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合同范本。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一、引言。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由于外部环境、市场条件或者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合同履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以应对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履行环境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原则进行协商和处理。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内容。
1. 不可抗力的情势变更。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势变更,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协商和处理,以减轻受影响方的责任和损失。
2. 市场条件的情势变更。
当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协商和调整,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法规的情势变更。
当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和调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方式。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延期履行、提前终止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变化情势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合同当事人在面对情势变更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处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思考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需要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行使。
适用于其他类型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除了经济合同和行政合同,情势变更原则还可以适用于 其他类型的合同。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02
在我国,情势变更原则最早规定于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后来在《民法通 则》、《合同法》及《民法典》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03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与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有利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 益关系,防止一方因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 而获得不当利益,保障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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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变化可以是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剧变、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引起的,也可以是经济形势变化、合同履行困难等 其他原因造成的。
适用于行政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当行政合同签订后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 同将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平,该方当事人可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 内容、调整履行方式或标的物等方式解决问题,可能需 要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解约的合法性
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具有合法性和 可执行性。
赔偿损失的合理性
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理 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确保赔偿损失的合理性和 公正性。
行政合同纠纷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应用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2、政策法规的调整导致合同无 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
3、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合同继 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4、其他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原定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受到破坏。
在判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否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4、合理期限: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告 知受影响的程度。同时,受影响方应在通知中明确合理的恢复期,以便其他方有 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措施。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不仅可以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还可以维持合同的稳定 性,减少因突发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1、及时收集证据:在出现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 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处理纠纷时使用。
2、协议优先:在处理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文件。
3、法律程序: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4、注意法律时效:当事人应当注意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则的法律时效规 定,以免超过时效期限而失去相应的权利。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原则,它们 能够合理分配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 解这两大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及时行使权利,积极协商处理,减少损失。也 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及法律时效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 和不可抗力原则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和重视。
论情势变更原则【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

论情势变更原则——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允许该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揭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适用条件及其价值,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提供理论依据。
二、文献综述1. 情势变更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发展。
在我国,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
2.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情势发生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变更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即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情势变更原则的外延涉及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包括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
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变更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无法预见等。
4.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如适用条件不明确、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其正确适用提供指导。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1.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系统研究。
2. 论文结构三、研究内容与创新点1. 研究内容(1)深入剖析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探讨其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的关系。
(2)详细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类型、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以及判断标准。
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意思?

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意思?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情事变更是指合同双方不存在人为因素的情况下更改合同内容,也就是俗称的不可抗力。
一般在签合同时我们都会规定一些条款来约束双方,这些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更改?情事变更原则又是什么呢?以下就是这些问题的答案。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所谓“变更”,则是指合同赖以成长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情事变更原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一直有不同意见。
学者、法官大都赞成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认为这样可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特殊问题,及时打开某些死结,以促进经济流转,维护社会公平。
而一些经济工作者则不同意把情事变更原则正式写进《合同法》,认为此举容易导致该原则的滥用,有碍合同严肃性之保持。
两派相争,终因反对力量过于强大,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在立法的最后时刻被否定,没有被写进我国新《合同法》。
前所述,新《合同法》并不承认情事变更原则。
之所以如此,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所述,是因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事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操作,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现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一些学者认为,新《合同法》否定情事变更原则的原因有:其一,强调进一步确立合同自由观念之必需。
房地产合作协议中情势变更原则

房地产合作协议中情势变更原则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在房地产项目合作中,为了明确合作内容、保障各自权益、应对可能的情势变更,特制定本协议。
希望本协议能够顺利推进合作,达成共赢目标,同时应对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变数,让双方都能安心,踏实。
一、协议背景咱们得来个开场白。
甲方和乙方在房地产开发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决定共同合作开发某一项目。
咱们的目标就是:让这块地(或者这个项目)不仅能顺利开发,还能把利润最大化。
合作不是盲目冲动,而是要考虑到现实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咱们称之为“情势变更”。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与适用“情势变更”这个词,不知道大家听过没?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某些突发的变化让之前的合作条款不再适用或者变得非常不公平。
比如原本预期的市场行情发生了剧变,或者突然收紧,导致原计划无法继续执行——这种时候,咱们得有办法调整合作条款,免得一方吃亏,另一方也不好受。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共同讨论,评估影响,必要时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重新谈判。
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合作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让双方都陷入困境。
三、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为了避免出现“情势变更”到底是什么情况都说不清的局面,咱们来列举一些常见的情形,大家可以参考一下:1. 市场行情大幅波动比如原本预期的房价大幅上涨,突然间市场崩盘,导致原有的利润预期无法实现。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前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
具体来说,在合同生效后,因各种原因,参与方可能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而合同法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探讨。
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各方原来约定的条件不能够履行,因此需要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情势变更可以发生在合同期内,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期满后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法律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时,情势变更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合同各方在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手段来达成协议。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协商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合同一致原则情势变更的协议必须是各方一致的,即协商的结果必须是所有合同各方都同意的。
这样可以保证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无法接受协议而受到不公正的损失。
3. 诚信原则当各方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能一边达成协议,一边违背协议。
这个原则可以有效的避免各方产生误解和矛盾。
4. 优先原则如果情势变更的协议与其它合同条款相冲突,应该对其进行协调,在有利于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各方合同约定的积极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的意义和作用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期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了变化,此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由于情势变更的协议是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约定可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等各种客观情形,为合同各方提供更好的商业资源利用和风险管理方式。
结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各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诚信等原则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原则解释

