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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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何认定

关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何认定

关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何认定受贿罪作为一种涉及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构成要件尤为严格。

在刑法中受贿罪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其构成要件包括一些具体的行为和主观上的要素,以下将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受贿罪构成的第一个要件是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该行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在职务上或者个人能力、地位、关系等方面具有某种影响力,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权力职务等,在与其职务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案件、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获取非法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因此,对于受贿罪的认定,第一步就是要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对于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要求其具有明确的客观行为表现,即犯罪嫌疑人通过某种形式获取了非法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具体来说,包括接受贿赂、索取贿赂、非法收受服务费等行为。

1.接受贿赂:接受贿赂是受贿罪最常见也最典型的行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从他人手中收取的现金、物品等。

其中,贿赂可以是现金、物质、服务或者其他形式的财物,甚至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为其免费提供服务的行为。

2.索取贿赂:索取贿赂是犯罪人在职务、业务上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贿赂人提供贿赂。

对于索取贿赂行为的认定,要求其具有客观的证据证明,如书面聊天记录、录音等。

3.非法收受服务费:非法收受服务费一般指犯罪嫌疑人以其职务之便,收取未经授权的服务费用。

该行为与普通受贿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收取的是服务费而非其他财物,因此对于其是否构成受贿罪要求要格外谨慎。

二、非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受贿罪构成的第二个要件是非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行为与其所获取的非法收益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联系。

在对其进行定罪前,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导致了非法收益的取得。

警方可以从证据的收集上来证明因果关系。

证据包括录音、录像、书面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反映出受贿行为和获利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从而可以完整的证明因果关系。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摘要】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受贿罪成立的重要条件,包括受贿行为的客体、主体和受贿的方式等。

客观要件的证明是审理受贿案件时的重点之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客观要件的三个要点是明确受贿行为的对象、证实受贿行为的方式和确定受贿行为的主体。

只有客观要件齐备,才能认定受贿罪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证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认定和证据的固定,可以有效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稳定。

结论中应强调对受贿罪客观要件的严格把关和证明,为依法打击腐败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观要件的三个要点、客观要件的证明、引言、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了贪污者应有的制裁和惩罚。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是受贿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客观要件是指使受贿行为成为犯罪的客观事实,也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审理受贿犯罪案件时需要考虑的重点之一。

客观要件包括三个要点,即受贿行为、受贿的客体和受贿的数额。

这些要点在构成受贿罪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

对于受贿罪的控告和判决,客观要件的证明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分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可以更好地理解受贿犯罪的性质和危害,为司法机关打击贪污腐败提供参考和依据。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严格地审查和证实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确保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惩处,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2. 正文2.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要件是审判受贿罪案件时最关键的部分之一。

客观要件是指受贿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或条件,是受贿罪犯罪事实的客观表现。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贿行为、受贿金额和受贿对象。

浅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浅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浅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内容提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

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作⼈员家属、离职⼈员、公司、企业⼈员等与国家⼯作⼈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

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续费、利⽤职务之便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为。

受贿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主观故意的内容范围和存续时间存在较⼤的争议。

关键词: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犯罪主观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利益的,或者国家⼯作⼈员利⽤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的,或者国家⼯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为。

受贿罪是⼀种职务犯罪,是国家⼯作⼈员利⽤职权谋取财物,进⾏权钱交易的犯罪。

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社会影响之坏,犯罪⼈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现在结合检察⼯作的实际,对受贿罪及其证据收集与运⽤谈⼀些看法:⼀、受贿罪客体的认定(⼀)对于客体的不同观点多年来,对于受贿罪的客体,观点纷呈。

外国对此有不同看法,有⼈认为,其客体是公务⾏为的纯洁性与真实性;有⼈认为是公务⾏为的不可收买性;有⼈认为是公务⾏为的⽆报酬性;有⼈认为是国家意志的阻挠或者篡改。

①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原来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现在也有⼈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归纳起来有新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与选择客体结合说三⼤类。

