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论情势变更原则

论情势变更原则作者:王金义来源:《读写算》2010年第15期[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许多国家的合同都有相关的规定,然而我国并未将该原则规定于法律之中,无法适应社会纷繁复杂变化之需要。
本文从剖析情势变更原则入手,阐述了情势变更的含义、由来、适用条件、效力等问题,并对在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之必要性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利益均衡;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重要原则。
它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许多国家的合同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未采纳情势变更原则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但从长远未来完善合同法和与国际法律衔接方面来看,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确立是势在必行的。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及沿革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学说,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届满以前,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变化,致使合同履行艰难或不必要,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双方利益根本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请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罗马法时代,由于奉行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根本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
按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该著作提出了所谓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认为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缔结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18世纪后期,由于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被滥用,于是受到严厉的批判并逐渐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
本世纪以来,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的影响,出现了大量合同无法依约履行,为了解决所谓“法律不足”现象,学者们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各种学说。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及效力(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武汉大学法硕(JM)佛山班作业:民法学姓名:王亮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和作用摘要: 情势变更制度作为指导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由多数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09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情势变更做了明确规定,由此对早在学术界就讨论活跃的情势变更制度有了明确的界定。
了解其的意思和作用,能更深入的理解情势变更原则。
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和作用做了浅显的论述。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概念法律效力意义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纳入情势变更条款,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亮点”之一,从而使情势变更第一次在我国有了明确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在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事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合同关系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这种失去平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平衡。
实质上,情势变更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框架已基本形成,以市场供求为调节手段的商品流通速度必然加快,市场竞争必将更加激烈,经营风险势必更大。
一些合同市场情事的重大变化,必然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的丧失。
因此,情势变更原则作为重新建立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关系的一项调控手段,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
对维护市场运行也是很有效的。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有学者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发生两次效力:第一次为变更合同,第二次效力为解除合同,第二次效力的产生以第一次效力的作用不能消除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显失公平为前提。
论情势变更原则【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

论情势变更原则——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允许该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揭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适用条件及其价值,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提供理论依据。
二、文献综述1. 情势变更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发展。
在我国,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
2.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情势发生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变更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即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情势变更原则的外延涉及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包括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
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变更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无法预见等。
4.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如适用条件不明确、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其正确适用提供指导。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1.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系统研究。
2. 论文结构三、研究内容与创新点1. 研究内容(1)深入剖析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探讨其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的关系。
(2)详细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类型、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以及判断标准。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前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
具体来说,在合同生效后,因各种原因,参与方可能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而合同法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探讨。
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各方原来约定的条件不能够履行,因此需要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情势变更可以发生在合同期内,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期满后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法律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时,情势变更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合同各方在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手段来达成协议。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协商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合同一致原则情势变更的协议必须是各方一致的,即协商的结果必须是所有合同各方都同意的。
这样可以保证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无法接受协议而受到不公正的损失。
3. 诚信原则当各方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能一边达成协议,一边违背协议。
这个原则可以有效的避免各方产生误解和矛盾。
4. 优先原则如果情势变更的协议与其它合同条款相冲突,应该对其进行协调,在有利于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各方合同约定的积极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的意义和作用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期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了变化,此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由于情势变更的协议是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约定可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等各种客观情形,为合同各方提供更好的商业资源利用和风险管理方式。
结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各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诚信等原则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原则(3篇)

第1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旨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从而造成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原则进行阐述。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赖以订立的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应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 合同有效成立:当事人之间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合法有效。
2. 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合同订立后,合同赖以订立的情势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3. 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由于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4. 当事人协商不成: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则1. 当事人协商: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首先与对方协商,寻求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解决方案。
2. 司法或仲裁: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3.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情势变更案件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4. 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案例以固定价格合同为例,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若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予以支持。
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原则

