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条款-新修改-097汇总
船舶保险单

船舶保险单1. 引言船舶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用于保护船舶所有人或船舶使用人对于船舶损失的经济风险。
船舶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重要内容。
本文档将介绍船舶保险单的基本要素和常见条款。
2. 船舶保险单要素2.1 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联系方式•被保险船舶名称•船舶注册号•船舶类型及规格2.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船舶在航行、停泊、建造、拆解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
损失包括船体损坏、船舶设备损坏、因故障造成的运营中断等。
•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不同种类的保险险别,如全险、碰撞险、货物运输险等。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达的保险赔偿金额上限。
根据船舶的价值、用途、年度保险费率等因素确定。
•保险金额通常在保险单中明确表述,以确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够得到充分赔偿。
2.4 保险费用•保险费是船舶保险的费用,根据船舶价值、损失风险等因素计算得出。
通常以年度保险费率乘以保险金额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通常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
3. 常见条款3.1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损失情况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金额。
•免赔额的设定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同时也会增加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风险。
3.2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从何时到何时保险责任有效。
•保险期限通常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限内缴纳保险费才能享受保险保障。
3.3 投保附加条件•投保附加条件是指在购买船舶保险时,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特定要求。
•投保附加条件通常与被保险船舶的用途、航区等因素有关,被保险人需要满足条件才能投保成功。
4. 结论船舶保险单是船舶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重要内容。
了解船舶保险单的要素和常见条款,有助于购买船舶保险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需要共同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款,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2024年海上保险运输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上保险运输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范围与对象1.1 保险货物1.2 保险航程1.3 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海上风险2.2 陆上风险2.3 共同海损2.4 单独海损2.5 其他责任第三条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3.1 保险金额3.2 赔偿限额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计算4.3 保险费用支付第五条保险申请与批单5.1 保险申请5.2 保险批单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 保险合同的解除6.2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七条保险理赔7.1 理赔申请7.2 理赔程序7.3 理赔资料7.4 理赔金额与支付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修改9.3 合同的终止第十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0.1 保险人的权利10.2 保险人的义务第十一条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11.2 保险受益人的义务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争议解决地点12.3 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其他事项13.1 合同的转让13.2 合同的继承13.3 合同的保密13.4 合同的修订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生效日期14.2 合同的终止日期14.3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范围与对象1.1 保险货物本保险合同所指保险货物系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由保险人承保的,在保险单载明起运港和目的港之间运输的货物。
1.2 保险航程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航程系指保险货物从起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全程。
1.3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货物运输期间的全部时间,自货物离开起运港的装货港码头时开始,至货物抵达目的港的卸货港码头时终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海上风险保险人对于因海上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损坏或者灭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限制类:一、船舶保险附加火灾、爆炸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因火灾、爆炸而引起的被保险船舶本身损失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船舶保险附加碰撞举证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举证对方碰撞船舶的船名及其所承担的碰撞责任比例,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船舶损失金额 %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船舶保险附加全损比例赔偿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的 %赔付,不再扣除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四、船舶保险附加碰撞责任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碰撞责任为本保险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船舶保险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碰撞、触碰责任为本保险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规范类:一、船舶保险附加约定免赔额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船舶全损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为 ****%,两者以高者为准;部分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本保险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为准。
二、船舶保险附加转场及拖航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负责被保险船舶在转场及拖航作业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与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1. 引言本文档为渔船保险的通用条款,旨在规定渔船保险的范围、责任和理赔等方面的规定。
渔船保险是一种针对渔船所有人或所有经营者的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渔船及其相关设备免受意外损失的保险。
2. 保险范围2.1 船体保险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承保渔船的船体、机械设备、设备配件及其他附属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将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承保渔船所载货物、渔具、捕鱼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装备的损失或损坏,将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2.3 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渔船在航行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将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3.1 渔船损失或损坏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渔船发生船体、装备的损坏或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3.2 第三者责任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渔船在航行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3.3 首次购置保险赔偿在渔船第一次购置时,如果发生船体、装备的损坏或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4.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免赔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针对不同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设定了相应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需要先承担一定金额的自负,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4.2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设定了相应的赔偿限额。
