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资金使用及资金拆借管理办法(试行)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
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大额资金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笔或者多笔资金额度较大、交易地点集中、交易时间间隔短、资金使用领域广泛的资金。
第三条国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其他经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大额资金。
第四条大额资金交易应严格履行各项合规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参预非法活动。
第二章大额资金管理制度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大额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大额资金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大额资金管理岗位,对交易进行专门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资金白名单制度,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客户,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资金黑名单制度,将可能涉及非法交易的客户列入黑名单,严格限制其交易。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大额资金交易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非金融机构及其他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大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监管其自身大额资金交易。
第三章大额资金交易的报告制度第十一条大额资金交易的报告制度,包括大额资金交易举报、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大额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等方面。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举报和网络平台,接受客户的大额资金交易举报。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大额资金交易的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将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将涉嫌非法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大额资金应急处理制度第十六条为避免大额资金交易浮现不良影响,提高金融机构的应急处理能力,应建立大额资金应急处理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资金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大额资金交易过程中浮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防止交易风险扩大。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梧政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监管工作,理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管理事项,现将《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市直属国有企业加快市场化转型发展,理顺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2〕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以深化国企改革助推企业转型发展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控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直属国有企业。
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主体责任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其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行为和事项负责,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总责,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董事会成员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有具体责任。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使用及资金拆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公司所属各部门之间资金拆借管理,规范大额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完善决策程序并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企业并购重组、产权交易、重大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活动中,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笔超过本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1%(含)(见附件1)的资金使用事项,两者取其低。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中对外投资支出(包括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捐赠和赞助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企业间资金拆借包括各公司对外拆借资金和对内拆借资金。
本办法所指对外拆借资金是指将本公司资金借出到建设集团之外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并收取或不收取利息费用。
本办法所指对内拆借资金是指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到建设集团所属内部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并收取或不收取利息费用。
公司不允许发生各种形式的对外拆借资金。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公司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各公司董事会为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机构。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公司行政正职是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公司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领导)是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主管领导。
第八条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笔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净资产1%(含)的资金使用事项应由各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处理。
根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各公司属于大额资金使用范畴的惯例性支出(日常业务),如确属需要可由决策机构授权相关人员审批。
各公司决策机构应加强授权审批事宜的检查和管理,并承担授权责任。
以上各项决策机构授权审批事宜均须在一周内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并上报上级公司财务部备案。
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内或单笔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的资金使用事项按各单位日常业务处理。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
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中材集团、中材国际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设备、材料采购;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决策。
具体权限如下: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由董事长签批,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需上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设备、材料采购,单笔支付资金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的由董事长签批;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公司治理相关规定执行。
《庐山财政处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庐山财政处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额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支出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集体决策,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笔银行存款或现金支付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各类经济活动。
大额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购置、维修、会议及各项培训、差旅费及招待费、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贷款、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资金管理项目包括。
年度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申报、审批和使用,内控制度建设,资金监督及评价体系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山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资金申报第六条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申请应详细说明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内容。
重大项目申报,必须经单位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七条年度预算经庐山财政处批复后,各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申报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资金审批第八条审批内容。
各单位己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履行借款、报账手续时,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财政处相关文件规定操作。
第九条审批程序。
各单位1万元以上单笔经济业务,须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大额资金支取审批表》(见附件),根据财政处相关文件规定的流程,报财政处领导审批。
第十条各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落实土地审批制度、环境评价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招投标制度等,加强对土地、立项批复、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招投标、施工、监理、专项资金等方面的监督和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格实行重大支出决策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加强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招投标、质量管理、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必须专款专用。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在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宗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超过规定金额资金的经济行为。
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大宗采购、20万元以上对外投资、10万元以上对外捐赠赞助等业务属于大额资金使用范畴。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合规性、谨慎性、计划性的原则,实行“季度预算,月度计划”和“按月平衡,按日清结”的要求,最大限度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与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各单位的经营决策层、大额资金使用部门、大额资金管理归口部门。
第七条经营决策层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主要负责年度资金计划的审议、重大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部门是指提请使用资金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需求申请计划,对大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时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大额资金使用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本部为财务管理部和证券资产部),负责编制本单位月度资金平衡计划,对大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计划性、准确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内容第十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实行集体决策。
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年度资金计划的审批与决策;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日常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
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