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原则的特征分析
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难以维持,从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情势变更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分析其法律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
一、引言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情势变更现象也随之增多。
因此,研究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特征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2. 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与当事人无关,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3. 对合同基础产生重大影响: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难以维持,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 具有特殊性:情势变更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波动,其影响范围广泛,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三、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1. 合同成立并有效: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情况下。
2. 情势发生变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势变动。
3. 情势变动对合同基础产生重大影响:情势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难以维持,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 情势变动不可预见、不可归责:情势变动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1. 合同解除: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解除合同。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以适应情势变动。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变更合同。
3. 损害赔偿: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 免责: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免除合同责任。
五、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购买一批货物。
论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在今天的商业社会,人们参与的合同数量增加,并且各行各业之间的联系也会随着技术发展而变得越来越紧密。
因此,当双方订立了合同之后,如何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现实情况,在保护原有合同双方利益的同时,保持变更后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乃至于合同的执行,也成为普通合同法中讨论的热点,而合同法中对有关情势变更的三条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论述,当双方就合同的订立及其后续执行存在重大变化时,合同双方可以特别约定,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变化的情势。
双方一般可以根据合同订立时双方实际意思而及后续变化情况,调整合同条款,以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当初订立合同的意图。
其次,合同法规定,当双方就合同的执行存在重大的变化时,双方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来修改合同条款,以适应变化的情势。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以降低调整合同条款的成本,并保护原有合同双方利益,而不会打乱合同本身的结构。
第三,合同法规定,就合同的执行存在重大变化时,双方也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来修改合同条款,以适应变化的情势。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方式约定调整合同条款,以强化调整后的合同条款的绑定力,而不用担心口头协议的权力不足。
再次,不论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协议,对于情势变更,最终的结果都必须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也就是说,改变合同条款的调整,必须符合双方当初订立合同时的实际意思,否则,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将不会有效,双方也将不能从合同中得到任何法律保护。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一方面,情势变更能够帮助双方能够实现当初订立合同时的实际意思;另一方面,如果情势变更不符合双方实际意思,则调整后的合同条款将不能有效地实施,而双方也无法从合同中得到任何法律保护。
因此,理解合同法中有关情势变更的原则,对于确保变更后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乃至于合同的执行,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总之,情势变更是合同双方重要的考虑因素,在保护原有合同双方利益的同时,合同双方应该特别重视变更后合同的有效性,乃至于合同的执行,以免在变更后双方无法从合同中得到任何法律保护。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解析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解析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解析【摘要】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案例尽管只是少数,但司法实践对该原则的慎用,确定了它作为民事法律重要制度的地位。
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层面,是民事法律长期以来的核心问题。
研究情势变更的理论发展、探讨情势变更的适用、消除情势变更所引起的不公平后果,是情势变更研究的终极目的。
【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预见契约严守诚实信用情势变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它对合同的履行、财产的流转起到了历史性的推动作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本质规定性关于“情势”众学者虽有不同的表述,但其理论意蕴都是以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所出现的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为指向,但对其外延的认识尚存分歧。
有学者认为:情势是指一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及其它事件。
另有学者认为,情势主要指不可抗力。
关于变更,有人认为是“订立合同基础发生变动”,有人认为是“订立合同的环境发生变化”。
究其实质主要是指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变化,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显失公平。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此规定中,将协商前置,当事人可自主自愿地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极易导致权力滥用。
而情势变更原则是允许在保障当事人双方利益均衡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这与一般的协商变更或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它是对当事人合意补充内容的延伸,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意向,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由此看出,“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订立合同的环境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效力则有悖于诚信原则,其目的是要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又称情势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特征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2. 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即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3. 重大性:情势变更对合同基础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显失公平。
4. 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情势变更双方地位不再平等才产生,那么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以下将由我为您详细带来有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及其相关的内容。
契约精神不可或缺的,所以合同的订立前提必须是要公平与公正,缺少任何一点合同都是无效的。
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基于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产生的概念。
那么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我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一)内容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
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
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
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
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
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不能预见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合同条款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
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并非随意适用的,它有一定的适用要件。
本文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进行再析,以期对相关法律条款有更深入的理解。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对方在原合同中收益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形。
这是指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当一方由于合同中情形发生了变化而无法得到原合同中应得的利益时,就符合情景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收益指的是权利和利益,而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
只有当对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时,才符合情况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情境变更后对方的利益受损重大。
这是指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又一个重要条件。
在合同中情形发生变化后,如果对方的利益受损非常严重,那么就符合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以减少对方的损失,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合同内容。
这是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最后一个重要条件。
情况变更原则强调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在情形变更后,双方如果要修改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
