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 引言公务用车是指为政府部门和机关团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而使用的汽车。
为了规范和强化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备公务用车的政府机关、部门和团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3. 公务用车管理原则- 有效性原则: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公务目标的实现。
- 公平性原则:公务用车的分配和使用应公平合理,禁止任何形式的优待和滥用。
- 节约性原则:公务用车的使用应节约资源,并遵循合理的成本控制。
- 透明性原则: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公务用车管理职责4.1 财务部门职责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
4.2 机关负责人职责机关负责人负责公务用车的统筹管理,制定明确的使用范围和权限,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3 用车人员职责用车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和用车目的。
4.4 后勤保障部门职责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和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5. 公务用车配备和调配5.1 配备原则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根据机关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定,确保合理配备,遵循节约原则。
5.2 调配原则公务用车的调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执行。
6.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6.1 使用权限公务用车的使用权限应根据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进行划分与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6.2 使用申请用车人员应提前向机关负责人提出使用申请,并说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6.3 用车审批机关负责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合规要求,对用车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用车人员。
6.4 用车记录每辆公务用车应建立详细的用车记录,包括用车日期、时间、地点、用车人员、用车目的等信息。
6.5 用车监督机关负责人应定期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公务而配备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运用和管理公务用车,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车辆的配备和调拨第六条机关根据公务需要和经费预算,合理配备公务用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拨。
第七条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和管理要求,对机关公务用车进行调度和调拨。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调拨应当明确用途、时间、地点和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调拨应当进行备案,并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和保养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依法行驶,文明驾驶,守法办事。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爱护车辆,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装、私自使用。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和台账,定期汇总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和保险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保障。
第二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车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用车人员的素质和驾驶技能。
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节约资源,并确保单位公务用车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包括单位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
第三条原则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经济、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用车单位用车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责任用车单位是公务用车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车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用车申请用车单位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应当提前向车辆管理员提交用车申请。
用车申请应当包含用车的时间、地点、事由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用车审批车辆管理员应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用车申请的审批。
申请后,车辆管理员将审批结果告知用车单位。
第九条优先级公务用车的使用优先级为:紧急任务、特殊任务、日常工作。
在临时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员可以对优先级进行调整。
第三章用车管理第十条公里数记录车辆管理员应当定期记录公务用车的公里数,用于判断车辆是否需要保养或维修。
第十一条保养维修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里程对公务用车进行保养维修,车辆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并提醒用车单位进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用车登记用车单位在使用公务用车时应当填写用车登记表,包括用车的目的、人员名单等信息,用车结束后交给车辆管理员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范围公务用车仅限于公务活动使用,禁止私人或个人事务使用。
第十四条用车安全用车单位在使用公务用车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并确保车辆的安全与整洁。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规行为以下情况属于公务用车的违规行为:1.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务用车;2.使用公务用车从事违法活动;3.驾驶员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处理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用车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扣除奖励、停止使用公务用车等。
第十七条违规记录用车单位应当建立违规记录制度,对于每一次违规行为都应当记录并保存。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队的使用效率和节约资源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使用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单位,包括直接使用或者委托使用行政池机关公务用车的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服务于行政机关工作及公共利益事务,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高效、安全、节约、环保,并遵循公共利益和货币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对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行驶管理、维保管理、加油管理、事故处理、处置等。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定点、定时的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等违章行为。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情况时,应当即将报警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支援。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以党风廉政建设和珍惜资源为前提,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和合理安排。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严谨审慎,避免滥用和挥霍;(二)合理分配、合理使用,确保效率和节约;(三)注重安全、环保和质量,保证工作无障碍。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审批、登记、报销等管理制度,并规定使用车辆的时长和里程限制。
