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显涛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合集下载

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适用相关案例反映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是我国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

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应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变动;须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客观情势的异常变动须当事人无过错且不可预见;情势变更须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须经协商程序并由当事人提出主张;须当事人无法获得其他救济。

标签:情势变更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性一、情势变更原则简介情势变更(rebus sic stantibus),依其拉丁原文之字义,乃指“情事如此发生”之意思,但英美学者则将之译为“在此情况中”(in the circumstances),意指各种协议,仅于各种条件在实质上保持不变时,方有拘束力。

所谓情势,是指法律行为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即“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

具体到合同法上,即合同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行为时,形成自主意思的基本生存环境和利益追求可能,包括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态势、作为当事人履约的担保的财产程度和价值等等。

所谓变更,是指法律行为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具体到合同法上,即合同履行过程中,订立合同所依赖的客观基础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存在和继续履行的基础丧失。

因此,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异常变化,致使合同基础丧失,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在理论上,对情势变更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其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不可抗力。

广义的事情变更既包括不可抗力,也包括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事件;狭义的情势变更则仅指排除了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事件。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及立法建议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及立法建议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及立法建议作者:董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立法建议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适用要件,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六个要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在客观上具有情势变更事实,时间上发生在合同成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原因上具有不可预见性,主观上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影响须使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救济须无其他救济途径方可适用。

第二部分对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客观情况、学者争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当前立法与实践脱节的现状。

第三部分从立法方式、处理方式、适用限制三个角度提出了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建议,认为宜采用民事实体法的形式立法,处理时应由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用该原则。

同时,对特定行业交易和法律条文的适用顺序加以限制,防止滥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显失公平公平原则保护交易民事实体法作者简介:董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硕士,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73-02情势变更原则概念通常可以概括为:合同有效成立后且与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如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则当事人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情势变更原则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当代合同法领域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得到了各国法律的普遍承认。

由于审判实践中不断遇到有关情势变更的案例,不断推动了理论界对该原则的探讨和研究,其立法化也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分析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理论界主要存在着五要件说和六要件说。

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比前者增加了对救济方式适用的限定。

(五)情势变更原则

(五)情势变更原则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常见失误、风险与法律救济(五)——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在去年金融危机的袭击下,大量企业出现现金流紧张,资金链断裂,产品市场前景黯淡,销售低迷,资金回笼缓慢等现象,借款企业的清偿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如果在此情况下,银行仍然发放贷款给企业,其将可能承担巨大的贷款风险;如果不发放贷款,银行将可能会面临借款企业的起诉。

突如其来的金融风暴,给银行信贷业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和考验,使其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如何同时降低贷款风险和诉讼风险?笔者从法治视野进行解读,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概念及法律规定“情势变更”一词源于拉丁文rebus sic sicutibus,德文称为Ruckrit Veranderte Umstands,英文写作 Changed Circumstances,其原意为“情势如此发生”。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之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中都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

①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3版,第92页。

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出来的,作为遵守约定原则的一个例外,用以维持法律之衡平,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的后果。

如法国的“不可抗力说”②和“不可预见说”,德国的“交易基础废止”以及瑞士的“无过失履行不能”等理论。

德国法律界普遍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根本是基于诚信原则的实质公平问题,因此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的事件如政治变革、法律修订、政府对合同的禁止等都可纳入情势变更的范围。

英美法上与情势变更类似的表述是“合同落空”,其中英国法上关于“合同落空”有两个经典的判例:一是1903年的克雷尔诉享利案(Krell v.henry),又称加冕典礼案。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及其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及其适用

不 能 实现 及 是否 造成双 方对价关 系 障碍为标
则在 合 同 法 中的具 体运 用

它 的 目的在 于 消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合 同 因 不可预 知 的情 势变 更所 产 生的 不 公平 后 果 性质 其实 来
, ,
2 主 观 上 必 须该 情事 变更 具有 不 可 预 见 的


若 当事 人 在 签订合 同 时能够 预 见 或 应 当 则其对 合 同 因 情 事变 更所 导 致 的不 公平
行合 同规 定的 义 务 解 除合同


,
任何 一方 不 得擅 自变 更或
,
另一 方面
合 同不能 履行 的原 因 在
,
于 不 可归 责于 双方 当 事人 的情势 变更
如果强
情势变 更 原 则

履 行则 会变 得 十分 不公平 和不 合 理 而有 悖 于 袖 我 国的立 法本 意 和公 平原 则

这 种情 况 的 出现
务人履 行 困难 权人 无利益 等
债 权人受 领 不 足 及其 履行 对债
,
势 变更 原则 之行 使 取 决 于 权 利人 一方 的意 思 无 需 征 得 另 一 方 同意
。 , ,
,
,
法律 使其 负有 即时通知 同时 也
适用情 势 变更
。 、
还 必须 正 确界定 情 势变 更
。 。
义务
是为 了 避 免对方 因 此 受到 损害

