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十八债的类型
民法债权理论

民法债权理论一、债权总论第一章债的概述1、概念和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或者说债权具有相容性2、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特征:1)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人。
确定一组债的法律关系;2)一般情况下,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作为债的主体,但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如合同之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债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单方之债和对待之债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以及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职能。
给付请求权: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际给付的权利。
给付受领权:是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利益的权利。
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据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能。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为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即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债发生的原因一)合同之债(1)、合同: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2)、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一种意定之债,属双方或多方之债。
其特点:1)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设定合同;4)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专题 - 债总及法定之债

第三,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 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先期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的效力(债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
1、请求力(给付请求权) 问: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有否请求力? 2、执行力(保护请求权) 问:以债务人的劳务为内容的债权,在债务人拒 绝履行时有无直接执行力? 3、保持力(给付受领权) 4、债权人的受领迟延(权利的不行使) 受领迟延的后果:1、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2、赔偿债务人的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
其效力为: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 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 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 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债的特征
概括起来,有以下5个方面:
(一)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
(二)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
(三)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五)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四、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指债权人, 义务主体,指债务人。
《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债的类型

(一)划分标准: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 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 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 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 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 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 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 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 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 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 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 权 之债
(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 不同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其一,特定物 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 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 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二,在法律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 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 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 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 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主债 与 从债
(一)划分标准: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 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二)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 1、财物债务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 或实物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财物。 2、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 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劳务。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财物债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劳务债务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 性。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 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 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2、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 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 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债权法试题大全

第四编债权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一、债的概念与意义在经济学和法律领域中,债是一种关系,它产生于一方(债权人)为另一方(债务人)提供某种利益或服务,并期望在未来得到回报。
债的存在确保了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同时也为各方提供了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债,对其进行分类显得尤为重要。
二、债的主要分类1.按性质分类:•合同之债: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
它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只要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定要求。
•侵权之债:由于某方的行为或不行为导致另一方受损而产生的债。
这种债通常涉及到法律责任和赔偿。
1.按时间分类:•短期债:通常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到期的债。
这种债通常与商业交易、短期贷款等有关。
•长期债:到期时间超过一年的债。
例如公司债券、长期贷款等。
1.按债权人数量分类:•单一之债:债权人只有一人,债务人也是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
又可细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是否特定分类:•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已确定。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尚未确定,只确定了一种种类。
三、分类标准上述分类基于以下几个主要标准:1.产生原因:合同和侵权是债的两大主要原因,它们代表了自愿和非自愿的两种情形,因此是分类的重要依据。
2.时间期限:债务的到期时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策略、计划和风险管理都有影响,因此按时间分类很有必要。
3.涉及方的数量:涉及到多少债权人和债务人影响债的复杂性和处理方式,因此也是分类的一个标准。
4.标的物的确定性:是否已经确定了债的标的物也影响了债的处理方式和双方的权益,所以也是分类的依据。
四、结论债的分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各种债务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类型的债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经济原则和管理策略。
因此,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明确自己涉及的债务类型,并据此制定合理的策略,是确保自身权益和经济健康的关键。
债权的种类和分类

