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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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合同范本。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一、引言。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由于外部环境、市场条件或者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合同履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以应对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履行环境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原则进行协商和处理。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内容。

1. 不可抗力的情势变更。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势变更,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协商和处理,以减轻受影响方的责任和损失。

2. 市场条件的情势变更。

当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协商和调整,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法规的情势变更。

当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和调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方式。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延期履行、提前终止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变化情势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合同当事人在面对情势变更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处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履行不能 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不能 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不能情势变更合同履行不能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甚至不可能。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缔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或控制的特殊情况的发生,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本文将就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势变更问题进行探讨。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与作用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使得当事人无法履行原合同。

这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修改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不能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旨在保护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的合法权益,缓解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法律纠纷。

二、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情势变更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

2. 技术水平变更:由于新技术的出现或旧技术的淘汰,使得合同履行方式发生变化。

3. 市场供求状况变更:市场供求的变化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例如原本供不应求突然变为供过于求。

4. 法律法规变更:法律法规的修改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例如税收政策变更等。

三、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影响情势变更会对合同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包括:1. 合同解除:当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2. 合同修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以适应新的情势变更,使得双方利益平衡。

3. 赔偿责任:如果情势变更是由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损失赔偿等。

四、应对情势变更的原则针对情势变更,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 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协商解决情势变更问题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双方利益平衡。

2. 诚信原则:当事人在面对情势变更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主动与对方协商,以解决问题。

3. 合理原则:处理情势变更应着眼于双方合同的具体情况,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能的解决方案,确保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在商业活动中,情势变更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情况。

当合同订立后,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时就需要考虑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了困难或者不公平的情况,此时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况。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采购数量、交付时间和价格
等内容。

然而,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政策变化等,导致供应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货物,同时价格也发生了一定的波动。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

首先,采购方需要对情势变更的原因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明,确保情势变更是
客观存在的,而非虚构的。

其次,采购方和供应商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就合同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交付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势变更。

最后,双方应当及时书面确认调整后的合同内容,并按照新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使得合同的履行更加合理和公平。

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合同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内容的调整,从而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纠纷和损失。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商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在面
对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保障自身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充分尊重合同精神,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困难,实现合同的双赢。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2、政策法规的调整导致合同无 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
3、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合同继 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4、其他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原定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受到破坏。
在判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否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4、合理期限: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告 知受影响的程度。同时,受影响方应在通知中明确合理的恢复期,以便其他方有 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措施。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不仅可以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还可以维持合同的稳定 性,减少因突发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1、及时收集证据:在出现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 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处理纠纷时使用。
2、协议优先:在处理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文件。
3、法律程序: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4、注意法律时效:当事人应当注意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则的法律时效规 定,以免超过时效期限而失去相应的权利。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原则,它们 能够合理分配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 解这两大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及时行使权利,积极协商处理,减少损失。也 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及法律时效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 和不可抗力原则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和重视。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5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5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因情势变更原因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出现不确定性因素,双方为明确责任,减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情势变更对施工合同的影响进行如下解析并达成协议:一、情势变更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本解析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涉及的工程内容、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二、情势变更的情形及应对措施(一)政府政策调整: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协商调整合同条款。

如因政策调整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二)自然灾害: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协商确定顺延工期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市场变化: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变化因素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调整工程价款等方式保证合同履行。

三、情势变更的通知与协商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情势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收到通知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履行。

四、情势变更的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如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条款等。

(二)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情势变更的存在及其影响。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五、合同的履行及效力约定本协议的解析并不解除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让我们先看看情势变更原则到底适用什么条件。

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是有个共同的假设的——大家都是站在一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的。

如果外界发生了剧烈变化,这个共同假设就被打破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变化是不是就能成为你改变合同条款的“通行证”呢?嗯,必须得有几个条件才能符合“情势变更”的标准。

首先是,变化必须是无法预见的。

这一点非常关键啊。

你说,如果合同签订的时候,市场已经出现了剧烈的波动,而你当时还忽视了这一点,后面再来拿这个当借口,那可就没法说得通了。

所以啊,要想用情势变更原则,得是变化突然出现,你也无法预料的。

你不能说是你自作聪明,明明知道风险大,但偏偏不当回事。

就像买股票,知道市场有点不稳定,却偏要赌一把,最后亏了再说“行情不行”似的,这可不行!还得是这种变化大到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