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原则一、合理性原则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必须是合理的,即变更必须是基于客观实际情况、符合规范要求、符合合同约定、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施工情势变更应当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同等重要的原则下确定,确保变更是为了实现更好的工程质量,满足业主需求,避免无效变更、恶性变更,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
在制定施工情势变更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变更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以及各方利益的影响,并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论证,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二、合同原则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必须遵循合同原则,即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变更都应当依据合同规定进行,不能违背合同原则。
在进行施工情势变更时,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方式、执行的程序和程序及责任的分配,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如果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导致工程造价或工程期限的变更,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权利义务的平衡。
三、诚实原则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必须遵循诚实原则,即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客观真实地交换情报。
在进行施工情势变更时,双方应当诚实、真实地向对方提供有关变更的信息,不得隐瞒、夸大或耍诈。
如果发现对方有不诚实行为,应当及时揭露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原则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必须遵循程序原则,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在确定施工情势变更时,应当遵循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变更申请、评审、审核、批准、实施等流程。
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的申请、审批、执行、记录等流程,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可控性。
五、协商原则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必须遵循协商原则,即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协商,在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求得一致意见。
在处理工程施工情势变更时,双方应当尊重对方权利,平等协商,共同商定变更方案,并在变更过程中保持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双方应当通过规定的协商、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分歧,确保变更的合理、合法、公正。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近年来,在一些国家的商法领域中,情势变更制度被广泛使用。
这个制度允许在合同执行期间适应变化的业务需求,并结合当时的市场和经济环境,通过协商方式进行修改,以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介绍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三个具体案例的运用。
首先,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变化的业务需求、政策法规的调整以及市场的演变。
例如,当一个商业合同的价格和条款不再适应当前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时,情势变更制度就可以发挥作用。
此外,当政府颁布新的税收政策或者环境法规时,对于合同条款的修改也是情势变更制度的范畴。
其次,以下是三个案例,展示情势变更制度的实际运用:1. 某公司开展板材采购业务,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
然而,由于市场价格和质量变化,公司需要调整采购合同条款以适应市场变化。
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情势变更制度,成功修改了合同条款。
2. 某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航空燃料采购合同。
但由于国际油价的急剧上涨,原有合同条款无法适应变化的市场需求。
经过双方商讨,情势变更制度被使用,合同条款得到了修改。
3. 某医疗公司与医疗器械供应商签署了一份合同,但法律法规出现了变化,要求公司需要进行新的证书审核方能引入器械,公司需要调整原有合同。
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公司与供应商协商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
总之,情势变更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变化的业务需求和市场环境,并且在保证合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可以协商双方的权益,实现合同的最大化效益。
对企业和供应商来说,它是一个非常实用的法律工具,也是商法领域的重要一环。
情势变更制度的使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情势变更必须是有必要的;其次,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合同订立时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后,变更后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在满足这些原则的情况下,情势变更制度才能被合法地使用。
但是,即使情势变更制度非常灵活和适应性强,仍然需要条件成熟的合同关系和双方合意的前提。
情势变更原则分析

关键词:情势变更;法律适用条件;不可抗力;商业风险;补救机制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原则,是一项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
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会导致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决合同的一项制度。
究其实质,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①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合理性。
情势变更在理论上的依据产生于13世纪注释法学家著作《犹帝法学阶梯注释》中的“情势不变条款”之学说。
至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1]地位,情势不变条款得到广泛的适用。
到18世纪后半期,由于该条款适用过于[2]泛滥,损害了法律秩序的安定,于是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并逐渐被抛弃。
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更加贬低自然法思想价值,而之后兴起的分析法学派,则十分重视合同严守原则和法律秩序的安定,因而情势不变条款愈发丧失其独立性。
但是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严守条款与“不变”条款还是并存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改变了一切。
由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使许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于是德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来解决现实的问题,代表观点为欧特曼的“法律行为基础有瑕疵…则合同履行应予变更。
”随后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被普遍接受。
为什么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该原则总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原因是该原则其中包涵着法理和经济学方面的合理性。
法理学上的合理性对原则的推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认识到这一点就必须认识现代合同法思想潮流的变迁和合同法理论体系的整合。
②首先,合同观念由唯意志论向构筑合同自由的实质正义内核演进。
唯意志论合同自由观念是以人的绝对理性和抽象化的法律人格假设为前提的,面对具体的人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唯意志论合同自由原则戏剧化衍生出与其力倡者所抱有的“自由,平等”思想背道而驰的现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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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谈到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们不得不说一说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履行前,当事人订约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变更,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结果,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从而合同应当相应变化的规范。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履行。
第二,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合同的正义与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正是要通过国家强制力进行主动干预。
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来保持合同正常履行, 把因社会生活环境变更引发的危险, 归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承担。
以此来实现合同的正义与公平和社会经济正常运转。
一般来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 诸如法律、法令、国家经济政策、经济计划的发布、修改、取消; 战争爆发; 自然灾害; 经济巨变; 特定标的物意外丧失并无替代物; 当事人丧失特定行为能力等。
二,合同目的不达的情况, 要根据具体合同具体认定。
发展经济就要加速和保护财产流转和交易关系的相对稳定,合同就是财产流转和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在当前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之
时,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是极为重要的,“合同必须严守”的规则,理应受到特别的推崇。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项法律原则,和要求合同的相对稳定性存在矛盾,因此1999年《合同法》通过时,最终删除了草案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有关条款,也就不难理解。
但是,合同成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的客观环境如严重不适应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或者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也是情势变更原则产生的法理基础。
确立情势变更制度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以国际竞争为背景的世界舞台在网络信息时代是瞬息万变的,作为合同订立基础的特定的一般关系,如法律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的购买力和交易条件等,难免会不可预见地发生显著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来保护参与国际竞争的我国法人的利益。
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尽快制定情势变更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还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如果没有情势变更原则,法官在判断一个案子性质以及确定责任的时候会很矛盾,也很难判断。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确立起来十分必要,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已经诸多方面都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