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保险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是一家经营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患某疾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0万元。
张某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医疗保险理赔申请,被告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张某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故拒绝赔偿。
张某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2. 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3. 张某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某的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张某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故被告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张某某的理赔申请进行了审核,并依法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
被告的行为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
3. 关于张某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法院认为,张某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鉴于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其疾病系因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宣传误导所致,法院考虑到张某某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部分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保险责任的认定问题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故被告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理赔的程序问题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张某某的理赔申请进行了审核,并依法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2 2年 1 01 0月
濮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u a fP y n c t n la dT c nc l olg o r l u a gVo ai a n e h ia l e n o o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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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中央 和地方 各级 政府 对参保 的农 民给予 相应 的 补助 , 加大 了政府 的投入力 度 , 提高 了农 村 医疗保 障
的水平 。 二是扩 大 了统筹 的范 围 。 新型农 村合 作 医疗
制度 主要 以县级 为单 位 ,条件不 具 备 的落后 农村 可
以先 以乡 为单位 统筹 . 逐步 过渡 到县 级统 筹 . 扩大 了
的农 村 医疗合 作制 度是 建立在 我 国改 革开放 之 前经 济发 展水 平 的基本 国情 之上 的 , 当时 . 一制 度 的 在 这 确解 决 了农 民看病 难吃 药难 的 问题 ,但 随着经 济 的 发展 , 这一 制度 逐渐 被社 会所 摒弃【 ” 。在我 国经 济快
速发 展和 社会 不断 进步 的过程 中 ,越来 越 多 的人认
f1 立新 型农 村 医疗制 度是解 决 “ 1 建 三农 ” 问题 的
关 键
作 者 简 介 : 卫 东( 9 8 , , 南驻 马 店 人 , 南 商 业 高等 专科 学 校 工 商 管理 系助 教 , 济 法 学 硕 士 , 究 方 向为 合 同 法 、 贺 1 7 一) 男 河 河 经 研 社 会保障法。
生、 政、 业、 财 农 民政 和扶 贫等部 门通 力协 作 , 成立 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门的协调 小组进 行 管理 。 2建立新 型农 村合 作 医疗制 度的 必要性 .
医学伦理与法律问题的探讨与解决

医学伦理与法律问题的探讨与解决概述:医学伦理与法律问题是在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议题。
伦理和法律构成了医学实践和研究必须遵守的规范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探讨几个常见的医学伦理与法律问题,并介绍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一、隐私保护与信息共享1. 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患者隐私是一个基本权利,医生和医疗机构有责任保护其隐私。
2. 信息共享的挑战:现代科技使得医疗信息可以轻松传播,但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3. 解决方法:a)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合适的隐私保护机制,规范信息传输和使用。
b) 加强安全技术:采用加密等措施,确保敏感数据不被非法获取。
c) 增强意识培训:提高医生和工作人员对隐私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二、人体试验1. 伦理考量:人体试验涉及对个体健康和尊严的风险,需要进行伦理评估。
2. 法律要求:许多国家都有详细规定人体试验的法律与道德准则。
3. 解决方法:a) 建立伦理委员会:确保人体试验符合伦理规范,保护受试者权益。
b) 加强监管:制定合适的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防止滥用人体试验。
三、医疗资源分配1. 公平原则:医疗资源应该公平分配,但实际上存在不均衡现象。
2. 指导原则:a) 优先根据疾病严重程度分配资源;b) 遵循需求和效益原则;c) 尽量减少经济和社会差距对资源分配的影响。
3. 解决方法:a) 完善政策:制定公平、透明的资源分配政策,并加强执行力度。
b) 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加医疗资源供给,以满足需求。
四、医患关系1. 矛盾与纠纷:医患关系中常出现矛盾和纠纷,需要妥善解决。
2. 沟通与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渠道,增进互相理解和信任。
3. 解决方法:a) 提高医生素质:培养专业技能的同时,加强医学伦理教育。
b) 强化法律保护:加强医疗纠纷的法律监管和仲裁机制。
五、人工智能与医学伦理1. 应用前景:人工智能在医学领域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也带来了一些伦理和法律问题。
2. 责任分配:如何将人工智能应用时产生的责任适当分配给相关方?3. 解决方法:a) 制定指导原则:国家或国际组织可以制定指导原则,规范人工智能在医学领域的应用。
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和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事件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研究分析了医疗事故的取证和鉴定、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纠纷诉讼的赔偿问题这三个主要的法律处理问题。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方;患方;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3-01近年来,医疗纠纷问题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恶化,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处理医疗纠纷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法律问题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点。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医疗纠纷问题无法顺利解决,这种情况不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严肃性。
