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会议等经费管理若干规定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2023(精选5篇)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2023(精选5篇)三公经费2023 篇1纪委监察局采取有力措施严守三公经费支出“底线”,加强对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公用经费支出情况的全面检查和监管,今年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减少公用经费支出270余万元。
强化督查。
以“廉洁、节俭、增效”为目标,强化廉洁意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从4月起,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开展了对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公用经费支出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和使用情况。
高效整改。
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纪委监察局严格要求各单位及时制定有效措施抓好整改,并建立健全完善厉行节约工作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费用支出审批程序和财务“收支两条线”,坚决杜绝奢侈浪费现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超前预警。
针对各单位公用经费支出情况,县纪委监察局以下发“告知函”的形式一一告知,共向33个单位分别下发了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情况告知函,提醒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
严格责任。
在强化公用经费支出工作中,县纪委监察局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责任追究,如发现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主要领导首要责任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通过强有力的措施,目前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在第二季度的公用经费开支呈现大幅下降,达到了厉行节约的目的。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2023 篇2根据地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xx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阿地财预〔20xx〕43号)有关规定,现将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xx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如下:一、三公经费支出压减情况县人大办公室本着节减三公开支的原则,规范了公务接待推行廉政性,严格公务用车制度等,截止20xx年9月我单位三公经费实际支出金额41。
475万元,其中会议费30。
41万元,公务接待费3。
85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7。
21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3。
370万元。
预计20xx年全年支出数将控制在53。
75万元以内,比20xx年减少三公经费支出5。
北京交通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
(十三)其他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涉密项目经费的报销 涉密项目的经费报销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要求,不得泄 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 经费支出范围 各个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遵守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 费预算。
—2—
(二)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因公出国培训费管理。依据《北 京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5〕4 号)、《北 京交通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 〔2017〕38 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 4 号)。
(三)接待费管理。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办法》(党办发〔2015〕14 号)、《北京交通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 法(试行)》(校发〔2015〕44 号)、《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研业务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2 号)。
12.维修(护)费。反映房屋修缮和办公设备、实验室专用 设备维修支出,不包括车辆修理和维护费用。
13.材料费。反映材料、易耗品等支出,例如:网线、线材、 元器件、芯片、电路板、模块、硒鼓、墨粉、复印纸、灯管、插 线板、光盘、专用工具、消耗性体育用品等及与业务相关的不够 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仪器、用具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的 支出。
(四)加班工作餐费管理。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班管 理的规定》(校发〔2015〕48 号)。
(五)科研经费管理和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依据以下文件: 1.《关于建立材料登记制度的科技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校 发〔2015〕21 号); 2.《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北京交通 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使用暂 行办法》等 7 个科技管理文件(校发〔2017〕34 号); 3.《北京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等 4 个科技管理文件(校发〔2017〕61 号)。 (六)培训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6〕540 号)。 (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依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
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文号】西交财〔2016〕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的管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以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下同)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标准如下:第六条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不受人员级别的限制。
第七条未经批准乘坐超出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民航发展基金等机票附加费用凭据与机票一同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一份。
已购买全年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由于任务紧急、保密要求等特殊原因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十一条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等原因,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出差人写明情况,经费负责人审批,租车费据实报销;期间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凭据报销,金额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凭过桥过路费发票发放出差期间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对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所属单位和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其他费用补助第十二条其他费用补助包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三条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标准见附件),伙食补助费(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
交际费报销管理规定

交际费报销管理规定一、背景为了规范公司交际费报销流程,合理控制费用开支,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交际费报销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公务交际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报销。
三、费用范围1. 交际费指员工在公务交流、业务洽谈、与客户、合作伙伴等相关工作中所产生的招待、会议、差旅、礼品等费用。
2. 具体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招待费:包括与客户或商务伙伴在餐饮场所就餐的费用,以及与相关工作相关的娱乐费用。
- 会议费:包括参加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的注册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 差旅费:包括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 礼品费:包括赠送客户或合作伙伴的礼品费用,需符合相关礼品赠送规定。
四、费用报销流程1. 提交报销申请:员工应在完成交际费用支出后,及时填写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费用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2. 审批程序:报销申请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确保费用合理、符合公司政策以及相关规定。
3.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将对该笔报销申请进行核实审核,并根据公司制度标准进行财务审核。
4. 报销发放:经过财务审核通过后,将会将费用报销款项支付给员工。
员工可选择报销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
五、费用报销要求1. 合理性要求:交际费用必须符合公司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且必须与工作任务相关,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2. 凭证要求:员工需提供有效的费用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凭证应详细记录费用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
3. 报销时效:员工应在完成费用支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报销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4. 非法使用:禁止员工利用交际费用进行个人消费或其他非法用途,如发现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六、监督及违规处理1. 监督机制: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系统,对交际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费用合规。
2. 违规行为:如发现员工存在虚报、冒领、挪用交际费用等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工资、追究相关责任等。
西安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文号】西交财〔2016〕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以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出访团组按照学校要求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境外生活费用补助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境外生活费用补助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用和公杂费(包括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第六条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符合上述规定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原则上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规定执行,选择低价机票,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八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内的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条境外生活费用补助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一类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二类、三类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计划执行---经费
• 出访前落实经费 • 经费管理新规: 1、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护照签证费、 保险费、培训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 2、伙食费、公杂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 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个人包干制 (天数按照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不宜个 人包干的团组,有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4.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4号; 5.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 6.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沪二工大外(2015)19号 7.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教师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 ---沪二工大科(2014) 88号
计划执行---天数
• 参加国际会议、进行短期国际交流访问,1 国不超过5天,2国不超过8天; • 海(境)外进修培训、合作研究等,一般 控制在3个月以内。 • 出国(境)访学,一般6个月至12个月。 注:含离、抵境时间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及工作流程介绍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相关政策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8)9号 2.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 ---中办发(2013)16号
计划申报---科学制定年度计划
