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文献综述】
学界中关于亲权概念的观点

学界中关于亲权概念的观点标题:亲权概念在学界中的评析导言:亲权概念是指父母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对子女的权力和责任。
在学界中,对于亲权概念的观点众多且复杂,涉及到亲子关系、教养方式、家庭价值观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深入探讨学界对亲权概念的不同观点,并对其意义进行回顾。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对亲权概念有一个全面、深刻、灵活的理解。
一、亲权概念的定义和背景1. 亲权概念的含义:亲权概念源自于家庭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对父母对子女权力和责任的界定。
亲权概念关注父母在教育、保护和决策方面对子女的权威和决定的能力。
2. 亲权概念的演变:亲权概念在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下有所变化。
从传统的父权制度到现代社会,亲权概念逐渐呈现出更多的共同育儿责任和平等教养的趋势。
二、学界对亲权概念的观点1. 亲权概念的保守观点保守观点认为,亲权是父母天赋的权力,父母对子女的决策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
他们主张父母应该有更大的决策权,因为他们对子女的了解最为深入,有更好的判断力和经验。
亲权的保守观点认为,稳定的家庭结构和明确的角色分配对于子女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2. 亲权概念的进步观点进步观点强调亲权应该是一种共同的责任,父母应该一起承担育儿责任。
他们主张在决策中重视子女的声音和意见,倡导父母之间的平等和合作。
进步观点认为,对于子女而言,尊重和理解是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自主发展的关键。
三、亲权概念的意义与回顾1. 亲权概念对家庭教育的影响亲权概念对于家庭教育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父母在行使亲权时应该注重平衡和合作,培养孩子的自主能力和责任心。
亲权概念也提醒父母要关注子女的需求和意见,避免过度干预和控制。
2. 亲权概念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亲权概念的演变和进步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父母的亲权观念对子女的成长和社会价值观的塑造有着深远的影响。
通过倡导平等的亲权观念,社会可以促进性别平等和儿童权益的保护。
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一个撰写文章的写手,我对亲权概念有着自己的观点和理解。
我国亲权制度研究

我国亲权制度概况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未严格区分亲权和监护
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有诸多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2)两者主体范围不同 (3)客体不同 (4)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2.未形成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保护
建立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题目
我国亲权制度研究
背景及目的
1.亲子关系存续过程中,虐待,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日益严重,非 婚生子女的比例逐渐上升,导致对其的保护不全面,因此,亲权法律 制度的出台施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没有亲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但相关 的法条中,又有亲权的内容,如在《民法通则》、《婚姻法》中均有 亲权的相关规定。为了避免法律漏洞,应对日益复杂的亲子关系,亲 权法律制度的出台势在必行。
(2)财产照护权 ①管理权 使用收益权 ③处分权3.离婚后亲权的行使
第一种为单方行使原则
第二种为双方行使原则 笔者观点 4.亲权的丧失 (1)亲权丧失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 (2)申请主体的确定 (3)亲权丧失的事由
1.顺应复杂亲子关系的客观要求
(1)亲子关系种类复杂化 (2)亲子关系内容复杂化 2.有利于填补监护制度的不足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明确
(2)适格监护人的范围过于宽泛
我国亲权制度的构想
1.确立亲权行使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3)立足国情原则: 2.亲权的具体内容 (1)人身照护权 ①居所指定权 意代理权 ②惩戒权 ③抚养权 ④对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由同
论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借鉴

论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借鉴作者:赵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国家亲权理论是国家通过公权力干预失职监护人从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一种基本理念。
在监护人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域外先进的国家亲权理论和实践,对建立属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国家亲权理论发展借鉴未成年人司法作者简介:赵颖,广州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1-02一、国家亲权的渊源和内涵(一)国家亲权的渊源国家亲权,亦可称为“国家父母权”,是国家作为代替父母的监护人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权力。
这一术语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在罗马法时期最早出现的“全人类的父母”,“公亲”之类的术语包含了国家对公民所承担的保护义务,这在某一方面接近于国家亲权用来指称“国家对于人民承担的责任”的含义。
因此,罗马时期出现的这些类似于国家亲权的术语便可以看作是国际亲权理论最早的根源。
国家亲权作为亲权的现代化产物,经历了一个从“绝对亲权”到“国家亲权辅助绝对亲权”再到“国家亲权超越父母亲权”的过程。
以上三个阶段的演变,国家亲权逐渐形成一种理论指导着各个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的建立,扮演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支撑者,充分体现了国家作为最后监护人对未成年的监管和保护。
(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内涵国家亲权理念是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待家庭功能不彰的问题,将未成年人看作国家的未来资产而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在父母监管不能时国家自然要保护其未来资产不受侵犯。
其基本内涵表现在:首先,国家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应当充分发挥其作为护卫的积极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而非“亡羊补牢”,这样才是对国家亲权理论最好的体现。
其次,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干预和保护不以父母存在与否为标准,而是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能力和监管的实际效果为依据。
我国亲权制度构建的理论思考