1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方和患方,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医疗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围绕诊疗护理服务的争执而展开,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但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医务人员正常上班与值班时间发生的医疗行为失误,业余外出无偿为群众进行诊疗护理活动的时间段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的业余无偿抢救危重病人而发生的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将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火车、飞机或轮船上的突发紧急抢救事件等。
但是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医院进行有偿的诊疗护理活动时,因工作失误造成病人的不良后果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实体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在现实情况中,主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故《民法通则》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
2医疗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2.1医疗事故的取证和鉴定:首先,医疗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活动。
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根据2000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医疗纠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问题。
一方面,医院对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患者对于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颇有怨言。
相对于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当前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明显滞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
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医事法律教学实践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实务经验,拟对医疗纠纷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医疗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一、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
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
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
自愿原则。
”。
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
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3]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事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乃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优越地位而主张其在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医疗保险的医学伦理与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保险的医学伦理与法律问题研究医疗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障,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然而,在医疗保险实践中,涉及到许多医学伦理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对公众、医生和保险公司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围绕医疗保险的医学伦理和法律问题展开研究。
一、医学伦理问题1. 公平原则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
医保资金的分配应该公平合理,不应该出现重大的差别待遇。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资源的差异等原因,导致医保待遇不均衡的情况普遍存在。
因此,我们需要在医保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加强公平性的考虑,确保医保待遇的合理分配。
2. 医疗资源分配医疗保险的目的是确保人们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
然而,由于医疗资源有限,医疗保险系统面临着医疗资源分配的伦理问题。
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下,公平合理地满足人们的医疗需求,是医保制度需要面对的重要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在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医疗资源的分配规则,确保资源的优先分配给有需要的人群。
3. 伦理审慎与医保规定医学伦理要求医生遵循医学道德规范,为患者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
然而,在医保实践中,伦理问题常常涉及到医疗保险的赔付规定。
由于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进行审核和限制,有时会与医学伦理的要求存在冲突。
因此,医疗保险的赔付规定需要合理、科学地考虑医学伦理的要求,确保医生能够按照最佳的医疗标准来为患者提供治疗。
二、法律问题1. 法律合规与医保行为医疗保险作为公共福利制度,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制度。
医保行为需要依法进行,不能违法操作。
例如,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医疗保险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医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法律责任与医疗事故在医疗保险实践中,医疗事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当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时,是否应由医疗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全球医疗系统中的医学伦理与法律问题

全球医疗系统中的医学伦理与法律问题医学伦理与法律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成为医疗系统中的重要议题。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条件的改善,医学伦理和法律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讨论全球医疗系统中存在的一些重要医学伦理和法律问题,并探讨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一、隐私与信息安全在全球医疗系统中,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是一项重要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随着电子病历系统的广泛应用,患者的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滥用的风险。
医疗机构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例如加密数据、限制访问权限和建立安全的网络防火墙。
