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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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2024住宅设计规范

2024住宅设计规范

2024住宅设计规范在2024年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重要的标准和指导原则,以确保住宅设计的安全、舒适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一些核心规范和指引:1.结构设计:住宅建筑必须根据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建造,以确保建筑物的稳固性和耐用性。

结构设计要考虑到地震、风和重量等因素的影响。

2.建筑布局和空间规划:住宅建筑的布局和空间规划应符合人体工学和人类行为原理,以最大程度地提供舒适和实用性。

例如,起居室和卧室应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3.火灾安全:住宅建筑必须符合防火安全标准,包括适当的防火墙、疏散通道、灭火设备和烟雾探测器等。

4.建筑材料和品质:住宅建筑应使用符合质量和环境要求的建筑材料。

例如,墙壁和地板应具有良好的隔音性能,以提高住宅的舒适性。

5.绿色设计和可持续发展:住宅建筑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供节能和水资源管理解决方案。

例如,安装太阳能电池板以供电、收集雨水用于冲洗和灌溉等。

6.室内空气质量:住宅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标准。

室内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器等必须安装和维护良好。

7.残疾人友好设计:住宅建筑应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如无障碍通道、扶手和安全设备等。

8.安全性:住宅建筑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如防盗系统、安全门窗和摄像监控等。

9.城市规划和建筑外观:住宅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遵守城市规划法规。

建筑外观应美观、整洁,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外墙材料和颜色。

10.消防安全:住宅建筑应具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以确保住户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撤离。

这些是2024年住宅设计规范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设计师和建筑师必须遵守这些规范,并将其应用于住宅建筑项目,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住宅建筑的居住者也应注意和遵循相关的安全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一、通用规定1、为保证住宅群落的安全、功能高效、节约能源,提高居住人居环境品质,依据《住宅建筑规范》,制定住宅设计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住宅建筑设计。

3、设计单位(个体)必须遵守本规范,依据本规范,根据本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维护居住人的安全和群落和谐发展。

二、建筑外观要求1、建筑外观要寓意和谐、舒适、安逸的美感,形制按照当地传统建筑风格设计,其中有特色、有秩序、有节制。

2、建筑及其围护结构的形体设计应尽量减少山体的开挖,不增加山体形体的改变。

3、建筑外墙应采用抗震设计,并选用耐候、耐腐蚀高端新材料,外墙要受排水性能良好,保护墙面。

三、建筑布局要求1、住宅建筑布局要紧凑,交通布置合理,群落几何形式应协调统一,融合自然环境。

2、室外布置要有通风光照的畅通,有充足的景观及娱乐设施,道路等要设置标识灯,方便居民活动。

3、住宅建筑周围应设置绿化带或公共空间,实现群落的有机结构,提升住户的居住质量。

四、室内设计要求1、设计要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合理布置室内空间结构,保证室内空间通风采光足够。

2、住宅室内装修要注意节约能源,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保障室内空气洁净,避免污染,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确保人的安全。

3、住宅室内噪音控制要有效,如室内应当采用厚实的吸音隔墙,减少外界噪音的侵入,保护住户的健康。

五、配套设施要求1、社区绿地设施应完善,设有儿童游乐场、水景公园、植物景观等设施,丰富居民活动。

2、社区停车场应设计合理,车辆交通顺畅,停车设施要完善,配有停车灯、活动台、锚索等设备,保证社区安全。

3、住宅配套设施应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健身设备、生活服务等,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安全设计要求1、建筑应按有关国家建设标准的设计和施工要求,采取合理的抗震技术,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

2、群落内部和外部要设有合理的防盗、消防和紧急救护等设施,保证住户及其财物的安全。

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楼设计规范一、规划布局1、选址住宅楼的选址应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

应避免选择在污染源、噪声源、地质灾害隐患等不利地段。

同时,要保证住宅楼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2、间距楼与楼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一般来说,南北向的住宅楼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15 倍,东西向的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 08 倍。