第四章维护和更新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维护和更新应当以保证车辆安全、持久、环保、符合规定标准、合理经济为原则。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需要更新或者废弃时,应当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批,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设立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人员,负责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同时参预单位工作的相关协调和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定期进行监督和考核,重点考虑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管理。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经济性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节约成本;(三)效率性原则: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满足公务需求;(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保障人员安全。
第二章车辆购置第四条公务用车购置应根据单位实际需求和预算安排,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新购车辆应选择节能环保、性价比高的型号,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六条公务用车使用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车辆使用应合理安排行程,避免不必要的长途行驶,减少油耗和维护成本。
第四章车辆维护第八条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车辆维修应选择资质合格的维修点,并严格执行维修记录和费用审核。
第五章车辆报废第十条公务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一条报废车辆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单位应定期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详细制定,并应包含更具体的操作流程、责任分配、费用管理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通用版)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更好地利用现有车辆资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公务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司有关事务使用的专车和公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第二章车辆配备第四条董事长和总经理可配备专车,如放弃配备专车可按规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副总不配备专车,按规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第五条车辆配备实行内部定编。
车辆数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用车实际确定。
第六条购置新车需提前将购车计划报董事会审议。
购置新车型号、排量、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购车。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七条所有车辆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和调度;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第八条公务车辆用途1. 机要交换、运转机要保密文件及资料;2. 参加重要商务活动、公务接待;3. 参加重要会议、重要活动;4. 各部门公务出行;5. 社会化交通方式保障成本过高或难以保障工作有效开展;6. 其他特殊紧急情况用车。
第九条用车申请审批制度1. 公司各部门因公在市内用车,由部门填写派车单,直接向综合部负责人申请,综合部根据先后顺序、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调度。
2. 公司各部门因公到市外用车,应提前24 小时填写派车单,由综合部负责人统一安排;省外出差不派车。
3. 原则上公司不安排非公务用车,但公司员工确因特殊情况需用公司车辆,由用车员工向综合部直接申请,经综合部负责人请示公司主管车辆的领导批示后,由综合部安排。
但过路费、过桥费、住宿等费用应由用车人承担。
4.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出的,需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十条未配备专车的领导,上下班一律自行安排车辆,在市区范围内从事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再使用公务用车,自行选择出行方式。
领导参加重要会议、考察调研、检查考核和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重要公务活动,可申请统筹调度车辆保障。
第十一条出车前,要对车辆机械、卫生、随车工具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前加足燃油;出车归来,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停车位;出车在外,要将车停放在安全地带,以防损坏和丢失,如因驾驶员违规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损坏或丢失,保险公司支付损失后,差额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加强资源节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车是指机关作为公务活动需要,为工作人员服务的专用汽车、摩托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节约、便民原则,确保公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五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公务用车数量,并按照相关规定购置或租赁。
第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应当保持良好的登记、管理和维护制度。
(这里省略若干章节)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关公务用车造成挤占、浪费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于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公车配件、燃油等其他特殊待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附件:1.机关公务用车登记表格范本2.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记录表格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X年颁布的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权益和职责。
2.公平、公正、节约、便民原则:公共行政管理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对公务用车管理应公平、公正,节约资源,便利使用者。
3.经济责任: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管理和调度,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合理、有序、节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购置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一)综合管理部为公车管理部门,负责公车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公车费用的归口管理。
(二)综合管理部确定专人负责核实公车使用情况;正式员工作为兼职司机(以下简称“驾驶员”)负责公车驾驶,原则上公司其他员工不得私自驾驶公车。
(三)其他部门按照规定向综合管理部申请用车。
(四)财务部负责公司公车费用的审核报销。
第四条公车使用管理(一)公车使用范围公车使用必须遵守相关纪律要求,公司员工(含经理层)使用公车的主要情形如下:1.往返机场的公务出行;2.长沙市区以外的公务出行;3.长沙市区内参加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重要紧急会议不能自驾车前往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重要紧急公务出行;4.客户来访的接送,按申请程序派车,车辆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5.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大型会议、上级单位、兄弟单位、合作单位、外宾、离退休领导、重大活动接待、工会活动和慰问用车以及员工家中因急事等特殊情况用车,可以按申请程序派车,车辆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用车申请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公司派车单》(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后,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车辆;2.公司经理层人员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由随行人员或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公司派车单》,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后,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车辆。
(三)车辆使用管理1.综合管理部对已批准的用车申请,在用车结束后,驾驶员须在派车单上登记此趟行程的公里数并签字确认;2.驾驶员在每次出车前,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
出车完毕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写完整的派车单及时上交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审核无误后由驾驶员存档;3.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
用车完毕后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地下停车场,不得因私使用车辆,且将钥匙上交综合管理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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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学院公务用车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以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驾驶人员基本要求
