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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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篇(试行稿)》

《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篇(试行稿)》

第一部分业务基础知识第一章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简介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是我行在综合业务系统(CB2000)基础上,为进一步整合应用系统布局,改善网络体系结构,规范业务处理模式,提高系统运行效率而设计开发的,集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分析决策于一体的全功能、综合性业务处理系统。

第一节系统组成全功能银行系统由若干个系统组成,每个系统又由一个或多个应用组成。

系统和应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

各系统、应用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

一、核心银行系统(CBANK)核心银行系统......是集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为一体的业务处理系统,是全功能银行系统的核心。

该系统由客户信息(F-CIS)、会计核算(F-NASE)、财务管理(F-FMAS)、出纳管理(F-TMAS)、个人金融业务(F-PRAS)、理财金账户(F-PIAS)、个人贷款综合账户(F-PILAS)、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F-HACS)、个人住房贷款(F-PHL)、银行卡业务(F-BCAS)、综合业务批量处理(F-CBBS)、代理业务(F-BABS)、主机历史数据清理(F-MHDM)、应付未付利息计提(F-BAFS)、外汇汇款暨清算(F-RFC)、实时清算(F-RTCS)、外围主控(F-PECE)等17个应用组成。

二、其他系统除核心银行系统外,全功能银行系统还包括以下几个系统:(一)柜面服务系统(CSS),由终端脚本(F-TSAS)、字符终端仿真(F-CITE)、理财终端(F-FATE)等应用组成。

(二)中间业务系统(MAPS),中间业务平台(F-MAPS)、跨行支付(F-IBPS)、实时票据监控(F-BCAF)、代理保险(F-IAAS)、代理网通(F-CACNC)、外汇账户管理(F-FEAM)、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处理(F-HACS)、代理财政支付(F-FPA)等应用组成。

(三)自助设备服务系统(SHPS),由综合前臵平台(F-BIFS)、自动柜员机(F-ATMC)、销售终端(F-POS)等应用组成。

《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篇(试行稿)》

《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篇(试行稿)》

第一部分业务基础知识第一章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简介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是我行在综合业务系统(CB2000)基础上,为进一步整合应用系统布局,改善网络体系结构,规范业务处理模式,提高系统运行效率而设计开发的,集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分析决策于一体的全功能、综合性业务处理系统。

第一节系统组成全功能银行系统由若干个系统组成,每个系统又由一个或多个应用组成。

系统和应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

各系统、应用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

一、核心银行系统(CBANK)核心银行系统......是集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为一体的业务处理系统,是全功能银行系统的核心。

该系统由客户信息(F-CIS)、会计核算(F-NASE)、财务管理(F-FMAS)、出纳管理(F-TMAS)、个人金融业务(F-PRAS)、理财金账户(F-PIAS)、个人贷款综合账户(F-PILAS)、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F-HACS)、个人住房贷款(F-PHL)、银行卡业务(F-BCAS)、综合业务批量处理(F-CBBS)、代理业务(F-BABS)、主机历史数据清理(F-MHDM)、应付未付利息计提(F-BAFS)、外汇汇款暨清算(F-RFC)、实时清算(F-RTCS)、外围主控(F-PECE)等17个应用组成。

二、其他系统除核心银行系统外,全功能银行系统还包括以下几个系统:(一)柜面服务系统(CSS),由终端脚本(F-TSAS)、字符终端仿真(F-CITE)、理财终端(F-FATE)等应用组成。

(二)中间业务系统(MAPS),中间业务平台(F-MAPS)、跨行支付(F-IBPS)、实时票据监控(F-BCAF)、代理保险(F-IAAS)、代理网通(F-CACNC)、外汇账户管理(F-FEAM)、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处理(F-HACS)、代理财政支付(F-FPA)等应用组成。

(三)自助设备服务系统(SHPS),由综合前置平台(F-BIFS)、自动柜员机(F-ATMC)、销售终端(F-POS)等应用组成。

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暂行办法

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暂行办法

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综合业务的处理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保证我行业务核算的安全、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综合业务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支行前台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授权。

各支行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柜面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柜面业务活动。

第三条柜面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是指在处理业务核算事项中,按照业务种类、金额不同,相应确定不同级别业务操作人员处理权限的一种内部控制方法。

第四条业务操作人员分为三级,即柜员、业务主管、主管行长或行长。

柜员为一般操作人员,主要负责各类业务的操作和复核;业务主管负责系统操作和大额业务操作正确合规的授权;主管行长或行长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超过业务主管权限的各类业务合规性的审批授权。

