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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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合同关系也日益复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民法典》设立了情势变更制度。

本文将对民法典情势变更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一种制度。

三、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

2.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克服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3.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所致。

4. 情势变更具有严重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1. 变更合同内容: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新的情势。

2. 解除合同: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以避免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五、情势变更的举证责任在情势变更纠纷中,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情势变更的存在、不可预见性、不可克服性、不可归责性以及严重性。

六、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制度适用于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

七、情势变更的司法实践1. 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情势变更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订立时的市场状况;(2)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3)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4)当事人是否有过错;(5)合同履行地的情况等。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8篇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8篇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8篇篇1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的情势发生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的情况,解除或变更合同关系。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因不可预见的情势变化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在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些规定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无关,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变化。

如果情势变化是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

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势变更必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这意味着,如果情势变更只是轻微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或者双方当事人都能从中受益,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 及时通知和协商: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履行问题。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情势变更发生后未及时通知对方,或者拒绝与对方协商解决,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势变化:例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政府政策调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3篇)

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又称情势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特征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2. 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即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3. 重大性:情势变更对合同基础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显失公平。

4. 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篇1一、引言在法学领域,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

本文将从理论上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1.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一种法律理念。

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化;二是该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三是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2.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公平原则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有显失公平的行为。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合理的负担,那么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1. 我国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通过对合同解除和变更的规定,可以间接地适用该原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虽然未直接提及“情势变更”,但是实际上也包括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

2. 具体适用中的注意事项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区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和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二是要判断变化是否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三是要考虑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否对双方当事人都公平。

四、结论与建议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探讨和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适⽤条件,效⼒及适⽤范围有哪些呢合同成⽴以后客观情况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可抗⼒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适⽤条件、效⼒及适⽤范围有那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适⽤条件,效⼒及适⽤范围有哪些呢(⼀)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有以下⼏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变化。

这⾥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所不能预见的。

如果当事⼈在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的风险,并⽢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当事⼈,也就是由除不可抗⼒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如果可归责于当事⼈,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不适⽤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于合同成⽴之后,履⾏完毕之前。

这是⼀个重要的时间要件。

如果在订⽴合同时就已经发⽣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则会对当事⼈显失公平。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2条的规定,⼀⽅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的发⽣,致使合同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适⽤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来讲主要有两个效⼒:(1)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变得公正合理。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前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

具体来说,在合同生效后,因各种原因,参与方可能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而合同法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探讨。

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各方原来约定的条件不能够履行,因此需要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情势变更可以发生在合同期内,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期满后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法律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时,情势变更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合同各方在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手段来达成协议。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协商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合同一致原则情势变更的协议必须是各方一致的,即协商的结果必须是所有合同各方都同意的。

这样可以保证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无法接受协议而受到不公正的损失。

3. 诚信原则当各方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能一边达成协议,一边违背协议。

这个原则可以有效的避免各方产生误解和矛盾。

4. 优先原则如果情势变更的协议与其它合同条款相冲突,应该对其进行协调,在有利于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各方合同约定的积极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的意义和作用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期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了变化,此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由于情势变更的协议是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约定可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等各种客观情形,为合同各方提供更好的商业资源利用和风险管理方式。

结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各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诚信等原则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让我们先看看情势变更原则到底适用什么条件。

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是有个共同的假设的——大家都是站在一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的。

如果外界发生了剧烈变化,这个共同假设就被打破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变化是不是就能成为你改变合同条款的“通行证”呢?嗯,必须得有几个条件才能符合“情势变更”的标准。

首先是,变化必须是无法预见的。

这一点非常关键啊。

你说,如果合同签订的时候,市场已经出现了剧烈的波动,而你当时还忽视了这一点,后面再来拿这个当借口,那可就没法说得通了。

所以啊,要想用情势变更原则,得是变化突然出现,你也无法预料的。

你不能说是你自作聪明,明明知道风险大,但偏偏不当回事。

就像买股票,知道市场有点不稳定,却偏要赌一把,最后亏了再说“行情不行”似的,这可不行!还得是这种变化大到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