只有双方一致同意后,合同内容的修改才是有效的。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法 unilaterally 修改合同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是相对严格的,只有当合同中的情形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变化,对方在原合同中收益无法得到满足,情境变更后对方的利益受损严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合同内容时,情形变更原则才能得以适用。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了能够符合情形变更原则的情况,双方可以据此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在协商修改合同内容时,双方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确保协商的公平公正性。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前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
具体来说,在合同生效后,因各种原因,参与方可能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而合同法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探讨。
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各方原来约定的条件不能够履行,因此需要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情势变更可以发生在合同期内,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期满后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法律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时,情势变更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合同各方在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手段来达成协议。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协商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合同一致原则情势变更的协议必须是各方一致的,即协商的结果必须是所有合同各方都同意的。
这样可以保证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无法接受协议而受到不公正的损失。
3. 诚信原则当各方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能一边达成协议,一边违背协议。
这个原则可以有效的避免各方产生误解和矛盾。
4. 优先原则如果情势变更的协议与其它合同条款相冲突,应该对其进行协调,在有利于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各方合同约定的积极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的意义和作用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期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了变化,此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由于情势变更的协议是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约定可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等各种客观情形,为合同各方提供更好的商业资源利用和风险管理方式。
结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各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诚信等原则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分析: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
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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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的特征分析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沿革
情势变更原则,指的是合同订立之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并且不可归责于事人双方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原定权利、义务所依据的基础丧失或者改变,从而不可能再为履行合同,即便可以履行也会显示公平,会给当事人带来不曾预见的重大损失,因而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约款说。
该种观点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前提,属于当事人意思的附属条款。
(二)法律行为基础说。
该种观点认为,订立合同行为是以一定情势只存在或者发生作为基础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基础消失或欠缺,导致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三)相互性说。
该观点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本质是基于双务契约的相互性。
合同的当事人直接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履行行为不可期待或不确定,势必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由此可主张情势变更原则。
(四)法律制度说。
该观点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对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势巨变的救济,不能归结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应归属于法律规定的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说,该观点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为出现了预约时不可预见的情势,如果继续履行,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
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我国由于学界的争论颇多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是曲折的,我国最早就引入了此原则,是在1981年《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1999年3月15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合同法》又删去了对此原则的规定,我国最终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合同法解释(二)》当中。
实际上,我国许多学者对于是否应将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是有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订立后应当严格遵守,但是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并不能避免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新情况重新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何划分情势变更原则和正常商业风险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可能会成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借口。
二、情势变更原则和相关概念
(一)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两者的区别为:1、两者再在发生时都能够预见上不同。
其情势变更是能够预见的,而商业风险在当事人的预料范围之内。
2、两者对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要求不同。
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通常上无过错,而商业风险的发生要求通常是由于当事人主观认识的错误。
3、两者的性质不同。
情势变更通常源于重大的社会变故,往往涉及个别或者一部分商品经营者。
而商业风险是由于价值规律决定一种正常风险。
4、引起两者的原因通常有质与量的区别。
若在一定的幅度内就是商业风险,超出一
定幅度就是情势变更。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两者的区别为:1、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阻碍合同履行的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和重大社会事件;而情势变更可以由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引起,也可以由重大社会社会事件引起。
2、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在于直接造成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情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在于订立时赖以存在的基础丧失,使合同情势变更后履行的后果显失公平。
3、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发生情势变更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不享有自行解约的权利,而只能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或变更合同。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和效力。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适用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此处的“情势”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以来的行为或者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事态。
“变更”则是对当事人须为客观的事实,若一方当事人主观认为变更,尚为不足。
2、情势变更的事实必须与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无关。
若某一事实应在当事人合理预见的范围内,那么,这一事实已经构成了合同的基础,不宜适用此原则。
3、须情势变更的事实造成合同履行的后果显失公平,当情势变更理由出现后,若仍继续履行则显示公平。
(二)效力。
关于情势变更的效力,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
意义,在于规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具体表现为:
1、变更合同。
即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变更或调整后继续履行,从而使合同的履行公平。
2、解除合同。
史尚宽先生认为,如合同基础已丧失,履行对当事人双方毫无价值,就可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在适用是究竟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具体有法官自由裁量。
虽然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在《合同法解释(二)》中明确下来,但是在司法实际中真正运用到案件中的几率是很小的。
若滥用这个原则,就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
再者,在运用此合同时,法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个人品德和素质在此时显得很重要。
总之,我认为,在法律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立法完善的表现,但是在运用时应该要谨慎使用,尽量“扣”得紧一些。
在运用原则时既要灵活,也要有原则性,但是一般可以使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就不用情势变更原则。
参考文献
[1] 吴飚,朱晓娟.合同法、原理、规则、案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2-13页.
[2]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180-197页.
[3] 李晓云.合同法焦点难点指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年62-67页.
作者简介:叶含笑(1993-),女,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