第五条处理业务必须遵循事权划分的原则。

事权划分的基本规定:1、凡对外办理业务的支行都必须实行事权划分办法。

2、柜员不能进行授权业务,业务主管、主管行长不得相互兼职。

3、事权划分由计算机程序控制,采用输入授权人指纹的方式实现,超权限的需有权人审批签字。

4、授权人员的设定和调整各支行上报书面情况由会计管理部和科技开发部共同负责。

第六条各支行主管行长、业务主管可对业务进行授权外,业务量较大、柜员人数较多的支行根据需要可以设置1-3名业务副主管,非营业室人员不得兼任业务的授权。

第七条各支行营业室主任依照《银行支行营业室主任岗位职责》对业务处理实行事中控制,对违规操作坚决不予授权办理。

第八条各支行要做好中午和节假日期间人员安排,不得存在业务操作盲区,做到至少3人在岗,其中1人履行业务主管职责。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撤销的事权划分第九条存款账户的开立与撤销柜员:负责开销户资格审查及相关信息的录入;业务主管:负责对开立账户合规性的审查,并在“建立客户ID”信息凭证上签字。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保障综合业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账务数据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集中存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账务处理采用日间实时记账,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处理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全省各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章综合管理规定综合管理包括机构管理、凭证管理、现金管理、股金管理、内部账管理、查询记账、客户管理和机构日结、年(月)终处理等。

第一节机构管理第四条综合业务系统对系统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实行级别管理,依据各机构管理级别不同,将机构分为以下级别:省级机构:省联社内设部门、直属机构;地市级机构:省联社办事处;县级机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银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下简称“法人行(社)”);信用社级机构:信用社(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等;分社级机构:信用社(银行)分社、信用社(银行)银行分理处、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储蓄所等。

第五条根据机构对账务处理的要求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划分为账务机构和管理机构两类。

账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进行与自身业务相对应的各种账务处理机构;管理机构:为了经营管理、数据统计以及其他管理要求而设立的虚拟机构。

第六条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号由10位数字组成,规则是:前四位编码与行政区划编号相同,五至六位为法人行(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编号,后四位为机构顺序号,由省联社统一规范编制。

第七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账务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奇数编号,管理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偶数编号。

第八条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应严格遵守《农村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九条综合业务系统各级账务机构均设立现金库,由库管员负责现金入库、出库、柜员尾箱现金的上缴、领用等。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机构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机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健全内部控制,保障信用社资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各级机构管理。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照《农村信用社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级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超越业务和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增减。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机构应当依据业务发展情况、规模大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引导、考核、绩效评价制度。

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各级机构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职能设置不同的机构类型。

现有机构名称及职能等人员设置分类如下:(一)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决策事项的研究、督导各项工作的执行、预算的编制和财务的管理等。

人员设置:1名总经理助理,2名职员。

(二)综合部:主要职责为执行总经理委派事项、制定和落实业务计划、计划、财务核算等。

人员设置:1名部长,1名副部长,2名职员。

(三)业务部:主要职责为承办各项业务、执行业务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业务安全控制等。

人员设置:1名部长,1名副部长,2名业务人员。

(四)信息技术部:主要职责为信息系统开发、运维、数据管理等。

人员设置:1名部长,1名副部长,2名职员。

(五)审计部:主要职责为管理审核机构,督促各级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业务,防范与控制风险等。

人员设置:1名部长,1名副部长,2名职员。

(六)办事处:为属于农村信用社基层机构,主要职责为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各项农村金融政策。

人员设置:1名主管,2名工作人员。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各级机构的职责与权利设立明确的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指导与市场化管理并重。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并具体落实。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联社应当在全国总联社的监督下,加强对下属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下属机构的决策和业务运作加强协调。

银行任务分配方案

银行任务分配方案

银行任务分配方案第1篇银行任务分配方案一、引言为提高银行业务处理效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各项业务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任务分配方案。

本方案遵循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力求为银行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二、任务分配原则1. 按岗分配:根据各岗位的职责和业务特点,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2. 能力匹配:充分考虑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特长,实现人岗匹配。

3. 公平竞争: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4. 动态调整:根据业务发展和员工工作表现,适时调整任务分配。

三、任务分配流程1. 任务梳理: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业务任务进行梳理,明确各项任务的性质、难易程度、紧急程度等。