作为 合 同基 础 及 环 境的 客 观 情 况 此种 客 观 情 况 发生 异 常变 动
《 民 法通 则 》 第 4

;
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情势变更双方地位不再平等才产生,那么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以下将由我为您详细带来有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及其相关的内容。

契约精神不可或缺的,所以合同的订立前提必须是要公平与公正,缺少任何一点合同都是无效的。

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基于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产生的概念。

那么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我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一)内容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

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

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

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

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

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那么内容摘要:情势变更原那么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那么,在大陆法系及英美系国家均有规定。

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由于认识尚未统一而对情势变更原那么未予规定,但在司法理论中早已成认,并且还会继续成认。

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

由此,本文根据有关规定,对情势变更原那么的含义、设立的必要性、适用条件、界限、效力等问题进展了探析。

主题词合同法情势变更正文情势变更原那么是民事活动的一个根本原那么,其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如今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经吸纳了这一原那么,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但无论如何,情势变更原那么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应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2001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那么〞。

因此,在将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那么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符合历史和现实的潮流。

一、情势变更原那么的概念和性质在民法理论上,对于情势以及情势变更有着种种界定。

如情势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部分之情事,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根底或环境之情事。

〞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根底发生异常变动。

〞情势变更原那么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根底动摇或丧失,假设继续履行合同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老实信誉原那么,当事人可以恳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那么。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那么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那么,可以消除因情势变更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因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的法律秩序。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内容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系国家均有规定。

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由于认识尚未统一而对情势变更原则未予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已承认,并且还会继续承认。

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

由此,本文依据有关规定,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设立的必要性、适用条件、界限、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析。

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现在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经吸纳了这一原则,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但无论如何,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应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2001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

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合乎历史和现实的潮流。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性质在民法理论上,对于情势以及情势变更有着种种界定。

如情势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事,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事。

”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情况或形势的异常变化。

而这里的“情势”是指发生异常变化并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情况或形势,“变更”则是指该情势发生了异常变化。

论情势变更原则

论情势变更原则

论情势变更原则作者:罗京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的滞后,使现实经济活动中不少的矛盾和问题,不能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的调整,不利于社会的正义和谐,无法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显失公平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74-01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适用条件(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涵义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被履行完毕之前,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特定环境,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根本性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合同作相应的变更的一项法律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平衡、协调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有情势变更的法律事实。

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第三,该情势变更远非当事人所能预见。

第四,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第五,情势变更使当事人行为目的难以实现,如维持原法律关系的效力则显失公平。

这一要件是判断适用该原则的核心要件。

第六,须有当事人主张。

主张情势变更的当事人为合同中受不利益影响的一方,当然也不排除另一方提出可能性。

二、国外立法沿革和我国目前的相关发展状况(一)国外立法沿革及状况情势变更原则虽已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但其最终确立却颇具周折。

一般认为该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的情势不变条款。

1.大陆法系。

目前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绝大部分国家的民法典中均有规定,并被判例所运用,但各国在学理上存在较大差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显涛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题目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学院(部) 中央电大甘南分校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华显涛学号年级指导教师职称2011 年月日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关于爱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平稳、和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情势变更原则表达了民法差不多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又有着全然的区别。

然而我国的现行法律认识由于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

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照、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商业风险;免责条款目录绪论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价值(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学基础二、情势变更原则的进展历史及现状(一)国外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二)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比较(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二)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三)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四)情势变更与免责条款四、我国以后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一)有利于公平原则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二)有利于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补充(四)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建立统一的国际市场的需要五、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立法建议(一)合同法中应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二)给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自由裁量权结论参考文献绪论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这一原理便是“契约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我国合同法实际上也规定了这一原则(参见合同法第8条),如此便发生了如下问题,即任何合同在缔结之际,不管其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均是以当时存在的法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购买力、通常的交易条件等特定的一样关系(或环境)为前提的,假如这些一样关系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仍旧受原先合同内容的拘谨?假如不受拘谨,则其要件和成效是什么?这些均是需要由通常所说的“情事变更原则”来回答的问题。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步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截了当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为现代民法合同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民法所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中的缩影,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后市场不断对外开放,专门是经济制度一体化,国际经济风云变幻,涉外合同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致使合同的履行充满风险,情势变更会经常显现“欲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情形”,从长远以后完善合同法和与国际法律衔接方面来看,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确立是势在必行的[1]。

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对此进行研究。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价值情势变更源于拉丁文rebud sic stautibus ,其原义为“情势如此发生”。

德文称为Ruckrit WegenVeranderter Umstands;英文称为Changed circumstances。

所谓情势,指合同成立后显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形,即“必须是阻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先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专门变动”。

我国学者一样认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确实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至其履行完毕前这段时刻内,因为产生效力法律行为或者其它法律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假如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能够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2]。

在情势变更原则问题上,当今世界各国存在着许多的差异。

大陆法认为,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来履行合同,但在合同成立后,却有可能因为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形的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过于艰巨,而当事人关于情势变更的发生又没有过错,在此情形下强迫当事人连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确实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情势变更即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具体表达。