第一条学院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必须按准驾车型驾驶车辆。
正式上岗的驾驶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驾龄。
按规定驾驶证审验不合格者或未按期审验者,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二条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服从领导调配。
遵守法规校纪,遵守劳动纪律。
第三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同时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禁无证和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驶,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故障上路,严禁私自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四条随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参加公务活动时,负责支付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加油费等费用,应主动承担生活服务工作,不得索要钱物和纪念品,不得插话传话,不得泄露领导谈话内容。
第五条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容整洁。
第六条保证信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按时、按地点按线路出车,不得无故提前或滞后。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点出车,驾驶员要主动告知车辆调度人员,以便应急安排。
任务结束返回后及时告知调度人员。
第七条遵守学院各项纪律,礼貌待人,服从安排。
第八条上班时间驾驶员未被派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离开,不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有要事
确需离开办公室时,要告知车辆调度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和车辆月检(每月至少一次),因公不能参加的事后必须补学和补检,由车班班长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条恪守保密守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学院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用于院领导公务用车、学院重大活动用车、学院礼仪接待用车。
在满足以上用车的前提下,党政办公室可对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市内公务用车予以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除学院主要领导固定用车外,其它机动车辆由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负责统一安排。
有特殊情况需用车时,在确无法联系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的情况下,可直接联系党政办公室主任直接派车。
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直接调度。
驾驶员不得私自答应出车。
党政办公室主任直接派车的,驾驶员应告知车辆调度人员。
第十三条除院领导外,其它部门或个人因公务要用车的,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派车。
派车流程如下:
(一)填写派车单,写清出车时间、地点、事由,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前一天(下午5:00前)交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以便党政办公室对第二天车辆调度进行安排。
确有紧急事件需用车,应请示党政办公室主任,如确实情况特殊,将根据出车要求进行车辆协调;
(三)每天上午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将当天出车安排通知相应驾驶员,出车前驾驶员须到党政办公室领取自己的派车单。
由
党政办公室主任直接派车的,第二天补交派车单,并按规定填写派车单中相关内容;
(四)出车后,驾驶员须在派车单中填写用车里程、过路费、停车费等,并交由用车人员签字确认;
(五)市内出车任务完成后第二天将派车单交车辆调度人员,市外出车任务完成后三天内将派车单交车辆调度人员,车辆调度人员以派车单为依据对各项表格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实行出车填单制度。
出车单将作为驾驶员考核、车辆运行成本核算的重要依据。
驾驶员接出车任务后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不得任意涂改。
出车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应核实派车单内容并马上签字,派车单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减少用车部门用车次数,情节严重者,将取消用车部门用车资格,并追究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车辆加油一律到指定油库凭卡加油。
加油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从严处罚。
长途出车在外加油,回校后三天内必须凭正式发票和派车单、出车单报销,寒暑假除外。
党政办公室每月5日前汇总有效派车单和出车单并核算上月耗油量,建立车辆耗油表。
第十六条出车前后检查车况。
出车前后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行车中要随时观察仪表盘上的各种指标是否正常,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车辆实施定期维护和保养。
常规保养由驾驶员完成,驾驶员要爱护车辆,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使车况处于良好状态。
驾驶员如发现无力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原则上固定在指定维修站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也可安排到指定地点维修。
第十九条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
具体程序如下:
(一)车辆维修须事先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填写《车辆维修通知单》交特约维修站,由特约维修站确定
是否修理或提出修理的方案和预算,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送修;
(二)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费用由驾驶员自行结帐后回校报销,超过1000元,用支票形式结算;
(三)车辆在外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驾驶员应党政办公室主任联系,请求批示。
事后凭派车单或出车单、正式发票、机件旧件报销。
要最大限度地降低车辆维修经费支出。
凡属未经许可的检修费用概不报销。
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实行驾驶员候车监修制度。
车辆隐蔽部位维修,驾驶员必须监修。
更换机件须将旧件收回。
车辆完成维修、保养作业后,驾驶员应向维修单位索取维修保养项目清单、工时材料结账清单并认真审核,经试车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签字验收。
第二十二条车辆维修后在一周内报账,报账时须有《车辆维修通知单》和《车辆维修用料明细表》。
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严重应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驾驶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二十三条院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党政办公室每月向院领导报送帐目清单,其余车辆向党政办主任报送帐目清单。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因个人公差或事假,其所保管的车辆的一切证件及钥匙应交由党政办公室暂存。
第二十五条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
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用车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巡警和党政办公室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车辆丢失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一经查实,第一次扣发出车津贴100元,第二次扣发出车津贴200元,第三次扣发出车津贴300元,依次类推(按年度计算):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
(二)被发现或举报服务态度不好、不文明驾车;
(三)被发现或举报因插话、传话、泄密造成不良后果;
(四)虚报出车任务,故意涂改派车单;
(五)虚报油料、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
(六)被发现或举报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车内应配备物品不齐全;
(七)被发现或举报未经批准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若造成不良后果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八)出车后未将车辆停放在学院内指定地点或未经批准在外停车;
(九)被举报或发现私自将车辆加油卡交由其它车辆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出车补助为0.35元/公里,以每月党政办公室凭有效派车单汇总公里数为依据。
第三十条驾驶员全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年终发给安全奖1000元。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