就是说,这种变化得让你根本无法按照原定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

比方说,你租了个店铺,本打算开个小餐馆,结果相关部门一宣布要征收这块地。

你是能继续开餐馆吗?不能了吧?这样的大变化就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了。

再比如,你原本是买了设备准备生产一款手机,结果原材料的价格突然翻了倍,整个生产成本大幅上升。

如果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继续走,几乎等于赔钱卖命,这时候你也可以尝试去修改合同。

不过呀,虽然情势变更原则看起来像是“救命稻草”,但它不是随便能拿来用的。

这可不是大家一有点小事就拿出来作为“借口”的。

法律上有明确要求,不能随便改变合同。

要改变合同,得有合理的理由,并且这种变化必须是非常严重的,不能仅仅因为某个小问题就主张情势变更。

即使符合条件,双方还得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你不能说,突然之间有了困难就单方面想要改合同。

毕竟合同是两个人(或多个主体)之间的约定,不是你说改就能改的。

否则,那真是“走后门”的感觉了。

说到这,可能有些人会问:“哎,那我如果不想改合同,行不行?”答案是可以的!情势变更原则并不是强制的,最终还是得看双方的意愿。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情势变更制度,以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对合同法情势变更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从而影响合同履行。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1.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

2.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抗力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3.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4. 情势变更具有重大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5. 情势变更具有持续性:情势变更具有持续影响,不是暂时性的。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1. 合同解除:在满足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的情况。

3. 损害赔偿: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的,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 违约责任免除: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情势变更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性、不可归责性。

2. 情势变更是否具有重大性、持续性。

3.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4.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理。

5. 合同履行情况及损失程度。

工程合同情势变更案例

工程合同情势变更案例

工程合同情势变更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设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甲方指定工程的全部设计工作。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原定工程地点发生了不可抗力的地质变化,导致原设计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面对这种情况,甲方及时与乙方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合同情势变更的要求。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进行如下调整:1. 设计内容调整: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乙方需要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改,以适应新的地质条件。

2. 工期延长:考虑到重新设计和评估所需的额外时间,双方同意相应延长合同规定的设计工期。

3. 费用调整:由于设计工作量的增加,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设计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4. 风险分担:鉴于情势变更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双方同意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

5. 后续措施:甲方将负责提供最新的地质勘察报告,乙方则承诺在收到报告后迅速响应,提出可行的设计方案。

通过上述调整,甲乙双方在新的基础上继续履行合同,最终顺利完成了工程设计任务。

此案例中,甲方和乙方均表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合作精神,合理运用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有效解决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难题。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情势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原则: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应当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不能单方面加重一方的义务。

-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不得利用情势变更的机会进行不正当利益的追求。

- 协商一致原则:任何合同变更都应基于双方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 法律规定原则:合同情势变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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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要求合同当事人仍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对于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应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和诚信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商事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公平具有重要价值,已成为国际商事法律所普遍接受的法律规则。

2009年5月13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设立情势变更目的在于,当发生重大影响合同当事人权益实现的情形时,以司法权力强行介入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条款,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负担约定,实现利益的大体平衡,该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以公平为核心,其适用条件为:
(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

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它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

所谓“变更”,是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

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汇率变动;也可以是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

对该原则中情势的认定,核心是把握好情势的客观性,通常基于外部社会环境客观的状态或事件,而非当事人主管之判断或自身状况的异动。

(二)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

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完全可依据意思自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不存在借助司法权力予以调整之必要;即使发生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损害,亦可通过追索缔约过失责任实现救济。

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

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也就不需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有所争议的是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学界一般认为情势变更原则不适用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但实践中确实发生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恢复原状的案例,对此,笔者认为,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间的合同目的业已实现,即使发生较合同成立后的重大情势变更,亦不应改变原合同,否则交易之安定性将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交易行为无时不陷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之中,与维护交易安定的基本立法精神相背离。

(三)须具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不可预见性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观要件。

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发生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综合判断,该判断应侧重于事件的客观性,集中于该变化应具有一般社会受众所无法预测或特定当事人依其专业技能所不能预料之特性,而不以当事人之主观状态为标准,即使当事人事实上没有预见,但基于客观事件的性质认为,当事人应当预见或可以预见,亦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另外,情势变更原则的不可预见性还要求情势变更发生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如情势变更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须使原合同履行基础丧失
发生情势变更后,原合同履行的基础失去,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

所谓使原合同的履行丧失基础,是指在导致情势变更的事件发生后,如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可能使合同产生严重偏离对价的结果,呈现出显失公平的状态,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之目的是为了矫正合同因情势变更所发生的严重失衡,重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赋予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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