超出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将不再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5. 保险费用和缴纳方式5.1 保险费用计算保险费用是根据渔船的价值、保险责任和相关风险因素等综合评估后计算得出的。
保险费用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5.2 保险费用缴纳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险费用缴纳给保险公司。
若保险费用未能按时缴纳,保险合同将失效。
6. 索赔和理赔流程6.1 索赔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索赔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6.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会派员进行实地调查。
渔船保险条款

渔船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与范围保险目的:本保险旨在为渔船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供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事件导致的船只损失、船上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保险范围:1. 船只损失: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渔船损失,本保险提供全额赔偿。
2. 人员伤亡:对于因渔船意外事件导致的船上人员伤亡,本保险提供医疗费用赔偿和意外身故赔偿。
3. 财物损失:对于渔船相关设备、货物及其他财物的损失,如渔具、渔网、货物等,本保险提供全额赔偿。
二、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保险责任:1. 对于船只损失,本保险公司将按照渔船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维修费用或船只价值的评估结果进行计算。
2. 对于人员伤亡,本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提供赔偿,并按照约定的身故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3. 对于财物损失,本保险公司将提供全额赔偿,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失财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
免除责任:1. 本保险公司对于故意造成的损失或违反航海规定导致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核材料、爆炸物品等违禁品导致的损失,本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3. 本保险不承担因渔船抵押、出租等非所有人经营方式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事故处理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理赔程序,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间限制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应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理赔程序。
四、保险费与续保保险费:被保险人需在投保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将根据渔船的价值、风险等级以及航行区域进行计算,确保保险费与风险相匹配。
续保:在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续保。
续保需要在保险期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同时缴纳相应的续保费用。
保险公司有权对续保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
五、解决争议与法律适用1. 对于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争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024年船舶综合保险服务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船舶综合保险服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保险人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第二条保险范围2.1 船舶保险2.2 货物保险2.3 第三者责任保险2.4 救助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日期3.2 保险结束日期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1 保险金额4.2 保险费4.3 保险费支付方式第五条保险责任5.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5.2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5.3 船舶全损和部分损失5.4 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5.5 第三者责任损失第六条免赔额和比例6.1 免赔额6.2 赔偿比例第七条保险理赔7.1 理赔申请7.2 理赔资料7.3 理赔程序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合同变更8.2 合同解除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义务10.2 例外情况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无效和终止11.1 合同生效11.2 合同无效11.3 合同终止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条件12.2 转让程序第十三条保险条款的解释13.1 条款解释13.2 条款修改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保险14.2 特殊约定14.3 法律适用14.4 合同语言14.5 合同签署地点和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保险人1.1.1 名称:X保险公司1.1.2 地址:X市X路X号1.1.3 联系人:X1.1.4 联系电话:X1.2 投保人1.2.1 名称:X船务公司1.2.2 地址:X市X路X号1.2.3 联系人:X1.2.4 联系电话:X1.3 被保险人1.3.1 名称:X货轮有限公司1.3.2 地址:X市X路X号1.3.3 联系人:X1.3.4 联系电话:X第二条保险范围2.1 船舶保险2.1.1 保险对象:X货轮2.1.2 船舶类型:散货船2.1.3 船舶吨位:X吨2.2 货物保险2.2.1 保险货物:煤炭2.2.2 货物价值:X万元2.3 第三者责任保险2.3.1 保险责任限额:X万元2.4 救助保险2.4.1 保险金额:X万元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3.2 保险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1 保险金额:船舶X万元,货物X万元,第三者责任X万元,救助X万元4.2 保险费:X万元4.3 保险费支付方式:每年一次性支付第五条保险责任5.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5.1.1 地震5.1.2 台风5.1.3 海啸5.1.4 洪水5.2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5.2.1 船舶碰撞5.2.2 火灾5.2.3 爆炸5.2.4 船舶失踪5.3 船舶全损和部分损失5.3.1 船舶全损5.3.2 船舶部分损失5.4 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5.4.1 货物全损5.4.2 货物部分损失5.5 第三者责任损失5.5.1 人员伤亡5.5.2 财产损失第六条免赔额和比例6.1 免赔额:X万元6.2 赔偿比例:100%第七条保险理赔7.1 理赔申请7.1.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7.1.2 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派员查勘7.2 理赔资料7.2.1 保险事故证明7.2.2 损失清单7.2.3 费用发票7.2.4 其他与理赔有关的资料7.3 理赔程序7.3.1 保险人收到理赔资料后进行审核7.3.2 审核通过后,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理赔款项7.3.3 审核不通过,保险人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原因7.3.4 被保险人对理赔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人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渔船保险是指为保障渔船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安全及船舶财产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与家庭保险、车险等其他种类的保险相同,渔船保险也有一些通用条款。
这些条款决定着保险公司对于渔船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费用及最大保险金额等方面的规定,让渔民和渔船船主明确了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保险范围,以此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条款的定义1.1船舶在渔船保险合约中,船舶是指由船主或船东拥有并使用的用于捕捞、破冰等活动的船只。
1.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船东或者船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渔船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