(1 _ 东北师范大学 政 法学 院,吉林
摘 要 :亲权是父母基 于其 身份所有 的权利义务 ,它以保 护教养未成年子女 为 目的 ,是 父母子女权 利义务关 系中 的核心 内容 。现代社会 中的亲权 。不仅是 一项权利 ,也是一 项义务。亲权制度在很 多国家的立法中都 有体现 ,它是 区 剐于监护 的一种有存在价值 的制度 。在我 国当代 法律 、法规 中,对亲权 的概念 未与采纳 ,也没有 完备 的亲权制度 ,但 可以找到亲权理论的相关 内容 。本文拟从理论层 面阐释对此 问题的思考 ,以期 对我 国亲权制度构建有所启示。 关 键 词 :亲权制度 ;传统理论 ;权责统一 ;立法原则 是 :D 中图分类号 瓮 譬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2 7(0 6 7- 6 - 3 0 7 8 0 2 0 )0 - 0 6 0 . 0 卤 93
一 一 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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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陈小君 易 军)汇总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陈小君易军(上上传时间:2002-11-13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上[1]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中,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的亲权为其核心内容。
当今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亲属编无不对其设有详细的规定。
迄今为止,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对亲权的概念都未采纳,更不用说建立完备的亲权制度。
本文结合各国法制及理论学说,对亲权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期为我国婚姻家庭法之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亲权的含义及特征一、亲权的含义诚如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所言:“人由于有父母子女的关系,从而发生各种各样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有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
”[2]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监护或教育就是亲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亲权建立在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专属于父母,被认为是父母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天职。
在现代社会,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的亲权,不仅为权利同时也为义务。
作为父母享有的一种重要民事权利,亲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实施有关保护教养子女的事项或范围,并以之对抗他人的恣意干涉。
亲权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生育以后,对其自身所孳生、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是人类的天性,也是夫妻双方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
因此,父母既不得抛弃亲权,也不得滥用亲权。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权的特征亲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因此,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父母。
至于是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亲权人,则因父母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是否存在妨害亲权行使的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而有不同。
1 对于婚生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健在且有正当夫妻关系,则父母均为亲权人,得共同行使亲权,应以其共同的意思决定亲权的行使,如果意见分歧,则应相互协商,合理解决。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我国的亲权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
亲权制度是指赋予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财产管理等权利和责任的制度。
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亲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分析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亲权制度的对策。
一、我国亲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中的亲权制度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
家族长辈掌握家族内所有权力,包括财产和家族成员的命运。
此时期,亲权制度对妇女及个人的自由、权利限制最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亲权制度。
我国首先颁布的亲权法律是《婚姻法》。
该法规定了子女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并赋予父母必要的监护权限。
此后,政府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亲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亲权制度的现状1. 公共服务领域不足近年来,我国的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目前,一些地区在未成年人心理、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服务水平还不高,甚至存在服务空缺现象。
2. 亲权制度落后随着观念的改变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传统亲权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
在现代家庭中,父母的责任不再局限于生养和抚养,而应该更加重视对子女人格、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养。
同时,现代社会中,父母的监护时间也大大减少,因此需要更多的机构和帮助来补充亲权制度的不足。
3. 缺乏监督机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或监护人存在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侵犯、身体上的谩骂、甚至体罚等不当行为。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同时,一些家庭中父母地位较高,难以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这也为孩子的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亲权制度的对策1. 加强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应加强公共服务领域,提高未成年人心理、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完善未成年人福利服务体系,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
谈亲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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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20 0 6年 9月
湖 南 文 理 学 院 学 报( 会 科 学 版) 社
J ra o u a n e i r n c n e Sca S i c d in o n l f nn U i r t o A t ad S i c ( oi e eE io ) u H v s yf s e l c n t
关于我国亲权制度的探讨