二、医疗资源的分配医疗资源的分配也是一个全球医疗系统中常见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公平、透明的分配准则,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公正性。
这可能涉及到制定优先级、需求评估和资源调配等问题。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权衡医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公益性,确保资源的最大利用。
三、生命伦理问题生命伦理问题是全球医疗系统中最具争议性的伦理问题之一。
包括终末期的医疗决策、人体器官捐献和人工生命延续等方面。
这些问题涉及到患者自主权、尊严权和权益保护等伦理原则的平衡,同时也涉及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医疗机构需要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意愿,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医疗研究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医疗研究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也是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医疗研究涉及到人体试验和隐私保护等伦理问题。
医疗机构需要确保研究的合法性和伦理性,例如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和保护患者的隐私。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五、跨国医疗合作的伦理与法律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医疗合作与交流也越来越频繁。
在跨国医疗合作中,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医疗伦理和法律制度的差异。
医疗机构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确保跨国医疗合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跨国医疗合作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合作框架,以解决潜在的伦理和法律冲突。
我国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法学迫坛2021年第2期合改勻a 我国医疗保障法律制度湘关问题列究□林俏(辽宁警察学院,辽宁大连116036)摘要:目前,我国全民医保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面临医疗保障互助共济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立法层级较低,应急医疗保障法律制度欠缺,天病保障制度飾法律归厲不明晰,医疗保障法律制度衔接存在障碍等问题.因此,应在坚持医疗保障殳法的社会连带理念、明确法律体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加快提高立法层次,建止统一的应急医疗救助法律制度,明确畫大疾病保险的法律厲性,完善多层次时医疗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关键词:医疗保障法律制度;重大族病保险;社会连带;医疗救助中图分类号:D922.18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2-0113-08收稿日期:2020-12-01作者简介:林俏,辽宁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规划项目“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I8BFX0I0;辽宁省教育厅项目“社会治安治理视阈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YT2020WJ02;大连市社会科学院重天调研课题“社会治安治理视域下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0dlskyll9我国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完善,覆盖人口快速增加,筹资水平大幅度提高,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对保障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助力脱贫攻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面对重大疫情风险时.如果没有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可能会出现重大危机:新冠疫情显露了我国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一些短板,从而倒逼医疗保障法律体系的建构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医疗保障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参保人、政府多方分担责任基础上并遵循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的主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法定制、依法实施是基本规则,故法制建设是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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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医疗合同意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过度医疗的泛滥,过度医疗直接助长了医疗费用的高涨;医疗合同得不到重视是由于在倍受关注的医疗事故责任的追究上,侵权行为法总体上更有利于患者利益的保护;但规制过度医疗,从合同法的角度显然更现实些;一般情况下,医疗合同不是单个合同,而是一系列合同组成的集合。
[关键词]医疗合同;过度医疗;义务;合同法;侵权行为法
“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困扰老百姓的一大难题,也是2012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之一。
看病难主要是由于看病贵造成的。
导致看病贵的因素广而复杂,一方面的原因是,随着医学生物技术的进步,医疗成本本身在逐步加大;另一方面是医疗保险制度加上人们“价高质优”的心理倾向使得有些患者过度消费医疗服务。
一、医疗合同意识的缺失是医疗费用高涨的一个重要原因
规制过度医疗可以从医疗体制、药械市场、法律、医学和法学的沟通等多角度进行探讨。
目前医疗合同在我国未被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医疗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所欠缺。
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没有医疗合同的规定,但结合我国《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一些学者提出按照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等来处理医疗合同纠纷;这使得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并不十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种医疗合同意识的缺失,使得医方可以肆意侵犯患者的医疗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造成过度医疗,推动医疗费用节节攀升。
我国学者论述医疗合同时,多把其目标指向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很少涉及因过度医疗引起的医患纠纷。
但过度医疗是普遍的现象,其几乎对每一位患者造成了较小危害并且不明显的财产损失;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使患者在一般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自己所受的伤害,也没有办法提起诉讼。
可学界这方面系统的研究成果很少,可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几乎空白。
本文论述医疗合同,则把其目标指向于因过度医疗导致医疗费用高涨而引起的这场最大医患纠纷的遏制。
二、对医疗合同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的分析
按照《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到医院看病,医患双方就疾病的诊疗和报酬的支付等达成协议,双方成立合同关系。