1.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渔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船舶在保险期间内所得的赔偿最高限额。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来计算保险费,并在出险时给予被保险人相应赔偿。
1.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在合同中规定的开保险日和截止保险日之间的时间段。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渔船遭受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1.5事故在渔船保险合同中,事故是指瞬间或者渐进式的损害或者破坏,是由于自然灾害、机器故障或者其他外部因素引起的损失。
1.6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渔船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的高低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船舶价值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方案。
二、保险范围的定义2.1基本险别保险合同中的基本险别是指基本保险方案,其中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全损保险、部分损保险、第三方责任险、航行区域扩展附加险(在航行区域外保障)等。
2.2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是指保险公司针对特定渔船的高风险情况而增加的保险项,例如:救生装备险、工具设备险、环境净化责任险等。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渔船的类型和风险情况,选择需要添加的附加险种。
三、保险赔偿的定义3.1赔款计算当发生渔船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申报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来计算赔款。
赔款通常是按照渔船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
3.2赔款期限渔船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间界限。
2024版船舶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船舶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船舶1.2 保险期间1.3 保险金额1.4 保险事故1.5 保险责任1.6 免赔额1.7 保险费用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船舶全损保险2.2 船舶部分损失保险2.3 船舶第三者责任保险2.4 船舶失踪保险2.5 船舶碰撞保险2.6 船舶火灾保险2.7 其他保险事故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3.1 船舶全损保险金额3.2 船舶部分损失保险金额3.3 船舶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3.4 保险费用计算方式3.5 保险费用支付期限3.6 保险费用调整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处理4.1 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义务4.2 保险事故调查与核实4.3 保险理赔程序4.4 保险理赔资料要求4.5 保险理赔金额计算第五条:免赔额与赔付比例5.1 免赔额设定5.2 赔付比例5.3 多次保险事故免赔额累计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解除条件6.3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诉讼第八条:保险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终止条件8.3 合同终止后的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9.1 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义务9.2 保险公司的保险事故调查义务9.3 保险公司的保密义务9.4 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0.1 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0.2 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报案义务10.3 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处理配合义务10.4 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与继承11.1 合同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程序11.3 合同继承第十二条:特殊条款12.1 战争与军事行动12.2 核事故12.3 自然灾害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保险条款13.2 保险单13.3 投保单13.4 其他附件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4.3 合同的修订与更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船舶:指由甲方合法拥有、租赁、运营或管理的,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的船只。
保险单(船舶)新整理版
保险单(船舶)新整理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保险单(船舶)新整理版为了更好地保障船舶所有者的利益,保险公司不断完善和更新船舶保险单的条款和内容。
保险单(船舶)是指保险公司与船舶所有者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向船舶所有者承担因船舶遇险或损坏而引起的损失的法律文件。
为了更好地了解保险单(船舶)的内容和条款,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新的整理和修订。
一、保险单(船舶)的基本内容1.保险单(船舶)的格式和要求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单(船舶)应当具备书面形式。
保险单(船舶)的格式应当清晰、明了,条款应当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保险单中应当包括船舶所有者的姓名(名称)、船舶的基本情况(如船名、船舶种类、吨位、船龄等)、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等内容。
保险单(船舶)中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索赔程序等内容。
保险范围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范围,包括船舶在航行中或停泊地点遭受的损失。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范围。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免除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索赔程序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船舶遭受损失时的赔偿程序和要求。
保险单(船舶)中的特别条款是指对于特定情况和特定风险的约定。
对于大风暴或海啸等自然灾害的保险责任,对于船舶在特定区域的航行风险的约定,对于船舶停泊港口的安全要求等。
这些特别条款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障船舶所有者的利益,同时也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新版保险单(船舶)中,保险公司对原有的保险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与完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在新版保险单(船舶)中,保险公司对风险评估和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加强了对船舶的安全性评估和检查,并对某些高风险船舶进行了特别的约定和要求。
2024年修订海上货物航运保险协议样本
2024年修订海上货物航运保险协议样本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金额1.4 保险费用2. 保险对象2.1 货物描述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起始日期2.4 保险终止日期3. 保险费用支付3.1 保险费率3.2 保险费用计算3.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3.4 保险费用支付期限4. 保险理赔4.1 理赔申请4.2 理赔资料提交4.3 理赔处理流程4.4 理赔金额计算4.5 理赔支付方式5.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解除合同的条件5.2 终止合同的条件5.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6. 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7. 货主的权利和义务7.1 货主的权利7.2 货主的义务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和机构8.3 仲裁费用承担9.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条件9.3 合同解除条件10. 一般条款10.1 适用法律10.2 合同的语言版本10.3 通知义务10.4 保密条款11. 保险条款的附加规定11.1 附加保险范围11.2 附加保险责任11.3 附加保险费用12. 保险对象的附加规定12.1 附加货物描述12.2 附加保险期间12.3 附加保险起始日期12.4 附加保险终止日期13. 保险费用支付的附加规定 13.1 附加保险费率13.2 附加保险费用计算13.3 附加保险费用支付方式13.4 附加保险费用支付期限14. 