2. 岗位分析:分析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业务能力和人员配置情况。

3. 任务分配:根据任务梳理和岗位分析,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4. 反馈与调整:员工对分配的任务进行反馈,部门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进行调整。

5. 任务确认:员工确认接收任务,确保任务分配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具体任务分配措施1. 柜面业务:- 基础业务:如存款、取款、转账等,由柜员负责办理。

- 高级业务:如理财、贷款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柜员或客户经理负责。

2. 客户服务:- 客户咨询:由大堂经理或客户经理负责解答。

- 客户投诉:由专人负责受理、跟进和解决。

3. 后台支持:- 业务审批: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后台部门负责人或专员负责。

- 数据统计与分析:由数据分析师或相关岗位人员负责。

4. 风险控制:- 风险评估: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 内部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

五、任务分配保障措施1. 培训与提升: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为任务分配提供人才保障。

2. 激励机制:设立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3. 沟通协调:加强部门间沟通,确保任务分配的顺畅进行。

4. 监督与评估:对任务分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六、方案实施与调整1. 方案实施: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实施时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银行综合业务的处理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保证我行业务核算的安全、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综合业务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支行前台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授权。

各支行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柜面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柜面业务活动。

第三条柜面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是指在处理业务核算事项中,按照业务种类、金额不同,相应确定不同级别业务操作人员处理权限的一种内部控制方法。

第四条业务操作人员分为三级,即柜员、业务主管、主管行长或行长。

柜员为一般操作人员,主要负责各类业务的操作和复核;业务主管负责系统操作和大额业务操作正确合规的授权;主管行长或行长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超过业务主管权限的各类业务合规性的审批授权。

第五条处理业务必须遵循事权划分的原则。

事权划分的基本规定:1、凡对外办理业务的支行都必须实行事权划分办法。

2、柜员不能进行授权业务,业务主管、主管行长不得相互兼职。

3、事权划分由计算机程序控制,采用输入授权人指纹的方式实现,超权限的需有权人审批签字。

4、授权人员的设定和调整各支行上报书面情况由会计管理部和科技开发部共同负责。

第六条各支行主管行长、业务主管可对业务进行授权外,业务量较大、柜员人数较多的支行根据需要可以设置1-3名业务副主管,非营业室人员不得兼任业务的授权。

第七条各支行营业室主任依照《某银行支行营业室主任岗位职责》对业务处理实行事中控制,对违规操作坚决不予授权办理。

第八条各支行要做好中午和节假日期间人员安排,不得存在业务操作盲区,做到至少3人在岗,其中1人履行业务主管职责。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撤销的事权划分第九条存款账户的开立与撤销柜员:负责开销户资格审查及相关信息的录入;业务主管:负责对开立账户合规性的审查,并在‚建立客户ID‛信息凭证上签字。

公文范文管理办法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授权管理办法

公文范文管理办法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授权管理办法

目录1 前言2 适用范围3 系统基本结构4 职责分工5 授权分类及要求6 单位的授权审批7 员工的授权审批8 执行授权的流程9 授权生效后的需办事项10 授权监控安排11附则附件一:应用子系统清单附件二:IBS应用子系统交易分类定义表附件三:IBS应用子系统授权级别对照表附件四:公共参数变更申请表(行部数据/应用)〔由信息科技部提供〕附件五:员工使用IBS系统的授权申请表〔空白表格及(一)至(六)填写样本〕附件六:IBS系统授权流程图〔新授权–建立柜员基本属性、柜员应用表〕附件七:IBS系统授权流程图〔修改柜员基本属性〕附件八:IBS系统授权流程图〔修改柜员应用表–增加/修改应用码、交易分类〕附件九:IBS系统授权流程图〔删除柜员应用表〕附件十:IBS系统授权流程图〔注销授权–删除柜员〕附件十一:IBS系统授权流程图〔重编密码〕附件十二:IBS系统授权流程图〔设置跨行授权主管权限〕附件十三:IBS系统授权流程图〔申领磁卡–新申请、更换、遗失补领〕附件十四:IBS系统密码通知书附件十五:IBS系统磁卡通知书附件十六:IBS系统单位人员持系统授权检查记录表附件十七:IBS系统PB报表检查及归档办法表附件十八:IBS系统报表中心检查记录表1前言为加强内部监控、完善“银行综合业务系统(Integrated Banking System)”(下称“IBS系统”)的授权制度,特制定本授权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对各单位使用IBS系统的范围、职责、授权权限、授权申请、授权审批、执行授权和授权监控等作出规定。