关于我国亲权制度的探讨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的理论探讨刘洪涛摘要:作为一种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亲权制度的调整对象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来,虽然历经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却没有任何一个司法解释的条款和亲权制度有关。
而社会的快速发展也要求重新定位亲权制度在整个婚姻法中的内容,况且随着近些年来亲子关系也渐趋复杂。
因此,为了进一步体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有必要对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进行一番理论探讨,目的主要在于能够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亲权定义等基本概述、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对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亲权制度理论探讨目录一、亲权概述 (1)(一)亲权的定义以及特征 (1)(二)亲权的性质 (2)二、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以及对我国的借鉴 (2)(一)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 (2)1.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 (2)2.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 (3)(二)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的借鉴 (3)三、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 (4)(一)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4)(二)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规定所存在的缺陷 (5)四、对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6)(一)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所应当坚持的原则 (6)(二)明确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及包括的内容 (7)(三)完善亲权的丧失、恢复、消灭变动体系 (7)(四)加强对亲权行使的监督 (8)结论 (8)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各领域改革大踏步前进,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未成年子女权益维护的要求也越来越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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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
专业班级:法学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或争论焦点)
我国民法不区分亲权与监护,监护一般作广义上的理解,监护制度包括父母的监护与其他成年人的监护。
迄今为止,我国采纳亲权概念,遑论亲权制度。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亲权时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第二,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子女已成年,相互间就不存在亲权关系,而是其他亲属关系,但已成年子女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实行监护;第三,亲权时权利义务之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不仅仅享有权利,更多的是承担义务。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待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根据监护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狭义监护和广义监护。
在现行民法制度中,监护被规定在民事主体一章,但欧陆各国,监护纳入亲属编。
立法原因概因监护与被监护人表象上常显出某种身份关系,虽非亲属法中的亲属身份关系,但由于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为亲权之补充延长,而禁治产人之监护人又尽先以被监护人之配偶,父母,祖父母等亲属充任,与亲属制度有密切联系。
现有关于亲权监护之争的观点主要有,亲权制度已是强弩之末;将亲权制度并入监护会有利于破除我国几千年封建家长专制的禁锢,促进开明友善家庭关系的形成;亲权作为主要保护制度,监护为其例外或为补充。
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
的评述)
亲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在在近代立法中,是指以教养监护未成年子女,保护管理其财产为中心的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
亲权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演变。
最先呈现为罗马法的家父权——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
至共和国后期,家父权相对减弱。
成年男子在民事上逐渐享有权利能力,可以拥有少量财产,当父亲滥用亲权时,儿子可以向行政长官请求保护,长官于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父亲的行为,必要时得剥夺“父权”日耳曼法的父权,由其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成。
但日耳曼法更重视家长权,特别是男性家长权利,其代表全家利益。
之后家长权逐渐为父亲的权利所替代。
近代国家的亲权制度一般继受日耳曼法,是父母权力的意思。
此时,亲权与古代社会立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
法律也规定了当父母违背职责,或侵害子女的利益时法律的救济方法。
因此其立法宗旨从古代的“家长本位”到近代的“父本位”,再到现代的“子女本位”。
在我国亲属法历史上,从未用过“亲权”一词,但亲权是存在的。
我国古代礼法处理父母子女关系的基本原则就是“亲亲”,“爱亲”。
唐律及后世法律都把“不孝”作为十恶之一。
父母有权教令,惩戒,甚至杀死子女。
子女成年后,生死问题仍要唯家长是从。
家庭财产由家长掌管,有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分家另过,否则为“不孝”的一项。
因此,无代管财产一说。
在大陆法系各国,仅就未成年子女保护而言,监护一直被视为亲权的补充与延续。
仅在未成年子女丢失亲权时,监护才得以存在。
自民法法典化以来,亲权与监护一直作为两种独立的制度发挥作用。
如果未成年人有双亲且其能行使亲权,则未成年人处于亲权的保护之下;反之,才为其设置监护人。
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的状况并非毫无缘由,这正是亲权与监护作为两种不同制度存在差异性的表现。
我国现行《婚姻法》有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规定,但仍未适用“亲权”一词。
我国民法上确立了监护制度,但与大陆法系各国所规定的监护制度并不相同。
民法通则扩大了监护的概念,将亲权强行纳入未成年保护,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保护亦称为监护。
此种合并立法无视监护与亲权之差异,缺乏理论支撑与科学性,并不妥当。
退一步讲,即使以监护吸收亲权,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与父母之外的人对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也不得不有所区别。
但这却会使监护制度人为地复杂起来。
因此,在我国亲属法的修正中,还是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通例,对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以使这两种历经上千年演化各已形成一套系统严谨体系的制度各自发挥其功能。
何况,人为地消灭亲权制度,将父母由自由的侵权人降为受限制的监护人地位,是将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的亲权的立法剥夺。
近年来,亲权与监护打破彼此独立的制度外延,以相向延伸的方式在权能层次上互相进入。
但并不能因为一个制度采纳了另一个制度的某些要素就否定该制度存在的独立性。
(毕竟亲权和监护的实质内涵并无改变)。
因此,为立法及其使用上之便利计,笔者认为,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宜由亲属法来设计,在我国亲属法中规定亲权与监护两项制度。
时下正值民法典制定之机,更该去陈布新,大刀阔斧改变这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混乱局面。
在体例上实行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一方面建立亲权制度。
亲权时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权利,也是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
但因某些历史指导思想的影响,强行合并亲权与监护,牺牲了立法的科学性,如今在时机成熟之际,应该重新整合,将其剥离出来,使其相辅相成,互相配合。
三、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
方向做出预测)
我国现行法上并无亲权的概念,但法律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规定实际上却为亲权的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实质意义上的亲权制度。
毋庸置疑,上述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促进亲子关系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并且这些规定所体现的两性平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等价值与理念在亲权法的立法完善中仍应得到支持。
但是,也不难发现这些规定过于概括抽象,权利义务要求极不明确,欠缺可操作性,同时,区区数个条文,尚不足穷尽亲权全部,已不能适应调整日益复杂的亲子关系的需要。
四、参考文献(根据文中参阅和引用的先后次序按序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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