在诊疗过程中,医方可能会因过错造成患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如前文提到的医疗事故、过度医疗等;这时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患者也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此时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涉及医患纠纷的审判实践上,一般是按照侵权法来审理的,人们对医患纠纷中的违约之诉知之甚少。
对于这一纠纷,我国大部分学者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认为原告在发生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有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和案由的法定权利。
但是,该竞合的情形有两种,即违约性侵权行为和侵权性违约行为;①《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显然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的情形,并不包括侵权性违约行为;而医疗事故是医方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等同时违反了医疗合同的义务,当属侵权性违约行为;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并没有选择违约诉讼或侵权诉讼的
法定权利。
从保护患者的立场来说,由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提起侵权之诉较违约之诉有更多的优势。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之诉的赔偿项目不包括精神抚慰金。
三、对医疗事故和过度医疗在责任追究上的比较分析
审理医疗事故和过度医疗案件时都存在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但从实质公正价值的实现和患者利益的保护来说,在法律的适用上应不相同。
我国学者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得出处理竞合案件的上述结论,也适用于因过度医疗所引起的医患纠纷。
按照规定,医疗事故是医方过失所引起,发生过度医疗医方主观上则是明显的故意。
从某种意义上说,前者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规范时重在事后补偿,我们可以适用侵权法对医疗事故起到一个亡羊补牢的作用。
而过度医疗则可以避免,规范时重在事前预防,合同法也具有补偿性。
并且合同法通过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可以预防损害的发生,对过度医疗起到一个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从实证的角度,如果患者对医方提起因过度医疗的侵权诉讼,虽然按照司法解释,医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追究侵权责任以被侵权人遭受损害为前提,患者仍需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负举证责任,可这种财产损失是很难证明清楚的。
而合同责任主要实行严格责任,患者只要证明医方违约,就可以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患者要医方赔偿因其违约(过度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患者多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必须要举证证明这部分损失,这是相当困难的。
就这部分而言,应通过医疗合同的立法,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化,提高双方的合同意识,使医疗行为在真正合作、协商的模式下进行。
如医方违约,患者马上会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可以及时予以“反馈”,要求对方适当地履行合同。
当然,患者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等。
(可以在医疗合同立法中规定违约金,如以患者该次支出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
)
四、对医疗合同的定性及立法的一些思考
如上所述,学界对按哪种有名合同来处理医疗合同纠纷的认识,尚未形成有说服力的观点;症结所在是由于医疗过程的复杂性、动态性、非结果性和医患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简单地将其归为哪一种有名合同都嫌牵强。
硬性将医疗合同归入哪一种有名合同,既不合理,也无必要,更不现实。
医疗合同的签订是由一系列的合同组成,可以采取实证的方法,按照医疗服务的实际进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从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
这样,可以解决医疗违约之诉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疑难较多而规则却不具体的问题,另外还可以解决整体使医疗过程适用某一合同可能出现的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医患合同具有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征”
②但合同的核心在于订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
医疗服务中和患者的消费联系最为密切也容易导致过度医疗的是诊断、检查、医药买卖、手术等几项;住院医疗,仍主要是以上几项的重复。
下文将医疗过程分为若干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按照诊断、检查、医药买卖、手术等几项进行一下阐释。
值得一提的是,这样划分,只是为了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合同义务得到适当地履行,并不排除医疗过程各阶段的紧密联系和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后合同义务。
对于医疗合同立法,我国学界大致有两种思路,思路一:考虑在我国的《合
同法》中增设“医疗合同”一节;思路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合同法》。
笔者赞同后一种思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医疗服务具有特殊性,这使医疗合同与现行《合同法》总则分则的规定之间有着内在的矛盾冲突”;③另外,医疗合同的内容相当庞杂,并且涉及人身问题,把其纳入《合同法》,从形式和实质上都有损《合同法》的结构。
上文之所以把诊断合同归为准技术咨询合同,检验合同归为准承揽合同等,一方面是想表明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另一方面承认它们之间有相似性,姑且借以给各阶段的合同一个名称;这并不表明笔者倾向把其纳入《合同法》或者适用《合同法》。
当然,在《医疗合同法》立法之前,把医疗服务这种典型的生活事实,定性为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进行规范,也算是无奈之举中的较好选择。
五、结语
遏制过度医疗,降低医疗费用,需要在《合同法》的框架下构建新型的医患法律关系。
当前形势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合同法》是一项意义重大也是颇具挑战性的工作,它涉及到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伦理,公法与私法,财产性与人身性等方面;需要防范的附加问题也很多,如医疗合同制度的设立不能引起滥诉,合同的履行成本不能增加医疗成本,不能有碍医方研究的进步等等。
[注释]
①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65。
②王静,何正贤.论医疗合同关系的特殊性[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3)。
③周钧.医疗服务合同的问题分析及对策[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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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晓萍,周俊亮.医患关系的合同性质及其特殊性[J].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3]解决“看病贵”尚无灵丹妙药[N].大河报.2006-03-09(A03)
[4]P.S.阿狄亚著.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合同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