③受贿罪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经济管理秩序、也不是国家⼯作⼈员的廉洁性,⽽应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不可收买性观点。

浅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浅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受贿罪应 重新 认识 , 以受 贿罪所保护 的利益是 否受到危 害以及所 受危 害的程度 来确 定行 为人是 否构成犯 罪以及 罪行 的轻 应
重, 而受 贿罪所保 护的 利益 应该 是 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行 为的廉 洁性 关键 词 受贿罪 主观要 件 利益 非法 占有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1)4 9.1 10- 9(000- 4 0 2  ̄ 0 超过要素 , 罚种类 殴置不合 理 刑 三、 不合理 之处 需要改正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他人利 益” 主观要素 的
对方 财物 ,就应 认为 收受财 物的行 为与 其职 务之间 具有对 价关 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 并处没收财产。 系, 即使行为人事 实上并 没有为对 方谋 取利益 , 也应认 定为“ 为他 由以上 规定可 见 , 受贿 人只要受 贿数额达 到五 万元 以上, 即
己所 有的物 , 按其 经济用途 进行利 用或者 处分 的意思 。 包括 两层 根据 受贿数额犯 罪情节 , 且主要依据 是受贿数 额, 而 万瑞忠 、 潘广 含义 , 即排除权 利人 、 作为本 权人进行 支配 的意思 , 以及按 照物的
曲等十 名犯罪分 子分别被 判处 了没 收财产 , 财产的数额 亦从 没收 经济 用途 ( 者本来 用途) 行利 用处分 的意思 。此外 , 般认 2 、 万 到 2 万 、 0 直至全 部不等 。可见 司法实践 中 “ 或 进 一 万 4 O 5万 没收 为 , 法 占有 的 目的不仅包 括为 自己的非法 占有 目的 , 非 还包 括为 财产 ” 受贿罪 而言几 乎成 了必 然选择 的法定刑 罚 ,可 以” 没 对 “ 不 第三 人 的非法 占有 目的 。非法 占有 目的不要求 行为 人具有 在经 收 的可能性 十分小 , 没收财 产的具 体数额又 没有法 定标准 。 由于 济上 得到 利益之 意思 ,有利用 财物 具有 之本性 的利 用的意 思即 罚金 刑的缺 位, 判死刑 、 期徒刑 也是没 收财产 , 被 无 被判 五年 、 八

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而 其 要 件一 直是 一个 受到 忽视 的 方面 。作 为 受贿 罪构 成要 件 的一个 取 利 益 的 目的 : 受贿 人之 所 以能 收受 到行贿 人 财物 , 主观 上 而且 将 以为他 人谋 取利益 重 要方 面 , 主观 要件 在 区分罪 与非 罪 。 罪 与彼 罪 中发挥着 重要 十 分清 楚 是 由 自己职 权所 产生 的诱惑 , 此
理 和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的进行 , 对于 这种 犯罪 的手段越 来越狡 猾 , 说 , 由如 下 : 但 我 国的刑法和 相应 的司法解 释对 于其 规 定的又 比较少 , 这就为 1从 受贿 与行 贿之 间相互 依存 的关系 分析 , . 行贿 人之 所 以向 其 司法 、 法造成 了很 大 的难度 。在 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中 , 主观 国家 工作人 员行 我贿 , 期望和追 求 的结 果是达 到受 贿人 为其谋 执 其


