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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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1.06•【文号】交通部交规划发[1998]677号•【施行日期】1998.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规划发〔1998〕677号文印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委、局、办),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深圳、厦门市港务局,部属各有关单位: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中明确,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拟定公路、水运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为了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我部交通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港口建设的规划工作。

为避免港口盲目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保证港口健康、有序的发展,港口建设应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分工。

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好本辖区港口布局规划或港口总体规划。

二、进一步加强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包括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岸线)的统一管理。

建港岸线是国家宝贵资源,必须贯彻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的原则。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建设港航设施必须办理岸线使用审批,岸线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凡在沿海水域和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水域建设万吨级以上(包括万吨级和结构按万吨级设计)的各类码头泊位使用岸线必须报我部批准;建设万吨级以下的各类泊位使用岸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我部备案。

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有关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管理,将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万州府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4〕39号江南新区管委会,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疏堵结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和万州港口规划调整实际,切实开展主城区域岸线调整及港口码头关闭搬迁实施工作,基本取消了长江一桥和长江二桥之间环湖区域生产性泊位,关闭了部分港口码头,规范了沙石作业码头,整顿了船舶停泊秩序,改善和提升了城市环境。

但近段时间以来,我区长江一桥至长江二桥之外长江沿线违法占用岸线、违规建设港口码头现象较为突出且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港口建设和经营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有效遏制违规建设码头和非法从事港口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长江岸线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工作。

万州地处长江三峡库区腹心,既是中西结合部的“桥头堡”,又是长江十大港口之一,2013年港口吞吐量已达2000万吨,水运优势十分明显,这是推进万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

长江南北两岸岸线是不可再生的稀缺公共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保障水运安全和推进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19号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海岸线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复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海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陆海统筹、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规范海岸线资源开发秩序,调控海岸线开发规模和强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海岸线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到2020年,实现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300公里,形成生态环境良好、海陆空间协调发展的良性格局。

二、建立健全海岸线统筹协调运行机制沿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海岸线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海岸线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各项工作。

省级成立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海岸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海岸线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海岸线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海岸线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牵头编制并实施全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研究制订全省保护海岸线与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承担对使用海岸线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价并出具初步评价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5.18•【文号】交办水函〔2016〕485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的实际检验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试运行行为,保障港口试运行安全生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执行试运行经营条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消了原来的试运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试运行经营条件和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试运行经营时间和试运行条件的规定。

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经营的,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十二条要求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一)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省范围内已经开展试运行经营但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工程,部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港口工程试运行经营情况的排查工作,摸清截止到2016年4月底处于超试运行期经营的港口工程项目底数,并将排查结果填表后报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交规划发〔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交规划发〔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全国港口航道布局规划,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推动水运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水运新篇章,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战略谋划和规划引领,强化统筹协调和部省协同,突出保障有力和适度超前,加快建设国家港口枢纽体系,全面攻坚国家高等级航道,打通内河航运堵点卡点,实施内河水运体系联通工程,着力推进一体化发展,高质量构建现代化的港口与航道体系,全面推动全国规划落地实施。

二、强化新时代水运战略研究和规划工作(一)加强重大战略性问题研究。

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总体要求,部组织开展水运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技术创新等系统性、前瞻性问题研究。

部省合力,深入推进水运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重点技术问题、港口岸线资源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政策,以及长江口、珠江口储备港址和长三角水网地区江(河)海联运通道规划等问题研究。

相关省份要结合落实中央精神和本省份工作部署,深入研究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水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港产城协同、港航贸一体化等重大问题。

(二)科学开展布局规划、总体规划编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交办水〔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管理,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改革要求,加大宣贯力度,强化监管履职,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二、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印制填写说明(附件1),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港口主要港口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储存的单位还应当依法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推行网上许可,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及时公布许可结果,实现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

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开展经营资质年度核查,确保核查对象全覆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岸线资源和国有港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岸线资源和国有港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岸线资源和国有港口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岸线资源和国有港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政办电[2014]59号)
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服务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国家战略,统筹规划使用我省长江沿线的岸线和港口资源,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长江岸线资源和国有港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申报或审批有关项目。

近期暂停申报或审批涉及使用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的项目,省各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港口岸线使用项目,对各地已上报省主管部门(含已受理)的项目暂停审批。

