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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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市委办[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06〕9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29日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加大防违、控违、拆违工作力度,促进和保障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者违反许可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二、本办法中追究的责任人员是指:1、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2、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支持和配合等协助责任的相关责任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3、行政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党员;4、实施违法建筑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5、其他实施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是指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本办法所指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龙岗区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5年4月5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坚决遏制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其它批准建设的文件,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临时用地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2004年10月28日之后,发生违法用地、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兴建违法建筑,参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支持新建、抢建违法建筑,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收受非法利益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违法建筑,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查处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邀请参加违法建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的责任。

(一)新建5栋以上(含5栋)违法建筑,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二)10栋以上(含10栋)违法建筑抢建,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或处理。

第八条居委会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挂点领导、居委会书记、主任的责任。

(一)新建2栋以上(含2栋)违法建筑,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二)3栋以上(含3栋)违法建筑抢建,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或处理。

第九条居民小组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居委会挂点领导、居民小组负责人的责任。

(一)新建1栋以上(含1栋)违法建筑,未及时制止、上报;(二)1栋以上(含1栋)违法建筑抢建,未及时制止、上报。

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或查处不力的,追究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昭市农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土地资源正文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现将《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5日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是指在本村内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居民。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的原则和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及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一)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

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

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荆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荆政发〔2008〕1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规划,保护土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

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现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成立荆州市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办、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城监支队、市环卫局、市园林局、市河道管理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拆违(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和严禁非法占地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局长为拆违工作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严禁非法占地工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工作。

荆州区、沙市区及荆州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从严查处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一经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从快、从重、从严处理。

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市国土资源、规划、市容环卫、园林和河道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占地、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书后,要立即停止施工。

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制止,直至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费用与损失由违建者承担。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对于非法占地者的行政处罚时,往往涉及对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但法律并未规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后应当如何处置,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台专门规定。

实践中,有关没收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有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

决定拆除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实施拆除。

决定保留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1)在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2)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并出资购回地上建构筑物;(3)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由区(县)政府安排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公益性单位使用;(4)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链接】执法实践中,为增强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操作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规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并政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四)在已投入使用的居民小区、居民院落公共空间及住宅建筑主体上擅自搭建、加层、改建、扩建、破墙开店、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由房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管、规划、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黔自然资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1〕7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经厅党委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保护是关系十四亿人吃饭的问题,要扎实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保中华民族的“铁饭碗”,强调严守耕地红线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搞变通,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要稳住,出了问题要问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保护耕地。

二、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和奖惩机制,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采取多种措施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

探索推进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

推动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各级年度综合考核挂钩机制,积极向考核机关提供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情况,将耕地保护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建立耕地保护奖惩机制,对辖区内耕地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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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及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国家、省、市、县土地管理政策,非法占用、租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指: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域内中央、省属企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违反国土、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两违”清理整治相关规定的,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以纪以规给予当事人警示谈话、诫
勉谈话、停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处理。

1、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设的;
2、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组织、策划、帮助他人“两违”建设的;
3、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阻挠执法,不听劝阻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扰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或散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
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同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
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6、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8、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的;
9、违反规定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或擅自调整规划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用地、用途和规划项目;
10、县电力、供水、供气、影视通讯等单位对“两违”建设提供服务的;已供电、供水的接到有关部门告知后没有在两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给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的;
13、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屡职尽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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