便利 , 索取 他人财物 或者 非法 收受他 人财 物为 他人谋 取利益 的行 收 受 的是职 务行 为 的不正 当报酬 , 到 自己 的行为会 侵害 职务 认识 为 是违法 的 , 故意而 为之 。受 贿 罪 的主观 方面 为直接 故意 , 却 不 行 为 的不 可 收 买性 。三 是行 为人 对上 述 结 果持 希望 或者 放 任 的 管在 理论 界还 是司法 实务 过程 中 , 已经 达成 共 识。 按照 学界 的通 态 度 。如果 主观 上没 有利用 职权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的意 图或表 示 , 0 同样不 具 备受贿 罪 的构 成特 征 , 说, 受贿罪 的主观 方面 的基 本 内容 主要 包括 两个 方面 , 即认 识因 仅 有 收受 他人 财物 与 职务 无关 ,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 是受 贿人 实施 收受他 人财 物行 为过程 中, 素和 意志 因素 。 认识 因素 而言 , 要值 的是 受贿 人认识 到 自己 就 主 因此 , 的锁 收受或 者索取 的财务 为贿赂 财务 , 且利用 自己的职权 为行 主 观上 必 然产 生 的一种 报偿 意 图。 因此 , 并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 是受 贿人 谋取 不当 的利益 属于 违法 范畴 。 意识 因素 而言 , 要指 的 贿 人 实施 收受 他 人财 物 行为 过程 中 ,主观 上 必 然产 生 的一 种答 就 主 谢、 报偿 意 图 。正 如原 司法解 释 中所规 定 的 : 他人 谋取 利 益是 为 是 不 这 为 例如 受贿 人仅 仅收 取财 物 ,而没 有 实施 职 务行 为为 他人谋 取 利 否 正 当, 否 实现 , 影响受 贿罪 的成 立 。 进一 步 说 明 , 他人 益 , 不够 成受贿 罪 , 可 以构 成其他 的犯罪 。 反, 则 但 相 受贿 人虽 有 谋 取利 益 , 并不 是 一种 必须 实施或 实现 的客 观 行为 , 而是 刑 事法 实施职 务行 为 以为他 人谋取 利益 的故 意 , 并没 有无索取 或着 收 律对 受 贿 主观 上 的一种 要求 和确 认 , 要有 这种 意 图即 符合 ” 但 只 为

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

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

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摘要】本文从受贿罪职务要件的角度进行辨析,旨在探讨受贿罪构成的要素和职务要件的关系。

首先分析了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明确了职务要件的含义及其在受贿罪认定中的重要性。

接着探讨了职务要件的认定标准和与其他要件的关系,深入剖析了职务要件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最后总结了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的重要性,提出了对受贿罪职务要件认定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受贿罪职务要件研究的方向。

通过对受贿罪职务要件的深入分析和辨析,有助于提高对受贿罪的认识和理解,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晰的指导。

【关键词】受贿罪、职务要件、构成要件、涵义、认定标准、定罪量刑、重要性、建议、研究方向1. 引言1.1 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概述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中包括了受贿人的职务身份。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职务要件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职务要件的明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结果。

对受贿罪职务要件进行准确的辨析和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涉及了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等多方面的内容。

在实践中,法官需要对受贿人的职务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其权力范围、职责、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通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才能准确地判断受贿罪职务要件是否成立,从而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围绕受贿罪职务要件展开深入的辨析,从构成要件分析、涵义、认定标准、与其他要件的关系以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通过研究受贿罪职务要件的相关内容,可以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是研究受贿罪是否成立的核心内容之一。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法定职务方面。

在主观方面,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行为。

即行为人明知收受贿赂,且主观上有明显的不正当动机,才能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罪刑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研究

受贿罪罪刑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研究

受贿罪罪刑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研究徐剑【摘要】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21)001【总页数】11页(P62-71,77)【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考察【作者】徐剑【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自新刑法以专章规定贿赂罪以来,学者对受贿罪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正是这些理论成果,推动了我国立法对受贿罪不断完善,从而提高了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

尽管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规定越来越完善,对受贿罪的研究越来越具体、细化,但是由于中国刑法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取决于构成要件要素、刑罚体系以及罪刑关系的配置状况,[1]而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对受贿罪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这直接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认定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上存在争议,从而限制了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而通过分析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受贿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有助于正确认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推动受贿罪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界定好受贿罪的犯罪圈;有助于为法官正确量刑打下良好的基础,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关于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研究关于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研究罪,⼜是⼀种最具多发性的犯罪。

