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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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工作管理制度

仲裁庭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庭工作,提高仲裁效率,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委员会所有仲裁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仲裁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仲裁原则;(二)公正、公平原则;(三)高效、便民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二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第五条仲裁员的选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当事人约定;(二)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仲裁员资格;(三)公正、公平,无偏见;(四)熟悉仲裁业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

第三章仲裁庭的工作程序第七条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告知仲裁员名单、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

第九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调查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调查。

第十条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第十一条开庭审理的程序如下:(一)仲裁庭宣布开庭;(二)仲裁员介绍案件情况;(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作证;(五)质证;(六)辩论;(七)仲裁庭总结。

第十二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审计、勘验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后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四条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仲裁请求;(三)争议事实;(四)仲裁理由;(五)仲裁裁决;(六)仲裁费用;(七)仲裁裁决日期。

第四章仲裁庭的纪律第十五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第十六条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或者接受当事人的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私下接触。

第十八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仲裁庭规章制度牌

仲裁庭规章制度牌

仲裁庭规章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仲裁庭的管理和运作,规范仲裁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仲裁庭积极倡导当事人讲求诚信,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意愿,并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约定的仲裁协议。

第三条仲裁庭按照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独立的仲裁服务,并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进行。

第四条仲裁庭设立专门的仲裁规则和程序,适用于各类民商事纠纷,并保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权益。

第五条仲裁庭的仲裁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保守机密,维护仲裁庭的良好声誉。

第六条仲裁庭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禁止泄露当事人的涉案信息。

第七条仲裁庭依法接受和处理各类仲裁案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尊重仲裁庭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遵守规章制度,积极配合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章仲裁庭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仲裁庭设立理事会,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仲裁庭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条仲裁庭设立秘书处,由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案件管理和办案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议仲裁庭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监督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秘书处按照理事会的要求,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调解、审理和裁决,并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仲裁庭设立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仲裁业务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仲裁庭设立国内及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对外联系和合作,提高仲裁庭的国际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仲裁庭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预算监督,确保仲裁庭的经济活动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三章仲裁庭的仲裁规则和程序第十六条仲裁庭设立适用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公布在仲裁庭的官方网站上,当事人可以查阅和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仲裁庭依法接受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检查申请资格和案件受理条件,及时审核并告知当事人受理结果。

第十八条仲裁庭依据仲裁协议或仲裁规则,组建合适的仲裁庭,选定主审仲裁员,并安排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仲裁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机构内部管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仲裁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提高仲裁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仲裁机构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文书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仲裁员管理制度(一)仲裁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仲裁。

(二)仲裁员应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仲裁业务水平。

(三)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仲裁员应按时参加仲裁会议,按时完成仲裁任务。

第七条秘书处工作制度(一)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整理仲裁案件材料,确保材料完整、准确。

(二)秘书处负责组织仲裁员召开仲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和效率。

(三)秘书处负责制作、送达仲裁文书,确保文书及时、准确。

(四)秘书处负责仲裁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八条仲裁案件管理制度(一)仲裁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二)仲裁机构应按照仲裁规则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三)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仲裁案件审查制度,对仲裁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九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仲裁工作秘密安全。

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确保仲裁工作信息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仲裁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降职、解聘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仲裁机构负责解释。

仲裁规章制度

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贸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

二、仲裁程序第四条仲裁申请(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条仲裁答辩(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答辩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否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有权自行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

(三)仲裁庭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公正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一)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费用第九条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管理费、仲裁文书制作费等。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活动中的争议,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仲裁院工作章程模板

仲裁院工作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院工作,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龙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仲裁院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为宗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仲裁院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院全面工作,下设办公室、立案庭、仲裁庭、调解庭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名,市人民政府任命;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仲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立案庭负责仲裁案件的立案、审查、送达等工作。

第八条仲裁庭负责仲裁案件的审理、裁决等工作。

第九条调解庭负责仲裁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仲裁院依法受理、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仲裁院负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第十二条仲裁院参与调解和仲裁涉及劳动人事突发事件和群体、疑难、重大案件。

第十三条仲裁院指导企业和乡镇(街道)等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仲裁院负责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宣传,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第十五条仲裁院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仲裁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立案、审理、裁决、送达等环节。

第十七条仲裁案件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二)仲裁请求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三)当事人之间有劳动关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九条仲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条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一条仲裁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依法履行职责。

仲裁工作制度(3篇)

仲裁工作制度(3篇)

仲裁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加强本级仲裁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组成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和以下工作事项:(一)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二)处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应当以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本规则自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仲裁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仲裁委员会共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行使仲裁权的决策、领导结构和区本级最高仲裁组织。

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仲裁案件的经办机构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适时把握仲裁动态,总结仲裁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时,依法享有对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其他仲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颁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时间】19950728【实施时间】19950728【时 效 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委员会成立目的: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我系排球赛过程中各班级之间或者各队队员与裁判员之间的冲突问题,为了让比赛能够顺利进行,特成立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指导老师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都是由班级所推选的班干中产生,其中一名副主席由体育部委员担任),委员十四名。

