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沿海内河条款与远洋条款比较
财产保险考试:非车险核保考试预测题

财产保险考试:非车险核保考试预测题1、填空题(江南博哥)不同地区的高速公路项目在气候条件、地质条件、施工方资质、工程难度等方面千差万别,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范围也各有不同。
谨慎起见,在建高速公路每()公里可以考虑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建成高速公路每()公里可以考虑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且任一()(包括在建、建成工程)不得分割为不同的危险单位。
答案:100;50;隧道及桥梁2、问答题根据公司的注销管理办法,哪些非车险保单不能进行注销?答案:(1)货运险业务货物已启运的;(2)通过补录系统的;(3)系统已作保费到账处理或有立案信息的。
3、多选以下属于财产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是()A.火灾B.爆炸C.水暖管爆裂D.雷击E.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答案:A,B,D,E4、单选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为()A.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B.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产品担保责任C.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D.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担保责任答案:C5、问答题试举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较远洋船舶保险条款在除外责任方面的不同点?答案:沿海内河条款剔除了船舶附属机器机损损失的赔偿;舵、螺旋桨、锚链、子船等单独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沿海内河条款不负赔偿责任,并把船长列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范畴;因保险事故造成下列财产的损失,沿海内河船舶险不负责赔偿:水产养殖物;捕捞设施(网箱、网具);水下设施(管道、电缆);桥(桥身、桥墩);其他未列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6、单选船舶失踪也属于船舶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失踪必须满足是在航行中失踪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以及失踪满()。
A.3个月以上B.6个月以上C.9个月以上D.一年以内答案:B7、判断题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三种基本险和战争险均适用“仓至仓”条款。
()答案:对8、填空题保监会对部分行业的危险单位划分提出了指引要求,如:通常的石化企业不进行危险单位,仅一些特殊石化企业在相邻两个工艺装置生产区域之间的最小距离达到了()米以上时可划分危险单位;高速公路财产险每一危险单位的最低长度为()公里。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分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效劳(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鱼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专门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以下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以下缘故造成的全数损失或部份损失,本公司负责补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补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蒙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补偿。
经专门约定承保的鱼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补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补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补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补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以下缘故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补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有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法行为。
第十条以下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补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和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点、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和疾病引发的费用;四、因蒙受保险事故致使停航、停业的损失和各类间接损失;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和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投保所需资料:
适航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 吨位证书 船员清单(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船员 证书等,附加船员责任提供) 防止油污证书(附加油污责任提供)
一切尽在沟通! 谢谢!!
常用扩展条款
保险责任
一、全损险(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 险负责赔偿。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 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 沉没; 6、船舶失踪。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新旧条款的区别:
条款名称: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索赔和赔偿第十五条:
(旧)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 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 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 一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法犯罪行为;
5、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
设施、捕捞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6、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
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7、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
府征用、没收;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第四条)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
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2、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 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 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公司负责赔 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 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2、火灾、爆炸;3、碰撞、触碰;4、搁浅、触礁;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6、船舶失踪。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2、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三、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1、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2、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3、浪损、座浅;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5、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6、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7、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什么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是一种专门用于保障船舶在河流和海岸线附近航行时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
船舶在海运、内河运输等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如碰撞、倾覆、火灾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可以为船舶损失、人身伤亡、第三方损失等提供保障,让船主和保险人都能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一个相对平衡的利益交换。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 港口仓储费用本条款保险人向保险款项之外的任何人支付承运人因船舶遇到保险范畴损失或权益纠纷,或经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的额外费用。
2. 海上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保持航行能力对保险人具有关联性的任何因素的物理损失或被毁坏的损失承担责任。
3. 海上遇险费用若船舶在海上遇险,船主或其代理必须承担一定的遇险费用,例如救援费用、打捞费等。
本条款承担遇险费用,最高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确定。
4. 第三方责任本条款保障船舶在航行中,因为船舶碰撞、撞击、触礁等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失,保险人会依据合同承担船舶第三方责任。
该条款主要保险内容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5. 法律诉讼费用若船舶在海上遇到法律纠纷问题,引起诉讼费用,本条款会根据合同规定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6. 其他附加条款除了以上保障以外,根据实际需要,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还可以增加其他附加条款,如人身保障、险别细分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受益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主要的受益人自然是船主本人。
一旦船舶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会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赔偿,帮助船主尽快恢复业务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对于其他涉及到船舶的业务方,如货物所有人、承运人、造船厂、船级社等也都能够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获益,保证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达成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
结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为保障船舶在海运、内河运输等过程中面临风险提供了一个完善的保障体系,有效降低了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并能够为船主等涉及到船舶的各方提供相应的生产保障和业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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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条款保险方案 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承保4/4碰撞与触碰责任 承保 无累积赔偿,每次事故不能超过保额 1)共同海损、救助与2)施救分别以保额为赔偿限额 承保 承保 不除外,承保这些损失 定值保险 无此限制 无此限制
项目 承保基本风险 4/4碰撞与触碰责任 被碰船物的间接损失和费用 碰撞与触碰责任的累积赔偿 共同海损、救助与施救 附属机器损失与舵、螺旋桨、桅、 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船长的疏忽与过失造成的损失 其他除外 船舶保险价值 残值处理 船舶修理
沿海内河保险条款方案 列名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 需另行购买附加险 不承保 保险期限内累积赔偿不能超过3/4保额 三者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除外 船长视为船东代表,不承保 水产养殖、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和桥墩的损失 和其他未列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重置价值,可能出现不足额保险 协商折价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与保险人商量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