说它多发是因为它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发案率最⾼。

说它古⽼,是因为它在古代社会就有的犯罪。

这种犯罪不但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且党和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学也⾮常重视对其的打击和预防,有时甚⾄将受贿现象进⾏专项治理。

随着改⾰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对于这种犯罪的⼿段越来越狡猾,但我国的刑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其规定的⼜⽐较少,这就为司法、执法造成了很⼤的难度。

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观要件⼀直是⼀个受到忽视的⽅⾯。

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个重要⽅⾯,主观要件在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有值得的深⼊研究的价值。

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为⼈利⽤职务便利取得贿赂的主观⼼理态度,是追求⾏为⼈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形形⾊⾊,⼿段不断变化的受贿犯罪⾯前,正确的区分罪与⾮最,并根据主观恶性程度处以程度不同的刑罚,以保证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受贿罪主观⽅⾯的基本内容受贿罪的主观⽅⾯是直接故意,即⾏为⼈明知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是违法的,却故意⽽为之。

受贿罪的主观⽅⾯为直接故意,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过程中,已经达成共识。

按照学界的通说,受贿罪的主观⽅⾯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就认识因素⽽⾔,主要值的是受贿⼈认识到⾃⼰的锁收受或者索取的财务为贿赂财务,并且利⽤⾃⼰的职权为⾏贿⼈谋取不当的利益属于违法范畴。

就意识因素⽽⾔,主要指的是受贿⼈能够控制⾃⼰的⾏为,且有实施职务⾏为回报的犯意。

例如受贿⼈仅仅收取财物,⽽没有实施职务⾏为为他⼈谋取利益,则不够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的犯罪。

相反,受贿⼈虽有实施职务⾏为以为他⼈谋取利益的故意,但并没有⽆索取或着收受他⼈贿赂的意图,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故意,因此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包括两个⽅⾯,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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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受贿罪直接故意主观方面受贿论文摘要: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观要件一直是一个受到忽视的方面,本文就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受贿罪既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犯罪,又是一种最具多发性的犯罪。

说它多发是因为它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发案率最高。

说它古老,是因为它在古代社会就有的犯罪。

这种犯罪不但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而且党和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学也非常重视对其的打击和预防,有时甚至将受贿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行,对于这种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但我国的刑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其规定的又比较少,这就为司法、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观要件一直是一个受到忽视的方面。

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观要件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值得的深入研究的价值。

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得贿赂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追求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形形色色,手段不断变化的受贿犯罪面前,正确的区分罪与非最,并根据主观恶性程度处以程度不同的刑罚,以保证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一、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却故意而为之。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过程中,已经达成共识。

按照学界的通说,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就认识因素而言,主要值的是受贿人认识到自己的锁收受或者索取的财务为贿赂财务,并且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当的利益属于违法范畴。

就意识因素而言,主要指的是受贿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有实施职务行为回报的犯意。

例如受贿人仅仅收取财物,而没有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够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的犯罪。

相反,受贿人虽有实施职务行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但并没有无索取或着收受他人贿赂的意图,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故意,因此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二、有关受贿罪主观方面的争议(一)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没有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未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至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法律上有了依据。

同时,1997年刑法第385条也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评价条件。

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则一直是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具体的观点:(1)客观要件说。

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主观要件说。

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

就行贿人来说,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人来说,是对行贿人的一种许诺或曰答应。

”①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笔者同意主观要件说,理由如下: [!--empirenews.page--] 1.从受贿与行贿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分析,行贿人之所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我贿,其期望和追求的结果是达到受贿人为其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受贿人之所以能收受到行贿人财物,其主观上十分清楚是由自己职权所产生的诱惑,而且将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代价,这里,行贿人对受贿人表现出一种期望和追求,受贿人对行贿人则表现出一种许诺。

