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最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993-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建设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3年12月01日【生效时间】1993年12月01日【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是指在工程竣工阶段,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对工程进行的验收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
1. 验收管理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2. 验收主体:验收主体一般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3. 验收程序:验收程序分为前期准备、资料准备、技术交底、实地检查、验收会议和报告评审等环节。
4. 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5. 验收办法:验收办法主要包括实地检查、试运行、实测实量、技术交底、样品检验、现场记录等。
6. 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7.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整改三种情况,合格的工程可以进行竣工结算和交付使用。
8. 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验收过程公正、公平和符合法律法规。
以上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会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第 1 页共 1 页。
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

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市民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验收范围
1. 版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建筑。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验收程序
1. 竣工前备案:承包商需在竣工前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必要资料。
2. 联合验收组成:相关部门组织版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联合验收组,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3. 现场检查:联合验收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工程质量
和安全情况。
4. 资料核对: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对,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5. 签署验收报告:若工程符合验收标准,联合验收组签署《竣工验
收报告》。
四、验收标准
1. 版房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和地方法规。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五、验收结果
1. 合格: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可以办理竣工手续。
2. 不合格: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强制停工: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相关部门有权对工程进行强制停工,并责令整改。
六、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2.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公司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以上为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质量和市民安全。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7a6b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38.png)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993-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附加英文版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潭政发[2001年]20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尊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开发建设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或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旧城改造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新区开发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第四条小区建设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设施配套,小区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创建“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
规划控制原则上要求: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1H,绿地率大于或等于35%,全面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水平,达到功能齐、环境美、管理优”的小康住宅标准。
小区选址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城郊结合部为主。
栋号设计要依据住宅群体规划实际情况,具有鲜明的建筑特征和明显的识别性;设计方案要新颖,户型设计以80-100平方米为主,户型设计应具有多样性和可改性。
墙面安装物不破坏建筑物立面形象,护窗不凸出墙面,空调排列有序。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置应符合居民的活动规划,方便居民日常生活。
绿地的分布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共绿地、宅边绿地、公建绿地与道路绿地有机结合。
住宅群内应安排文化教育、娱乐休闲、体育健身与交往的场所,为人群社区交往创造活动场地。
小区建设必须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80-120平方米的管理工作用房。
小区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光环境应符合规定,保障居民身心健康。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建工、环保、房地、人防、公安、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发小区建设项目实行保修期制度,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力、电信、广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
所有建材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
验收、移交前小区建设项目的质量均由开发单位总负责。
第七条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面的原则。
第八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验收一般可按中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实施。
中期验收,以验收地下基础设施为主,由开发单位提出地下基础设施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开发单位方可继续进行地面工程建设。
后期验收指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由开发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面竣工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审查验收,进行现场全面鉴定和评价,经验收合格的小区发给验收合格证。
开发单位凭综合验收合格证到建工、房地等部门办理权证手续。
对不合格或没有办理验收合格证的开发小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证手续,亦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建委会同计划、规划、国土、城建、环保、房产、公安、民政、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均须派主要负责人参加综合验收。
第十条小区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期验收:1、给水、排水、化粪池、检查井以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须埋没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符合规划设计审定的要求;2、人防工程符合规划审定要求。
二、后期验收:1、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2、住宅内供电、给水、排水、煤气等设施能正常运行,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3、小区内已规划的商业网点、幼托、学校、居委会(含物业管理)、邮电、消防、储蓄、活动中心、自行车棚、公厕、垃圾站、道路、路灯、绿化、楼栋邮件柜(箱)等公用服务设计和配套工程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4、小区内的动迁户全部妥善安置,无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验收依据一、中期验收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2、国家对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3、小区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土地征用批复及红线图等有关资料;4、市建委、规划设计部门审定的小区内给水、排水设施和所埋设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5、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和有关专业技术图纸;6、工程承包合同;7、地下基础设施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
二、后期验收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2、已验收的地下基础设计验收资料;3、国家对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4、规划部门审定的住宅、市政、公用和服务设计建设规划资料;5、小区各类建筑物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等有关文件;6、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图以及有关专业技术图纸;7、各类建筑物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已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移交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各开发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在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由开发单位自己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要严格按照《湘潭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有机结合,使之成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暂时没有条件或不具备统一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开发单位应与当地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