3、道路交通小区内的道路应设计合理,满足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的通行要求。

同时,要设置足够的停车位,包括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以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

二、建筑设计1、户型设计户型设计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居住者的生活习惯和需求。

一般来说,户型应方正实用,动静分区明确,卧室、客厅等主要功能空间应朝向良好。

同时,要保证每个房间都有足够的采光和通风。

2、层高住宅楼的层高一般不应低于 28 米,这样可以保证室内空间的舒适度。

对于一些特殊的房间,如客厅,层高可以适当提高。

3、阳台和露台阳台和露台是居民休闲、晾晒衣物的重要场所。

阳台的进深不宜小于 12 米,露台的面积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

4、楼梯和电梯楼梯和电梯是住宅楼的垂直交通设施。

楼梯的宽度、踏步高度和踏步宽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保证居民的安全疏散。

电梯的数量和载重量应根据住宅楼的层数和户数合理确定。

三、结构设计1、抗震设计住宅楼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计,确保在地震发生时建筑物的安全性。

2、基础设计基础设计应根据地质条件、建筑物的荷载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

3、材料选择结构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给排水设计1、供水住宅楼应保证稳定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供水方式可以采用市政供水、二次加压供水等。

2、排水排水系统应设计合理,包括污水排水和雨水排水。

污水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雨水应及时排放,避免积水。

五、电气设计1、供电住宅楼应保证稳定的供电,电源进线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套内空间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m2。

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m2。

5.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6.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7.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产全部计入使用面积;9.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m。

10.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1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

12.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13.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14.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5.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屋、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16.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的安全、舒适和适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关于住宅设计规范的一些内容。

一、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标准,包括建筑设计规范、防火阻燃规范、抗震规范等。

住宅建筑的结构、电气、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系统必须按照规范进行设计,以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必须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习惯,例如在空间布局上要合理安排各个功能区域,确保每个房间的采光和通风条件良好;在室内装饰方面要注意使用环保材料,避免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必须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包括节能、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

建筑的隔热、保温、通风等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住宅建筑的水、电、气等资源的使用也要节约合理。

四、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的外立面设计要统一美观,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建筑的造型、材料和颜色等方面要与周围的建筑风格相契合,以增加城市的整体美感。

五、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必须考虑到特殊人群的需求,例如老年人、残疾人等。

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到他们的行动不便和生活需求,给予相应的便利和支持。

六、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必须考虑到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和安全问题。

建筑的通道、楼梯、消防设施等方面要满足相应的要求,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疏散和安全。

总之,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的安全、舒适和适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遵循住宅设计规范可以确保住宅建筑的质量和使用效果,并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用户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习惯。

住宅设计 规范要求

住宅设计 规范要求

住宅设计多种规范要求(合集)1、<住宅设计规范>1.1住宅的层数:1-3底层;4-6多层;7-9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

1.2卧室应有直接的采光和通风,其使用面积要求如下:双人卧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不小于6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平方米1.3起居室(厅)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

起居室(厅)内家具布置长度不小于3米。

1.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及过厅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

1.5厨房一二类不小于4平方米1.5.1厨房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的靠近入口处。

1.5.2厨房应布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的流程排列操作台净长不应小于2.1米。

1.5.3 单排布置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米双排布置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

1.6 卫生间1.6.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1.6.2设便器洗浴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1.6.3 设便器洗面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1.6.4 设便器面积不小于1.1平方米。

1.7 套内应考虑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1.8 经济技术指标1.8.1 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1.8.2 套内使用面积1.8.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1.8.4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1.8.5 住宅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1.8.6 套型建筑面积1.8.7 套型阳台面积注:a、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b、住宅标准层的而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活相临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保温层时,按保温层的外表面计算。

