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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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名称

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名称

标题: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名称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兼并、重组等活动日益频繁,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现象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的法律依据、变更程序、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法律条款来看,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

那么,在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具有法律依据。

二、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的程序企业在进行名称变更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在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的程序如下:1. 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名称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3. 企业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公司名称通知劳动者。

4. 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并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作废处理。

5. 企业应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存档,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事项的变更。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基础训练题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基础训练题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章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基础训练题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人力资源管理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甲公司与小张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甲公司应保存劳动合同文本至少()备查。

A.2年B.1年C.6个月D.30日【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薪酬B.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小时计酬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C.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D.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用工经济补偿【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A选项错误;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B选项错误;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D选项错误。

3、下列情况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B.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C.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选项C的情况。

4、关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B.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C.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全国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D.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公司换名字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换名字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换名字劳动合同终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公司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提升企业形象,拓宽市场份额,会适时地进行公司名称的变更。

然而,在公司名称变更过程中,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本文将从公司名称变更对劳动合同的影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名称变更中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司名称变更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影响1.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公司名称变更属于企业自身权益的调整,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按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继续有效。

2.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仍然对变更后的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名称变更中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对策略1. 提前沟通,做好预案。

公司名称变更前,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劳动者公司名称变更的原因、时间、程序以及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等事项,消除劳动者的顾虑。

公司变更算终止劳动合同吗

公司变更算终止劳动合同吗

公司变更是否算终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权变更等。

那么,这些变更是否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解析1.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公司变更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非重大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变更;非重大变更是指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里提到的变更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这些变更属于公司重大变更。

3.公司变更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

但是,法律法规并未将公司变更列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乙公司,但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并未发生变更。

乙认为,公司名称的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经过劳动仲裁,裁决认为甲公司变更名称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乙败诉。

2.案例二丙公司与丁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丁在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

合同履行期间,丙公司将其经营范围扩大,并更名为丁公司。

丁认为,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名称的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解读33: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33: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三: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解读】本条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

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可见,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类法律主体,它的内部由决定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机构,其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

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依然有效。

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纷纷扩大规模,搬迁至新的办公地点。

公司搬迁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践操作等方面探讨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0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实践操作1. 提前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搬迁前通知劳动者,并告知搬迁时间、地点及劳动者需要配合的事项。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关心劳动者的住宿、交通等问题,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搬迁后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变更。

3. 办理社保、公积金转移公司搬迁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影响。

4. 支付工资、福利用人单位应确保在搬迁过程中,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权益得到保障。

如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适当调整工资、福利。

5. 培训与辅导用人单位应针对搬迁后的相关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与辅导,帮助劳动者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三、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3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在不仅是法定代表人,连法人都变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9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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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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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孙某到昌乐县某单位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

2011年1月,某单位解除与孙某的,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000元。

庭审中,某单位辩称:我单位是2010年11月16日由另一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变更过来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

变更之前,根据我单位与原单位的变更协议要求,原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孙某)由原单位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

后经我单位调查得知,原单位于2010年11月15日办理了13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却不包括孙某,原单位也没有告知我单位。

在此情况下,我单位又支付了孙某一个半月的用工费用(2010年11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元旦假期过后,我单位通知孙某来上岗,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孙某表示拒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某单位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要求孙某上岗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某单位就单方面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没有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87条规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由于某单位未提供孙某在工作期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仲裁委决定按照孙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2000元为本人工资。

孙某在某单位工作1年零11个月,某单位应支付孙某2个月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某单位支付孙某赔偿金8000元(2000元2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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