坚持因事找人 • 不得因人找事; • 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出访; •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 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文(3篇)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____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____〕____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____〔____〕____号)及工信部、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各教学科研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执行公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合作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科研和学术交流、外宾接待等接待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公务接待范围中的考察调研、合作交流等活动应遵循业务相关、行业相关及合作相关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主要领导带队来校进行重要的综合性的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其它来校进行的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者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六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____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____人;超过____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一般应安排在校内餐厅或食堂,原则上不超过____元/人,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工作日午餐禁止饮酒。
校内的餐厅和食堂,不得设用餐最低标准。
各单位或各部门内部员工加班误餐的,提供的工作用餐不超过____元/人·餐,不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三公经费整改措施(共8篇)

三公经费整改措施(共8篇)篇:三公经费问题整改措施三公经费问题整改措施根据省委开展六项集中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省XX厅负责牵头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检查集中行动。
对此,我们高度重视,会同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XX 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制定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三公经费集中检查情况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除了做好专项集中检查外,省XX厅及相关部门还注重从源头入手,大力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牢牢把握政府预算这一源头管控环节,从严控制行政经费和三公经费。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一律不得新开支出口子,切实减少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
细化预算编制,明确开支标准、细化编制方案、加强预算审核。
其中,公务接待费要求按照接待对象、人数、批次和经费标准编制;因公出国(境)费严格实施经费与组团双控的工作机制,坚决制止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着力解决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
严格预算执行,严肃财经纪律,切实维护预算刚性和法定性。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未列入预算的经费一律不得支出;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7月底,认真落实中央精神,将省级党政机关由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日常公用经费压减5%,一般性项目支出压减10%。
二是完善厉行节约规章制度体系。
根据工作方案和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在集中检查、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初步构建起厉行节约的制度体系,为三公经费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其中,由省XX 厅起草的《关于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省国资委制定的《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省外办制定的《浙江省省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若干规定》、《浙江省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等4个文件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正式发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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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会议等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精神,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支出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三公”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出国(境)费;会议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受上级主管单位委托承办或自行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研讨、学术交流等会议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学校公务活动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从严从简,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学校会议活动坚持精简办会、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根据教育部批复下达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额度和管理要求,实行预算单列项目管理,即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项目,严格按预算额度控制执行,在经费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五条学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报销,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审核程序、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报销,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会议活动无关的费用。
学校“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除按规定进行银行转账外,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第六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务实节俭、有利公务、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所有接待应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高标准、高消费。
第七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归口申报。
学校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负责党务类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申报,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负责行政类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申报。
第八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审批控制制度。
学校各单位发生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填写接待审批单(详见附件1)(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按照公务接待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由接待单位领导审签、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接待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校各单位对无派出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九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原则,经费报销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报销时需提供接待审批单、费用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等凭据并接受审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差旅费、用车费等。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应按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第十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原则上均应在校内宾馆进行,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协助安排用餐的,在接待活动结束之后,协助单位应按标准向接待对象收取餐费。
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在校外的,负责接待的单位可以按规定标准安排一次工作餐。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具体规定如下: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均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学校负责接待的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及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对方单位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三章学校外宾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外宾接待工作应坚持服务学校、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安排接待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外宾公务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在教育部批复给学校的限额内合理安排外宾公务接待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外宾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审批控制制度。
学校各单位发生外宾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填写接待审批单(详见附件1)(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按照公务接待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由接待单位领导审签、国际处审核、接待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各单位对无邀请函的外国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六条学校外宾公务接待及报销同样坚持“谁接待、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报销时需提供接待审批单、费用票据、邀请函、接待清单等凭据并接受审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按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七条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原则上住宿宾馆安排不超出四星级。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应在宣传中国文化同时以家常餐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具体规定如下: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国内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外宾接待期间,我方接待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十九条接待单位对外赠礼应当按照友好对等原则进行,礼品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原则上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特殊情况下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
接待单位在外方赠礼情况下,可按对等原则回礼一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第四章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预算专款安排的用于学校教职工因公务需要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加校外组团出国(境)访问、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的专用经费。
其中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际处全面统筹安排年度内因公出国(境)总体计划,每年年初在核定的预算经费额度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出国(境)活动,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
确有特殊需要安排计划外公费出国(境),由相关单位按程序报国际处和计财处审核并确定款源后,再报学校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或校长审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境)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应正确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限量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谁派出、谁负责,发生出国(境)活动前,应事先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个人出访、参加校内组团、参加校外组团、参加学术会议)》(详见附件4、5、6、7),经国际处和计财处审签、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出国(境)活动。
单位自主安排的出国(境)任务、出国(境)经费预算未经过国际处、计财处等单位会签审核的,其经费支出学校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用开支范围除上述费用外,还可报销国(境)外培训费。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国(境)外培训费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境)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开支标准如下(详见附件8):一、国际旅费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
出国(境)团组购买机票款须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计财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软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软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高铁/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出国(境)人员国内段补助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处和计财处批准。
未列入出国(境)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并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住宿费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计财处批准。
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三、伙食费和公杂费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四、培训费出国(境)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组团团组或个人应与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