在英美法系中,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假如在履行中遇到了不可预料的障碍或情形,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艰巨时,法院或当事人采取一种衡平措施,也确实是说,不仅法官在裁判中可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也能够依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3]。

从广义角度来说,情势变更可能产生两种成效:一种是使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impossible),另一种是加重了一方的负担而给他方造成了“艰巨情势”(hardship),前者如出口许可证不能获得,政府禁运,或租来运货的船被摧残;后者如苏伊士运河的突然关闭,迫使卖方绕道南非好望角输送花生,从而运费成倍增加或者由于油价格的暴涨而使订立长期固定价供应合同的油出口商面临破产之虞。

在这种情形下平稳当事人的利益,对合同权益义务加以适当调整,以促进经济流转的安全和快捷,这确实是情势变更作为民商法上一项差不多原则的意义和精神实质所在。

情势变更作为诚实信用的下位原则,意义重大。

其价值至少有以下两点:(1)确保原先价值判定或资源分配的合理:私权权益义务的当事人,就私权权益义务的得丧变更作为决定时,应已就利害关系作过通盘考虑。

“从行为本位言,即就行为可能变动权益义务之情形经考虑后判定具有某种价值,因而做出决定。

从资源本位言,即就生活资源所可能发生之变动经考虑认为合理,因而使其发生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使原先的价值判定或资源分配合理的情形,通过社会生活环境变化的冲击,仍旧获得角色。

(2)平稳风险与利益:当事人一方私权权益义务的得丧变更,常与他方处于利害关系对立状态。

一方有所得,他方有所失;一方承担风险的不利益,他方就获得风险的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平稳风险与利益的功能,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使变化的风险归由关系人全体负担,在利益冲突和和谐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社会正义[4]。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学基础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使债权债务得到实现,假如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将成为一纸空文,合同的订立毫无意义,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

而为了规范合同的履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原则,因此我国也不例外。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0 条的规定,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的两大差不多原则。

全面履行又称合同严守,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应产生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成效,合同成立以后,不管显现何种客观情形的专门变动,都不阻碍合同的法律效力,其理论基础是契约神圣理论。

而同为合同履行差不多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行使权益并履行义务,当发生了一些专门情形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时应当平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这在一定情形下会发生冲突。

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如何和谐二者的关系呢?关于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王利明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法律的一样条款,其内涵比较抽象,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不像合同约定那样具体明确,因此不能以诚实信用替代当事人的义务,只有合同约定存在漏洞导致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能承诺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义务,从那个角度动身全面履行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诚实信用原则[5]。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一样情形下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只能作为一样原则使用,“有原则就有例外”,因此当合同严守与诚实信用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结合具体案例综合考虑应以何种价值优先,不能认为合同严守原则必定优先于诚实信用原则。

从那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在一样情形下,合同严守原则应优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专门情形下,我们也应当承认诚实信用原则优于合同严守原则。

人们将这种专门情形下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契约神圣的现象称为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缘故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坚决或丧失,若连续坚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承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应该解除合同的法理。

因此,我们认为,诚实信用衡平学说才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进展历史及现状(一)国外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按照通说,情势变更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犹帝法学阶梯注释》中的情势不变条款:“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具有如下含义的条款,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形应连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形不存在,应承诺变更或解除合同[6]。

”至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地位,情势不变条款得到广泛的适用。

到18世纪后半期,情势不变条款的适用过于泛滥,损害了法律秩序的安定,因此受到了严格的批判并逐步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抛弃。

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兴起,极力贬低自然法思想价值,之后兴起的分析法学派,强调实证法,主张实质的正义,重视合同严守原则和法律秩序的安定,因而情势不变条款愈丧失其独立性。

就立法而言,罗马法、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均未规定情势不变条款。

只是,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都规定有情势不变条款的原则。

情势变更问题真正受到重视,始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引发的物价暴涨。

由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使许多合同的权益义务关系发生了专门大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并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所同意。

《意大利民法典》通过规定“过重负担”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该法第1467条规定:“在连续履行或者定期履行或者延误履行的契约中,假如当事人一方给付因发生特定的和不可预见的事件而变成了过重的负担,应当履行给付的当事人一方得依照第1458条所规定的效力要求解除契约” [7]。

英美法通过“合同落空”制度,来解决合同基础丧失所带来的问题。

同时英美法国家也通过判例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

(二)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1949年建国后, 由于长期战争对社会经济的庞大破坏,以及建国本身确实是一个重大的情势变更, 使许多合同债务发生了情势变更问题。

当时立法和司法实践曾对货币贬值问题、地主、富农所欠农民债务问题、银行在被接管前的债权债务问题等按情势变更原则做出了较妥善的处理。

1956年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打算经济体制,大多数经济合同都必须按指令性打算签定,假如作为合同基础的国家打算有了变化(情势变更),则用行政的手段来解决,而不由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