保险理赔的附加规定14.1 附加理赔申请14.2 附加理赔资料提交14.3 附加理赔处理流程14.4 附加理赔金额计算14.5 附加理赔支付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1.1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1.1.2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盗窃、抢劫、诈骗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1.1.3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工具损坏、延误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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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 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 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 火灾或爆炸;4.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 抛弃货物;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 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 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 共同海损和救助①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②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③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 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
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 施救①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②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四)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五)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六)被征用或被征购;(七)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三、免赔额(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四、海运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一)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二)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三)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
五、保险期限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
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
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 个月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1. 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 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
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 天。
六、保险终止(一)一旦被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应自动终止,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七、保费和退费(一)定期险: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
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但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全损时,未交付的保费要立即付清。
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1. 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可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
但本款不适用第六条三款。
2. 被保险船舶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停泊超过30 天时,停泊期间的保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 计算,但本款不适用船舶发生全损。
如果本款超过30 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
(二)航次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一经获悉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不应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或对双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损害。
(三)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四)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或费用,被保险人应将必要的证件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九、招标(一)当被保险船舶受损并要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要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对受损船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二)保险人也可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此类投标经保险人同意而被接受时,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
但此种赔偿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 。
(三)被保险人可以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如被保险人未象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那样行事,保险人有权对船东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十、索赔和赔偿(一)被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未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时,本保险不予赔偿。
(二)全损1. 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2. 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3. 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三)部分损失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
3. 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干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
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四)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本保险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五)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本保险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六)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以负责。
十一、争议的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附加战争、罢工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一)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二)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三)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四)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五)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六)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二、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责任:(一)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二)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三)被征用或被征购;(四)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三、保险终止(一)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 天期满时生效;(二)不论是否已发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1. 任何原子、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2.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3. 船舶被征用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