公司的股权,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包括企业经营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等。
4. 技术创新风险:评估基金是否注重科技创新,以及科技创新的成功率和商业化转化能力。
5. 信息披露风险:考虑基金的信息披露程度和透明度,信息披露不完善可能增加投资风险。
风险等级划分根据风险等级评定体系的指标分析,我们建议将私募科技基金产品划分为以下等级:1. 极低风险:风险控制能力强,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投资回报率。
2. 低风险: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稳定性较高,投资回报率较低。
3. 中等风险:风险控制能力一般,收益波动性较大,投资回报率一般。
4. 高风险: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收益波动性较大,投资回报率较高。
5. 极高风险:风险控制能力很弱,较大可能面临损失和波动性风险,投资回报率较高。
风险等级评定程序评定私募科技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时,建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集相关基金的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历史表现、科技行业趋势等。
2. 根据风险等级评定体系进行指标分析和评估,以得出风险等级划分的初步结果。
3. 对评定结果进行讨论和审议,确保评定结果准确无误。
4. 最终确定私募科技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私募科技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办法,通过对市场风险、投资策略风险、股权投资风险、技术创新风险和信息披露风险的综合评估,可以划分出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三章程序方法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附件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等因素,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合理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食品生产安全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定本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合理划分市、县两级监管的企业名单,确定本级监管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管理档案。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本级监管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 级风险四个等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办法(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风险等级 (2)第三章评定方法和标准 (3)第四章评级流程 (7)第五章职责分工 (9)第六章管理要求 (10)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理财业务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流程,对我行拟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风险进行评估,据此得出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并在经营管理中加以运用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包含我行设计发行的理财产品(含具有理财性质的结构性存款)和我行代销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以及保险(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
我行代销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出售的保险产品、以及其他公募性质投资产品,不纳入本办法理财产品涵盖范围。
第四条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目的是:(一)风险匹配。
全面、真实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投资管控。
为理财资金的投资提供准入和配置依据,确保理财资金投资符合其对外披露的风险等级水平。
(三)差异化管理。
对理财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采取差异化的审查、审批、监控和评价措施。
第五条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应客观、真实反映理财产品客户所承受的投资风险。
(二)全面性原则。
对适用于本办法的所有理财产品均应在发行或代销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对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
(三)持续性原则。
理财产品销售后,应定期对理财产品投资进行评估,并确保其与销售披露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一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风险等级第七条我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按照客户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大小分为:低风险(PR1)、中低风险(PR2)、中等风险(PR3)、中高风险(PR4)和高风险(PR5)五个等级。
商业银行新产品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新产品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风险评估标准与方法 (3)第四章新产品风险评估流程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有效控制新产品各类风险,促进我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监管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和市场情况,在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产品创新成果,并根据产品的创新程度,可分为累进型、扩展型、战略型等三类新产品,其具体含义遵循《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13〕1209号)的相关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风险评估是指全行各级机构在新产品投产前,对新产品相关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提出相应控制措施和决策建议的过程。
第四条新产品风险评估应在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下进行,将其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新产品风险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
全行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流程和评估方法对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评估流程和标准的统一性。
(二)全面性原则。
新产品风险评估应全面识别各类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并统筹考虑各类风险对新产品所产生的综合影响。
(三)客观性原则。
新产品风险评估应根据全行统一的新产品风险评估标准,客观做出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
(四)动态性原则。
新产品风险评估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监管要求及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等内外部环境变化,对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动态完善和优化,持续提升风险评估工作有效性和适应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全行新产品风险评估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一)审议确定新产品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二)为新产品风险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督促全行各级机构统一、规范地开展新产品风险评估工作;(三)协调解决风险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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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细则 (1)
第三章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流程 (2)
第四章产品风险评级的更新和调整 (3)
第五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投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产品风险评级不得低于证券业协会《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基金业协会《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规定的风险等级标准。
第二章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细则
公司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参照公司产品风险等级名录执行,公司产品第三条风险等级名录由三部分组成:
(一)风险等级分类:公司产品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分为:R1、R2、R3、R4、R5五个级别,对应的风险等级分别为低、中低、中、中高、高;(二)产品参考因素:产品参考因素为产品的一般特征,主要是关于产品的产品结构、过往业绩、波动性、回撤情况、流动性、杠杆情况、投资标的及限制等产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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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类型参考:以产品的风险特征为区分标准,列举部分产品类型,以供参考。
第六条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流程原则上与公司产品设立审批流程(参见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设立流程管理办法》)一致,公司各授权岗位在审核产品设立要素时,也附带审查产品风险评级的适当性。
第七条产品经理在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基础上决定开发设计产品,明确产品要素,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细则》,初次评估标的产品的风险等级,并在《产品要素表》里明确说明产品风险等级,详细阐述产品风险评级的参考因素和参考类型,说明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的依据。
产品经理将上2 / 4
述《产品要素表》、《项目决策流程单》及其他产品资料提交投资经理。
第八条根据产品经理提交的《项目决策流程单》、《产品要素表》及产品其他资料,除了对产品立项与否发表书面意见,投资经理也需要在《项目决策流程单》上对产品风险评级的适当性发表书面意见,产品风险评级经投资经理反馈意见的产品,产品经理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修订后重新提交投资经理审查。
第九条经投资经理审查之后,产品经理将《产品要素表》、《项目决策流程单》及产品其他资料提交风险合规部审核,风险合规部对产品风险发表书面风险合规意见同时,也须对产品风险评级的适当性发表书面意见,产品风险评级经风险合规部反馈意见的产品,产品经理应向投资经理汇报风险合规部的反馈意见,待重
新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后提交风险合规部审核。
第十条经风险合规部审核后,产品经理将《产品要素表》、《项目决策流程单》等产品资料上报决策委员会审批。
经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产品正式立项,产品风险评级确定;决策委员会予以否决的项目,产品不立项,产品风险评级无效;产品风险评级经决策委员会反馈意见的产品,产品经理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后重新提交上述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流程。
第四章产品风险评级的更新和调整
第十一条定期重新评级:公司每半年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流程对在运作的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重新评级的发起人是各基金产品的产品负责人,如重新评定的结果发生了变化,产品经理应及时通知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并及时向认购该产品的投资者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特殊审慎调整:如产品出现极端事件,经产品经理、投资经理、风险合规部讨论并报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批后,可对该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特殊审慎调整。
第十三条如出现某一基金产品的评估结果低于协会关于基金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则直接采用协会名录规定的该类产品风险等级作为该基金的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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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及其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0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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