就是说,这种变化得让你根本无法按照原定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

比方说,你租了个店铺,本打算开个小餐馆,结果相关部门一宣布要征收这块地。

你是能继续开餐馆吗?不能了吧?这样的大变化就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了。

再比如,你原本是买了设备准备生产一款手机,结果原材料的价格突然翻了倍,整个生产成本大幅上升。

如果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继续走,几乎等于赔钱卖命,这时候你也可以尝试去修改合同。

不过呀,虽然情势变更原则看起来像是“救命稻草”,但它不是随便能拿来用的。

这可不是大家一有点小事就拿出来作为“借口”的。

法律上有明确要求,不能随便改变合同。

要改变合同,得有合理的理由,并且这种变化必须是非常严重的,不能仅仅因为某个小问题就主张情势变更。

即使符合条件,双方还得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你不能说,突然之间有了困难就单方面想要改合同。

毕竟合同是两个人(或多个主体)之间的约定,不是你说改就能改的。

否则,那真是“走后门”的感觉了。

说到这,可能有些人会问:“哎,那我如果不想改合同,行不行?”答案是可以的!情势变更原则并不是强制的,最终还是得看双方的意愿。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情势变更制度,以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对合同法情势变更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从而影响合同履行。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1.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

2.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抗力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3.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4. 情势变更具有重大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5. 情势变更具有持续性:情势变更具有持续影响,不是暂时性的。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1. 合同解除:在满足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的情况。

3. 损害赔偿: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的,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 违约责任免除: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情势变更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性、不可归责性。

2. 情势变更是否具有重大性、持续性。

3.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4.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理。

5. 合同履行情况及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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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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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
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一经适用即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会产生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

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的事实出现后,如果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仍不足以排除情事变更给自身造成的不公平状态,则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释权,从根本上消灭失去平衡的合同关系。

一般而言,因情事变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丧失意义的场合,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如雇佣、租赁、借贷等继续性合同,因情事变更即得终止合同。

又如当事人一方的给付为长期的分次给付,而对方的给付为不可分者,则得解除合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
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此项损失是否应当由主张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均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对此,一般是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予以解决。

我国学术界认为,情事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权仅系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务中才确认。

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对于当事人因行使此项权力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7 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即便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其对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

具体说,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变更标的物。

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

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

但是,如果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第二,增减标的的数额。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着对价关系,而且其中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

如果因情事变更导致比例关系极大失调,应当增加或减少履行标的的数额,使双
方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使双方利益平衡。

在运用这一方
法时必须要注意增减的限度问题,要确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
来准确评估双方的价值比例关系,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

在确定合理标准时,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交易风险,如货币贬值承担的风险。

第三,延期或分期履行。

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指履行期限的变更,其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了情事变更而阻碍合同如
期履行,当事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是通过变更履行期限
达到合同的目的,以避免不公平的结果。

因此,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延期或分期履行。

第四,拒绝先为履行。

这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
行合同的义务,而在履行期到来时,他方当事人因情事变更
导致财产明显减少、信用发生危机或其它情况,难以做出对
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能够按期做出对待履
行的担保时,可以拒绝先履行合同。

但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对方因情事变更发生难以对待履行情况的确切证据,否则应对此造
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探讨因情事变更引起的变更合同问题时,不能不探讨
当事人行使变更权的对象问题。

应当说情事变更情形下,一
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的行使对象是合同条款。

关于合同条款的范围,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如匈牙利、前南斯拉夫等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的条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

第五,变更标的物。

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

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
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
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

但是,如果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而希腊等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327-328.
第三,变更标的物。

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

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
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

但是,如果造
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对此,笔者认为,
从情事变更原则的精神来看,当事人所变更的条款,应当是存在于合同中的那些因情事变更的作用,若继续履行会对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但经过变更后又能使其避免的条款。

因此,从事实状态看,属于这类条款范围内的并不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但却只能是其中的某些条款,而决不是任何条款。

如前所述,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上述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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