二、加强国有港口人、财、物管理。

暂停全省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公用港口单位的人员调动和资产转移,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涉及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须报请市以上交通、国资部门审批。

三、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全省国有港口单位要按照规定加强对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不得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不得擅自处置、转移、变更、变卖、私分国有资产。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结束——。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九府厅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九江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打造长江“最美岸线”,促进我市港口绿色、有序发展,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赣交规划字〔2017〕144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港口总体规划《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于2017年12月21日获交通运输部、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岸线必须严格执行《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

港口项目建设除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还要和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严禁在港口规划区外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沿江各县(市、区)在《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框架内,做好港区规划港口岸线及临港腹地1000米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使港口项目、港口物流园、港口集疏运通道、物流配送中心、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有效衔接。

控规未出台前,原则上不批建港口项目。

《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中的港口用地不得用作工业用地等其它用途。

二、有效保护科学利用港口岸线长江港口岸线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资源,是我市沿江港口建设和产业布局的重要载体,开发利用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远近结合、集约利用、合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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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规〔2009〕24号
关于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广州港务局,珠海市港口局,汕头市港口局,湛江市港务局:
为规范全省港口岸线的使用和审批管理,我厅于2005年8月印发了《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粤交办字〔2005〕586号);2007年《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厅又对我省港口岸线管理提出了要求。

我省实行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近五年来,各地交通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陆续反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各种问题,为此,我厅于2008年12月4日组织召开了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座谈会议。

结合座谈会议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改 、扩建港口设施等使用港口岸线
(一)进一步重申岸线审批权限
根据《港口法》、交通部2004年第5
号公告令和《广东省港
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港口岸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其他工程需使用港口岸线)的,不论使用深水岸线或浅水岸线,均应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或港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人的申请提出意见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根据港口规划要求、结合地方各有关部门意见对项目使用岸线合理性进行评估(主要依据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深水岸线且评估合理的,省交通厅会省发展改革委后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使用浅水岸线且评估合理的,由省厅办理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明确申报材料和 “工可”评估工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及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批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实施。

使用港口岸线为项目核准(或批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岸线使用人向项目所在地级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岸线使用申请,并附上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规划、海事、水利、航道、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涉及项目建设以及申请人资质证明等方面的意见(或批复),由省交通厅按相应的审批程序办理。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评估岸线使用合理性和下一步项目核准(或批复)的重要依据。

由于部分港口码头项目经评估后经常涉及到港口选址、工程方案、码头规模、岸线长度和通过能力的调整,而相关的专题研究又必须涉及到码头的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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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调整,提高项目岸线审批工作效率,原则上要求各港口码头项目在申请使用岸线前先将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厅(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市组织审查,省厅派员指导)组织评审(包括对岸线使用合理性进行评估),然后再进行相关专题的研究和报批。

二、关于岸线批复延期的办理
港口岸线使用项目自岸线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未按批准的要求开工建设的,岸线使用人可在两年期届满60日前参照岸线审批规程逐级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书面申请应附相应材料充分说明不能按时开工的理由,提供目前的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资金、人员、材料等到位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含计划开工期),由原审批机关在两年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岸线使用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确定延期的时限,原则上延期不超过壹年。

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岸线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未按批准的要求建设、使用岸线,也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该岸线批复文件在两年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港口岸线使用人以及使用要求的变更
港口岸线使用人经批准后,如因企业更名、改制重组、合资合作、资产转让、股权变化等原因导致港口岸线使用人改变(但岸线使用要求未变的),原批准使用人应按照岸线审批规程逐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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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工商、国资、商务、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更名、改制重组、合资合作、资产转让等意见,由原审批机关按照相应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如确需改变已批准使用的港口岸线的位置或性质、规模、用途等,应按照相应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四、关于沿海及内河港口岸线的界定
我省沿海港口岸线与内河港口岸线的界限位置,目前按《广东省沿海港口岸线与内河港口岸线范围界线专题研究报告》
(省厅委托和审查、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等单位完成)当中的主要研究结论试行(仅限于港口岸线审批管理)。

五、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粤交办字〔2005〕586号文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交通 港口 岸线 管理 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9年 1月 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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