)c、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相邻走中心线计算)+套内阳台的建筑面积由上条反推:套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的阳台建筑面积d、套型阳台面积=套内各部分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e、跃层建筑中,套内楼梯按自然层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f、烟道、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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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多种规范要求(合集)1、<住宅设计规范>1.1住宅的层数:1-3底层;4-6多层;7-9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

1.2卧室应有直接的采光和通风,其使用面积要求如下:双人卧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不小于6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平方米1.3起居室(厅)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

起居室(厅)内家具布置长度不小于3米。

1.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及过厅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

1.5厨房一二类不小于4平方米1.5.1厨房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的靠近入口处。

1.5.2厨房应布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的流程排列操作台净长不应小于2.1米。

1.5.3 单排布置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米双排布置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

1.6 卫生间1.6.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1.6.2设便器洗浴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1.6.3 设便器洗面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1.6.4 设便器面积不小于1.1平方米。

1.7 套内应考虑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1.8 经济技术指标1.8.1 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1.8.2 套内使用面积1.8.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1.8.4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1.8.5 住宅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1.8.6 套型建筑面积1.8.7 套型阳台面积注:a、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b、住宅标准层的而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活相临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保温层时,按保温层的外表面计算。

)c、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相邻走中心线计算)+套内阳台的建筑面积由上条反推:套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的阳台建筑面积d、套型阳台面积=套内各部分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e、跃层建筑中,套内楼梯按自然层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f、烟道、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g、利用坡屋顶的空间时:顶板的表面与露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米计算1/2计算使用面积大于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注意:坡屋顶的使用面积应该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之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h、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的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系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堵、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二)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七、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一)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二)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八、其他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九、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十、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十一、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对于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十二、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

其他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

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十三、楼房按套计算建筑面积的,参照本规定;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十四、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执行(附件三)。

十五、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解释。

十六、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略)附件二: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摘录(略)附件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略)1.9 层高和室内净高1.9.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米,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不应低于 2.1米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1.9.2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做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米。

1.9.3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2米。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露面地面净距不低于1.9米且不影响开门窗。

2.0阳台2.0.1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05米。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10米2.1 过道贮藏室空间套内楼梯2.1.1 套内入口过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2米。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米。

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米。

2.1.2 套内吊柜净高不小于400 ,净宽不小于500。

2.1.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小于750 。

当两侧有墙时不小于900。

套内楼梯220*200 扇形楼梯距扶手中心250处宽度不应小于220 。

2.2公用部分2.2.1楼梯和电梯2.2.1.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米,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米。

2.2.1.2 住宅楼梯踏步260*175 扶手高度不应低于900 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超过500时,扶手高度应不低于1050 。

楼梯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窄于110 (不包含110)。

楼梯的梯段净距指的是楼梯墙面至楼梯扶手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平台宽度不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小于1.2米。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净高度不应低于2米。

楼梯段自踏步前缘(含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外300处量至垂直上方突出物结构下缘的垂直净距应在2.2米及2.2米以上。

2.3 楼梯井的净宽度大于110m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2.4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 低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低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的楼面距该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电梯。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的楼面距该建筑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在16米及低于16米的可不设电梯。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卖弄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有中间层起计算。

2.5 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常规的电梯井道净尺寸为2200X2400mm. 2200x2400均为净尺寸,2200为开间,2400为进深.)(电梯分为居民楼电梯,商场观光电梯,还有货物电梯,它们重量不一样,所以井道尺寸也就不一样了。

如乘客电梯1000KG的一般井道尺寸为2400*2300,居民楼电梯1800*2600,载货电梯2000KG的2700*3200 重量、速度都有关的2.6高层住宅的电梯宜每层设站。

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2.7 候梯厅的深度:单台布置:大于轿厢深度且不小于1.5米单侧多台布置: 大于等于其中最大轿厢深度。

双侧多台布置:大于等于相对最大轿厢深度之和且小于等于3.5米。

2.8 走廊和出入口2.8.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不低于10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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