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合集下载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是业主们共同参与小区管理的重要形式,为了保障大会的秩序和顺利进行,制定并遵守一定的议事规则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示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供参考。

第一条:议事会的主要目的和职责1.业主大会是小区内业主们行使权益、参与决策和监督管理的民主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公平公正的小区管理,推动小区的和谐发展。

2.业主大会议事会是由各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的机构,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

第二条:议事会议事权和议事流程1.议事会拥有决定业主大会议题、提出议题、表决、问询、监督和决策的权力。

2.业主大会议事会的议事流程包括:开会、确定议事主席、审议议事纲要、进行各项议程、表决和闭会等。

第三条:议事会议事程序1.开会:议事会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召开,由议事主席主持。

准时参会是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2.会场秩序:参会业主应保持会场秩序,不得喧哗或妨碍会议进行。

3.发言顺序:议事会发言采用先到先发言的原则,每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长度。

4.议题讨论:议事会按照议事日程逐一讨论议题,重要事项可提前进行备案,确保充分讨论和决策。

5.表决规则:议事会的表决结果按出席人数的多数决定,如遇特定事项需经过全体业主同意才能通过。

6.会议记录:议事会应有书记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在会议结束后进行整理和公示。

第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参会权利:所有业主均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议事会,并行使发言、提案和表决等权利。

2.遵守规则:议事会成员应遵守议事规则,积极参与讨论和决策,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

3.服从决议:议事会成员应尊重会议的决议结果,不得私下破坏或阻挠其执行。

4.保密义务:议事会成员应保守会议内容的机密性,不得将会议信息泄露给未参与会议的人员。

第五条:议事会议事纪律1.不得滥用发言权,发表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2.不得恶意中断他人发言或进行人身攻击。

3.不得有损公序良俗的言论或行为。

4.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谣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一、议事规则1. 会议召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召集通知应提前至少7天发出,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资料。

2.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召集人提前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公布。

议程内容应包括审议上次会议纪要、业主建议和意见征集、物业管理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重大决策事项等。

3. 会议主持会议由召集人或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主持人应确保会议秩序井然,按照议程进行。

4. 发言顺序会议期间发言应按照事先确定的发言顺序进行,每位业主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意见和建议。

5. 决策方式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以多数通过为准,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决策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

6.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并及时向所有业主公布。

7.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布,确保所有业主了解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

二、管理规约1.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会议决议制定小区的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并向业主公开财务报告,确保财务透明。

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设施完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4.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和整治,确保小区的环境整洁。

5. 业主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以上就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所有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 会议的召开:业主大会应按照业主自治规约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向所有业
主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提前一定时间,并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2. 出席权和表决权:业主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通常根据业主在物业上的权益比例来
确定。

每个业主都有权在会议上表达观点,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决。

3. 议程的确定:议程应提前公布,一般包括会议主题、待讨论的议题、文件材料等。

业主也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希望讨论的议题,并在适当时机予以考虑。

4. 议事程序:会议应按照议程的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议题的发言顺序应有规定,通
常是由业主委员会主持按照登记顺序依次发言,并设有固定的发言时间限制。

5. 决策方式:决策一般采取表决制,根据业主的表决结果作出最终决策。

通常情况下,决策需要获得过半数以上出席业主的同意。

6.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应准确记录会议讨论和决策的内容,并由
与会业主签字确认,以作为后续执行的依据。

7. 信息公开:会议的决议结果和相关信息应及时向所有业主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渠道
进行传达,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公告栏、业主专属平台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个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应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并遵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是一个重要的议事机构,可以让业主们共同讨论和解决各种房产管理问题,并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然而,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必须遵守,以确保所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供参考。

1. 会议通知。

业主大会应提前通知所有业主参加。

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以及议程和文件等。

2. 出席和投票权。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由在会业主的多数投票决定。

每个业主应根据其拥有的单位或房屋面积,具有相应的投票权。

投票代理人必须是被授权的业主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在会议前提交授权书。

3. 会议主席和秘书。

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秘书来主持和记录会议。

主席应按照议程和程序处理会议。

秘书应保证会议记录准确无误,并按规定保存会议文件。

4. 议程。

会议应根据议事规则设置议程,确保会议有条不紊地进行。

议程应进行逐项讨论,确保重要事项得到充分讨论和决定。

5. 讨论和表决。

议长应确保每个业主都有机会发言,并确保讨论有序和有益。

表决应明确,确保每个业主都有机会进行投票表达意见。

6. 决议和表决结果。

会议决议应根据规则被采取和记录。

表决结果应该尽快宣布给在场业主,并通过会议记录和通知方式发布。

7. 议事记录和文件。

会议记录应收集并记录所有决定和提案。

文件应保存在物业管理公司日常管理档案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准确、安全和私人信息保密。

总之,业主大会议事是解决房产管理问题的一个关键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规则和程序。

良好的议事规则有助于确保公正、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决策过程。

对于主持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其实现必须在所有业主之间建立充分的信任与合作。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怎样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怎样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怎样制定业主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

那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怎样制定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怎样制定呢?关于这一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下。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为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1. 会议主席带领议事,确保会议秩序和公正性。

2. 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应提前通知业主,并向所有业主
公开。

3. 业主可以在事先提出议题,但需要提前通知业委会。

4. 会议开始前,应进行报到登记,确保出席业主的身份。

5. 提案应由出席业主提出,可写成建议书或口头提出。

6. 业主作发言时,应尊重他人,讲话内容务必与议题相关。

7. 议事内容必须围绕议程展开,不得擅自引入非议程内的
议题。

8. 会议期间,业主可以互相提问,但必须尊重对方的观点和发言。

9. 会议记录员应及时记录会议主要内容,以备后续参考。

10. 会议决议时,应通过民主投票或一致同意方式进行,确保多数人意见被采纳。

11. 会议结束后,应制定会议纪要,对会议内容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及时通知业主。

12. 会议纪要公示一段时间后,正式生效。

以上规则仅供参考,具体的规则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法律规定业委会议事规则(3篇)

法律规定业委会议事规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业主大会的召开、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依照本规则自行制定。

第二章会议召开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一)业主大会认为必要时;(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建筑物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一)提议人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申请;(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提议内容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一)会议通知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二)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内容;(三)会议通知可以通过公告栏、物业管理处、业主微信群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三)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符合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一)审议会议通知;(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表决会议议题;(四)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议题提出:(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实际情况提出议题;(二)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业主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依法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商业、其他类型物业)(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套。

第二章议事内容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负责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告物业服务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第八条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确定(项目名称)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第十条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认定: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业主身份的认定:1、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2、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说明】1、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2、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行使投票权的,在填好选票(表决票)后,应持证明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等)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

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业主身份证明、业主物业产权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第四章议事方式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于每年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三)。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二)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说明】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2、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并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第种方式:(一)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投票;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业主反馈意见;3、业主委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征求、回收业主意见(一)设投票箱:在(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内分设个投票箱(放置在),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以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返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

(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

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三)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人(不少于5人单数),任期为年(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其中,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做好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会议程序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一)会议的筹备工作。

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各项筹备准备工作,即确定会议的议题、形式、确定表决的方式和时限、草拟相关议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等,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三)议事表决。

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全体业主意见。

业主按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在表决的时限内依法进行表决,表决的时限不超过10天。

召集人按要求回收业主的表决意见,并进行统计。

(四)通报大会决议。

召集人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第日内将大会的决议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城区房管部门。

召集人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