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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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市委办[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06〕9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29日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加大防违、控违、拆违工作力度,促进和保障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者违反许可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二、本办法中追究的责任人员是指:1、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2、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支持和配合等协助责任的相关责任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3、行政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党员;4、实施违法建筑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5、其他实施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是指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本办法所指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龙岗区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5年4月5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坚决遏制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其它批准建设的文件,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临时用地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2004年10月28日之后,发生违法用地、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兴建违法建筑,参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支持新建、抢建违法建筑,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收受非法利益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违法建筑,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查处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邀请参加违法建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的责任。

(一)新建5栋以上(含5栋)违法建筑,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二)10栋以上(含10栋)违法建筑抢建,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或处理。

第八条居委会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挂点领导、居委会书记、主任的责任。

(一)新建2栋以上(含2栋)违法建筑,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二)3栋以上(含3栋)违法建筑抢建,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或处理。

第九条居民小组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居委会挂点领导、居民小组负责人的责任。

(一)新建1栋以上(含1栋)违法建筑,未及时制止、上报;(二)1栋以上(含1栋)违法建筑抢建,未及时制止、上报。

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或查处不力的,追究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及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一)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

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

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30•【字号】固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0〕8号)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明确职责,保证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和行政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活动查处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项目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等行为:(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对应当报批立项而未经报批立项和应当报请备案而未经报请备案,擅自进行建设的;(二)无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立项,或者建设工程立项审批部门超越规定的权限批准建设项目立项的;(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或擅自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五)未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六)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的;(七)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八)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及其他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届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追究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组织联合执法。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农村住宅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依据授权或委托进行查处,并及时报告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区、县(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情况进行监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程序、批准情况向社会公告,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第六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审批办法;区、县(开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严格规划实施,做好农村宅基地选址和规划手续审批工作,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建设、公安、安监、城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潼南府办〔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2016〕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不断规范全区土地管理秩序,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制定《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6日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镇街、村(社区),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形式:(一) 警示约谈;(二) 诫勉谈话;(三) 责令作出检查;(四) 通报批评;(五) 建议免职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六) 责令辞职;(七)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处分形式。

第五条责任追究程序:(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成府法[2009]7号

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成府法[2009]7号

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成府法〔2009〕7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划分)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一)定期听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耕地保护形势及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及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国家、省、市、县土地管理政策,非法占用、租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指: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域内中央、省属企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违反国土、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两违”清理整治相关规定的,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以纪以规给予当事人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处理。

1、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设的;2、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组织、策划、帮助他人“两违”建设的;3、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阻挠执法,不听劝阻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扰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或散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同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6、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8、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的;9、违反规定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或擅自调整规划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用地、用途和规划项目;10、县电力、供水、供气、影视通讯等单位对“两违”建设提供服务的;已供电、供水的接到有关部门告知后没有在两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给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的;13、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屡职尽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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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
究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及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国家、省、市、县土地管理政策,非法占用、租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指: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域内中央、省属企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违反国土、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两违”清理整治相关规定的,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以纪以规给予当事人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处理。

1、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设的;
2、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组织、策划、帮助他人“两违”建设的;
3、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阻挠执法,不听劝阻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扰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或散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
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同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
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6、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8、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的;
9、违反规定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或擅自调整规划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用地、用途和规划项目;
10、县电力、供水、供气、影视通讯等单位对“两违”建设提供服务的;已供电、供水的接到有关部门告知后没有在两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给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的;
13、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屡职尽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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