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原则解释
民法典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这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情势变更指的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本合法的行为变成了不合法的行为,或者原本不合法的行为变成了合法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如何解决?533条就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而设立的。
首先,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如果情势变更是因为法律法规的变化所导致的,那么原来的行为仍然有效。
例如,某个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某种行为,但是后来这个法律被修改了,这种行为变成了不合法的行为。
但是如果在这个变化之前已经有人实施了这种行为,那么这个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其次,如果情势变更是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所导致的,那么原来的行为可能会失效。
例如,某个合同规定在某个时间内可以实行某种行为,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这个时间被推迟了。
这种情况下,如果推迟的时间超过了原来规定的时间,那么原来的行为就会失效。
最后,如果情势变更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所导致的,那么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例如,某个合同规定在某个时间内可以实行某种行为,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这个时间被推迟了。
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来判断。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应用这个原则,以推动我们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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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9]。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
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10]。
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
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11]。
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
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12]。
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
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生情势变更。
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
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
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自已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
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在订约时会预见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13]。
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
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
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梁慧星先生认为此显失公平应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和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14]。
笔者认为是否显失公平,以下几点可作为判断标准:一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从一起案例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作者:赵晓红发布时间:2006-08-02 08:23:38【案例介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靖江市支行(下文简称靖江农行)与被告江苏省石油集团靖江市石油总公司(下文简称石油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原、被告于2004年4月19日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5kg/瓶的液化气,单价55元,货款总计2706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收到被告4920瓶液化气券后将货款付讫,并将液化气券分发给职工。
2005年6月,被告两次致函原告,要求其职工在同年7月8日前将液化气券灌装完毕。
2006年5月始,原告职工持券灌装液化气时,被告要求按现行市场价标准贴补差价,否则拒绝灌装。
原告职工遂将剩余的液化气券共计1506张交回原告。
至原告起诉时,本市15kg/瓶液化气市场价为78元。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上述之行为,现原告职工只能按现行市场价另行购买液化气。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差价损失。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协议时并未明确液化气的灌装期限,因此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加之被告已致函原告限期灌装完毕,故被告可拒绝灌装原告现持有的液化气券,或由原告按现行市场价贴补差价后继续灌装,否则按原价退款。
由于液化气市场价日益看涨,被告为履行与原告的供货合同已亏损失了十余万元。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及裁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液化气券上均未约定液化气券的使用期限,原告又不认可液化气券的使用期限有一年的交易习惯,对液化气券的使用期限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第一,被告交付给原告的2003年的液化气券上虽载明了使用月份,但从被告2005年6月致原告的函可看出,液化气券并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本市其他液化气经营企业对液化气券也未规定仅为一年的使用期限。
第三,液化气的使用速度只能因人、因户而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剩余的液化气使用完毕。
因此液化气券使用期限不能简单地由一方确定。
如被告要求原告履行义务,应给原告一个合理的期限。
其要求原告将剩余的液化气券在7月8日前灌装完毕,事实上在20余天不可能做到,故被告通知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有关液化气买卖的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的交付方法是由被告向原告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液化气券,被告在履行交付提出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后,负有见券实际交付液化气的义务,故当持券人要求被告交付液化气而被告不能交付时,被告应承担赔偿持券人损失的责任。
作为液化气经营企业,对液化气的市场价格变化应当有所了解。
原、被告发生往来时,15kg/瓶液化气的市场价为80元,被告却以55元的单价供给原告,说明被告能够承受按此价格供气。
被告将液化气券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虽支付的是55元/瓶的价款,实际享有的是80元/瓶的权利。
原告起诉时,15kg/瓶液化气的市场价为78元,尚未达到原、被告订立协议时的市场价,被告要求贴补差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交付了提取液化气的凭证后,其应当承担见券交付液化气的义务;持券者依法享有获得液化气券上记载的货物的权利,如持券人不能提取到货物,其所受的损失即是该货物的价款。
被告也当庭陈述,如液化气券上记载了使用期限的,那么在期限内遇价格上涨,无需持券人贴补差价。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液化气券的使用期限,被告通知的灌装期限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当承担见券交付液化气的义务,造成持券人权利不能实现,被告应当按市场价赔偿持券人损失。
原告要求按78元每瓶赔偿损失,未超过现行市场价,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7468元。
原告在收到赔偿款时将1506张液化气券退还给被告。
被告不服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石油总公司按每瓶70元的价格给付靖江农行1506瓶液化气价款计105420元,靖江农行于收到款项的同时将1506张液化气券退还给石油总公司。
【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即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原合同的履行内容以及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等的关系。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2、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
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
如果情势的变更系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由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且不得请求免责。
也即民法中的“过错责任”论不受情势变更原则的冲击。
3、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变化。
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够预料该事件发生的,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得请求适用该原则。
4、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
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如果合同是在情势变更后的基础上成立的,则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如果在合同履行终止后发生情势变更,因该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
5、在结果上,须因情势变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性条件,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救济因情势变更所引起的交易上显失公平的结果。
6、在程序上,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须程序,即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请求。
7、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
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
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履行标的物的数量或数额的给付、变更履行期限(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经营者在商业经济活动中因经营失利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都可能由物价涨跌、币值升贬、市场兴衰等情事引发,并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
但两者在本质上却有明显的区别:一是主观要素不同:情势变更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而商业风险在当事人订约时是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当事人预见到这种风险或应当预料而没有预料,并且愿意以此为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