②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是此类犯罪过程中双方各有所图的心理活动,所以,应属于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

2.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受贿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故意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贿赂的意思,即具有将对方提供的财务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

二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三是行为人
对上述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③如果主观上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或表示,仅有收受他人财物与职务无关,同样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必然产生的一种报偿意图。

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必然产生的一种答谢、报偿意图。

正如原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这进一步说明,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一种必须实施或实现的客观行为,而是刑事法律对受贿主观上的一种要求和确认,只要有这种意图即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规定。

[1][2]下一页(二)将收受的财物用于单位活动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他人财物后未据为已有,而是用于单位的日常开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它活动,是否是受贿的故意,是否构成受贿罪。

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接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本单位的日常支出或相关活动,不能以受贿罪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接受贿赂后,已经构成了受贿罪的既遂,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④笔者认为将收受的贿赂用于单位活动,情况比较复杂,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对以上两种观点一致的赞同或者否定都是不全面的。

肯定说和否定说从法理的角度和从实践的角度看都有一点道理。

但是全部的赞成他们的观点,就显得有点过激。

所以要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其一,从受贿角度考察。

如果主动索要或者事先约定贿赂,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因为行为人(下转第57页)(上接第43页)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经受到了侵犯,犯罪已经完成,将所收受的财务用于单位活动,只涉及赃物去向,不能改变整个行为的性质。

其二、如果被动的接受财务或受贿意思不明显,事后及时主动将所收受财务用于单位活动,并说明来源性质的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根据行为人在接受财物后的具体表现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收受的故意以及收受行为的成立。

当然,行为人从接受财物到上交财物时间跨度不能太长,太长了就很难说明行为人没有收受的故意。

其三、因得知被举报或者被有关部门调查而将财物交给单位或用于单位活动的,不管是否讲清财物的来源,均已受贿罪论处。

由于这两种情形的行为人是由于想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退还,实务中包括案发前听到被举报风声而上交和案发后害怕被查处上交两种情形,行为人事被迫退还其实内心不想上交,在度过查处期间时还有可能取回的一种心理状况。

因此对这两种情形不能阻却受贿故意的成立,因而认定为受贿罪的继遂。

[!--empirenews.page--] (三)关于受贿罪是否存在事后故意的问题事后受贿是指行为人在现实地为他人谋利后受贿。

事后受贿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受贿人和行贿人约定在为行贿人谋利益后收受他人贿赂;第二种是指行为人先为他人办事,当时没有约定受贿,事后收受他人财物。

前种情形,理论界没有争议,以受贿罪的既遂处理。

第二种情况,有一种观点认为“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必须先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故意”,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具有因果性。

⑤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理由主要是,受贿往往表现为一个人从办事到收受财物或者从收受财物到办事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总是会把办事和收受财物联系起来,构成其故意内容的。

至于是先产生受贿的故意再为他人办事,或者是先为他人办事之后才产生接受他人对自己职务行为的酬谢的故意,从实现权钱交易方面看,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情节不同而已,所以事后受贿,也是属于受贿罪的一个方面。

三、研究受贿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文章通过对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的概述,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只能是直接故意,这在理论上已经没有争议。

但是有关受贿罪主观方面的界定上有很多的争议,比如,关于事后故意的有关争议、关于转化型受贿故意、关于受贿罪是否存在事后故意的问题、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将收受的财物用于单位活动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等有关问题与争议,而这些对于受贿罪的定罪,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犯罪的构成理论告诉我们,对于一个的行为是否是犯罪,不仅仅是看的客观方面,还要看的主观方面,对于受贿罪也不例外。

但是这些问题在立法中并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并且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这就为法官处理该罪时,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枉法和冤案的产生
提供了现实土壤。

所以建议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尽早出台,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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