债权的种类和分类债权是指债务人因合同、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事实而履行给予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
债权的种类繁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债权种类及其分类。
一、按债权形成方式分类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确定了债权的内容、范围和履行方式。
2. 法定债权:法定债权是指法律根据自己的意图设立的债权,例如国家向个人征收税款的债权。
3. 侵权债权:侵权债权是指因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权,例如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向责任方追偿的债权。
二、按债权的内容分类1. 经济性债权:经济性债权是指债权人追求经济利益的债权,包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租金、工资等经济权益。
2. 非经济性债权:非经济性债权是指债权人追求非经济利益的债权,例如要求债务人退还特定物品、归还某项权利等。
三、按债权履行期限分类1. 按期债权:按期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
2. 不定期债权:不定期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履行。
四、按债权的优先权分类1. 一般债权:一般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时按照无特殊优先代位关系顺序偿还的债权。
2. 特别债权:特别债权是指法律或合同赋予的优先交付权,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优先受偿等。
五、按债权的转让方式分类1. 常规转让债权:常规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2. 资产转让债权:资产转让债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
3. 债权转让收益债权:债权转让收益债权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在此基础上享有债权转让收益。
六、按债权的权利性质分类1. 主权债权:主权债权是指国家主权债的债权。
2. 民间债权:民间债权是指非国家主权债的债权。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债权种类及其分类。
不同种类的债权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产生方式,债权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维权方式,以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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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类之债的特定 (一)定义:种类之债向特定之债的转化。 (二)性质:债之内容的进一步明确。 (三)方法 1.事后约定或指定。 2.必要给付行为完结。
注意:必要给付行为完结也可以理解为事 后约定或指定。 (四)效力 1.种类之债转化为特定之债,给付义务 约束与风险灭失责任发生变化。 2.债务人原则上丧失再次特定化的权利。
(五)限制种类之债:给付除以种类指示之 外尚以某种特殊范围加以限制的债。 注意:限制种类之债的存在说明种类之债与 特定之债的划分存在一定的相对性,因为 现实中对给付的“特定”的精确化是没有 止境的。 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划分意义 (一)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宽松 VS严格 (二)物因风险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不 免除实际履行义务VS免除
一、概念 定义: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 又称金钱之债。 二、种类 (一)金额货币之债(金额之债) 1.定义:以一定数额的通用货币为给付之标 的的债。 2.特征: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二)特定货币之债 1.定义:以作为特定物的货币为给付之标 的的债。 2.典型:封金,可作为质物。 思考:普通金额货币可否作为质物? (三)特种货币之债(金种之债) 1.定义:以一定数额的特种货币为给付之 标的的债。 2.目的:确保货币不贬值。 3.绝对的特种货币之债已非货币,而是种 类物。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 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 均归于消灭。 案例: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 中欠丁债务900元。甲偿还了800元。 试问:四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清偿? (二)对内关系 1.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 取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注意:连带之债的“连带”,限指债务人全 体和债权人之间,债务人内部则是按份关 系。不少概念得名有其着眼点,又如有限 责任公司只是对于公司的投资人为有限责 任,对于公司本身来说还是无限责任。 2.追偿权的行使受到两项限制: (1)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 应当承担的份额。 (2)对某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不应超出其所 应当承体为存在连带关 系的多数人之债。连带关系是指当事人 各自的债权或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从而 在债之效力、债之消灭上相互牵连和影 响。 (二)与按份之债对立,均属多数人之债 的范畴。
(三)特征在于一方的多数主体之间存在连带 关系,即对于其中一个主体发生效力的事项 队其他主体同样发生效力。 二、效力 (一)对外关系 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 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案例: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 欠丁债务900元。丁要求甲偿还899元,乙偿 还1元,丙不用偿还。 试问:甲的要求是否可以?
(三)个别免除关系 1.债权人针对个别债务人免除债务,对外 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 案例: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 中欠丁债务900元。债务到期后,丁表示免 除丙的300元债务。 试问:丁能向其他债务人再请求偿还多少债 务? 试问:丁能否再请求丙偿还债务?
2.债权人针对个别债务人免除债务,对内 及于连带债务人内部的按份之债。 案例: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 中欠丁债务900元。债务到期后,丁表示 免除丙的300元债务。 试问:若甲偿还了剩余的600元,向乙追偿, 因乙无钱,转而向丙追偿300元,丙可否 拒绝?
一、概念 (一)定义: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应 为之给付的债。 (二)划分标准:给付是否特定
(三)种类物: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 同的物替代的物。又称“可替代物”。 注意:此之所谓“相同”,依当事人一致 意见或一般社会观念确定。 (四)特定物的分类 1.原始种类物: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之物。 2.意定种类物: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 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思考:货币之债是种类之债还是特定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