三、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委员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6、按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体育部的指导老师和体育部的一名成员以及各班班干中的一名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班级推选确定并公布。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委员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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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目录业务管理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XX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XX仲裁委员会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XX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办法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XX仲裁委员会案件跟踪及信息反馈制度XX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XX仲裁委员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仲裁员管理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XX仲裁委员会培训仲裁员的规定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XX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暂行办法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听证程序秘书管理XX仲裁委员会秘书行为规范行政事务管理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规定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规定XX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XX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XX仲裁委员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XX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XX仲裁委员会物资管理规定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为规范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作为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和撤销本会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一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不立人情案,不越权立案。

第二条申请人向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提出仲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带原件核对):1、仲裁协议。

包括:(1)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条款;(2)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3)有表达仲裁意思并约定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函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当事人协议选定XX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XX仲裁委员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的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的资料: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③涉外案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上述第②项的公证书或认证书。

(2)被申请人的资料:①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的,应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②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其注册登记基本资料一份;③被申请人是涉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以上第②项公证书或认证书。

(3)代理人的资料: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列明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所函各一份,涉外案件授权委托书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一份。

4、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

(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第三条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1、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五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2、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或超过20万元,但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须用A4纸复印,并装订编页且附证据材料目录。

证据材料目录应写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及证明对象。

第四条立案工作人员审查材料:1、审查该纠纷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3、审查有无明确的仲裁请求,所请求的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范围;4、核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发现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的,告知当事人补齐;6、申请日期以当事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将案件呈报负责领导审批。

经批准受理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不批准受理的,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以上审查、批准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工作人员按标准计算仲裁费,并向申请人发出“预缴仲裁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办理立案手续时一并交纳仲裁费。

第七条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减免或缓交申请,由工作人员按规定逐级呈批。

第八条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同时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提交一份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由本会出具财产(证据)保全提请函提交人民法院办理。

第十条受理案件后,立案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办案秘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为规范仲裁员的审理活动,保证审理案件工作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仲裁规则》)、《XX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一)接受选定或指定1、接受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仲裁员声明书》和《仲裁员办案时间表》,有《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应主动请求回避或说明情况,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2、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参加开庭、评议、调查、制作裁决等审理工作;仲裁员不能确定是否有相应时间办理案件的, 应在收到组庭通知后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

首次开庭,普通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15日内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为30日);简易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10日内进行。

3、在仲裁庭审理日程或开庭时间确定后,仲裁员应尽量避免因个人事由影响审理日程或开庭。

仲裁员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自己不能参加开庭的,应于首次开庭5日(再次开庭3日)前通知首席仲裁员和秘书并作出合理补救,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二) 庭前准备4、仲裁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辩书、证照批件中的名称或姓名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仲裁主体资格;(2)仲裁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3)答辩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提出反请求并办理了有关手续;(4)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有落页、残缺的,或者需要补充相应材料的,告知秘书通知当事人补充和完善;(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5、仲裁庭成员应在分别阅卷基础上,在首次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召集并主持案件评议,明确下列问题:(1)双方的争议焦点(2)举证、质证的范围及开列庭审证据明细表;(3)庭审顺序和步骤;(4)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专业知识;(5)庭审中仲裁庭成员的分工与配合;(6)其他需要仲裁庭注意的问题。

6、仲裁庭评议,应在本会办公地点进行。

参加评议的仲裁员应遵守评议时间。

为保证评议的效果,首次评议至少应在开庭前一小时进行。

仲裁庭成员在评议前,已通过其他形式交流过意见的,除外。

7、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审理措施,推进仲裁程序快速高效进行,包括但不限于:(1)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前规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审理进程的安排,以及各个程序事项的时间要求。

审理进程确定后,仲裁庭及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变更。

(2)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共同确定双方争执点和审理范围。

确定后,在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不应再接受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

(3)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开庭前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并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申请延期举证的,经仲裁庭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4)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双方当事人就其提交的书面意见以及证据材料中涉及的事项或者问题进行阐述、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三)开庭例行事项8、宣布开庭纪律,告知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主要权利、义务。

9、宣布开庭,依次进行下列程序:(1)首席或独任仲裁员核对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身份。

(2)仲裁庭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秘书及翻译人、鉴定人等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询问当事人对管辖权是否有异议;(3)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开庭前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无异议,并针对提出的异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四)开庭审理10、开庭时,仲裁庭应当严格围绕仲裁请求、已确定的案件争争执点、举证期限截止前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进行审理。

11、庭审可分为陈述、答辩、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

通常以首席仲裁员提问为主。

调查应围绕案件争执点,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来进行;当事人要求调解,或当事人同意仲裁庭调解的,可以在调查前进行,也可以在调查中或调查后进行。

仲裁庭决定不再开庭的,应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的机会。

12、仲裁庭应在开庭时主持双方当事人对全部已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对于开庭审理前已经交换且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经仲裁庭说明,可以记录在案,不再当庭出示、质证。

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或者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一般不应予以接受。

如果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接受的,则应当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当庭质证。

如果同意,则当庭质证;如果不同意,则不应当庭质证。

1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存在且需要审查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仲裁庭可以分别逐一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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