2适用范围2.1本办法只适用于我行的IBS系统,其它的计算机系统如:SAMS系统等不在此范围内。

2.2本办法所指的单位,是泛指各部门、中心、支行和附属公司。

3系统基本结构3.1系统结构3.1.1整个IBS系统由不同的应用子系统组成,其中牵涉需设定授权的子系统,请参阅附件一。

3.1.2每个应用子系统均可设立不超过24个的交易分类(即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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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银行综合业务的处理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保证我行业务核算的安全、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综合业务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支行前台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授权。

各支行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柜面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柜面业务活动。

第三条柜面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是指在处理业务核算事项中,按照业务种类、金额不同,相应确定不同级别业务操作人员处理权限的一种内部控制方法。

第四条业务操作人员分为三级,即柜员、业务主管、主管行长或行长。

柜员为一般操作人员,主要负责各类业务的操作和复核;业务主管负责系统操作和大额业务操作正确合规的授权;主管行长或行长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超过业务主管权限的各类业务合规性的审批授权。

第五条处理业务必须遵循事权划分的原则。

事权划分的基本规定:
1、凡对外办理业务的支行都必须实行事权划分办法。

2、柜员不能进行授权业务,业务主管、主管行长不得相互兼职。

3、事权划分由计算机程序控制,采用输入授权人指纹的方式实现,超权限的需有权人审批签字。

4、授权人员的设定和调整各支行上报书面情况由会计管理部和科技开发部共同负责。

第六条各支行主管行长、业务主管可对业务进行授权外,业务量较大、柜员人数较多的支行根据需要可以设置1-3名业务副主管,非营业室人员不得兼任业务的授权。

第七条各支行营业室主任依照《某银行支行营业室主任岗位职责》对业务处理实行事中控制,对违规操作坚决不予授权办理。

第八条各支行要做好中午和节假日期间人员安排,不得存在业务操作盲区,做到至少3人在岗,其中1人履行业务主管职责。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撤销的事权划分第九条存款账户的开立与撤销
柜员:负责开销户资格审查及相关信息的录入;
业务主管:负责对开立账户合规性的审查,并在‚建立客户ID‛信息凭证上签字。

第三章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的事权划分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
柜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的填制;
主管行长:负责重要空白凭证领取的审批授权。

第四章现金业务的事权划分第十一条柜员现金的调剂
柜员:由需要现金调剂的柜员向98柜员提出申请,接收柜员输入指纹后办理。

业务主管:在打印的‚现金调剂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业务现金的缴存及支取柜员:负责现金缴存或支取的业务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现金缴存的审批授权;
主管行长:负责向现金中心支取现金的审批授权。

第十三条假币的没收处理柜员:负责假币的没收,开具假币收缴凭证;
业务主管:负责假币鉴定的进一步确认;没收较大额假币的审核、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十四条现金业务
柜员:负责现金业务的处理,限额以上需要授权。

业务主管:办理现金支取5万元(含)-10万元的授权。

主管行长:负责现金支取10万元(含)-30万元的审批。

行长:负责现金支取3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

第五章转账业务的事权划分第十五条转账业务
柜员:负责转账业务的处理,限额以上需要授权;
业务主管:负责转账20万元(含)-50万元的授权;主管行长:负责转账50万元(含)-100万元的审批;行长:负责转账10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

第十六条特别转存授权
柜员:负责对公账户转入个人账户业务的处理;业务主管:负责业务的授权。

第六章调整控制业务的事权划分第十七条更改账户信息
柜员: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的授权。

第十八条代发工资
柜员: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的授权。

第十九条大、小额业务修改入账柜员: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的授权。

第二十条挂失、解挂、撤挂
柜员: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的授权。

第二十一条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业务
柜员:负责存款户冻结、解冻、扣划业务的处理;业务主管:负责存款户冻结、解冻、扣划的授权;行长:负责冻结、解冻、扣划业务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错账冲正
柜员:负责前台业务错账的处理;业务主管:负责业务的授权;
主管行长:负责业务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查询与查复
柜员:负责查询、查复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查询、查复业务的授权。

第二十四条轧账
柜员:负责日终轧账,打印柜员轧账单;
业务主管:负责内部凭证及报表的打印、综合业务系统的登录与签退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会计管理部负责解释、补充、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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